是劳动法律关系还是劳务法律关系

——申诉人刘XX与被申诉人四川省XX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XX总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仲裁委裁决两被申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编写人:杨长春    案例评析人:杨长春

[要点提示]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由一定部门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及其他劳动方面发生的争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依照规定的程序作出裁决,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我国实行一裁两审制度,即劳动争议首先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两审制最后裁决。

[案情]

申诉人于2000年1月28日被某办公室招聘从事某工作,但该办公室未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未经申诉人同意就与某总公司的分公司签定了服务合同。二被申诉人均不愿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此后,某办公室每月向申诉人发放工资550元,某总公司的分公司每月向申诉人支付工资330元。2006年5月15日,二被申诉人均单方面与申诉人解除了劳动关系,但二被申诉人均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利,请求仲裁裁决:1、确认申诉人与第一、第二被申诉人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2、第一、第二被申诉人连带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申诉人2000年1月至2006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3、第一、第二被申诉人连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280元;4、第一、第二被申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克扣的加班工资5957。12元及经济补偿金1489。28元;5、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第一被申诉人答辩称:办公室未与申诉人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2001年1月28日至今,办公室均与某分公司签订《某服务协议》、《某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向办公室提供某服务,办公室向某公司支付管理费及某人员的工资。申诉人系某公司派到办公室从事某工作。至于办公室向申诉人支付的工资,是办公室按照与某公司签定的合同约定而支付的,但这不能证明申诉人与办公室存在劳动关系。办公室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申诉人于2000年4月由某公司派入办公室工作,关于申诉人的社会保险费,办公室已经按规定支付给某公司,因此,申诉人的保险费应当由某公司办理。办公室向某公司提出人员调换,并非办公室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关系。申诉人提出由办公室支付经济金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申诉人提出的克扣加班工资的问题,办公室按规定向申诉人发放了加班工资,因此申诉人提出办公室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申诉请求不成立。综上,请求裁决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第二被申诉人辩称:我公司自2002年与某办公室签订某服务合同以来,按合同约定,某队员均受某办公室直接领导,包括各种具体工作的安排、对队员平时的考勤和考评,并负责发放队员的考评、加班工资,我公司主要负责实行日常检查、监督和业务培训工作。因此,我公司对某办公室的某队员既无直接管理也无业务具体管理,并且没有建立事实上和形式上的劳动关系。我公司从未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关系,我公司愿意给申诉人重新安排工作。其次,我公司与某办公室签订的某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某队员的社会保险费由某办公室负责按国家规定办理。

[裁决]

本委认为:《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该规定,某分公司的相关民事责任应当由总公司承担。《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分公司于2000年1月28日与某办公室签定某服务合同,并且按约定将申诉人派往某办公室从事某工作。申诉人提供的劳动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并且申诉人在公司按月领取工资。因此,公司从2000年1月28日起与申诉人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申诉人是依据某公司与某办公室从事某工作的,因此,申诉人与某办公室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由于某办公室与本案处理结果具备直接的厉害关系,因此,某办公室应当承担本案的连带支付责任。根据《劳动法》第72条、78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第3条,《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申诉人与第二被申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第二被申诉人到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申诉人缴纳2000年1月28日至2006年5月15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申诉人承担(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机构核定为准)。

三、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5日内,第二被申诉人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80元。

四、第一被申诉人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20元,由申诉人承担,处理费1600元,由申诉人承担200元,第二被申诉人承担1400元。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评析]

裁决下达后,三方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二被申诉人均按仲裁裁决履行了义务。在此类案件中,认清是何种法律关系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也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职责所在。

案例编写人:杨长春

案例评析人:杨长春

——申诉人刘XX与被申诉人四川省XX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XX总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仲裁委裁决两被申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编写人:杨长春    案例评析人:杨长春

[要点提示]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由一定部门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及其他劳动方面发生的争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依照规定的程序作出裁决,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我国实行一裁两审制度,即劳动争议首先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两审制最后裁决。

[案情]

申诉人于2000年1月28日被某办公室招聘从事某工作,但该办公室未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未经申诉人同意就与某总公司的分公司签定了服务合同。二被申诉人均不愿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此后,某办公室每月向申诉人发放工资550元,某总公司的分公司每月向申诉人支付工资330元。2006年5月15日,二被申诉人均单方面与申诉人解除了劳动关系,但二被申诉人均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利,请求仲裁裁决:1、确认申诉人与第一、第二被申诉人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2、第一、第二被申诉人连带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申诉人2000年1月至2006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3、第一、第二被申诉人连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280元;4、第一、第二被申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克扣的加班工资5957。12元及经济补偿金1489。28元;5、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第一被申诉人答辩称:办公室未与申诉人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2001年1月28日至今,办公室均与某分公司签订《某服务协议》、《某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向办公室提供某服务,办公室向某公司支付管理费及某人员的工资。申诉人系某公司派到办公室从事某工作。至于办公室向申诉人支付的工资,是办公室按照与某公司签定的合同约定而支付的,但这不能证明申诉人与办公室存在劳动关系。办公室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申诉人于2000年4月由某公司派入办公室工作,关于申诉人的社会保险费,办公室已经按规定支付给某公司,因此,申诉人的保险费应当由某公司办理。办公室向某公司提出人员调换,并非办公室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关系。申诉人提出由办公室支付经济金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申诉人提出的克扣加班工资的问题,办公室按规定向申诉人发放了加班工资,因此申诉人提出办公室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申诉请求不成立。综上,请求裁决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第二被申诉人辩称:我公司自2002年与某办公室签订某服务合同以来,按合同约定,某队员均受某办公室直接领导,包括各种具体工作的安排、对队员平时的考勤和考评,并负责发放队员的考评、加班工资,我公司主要负责实行日常检查、监督和业务培训工作。因此,我公司对某办公室的某队员既无直接管理也无业务具体管理,并且没有建立事实上和形式上的劳动关系。我公司从未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关系,我公司愿意给申诉人重新安排工作。其次,我公司与某办公室签订的某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某队员的社会保险费由某办公室负责按国家规定办理。

[裁决]

本委认为:《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该规定,某分公司的相关民事责任应当由总公司承担。《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分公司于2000年1月28日与某办公室签定某服务合同,并且按约定将申诉人派往某办公室从事某工作。申诉人提供的劳动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并且申诉人在公司按月领取工资。因此,公司从2000年1月28日起与申诉人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申诉人是依据某公司与某办公室从事某工作的,因此,申诉人与某办公室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由于某办公室与本案处理结果具备直接的厉害关系,因此,某办公室应当承担本案的连带支付责任。根据《劳动法》第72条、78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第3条,《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申诉人与第二被申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第二被申诉人到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申诉人缴纳2000年1月28日至2006年5月15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申诉人承担(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机构核定为准)。

三、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5日内,第二被申诉人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80元。

四、第一被申诉人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20元,由申诉人承担,处理费1600元,由申诉人承担200元,第二被申诉人承担1400元。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评析]

裁决下达后,三方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二被申诉人均按仲裁裁决履行了义务。在此类案件中,认清是何种法律关系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也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职责所在。

案例编写人:杨长春

案例评析人:杨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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