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的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规定,一个国家老年人占总人口10%以上的,这个国家就进入老化。据了解,目前中国有60岁以上老年人1.69亿,占总人口比例为12.5%,是世界上老龄人最多的国家。预计到202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20%,到2050年将达到31%。据此,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尤其是老年人的权益如何保障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老年人曾为我们的社会发展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也是我们人类社会经验的一笔财富,况且几乎我们每个人将来都要步入老人的行列,善待老年人就是善待我们自己。敬老爱老也是我们的历史责任,愿每一位老人都享受到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本文探讨了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对策
目录
一、当前老年人权益纠纷的主要类型及特点………………………………………………1
(一)我国老年人权益纠纷的类型………………………………………………………1
(二)我国老年人权益纠纷的特点………………………………………………………2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2
(一)社会化养老供需矛盾突出…………………………………………………………2
(二)老年人受虐待、遭遗弃时有发生…………………………………………………2
(三)老年人再婚受到强烈干涉…………………………………………………………2
(四)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广度和深度不够………………………………3
(五)老年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3
(六)农村应保未保和供养水平低………………………………………………………3
三、完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对策………………………………………………………3
(一)加快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3
(二)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努力营造社会尊老爱老的法治氛围………………………3
(三)让维权工作贴近广大老年人………………………………………………………4
(四)构架合理的法律服务资源,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4
(五)努力提供司法保障,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5
(六)加强协调,增进工作合力…………………………………………………………6 参考文献………………………………………………………………………………………7
浅析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的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规定,一个国家老年人占总人口10%以上的,这个国家就进入老化。据了解,目前中国有60岁以上老年人1.69亿,占总人口比例为12.5%,是世界上老龄人最多的国家。预计到202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20%,到2050年将达到31%。据此,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尤其是老年人的权益如何保障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
一、当前老年人权益纠纷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1996年10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是我国一部全面的、综合性的保障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近年来,各地在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老年人生存、保障和发展环境有了明显改善,老年人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得到了较好的维护。但也时常发生老年人权益纠纷问题。
(一)我国老年人权益纠纷的类型
虽然我国有着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但是在社会现实中,还存在不少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良现象。从我国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在民事诉讼中,涉及赡养权、扶助权、婚姻自主权、继承权等权利的案件是常发、高发案件。由于老年人对于新的法律法规的接受有一定的过程,在一度程度上阻碍了老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及时性。以下几类案件是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纠纷的多发案件:
1、因遗产继承而侵犯老年人继承权的纠纷。如配偶死亡后另一方再婚要依法带走或处理自有财产时,受到子女、亲友或家族阻拦,给老人的财产权利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
2、以赡养为借口,子女攫取老人财产,或是同住人以赡养、照料老年人生活为名,在购买产权、迁入户口、更改户主目的达到后,遗弃、虐待老年人。
3、侵呑老人房屋的产权。如共同居住的子女分配、购买住房后,仍占据老人住房;成年子女冒领本应属于私有房产主的老人的拆迁补偿款,不少房产纠纷还连环引发了赡养纠纷及再婚纠纷。
4、独居老人的精神养老问题。“养老”不仅仅是物质与经济上的供给,还要考虑老年
人精神方面的需求,忽视与老人进行情感交流,会使老人难以得到心理慰藉。
(二)我国老年人权益纠纷的特点
我国老年人权益纠纷最主要的是家庭生活纠纷,其次是经济纠纷。其体现为以下特点:
1、以家庭财产纠纷居多。在许多涉老案件中,老人们都是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或受传统观念影响,面对子女缺乏防范意识。老年人把自己的权益保障全部押在被告子女的自觉履行上,是不明智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和民事证据规则的“举证时限”等规则要求,在诸多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财产的案件中,绝大多数的老年人因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在法律面前得不到支持,引发老年当事人与法院的矛盾,将家庭内部矛盾引向社会,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2、目前老年人权益纠纷仍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为最低目的。不论是人身关系纠纷还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纠纷,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涉及老年人的案件,其诉讼标的往往都是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化养老供需矛盾突出
养老机构建设严重滞后,布局不均,规模偏小。现有的养老机构功能单一,设施条件欠佳。城乡各地均存在养老床位供不应求的状况。养老机构核定收费标准偏低,工作人员待遇低,服务水平不高。民间资本投入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因政策支持力度不足而缺乏积极性。居家养老服务推行面偏窄,无法满足广大城乡老年人需求。
(二)老年人受虐待、遭遗弃时有发生
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老年人年轻时未能读书或读书很少,无固定工作,老来没有养老金;有些老人子女多,住房紧张,以至在子女婚后仍和子女住在一起,在父母子女之间、翁婿之间、婆媳之间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有些很难缓解,往往导致矛盾激化,此时的老年人本身处于劣势,受虐待、被遗弃是常有的事,个别老人受不了这份“气”选择了离家“出走”。
(三)老年人再婚受到强烈干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可是现在社会上仍有两股不正常的势力,一是外在势力,如某位老人结婚了,遭到的多是非议,有的说这么一把年纪还结婚“干什么”,有的干脆说其没出息还找个老太;二是内在势力,即子女们的阻拦和干涉。致使很多老人裹足不前,甚至是结了婚也痛苦连篇。
(四)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广度和深度不够
