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难点及对策

查处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难点及对策

一 、难 点

(一)抽逃出资行为难发现。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隐蔽性强。抽逃出资行为往往表现为“暗中撤回或转移”,除了实施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本人和相关财务人员,圈外人鲜知详情,因此一般无人举报。二是无表象性特征。一般的违法行为都有其固有的表象性特征,如无照经营表现为当事人没有营业执照。抽逃行为是公司股东暗中的行为,行为过程和结果基本上没有表象特征,从面上不易发现。三是多样性。抽逃出资的实质是股东通过违反会计准则的手段将公司的资本非法转移、占有,采取的方法具有多样性,且相当多的会计科目都可以是抽逃出资的途径,使得该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具有多样性。

(二)抽逃出资行为难定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都是仅有关于抽逃出资行为后果(罚则)的法条表述,而没有对行为的概念及模式给出完整的定义。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目前还没有一个固定的解释。这样很容易造成执法中理解的分歧和偏差。执法人员在认定当事人行为时只能凭借直观的理解,作出相对模糊的认定,给案件的查处带来一定的难度。比如,对于股东以向公司借款方式占有公司资金的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那么,究竟如何认定才算证据充分呢?没有说明。再如,抽逃出资罪移送标准的认定很难。《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而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关于追诉标准根本就没有数额巨大的描述。执法人员在查处中遇到抽逃数额巨大(比如10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规定的追诉标准的,是否可以不移送?还有,就追诉标准本身而言也甚难认定。比如,对“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该如何认定直接经济损失?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如何认定是合谋?

(三)抽逃出资行为难取证。抽逃出资行为的隐蔽性决定了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少而隐蔽,导致调查取证的难度很大。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不配合。当事人往往因违法行为知情人少、执法人员掌握的直接证据少而“嘴硬”,隐瞒事实真相甚至拒绝接受调查。二是相关知情人员串供。抽逃出资行为多为公司大股东或股东共同实施。受共同利益驱使,公司其他股东、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交易伙伴多会串供。三是旁证多,收集证据耗时费力。很多抽逃出资行为在账册上都做得清清楚楚。这时,只能通过大量的旁证去推翻假相、揭示真相。而大量的旁证分散在当事人的外围人员中,要想收集起来会非常地耗时费力。

(四)查处抽逃出资行为阻力大。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最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地方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地方政府的同志难免出面协调,给案件查处造成很大的阻力。另外,公司的老板都具备一定的社会背景或关系网,往往也会给办案人员施加相当的压力。

(五)查处抽逃出资案件专业人才缺乏。查处抽逃出资行为涉及公司财务报表、账册,需

要执法人员具备一定的财会知识。目前,我们的执法队伍中具备财会等专业知识的人才较少。因此,各地查处的抽逃出资案件不是很多,对不少办案单位来说甚至是空白。换句话讲,当前工商执法队伍中,有不少干部的素质还不能适应查处抽逃出资等案件的需要。

(六)审计部门执业操守沦丧。尽管工商机关在年检时要求一些企业提供审计报告,但不少中介机构为追求利润,在企业委托进行的审计中“装聋作哑”,对一些明显存在抽资嫌疑的问题不予追究。

二、对 策

(一)努力提升执法队伍的专业办案素质。首先应组织人员对本单位执法办案队伍状况进行调研,摸清情况,对症下药,本着“干什么,学什么;差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执法队伍专业素质。有如下几种方法可供参考:一是在公务员招考时招收一定的财会等专业人才充实执法队伍。二是快速充电,采取办班集训、以案说法、剖析案卷等形式,集中培训,快速提升执法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质。三是选调一批抽逃出资行为办案能手深入到工商所,进行执法办案实践的全程指导,办一案、讲一案,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或从工商所抽调人员到局检查大队跟班办案。四是成立专案组如抽逃出资专案组,发现该类案件时,对分散于各办案单位的专案组成员统一调配,集中办案。

(二)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一方面要努力提升工商执法威信。当前我们所遇到的执法阻力,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咎于工商执法威信的不足。笔者认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职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通过严格的执法,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执法威信。另一方面,还要加大工商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相对灵活的方式赢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三)加强行政规章的条文解释。上级机关应组织调研人员深入基层开展专项调研,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和收集到的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分析,而后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应的条文解释,指导基层执法。

