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畜牧兽医站工作津贴绩效挂钩
考评兑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畜牧兽医站规范化管理,激发人员工作热情,增强勇于创新、真抓实干能力,促进我县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县委办和县政府办《关于切实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旬办发[2009]40号)和县农业局《关于印发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旬农业发[2009]5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实行全县基层畜牧兽医聘用制干部。
第三条 考评干部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工作津贴绩效挂钩包含《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失职追究制》、《效能投诉制》、《效能考评制》、《政务公开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等效能八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考评依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实行百分制考评,由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评表依照年度考评表样由各站自行下载。工作业绩栏由当事人按工作日志详细填写,内容包括:
(一)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二) 开展工作情况(工作措施、取得的业绩等);
(三) 执行制度和学习情况;
(四) 出勤情况(出勤、出差、下队、请假、矿工)。
第三章 考评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实行一季度一考评,按70%、30%的比例(镇畜牧兽医站负责考评占70分;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考评占30分)考评到人。
第八条 量化赋分栏由镇站负责人根据职工评议和群众反映情况据实填写,单位意见必须填写应扣项目,实际应得的分。考评表须经职工会议通报,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由站内其他职工答复证实,说明情况。考评表经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汇总报局备案,作为兑付工作津贴的依据。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 被考核人填写个人业绩工作总结:
(二) 各站负责人在听取职工评议和群众反映情况的基础上给予评分,并通过职工会议通报;
(三) 县畜牧中心依据个人业绩和平时考评给予评分;
(四) 县畜牧中心负责镇站管理人员根据平时掌握情况考评给予赋分,并经中心会议研究确定;
(五) 将考评结果进行公布。
第十条 各镇站依据八项效能制度,按照德、能、勤、绩、
廉五个方面,细化考评赋分,结合各站实际制定考评制度,并及时上报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考评领导小组。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每月扣取个人工作津贴500元,由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组织对各站工作情况进行考评,按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到个人,依据得分情况年终兑现个人工作津贴。
第十二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考评得分后五名的干部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评结果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考评领导小组申请复议,考核领导小组在三日内应向当事人复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为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县畜牧中心成立考评领导小组,明确专人,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规范化管理与指导,健全日常管理档案,及时有效地做好考评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一二年 一 月 一 日起实施。
二O一二年元月一日
镇畜牧兽医站工作津贴绩效挂钩
考评兑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畜牧兽医站规范化管理,激发人员工作热情,增强勇于创新、真抓实干能力,促进我县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县委办和县政府办《关于切实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旬办发[2009]40号)和县农业局《关于印发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旬农业发[2009]5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实行全县基层畜牧兽医聘用制干部。
第三条 考评干部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工作津贴绩效挂钩包含《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失职追究制》、《效能投诉制》、《效能考评制》、《政务公开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等效能八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考评依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实行百分制考评,由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评表依照年度考评表样由各站自行下载。工作业绩栏由当事人按工作日志详细填写,内容包括:
(一)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二) 开展工作情况(工作措施、取得的业绩等);
(三) 执行制度和学习情况;
(四) 出勤情况(出勤、出差、下队、请假、矿工)。
第三章 考评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实行一季度一考评,按70%、30%的比例(镇畜牧兽医站负责考评占70分;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考评占30分)考评到人。
第八条 量化赋分栏由镇站负责人根据职工评议和群众反映情况据实填写,单位意见必须填写应扣项目,实际应得的分。考评表须经职工会议通报,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由站内其他职工答复证实,说明情况。考评表经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汇总报局备案,作为兑付工作津贴的依据。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 被考核人填写个人业绩工作总结:
(二) 各站负责人在听取职工评议和群众反映情况的基础上给予评分,并通过职工会议通报;
(三) 县畜牧中心依据个人业绩和平时考评给予评分;
(四) 县畜牧中心负责镇站管理人员根据平时掌握情况考评给予赋分,并经中心会议研究确定;
(五) 将考评结果进行公布。
第十条 各镇站依据八项效能制度,按照德、能、勤、绩、
廉五个方面,细化考评赋分,结合各站实际制定考评制度,并及时上报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考评领导小组。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每月扣取个人工作津贴500元,由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组织对各站工作情况进行考评,按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到个人,依据得分情况年终兑现个人工作津贴。
第十二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考评得分后五名的干部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评结果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考评领导小组申请复议,考核领导小组在三日内应向当事人复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为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县畜牧中心成立考评领导小组,明确专人,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规范化管理与指导,健全日常管理档案,及时有效地做好考评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一二年 一 月 一 日起实施。
二O一二年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