一是对宣传贯彻该法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虽然采取了一些形式的宣传,但真正受到教育的主要是有关领导、老年人和老龄工作干部,而没有广泛地向敬老养老的主体--中青年人进行宣传。二是宣传不够深入,有的地区和单位行动迟缓,边远地区和许多单位还有死角,在许多部门和单位的干部群众中,对其主要条文内容不甚了解。三是对在宣传贯彻该法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尚未进一步研究解决。
(五)老年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
一是法制观念淡薄,观念陈旧。有的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更不懂得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多数不愿意诉诸法律,怕家丑外扬而忍气吞声。
(六)农村应保未保和供养水平低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一些乡镇街道的农村社会救济和生活保障标准偏低,难以满足养老、医疗需要。农村
三、完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对策
和谐社会需要大家的共同维护,要尽快消除目前存在的不良现象,本人认为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一)加快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要在健全和完善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体系的同时,大力推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全面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试点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力争建立符合本地实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城乡老年人养老、医疗问题的妥善解决。
(二)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努力营造社会尊老爱老的法治氛围
在我国,人们习惯上还是认为养老是家庭的私事,公众对社会养老的淡漠使得发展社会养老缺乏动力。所以,要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保障老年人的各种权益,解决好老龄问题,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尽力减小人口老龄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急需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对虐待老年人、不赡养老年人的行为,必须在道德上、法律上给
予谴责和制裁;帮助老年人了解依法维权知识,引导广大市民树立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意识。针对大多数老年人年龄偏大、行动不便、不懂程序等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服务人员为老年人进行法律咨询服务。
(三)让维权工作贴近广大老年人
将老年维权工作延伸到城乡街道基层。逐级设立老年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人还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无偿的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的接待,指派专人办理、督办、回访、考核和对病残老年人上门服务等制度,尽量提高服务质量和维权效果。建立老年维权电话咨询网络,实现乡镇街道联网服务。如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帮助,维权专线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工作站就会立即派人上门服务。建立老年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对丧偶老人提供心理上的援助和生活上照料。在各区妇联、残联组织设立专门维权分部,直接为老年妇女和残疾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接受投诉和法律援助,从而拓宽老年维权渠道,方便老年人的维权求助,使老年维权工作更加贴近老年人生活。
(四)构架合理的法律服务资源,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从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出发,最大限度地调动司法行政系统各个方面的力量,做好老年维权工作。
1、各地区各行业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办法,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一些原则条款具体化,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注意立法、执法分离,使该法更有操作性。增加并完善法律责任、舆论监督等制度。
2、逐步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 依据法律,结合实际,不断丰富老年社会福利设施,把老年人所需配套设施的建立纳入政府的城市发展规划中;建立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水准的专门老年医院,选择老年人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地方建立专门的老年医院;鼓励建立私立老年大学及老年大学师资培训中心等;建立老年联合会、老年会馆等机构,开展老年人横向交流等活动,充分活跃老年文化生活。制定政策,采取适当形式鼓励老年人进行自我养老保障。所谓自我养老保障是指,中年期为老年期的积蓄。也包括老年期继续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并获得一定的收入,从而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均有收益。
3、发挥人民调解功能,对涉老权益纠纷进行平和调处。老年人权益纠纷多发生在家庭内部,情况较复杂反复,常常是刚代理诉讼,又提出撤诉。运用调解的方式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既避免了严重侵权事件的发生,也避免了老年人的诉讼之苦,又保护了老年
人的家庭关系,容易被纠纷双方所接受。将公证服务引入老年维权工作,可以有效减少纠纷和诉讼,律师对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实行减免收费。发挥诉讼代理功能,为老年人撑起依法维权的“保护伞”。对某些拒不接受调解和调解不成的纠纷,可以根据老年人的申请,指派公益性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为其代理诉讼,依靠法律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提倡孝道不要求固守在父母身边,更不要求绝对听从父母的指挥与安排,只要求在父母丧失生产能力而社会保障又不健全的情况下对父母实行物质救济,保证老人自我生活娱乐的物质基础;在父母丧失自我生活料理能力时,或委托亲戚,或找保姆,或亲自照顾;尊重父母的人格与个性,不侮辱父母,不对父母施以任何暴力,常常给父母通通电话,有闲暇,常回家看看,在节假日陪父母玩玩,在精神上与父母达到一定程度的沟通,使老人得到精神慰藉与精神自由,从而身心健康的安享晚年。
对于社会而言,要在全社会提倡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建立团结和谐的家庭关系。因此,必须将敬老爱老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这就需要我们全社会行动起来,大力弘扬和倡导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美德,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另一方面,加强法制力度,使不善待或虐待老人者受到严历的制裁。在传统“家天下”的中国,“孝道”文化源远流长。 “孝”作为最重要的礼法的一种,不仅要求“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专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忠养之孝子之身终”。而且在法律上把“不孝”列入“十恶不赦之罪” 老人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宁与稳定,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带来了负面效应。因此,当前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让全社会了解保护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性,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人更应学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努力提供司法保障,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从本地实际出发,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定,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采取上门服务、定期回访等方法,提高法律援助的效率和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老年人法律咨询热线、咨询信箱,方便老年人咨询和寻求法律援助。要大力倡导和鼓励广大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及时、优先办理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或者老年人委托、求助的法律事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诉讼代理及法律咨询、代书、调解、办理公证等各种非诉讼代理服务。对贫困老年人,要根据情况适当实行低收费或减收费。加强