(四)讲究查处方法。一是拓宽巡查思路,增强发现案情的敏锐性。在巡查时,除了查看经营者的证照、商品外,还要查看其经营场所、仓库,了解经营状况,看是否与公司的注册资本规模相当。如明显不符合,就有抽逃出资的可能。二是注重回访检查,掌握公司经营情况。对新设立的公司,要在半年内进行回访检查,除对公司证照、经营商品、经营场所、仓库进行查看外,还要通过查看公司账册和财务报表,综合检查情况,判断其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三是把好公司年检关。重点是审核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对有疑问的,进行实地检查核实,看是否有抽逃出资可能。

(五)讲究取证技巧。调查抽逃出资案件时,取证往往比较困难,因此更要讲究取证技巧。笔者建议按三步走:第一步,旁敲侧击。作为一般嫌疑对象,在执法人员没有掌握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是不会配合的,从正面取证相当困难。所以,可以先从外围开展调查,取得一些疑点的旁证。比如,通过开户行调取公司设立后几个月内的对账单,看其账户上资本金使用情况和流向;或以了解财务报表情况为名,询问公司财务人员等。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外围调查时,执法人员的调查动机和目的不能泄漏,否则后面的调查将很难开展下去。第二步,单刀直入。经过外围调查取得一定旁证后,应组织执法人员单刀直入,全面收集证

据。一是开展现场检查,固定现场证据。二是调阅公司法定账册,采取逆查法,对嫌疑的资金流向的相关账册、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进行复印。三是询问当事人。在旁证面前,要求当事人陈述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来龙去脉、使用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四是向财务人员了解情况,对嫌疑资金流向及凭证进行固定。第三步,紧追不舍。对收集的证据进行整理分析,以进一步发现矛盾或疑点。然后,针对矛盾和疑点继续询问相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据。这样步步为营,让当事人无喘息的机会,就能够占据主动,由此获取的证据才能环环相扣、全面而真实。

(六)加强对审计行业管理。要想实现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有效管理,既需要工商机关加大查处力度,又需要其他部门积极配合。针对一些审计单位有意无意为企业掩盖抽资行为的实际,工商机关应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促进财政部门加强审计行业管理,使审计报告真正成为工商机关对企业实现有效监管的工具。

查处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难点及对策

一 、难 点

(一)抽逃出资行为难发现。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隐蔽性强。抽逃出资行为往往表现为“暗中撤回或转移”,除了实施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本人和相关财务人员,圈外人鲜知详情,因此一般无人举报。二是无表象性特征。一般的违法行为都有其固有的表象性特征,如无照经营表现为当事人没有营业执照。抽逃行为是公司股东暗中的行为,行为过程和结果基本上没有表象特征,从面上不易发现。三是多样性。抽逃出资的实质是股东通过违反会计准则的手段将公司的资本非法转移、占有,采取的方法具有多样性,且相当多的会计科目都可以是抽逃出资的途径,使得该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具有多样性。

(二)抽逃出资行为难定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都是仅有关于抽逃出资行为后果(罚则)的法条表述,而没有对行为的概念及模式给出完整的定义。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目前还没有一个固定的解释。这样很容易造成执法中理解的分歧和偏差。执法人员在认定当事人行为时只能凭借直观的理解,作出相对模糊的认定,给案件的查处带来一定的难度。比如,对于股东以向公司借款方式占有公司资金的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那么,究竟如何认定才算证据充分呢?没有说明。再如,抽逃出资罪移送标准的认定很难。《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而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关于追诉标准根本就没有数额巨大的描述。执法人员在查处中遇到抽逃数额巨大(比如10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规定的追诉标准的,是否可以不移送?还有,就追诉标准本身而言也甚难认定。比如,对“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该如何认定直接经济损失?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如何认定是合谋?

