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精神,切实加强西安海关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海关总署关于《 海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西安海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遵循原则
第1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海关" 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工作方针相结合,以" 管住自己的人,把好国家的门"为目标,坚持从严治关,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组织领导
第2条 成立西安海关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责任人进行考核和领导责任分析。组长由党组书记、关长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担任,纪检监察、人教、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工作人员分别由纪检监察、人教、办公室等部门有关人员担任,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责任确定方式
第3条 制定并签订《西安海关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关系、责任内容及奖惩规定等。各部门、各单位的"一把手"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分别向其分管的关长或副关长、纪检组长(以下简称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向关长负责。
四、考核内容
第4条 责任考核以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西安海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依据,重点考核关、处级领导干部之间签订的《西安海关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责任内容的落实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年度目标管理内容,严格进行考核。
第5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与民-主评议党员、民-主测评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归入本人廉政档案,并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及任期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6条 半年进行阶段自查。主要由责任人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分管领导和关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上报自查报告。
第7条 年终进行全面量化考核。由责任人将一年来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形成总结材料,报分管领导和关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考核。方法步骤:1、听取责任人汇报;2、检查年度计划、措施和有关记录;3、进行民-主测评或视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4、视情制发调查表等。具体评分标准见《西安海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
五、考核结果
第8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面考核情况,提出每个单位的评定意见,提交关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9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
第10条 评定条件:
1、责任人本人和所辖人员能模范遵守各项法规制度,单位无不良倾向性问题和违法违纪苗头,有突出事迹或先进典型,有廉政工作经验或考评打分在90分以上的,可评定为"优秀"。
2、责任人本人和所辖人员能较好遵守各项法规制度,单位无违法违纪问题或对本单位不良倾向性问题和违法违纪苗头能及时发现,认真查处、纠正,制度完善,有廉政先进事迹或考评打分在89分以下至80以上的,可评定为"良好"。
3、责任人本人和所辖人员能遵守各项法规制度,无违法违纪问题或考评打分在79分以下至60以上的,可评定为"一般"。
4、责任人本人或所辖人员遵守法规制度的意识不强,有违法违纪问题或考评打分在59分以下的,评定为"差"。
第11条 责任人本人或所辖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情事、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违反"九不准"和行风纪律情事的, 予以"一票否决"。凡被"一票否决"的,均不得被评定为"良好"以上等次;凡被"一票否决"或评定为"差"的,单位不能被评为"先进集体"、责任人不能被评为"优秀关员"。
五、奖励、处罚等级及标准
第12条 对模范遵守党风廉政规定,积极主动抓好单位党风廉政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责任人,由海关党组颁发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奖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级。
第13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可分别获一、二等奖;考核结果为"一般"的原则上不奖不罚;考核结果为"差"的视情给予处罚。一等奖奖金额为20xx年终奖励工资(月基本工资额)。
六、责任追究
第14条 责任人本人和所辖范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小组提出意见,经关党组研究决定后实施责任追究。
1、对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予办理或消极对待;对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查处不力的;
2、本单位发生违反海关廉政规定的重大案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规操作且造成重大损失的;
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或对其负有领导责任的;
5、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6、发生其它违反海关廉政规定情事的。
第15条 责任人有第14条规定情形之一者,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第16条 对在前责任期内发生而于本责任期内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且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将追究前一责任期责任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前一责任期责任人获责任奖的,同时追缴其责任奖奖金。
七、附则
第17条 本办法由西安海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18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精神,切实加强西安海关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海关总署关于《 海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西安海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遵循原则
第1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海关" 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工作方针相结合,以" 管住自己的人,把好国家的门"为目标,坚持从严治关,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组织领导
第2条 成立西安海关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责任人进行考核和领导责任分析。组长由党组书记、关长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担任,纪检监察、人教、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工作人员分别由纪检监察、人教、办公室等部门有关人员担任,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责任确定方式
第3条 制定并签订《西安海关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关系、责任内容及奖惩规定等。各部门、各单位的"一把手"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分别向其分管的关长或副关长、纪检组长(以下简称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向关长负责。
四、考核内容
第4条 责任考核以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西安海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依据,重点考核关、处级领导干部之间签订的《西安海关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责任内容的落实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年度目标管理内容,严格进行考核。
第5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与民-主评议党员、民-主测评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归入本人廉政档案,并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及任期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6条 半年进行阶段自查。主要由责任人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分管领导和关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上报自查报告。
第7条 年终进行全面量化考核。由责任人将一年来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形成总结材料,报分管领导和关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考核。方法步骤:1、听取责任人汇报;2、检查年度计划、措施和有关记录;3、进行民-主测评或视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4、视情制发调查表等。具体评分标准见《西安海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
五、考核结果
第8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面考核情况,提出每个单位的评定意见,提交关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9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
第10条 评定条件:
1、责任人本人和所辖人员能模范遵守各项法规制度,单位无不良倾向性问题和违法违纪苗头,有突出事迹或先进典型,有廉政工作经验或考评打分在90分以上的,可评定为"优秀"。
2、责任人本人和所辖人员能较好遵守各项法规制度,单位无违法违纪问题或对本单位不良倾向性问题和违法违纪苗头能及时发现,认真查处、纠正,制度完善,有廉政先进事迹或考评打分在89分以下至80以上的,可评定为"良好"。
3、责任人本人和所辖人员能遵守各项法规制度,无违法违纪问题或考评打分在79分以下至60以上的,可评定为"一般"。
4、责任人本人或所辖人员遵守法规制度的意识不强,有违法违纪问题或考评打分在59分以下的,评定为"差"。
第11条 责任人本人或所辖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情事、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违反"九不准"和行风纪律情事的, 予以"一票否决"。凡被"一票否决"的,均不得被评定为"良好"以上等次;凡被"一票否决"或评定为"差"的,单位不能被评为"先进集体"、责任人不能被评为"优秀关员"。
五、奖励、处罚等级及标准
第12条 对模范遵守党风廉政规定,积极主动抓好单位党风廉政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责任人,由海关党组颁发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奖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级。
第13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可分别获一、二等奖;考核结果为"一般"的原则上不奖不罚;考核结果为"差"的视情给予处罚。一等奖奖金额为20xx年终奖励工资(月基本工资额)。
六、责任追究
第14条 责任人本人和所辖范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小组提出意见,经关党组研究决定后实施责任追究。
1、对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予办理或消极对待;对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查处不力的;
2、本单位发生违反海关廉政规定的重大案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规操作且造成重大损失的;
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或对其负有领导责任的;
5、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6、发生其它违反海关廉政规定情事的。
第15条 责任人有第14条规定情形之一者,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第16条 对在前责任期内发生而于本责任期内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且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将追究前一责任期责任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前一责任期责任人获责任奖的,同时追缴其责任奖奖金。
七、附则
第17条 本办法由西安海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18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