(三)抽逃出资行为难取证。抽逃出资行为的隐蔽性决定了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少而隐蔽,导致调查取证的难度很大。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不配合。当事人往往因违法行为知情人少、执法人员掌握的直接证据少而“嘴硬”,隐瞒事实真相甚至拒绝接受调查。二是相关知情人员串供。抽逃出资行为多为公司大股东或股东共同实施。受共同利益驱使,公司其他股东、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交易伙伴多会串供。三是旁证多,收集证据耗时费力。很多抽逃出资行为在账册上都做得清清楚楚。这时,只能通过大量的旁证去推翻假相、揭示真相。而大量的旁证分散在当事人的外围人员中,要想收集起来会非常地耗时费力。

(四)查处抽逃出资行为阻力大。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最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地方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地方政府的同志难免出面协调,给案件查处造成很大的阻力。另外,公司的老板都具备一定的社会背景或关系网,往往也会给办案人员施加相当的压力。

(五)查处抽逃出资案件专业人才缺乏。查处抽逃出资行为涉及公司财务报表、账册,需

要执法人员具备一定的财会知识。目前,我们的执法队伍中具备财会等专业知识的人才较少。因此,各地查处的抽逃出资案件不是很多,对不少办案单位来说甚至是空白。换句话讲,当前工商执法队伍中,有不少干部的素质还不能适应查处抽逃出资等案件的需要。

(六)审计部门执业操守沦丧。尽管工商机关在年检时要求一些企业提供审计报告,但不少中介机构为追求利润,在企业委托进行的审计中“装聋作哑”,对一些明显存在抽资嫌疑的问题不予追究。

二、对 策

(一)努力提升执法队伍的专业办案素质。首先应组织人员对本单位执法办案队伍状况进行调研,摸清情况,对症下药,本着“干什么,学什么;差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执法队伍专业素质。有如下几种方法可供参考:一是在公务员招考时招收一定的财会等专业人才充实执法队伍。二是快速充电,采取办班集训、以案说法、剖析案卷等形式,集中培训,快速提升执法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质。三是选调一批抽逃出资行为办案能手深入到工商所,进行执法办案实践的全程指导,办一案、讲一案,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或从工商所抽调人员到局检查大队跟班办案。四是成立专案组如抽逃出资专案组,发现该类案件时,对分散于各办案单位的专案组成员统一调配,集中办案。

(二)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一方面要努力提升工商执法威信。当前我们所遇到的执法阻力,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咎于工商执法威信的不足。笔者认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职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通过严格的执法,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执法威信。另一方面,还要加大工商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相对灵活的方式赢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三)加强行政规章的条文解释。上级机关应组织调研人员深入基层开展专项调研,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和收集到的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分析,而后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应的条文解释,指导基层执法。

(四)讲究查处方法。一是拓宽巡查思路,增强发现案情的敏锐性。在巡查时,除了查看经营者的证照、商品外,还要查看其经营场所、仓库,了解经营状况,看是否与公司的注册资本规模相当。如明显不符合,就有抽逃出资的可能。二是注重回访检查,掌握公司经营情况。对新设立的公司,要在半年内进行回访检查,除对公司证照、经营商品、经营场所、仓库进行查看外,还要通过查看公司账册和财务报表,综合检查情况,判断其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三是把好公司年检关。重点是审核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对有疑问的,进行实地检查核实,看是否有抽逃出资可能。

(五)讲究取证技巧。调查抽逃出资案件时,取证往往比较困难,因此更要讲究取证技巧。笔者建议按三步走:第一步,旁敲侧击。作为一般嫌疑对象,在执法人员没有掌握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是不会配合的,从正面取证相当困难。所以,可以先从外围开展调查,取得一些疑点的旁证。比如,通过开户行调取公司设立后几个月内的对账单,看其账户上资本金使用情况和流向;或以了解财务报表情况为名,询问公司财务人员等。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外围调查时,执法人员的调查动机和目的不能泄漏,否则后面的调查将很难开展下去。第二步,单刀直入。经过外围调查取得一定旁证后,应组织执法人员单刀直入,全面收集证

据。一是开展现场检查,固定现场证据。二是调阅公司法定账册,采取逆查法,对嫌疑的资金流向的相关账册、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进行复印。三是询问当事人。在旁证面前,要求当事人陈述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来龙去脉、使用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四是向财务人员了解情况,对嫌疑资金流向及凭证进行固定。第三步,紧追不舍。对收集的证据进行整理分析,以进一步发现矛盾或疑点。然后,针对矛盾和疑点继续询问相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据。这样步步为营,让当事人无喘息的机会,就能够占据主动,由此获取的证据才能环环相扣、全面而真实。

(六)加强对审计行业管理。要想实现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有效管理,既需要工商机关加大查处力度,又需要其他部门积极配合。针对一些审计单位有意无意为企业掩盖抽资行为的实际,工商机关应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促进财政部门加强审计行业管理,使审计报告真正成为工商机关对企业实现有效监管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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