涉老纠纷的调解工作,努力消除矛盾、化解纠纷。依法严肃处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要依法受理涉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对伤害老年人人身安全和侵犯老年人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加强协调,增进工作合力
政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解决老年人工作困难的思路和办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老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发挥各个方面的作用,联手多为老年人办实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基层老龄工作建设,健全老龄工作机构,做到人员经费到位,以确保老年人工作的有效开展。
老年人曾为我们的社会发展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也是我们人类社会经验的一笔财富,况且几乎我们每个人将来都要步入老人的行列,善待老年人就是善待我们自己。敬老爱老也是我们的历史责任,愿每一位老人都享受到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
参考文献
[1]关信平.《社会政策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
[2]《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全国老龄委网站(http://www.cnca.org.cn)。
[3]人民网.政务—安爱心救助门铃 空巢老人享真情,2008/02/27(www.022net.com/2006/2-27/[**************].html)
[4]韩金玉.吉林省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供应链现状及对策[J].中国经贸导刊.2009(14)
[5]华迎放.《社会保障》[M].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 2008年版.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的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规定,一个国家老年人占总人口10%以上的,这个国家就进入老化。据了解,目前中国有60岁以上老年人1.69亿,占总人口比例为12.5%,是世界上老龄人最多的国家。预计到202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20%,到2050年将达到31%。据此,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尤其是老年人的权益如何保障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老年人曾为我们的社会发展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也是我们人类社会经验的一笔财富,况且几乎我们每个人将来都要步入老人的行列,善待老年人就是善待我们自己。敬老爱老也是我们的历史责任,愿每一位老人都享受到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本文探讨了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对策
目录
一、当前老年人权益纠纷的主要类型及特点………………………………………………1
(一)我国老年人权益纠纷的类型………………………………………………………1
(二)我国老年人权益纠纷的特点………………………………………………………2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2
(一)社会化养老供需矛盾突出…………………………………………………………2
(二)老年人受虐待、遭遗弃时有发生…………………………………………………2
(三)老年人再婚受到强烈干涉…………………………………………………………2
(四)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广度和深度不够………………………………3
(五)老年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3
(六)农村应保未保和供养水平低………………………………………………………3
三、完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对策………………………………………………………3
(一)加快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3
(二)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努力营造社会尊老爱老的法治氛围………………………3
(三)让维权工作贴近广大老年人………………………………………………………4
(四)构架合理的法律服务资源,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4
(五)努力提供司法保障,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5
(六)加强协调,增进工作合力…………………………………………………………6 参考文献………………………………………………………………………………………7
浅析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的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规定,一个国家老年人占总人口10%以上的,这个国家就进入老化。据了解,目前中国有60岁以上老年人1.69亿,占总人口比例为12.5%,是世界上老龄人最多的国家。预计到202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20%,到2050年将达到31%。据此,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尤其是老年人的权益如何保障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
一、当前老年人权益纠纷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1996年10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是我国一部全面的、综合性的保障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近年来,各地在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老年人生存、保障和发展环境有了明显改善,老年人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得到了较好的维护。但也时常发生老年人权益纠纷问题。
(一)我国老年人权益纠纷的类型
虽然我国有着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但是在社会现实中,还存在不少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良现象。从我国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在民事诉讼中,涉及赡养权、扶助权、婚姻自主权、继承权等权利的案件是常发、高发案件。由于老年人对于新的法律法规的接受有一定的过程,在一度程度上阻碍了老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及时性。以下几类案件是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纠纷的多发案件:
1、因遗产继承而侵犯老年人继承权的纠纷。如配偶死亡后另一方再婚要依法带走或处理自有财产时,受到子女、亲友或家族阻拦,给老人的财产权利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
2、以赡养为借口,子女攫取老人财产,或是同住人以赡养、照料老年人生活为名,在购买产权、迁入户口、更改户主目的达到后,遗弃、虐待老年人。
3、侵呑老人房屋的产权。如共同居住的子女分配、购买住房后,仍占据老人住房;成年子女冒领本应属于私有房产主的老人的拆迁补偿款,不少房产纠纷还连环引发了赡养纠纷及再婚纠纷。
4、独居老人的精神养老问题。“养老”不仅仅是物质与经济上的供给,还要考虑老年
人精神方面的需求,忽视与老人进行情感交流,会使老人难以得到心理慰藉。
(二)我国老年人权益纠纷的特点
我国老年人权益纠纷最主要的是家庭生活纠纷,其次是经济纠纷。其体现为以下特点:
1、以家庭财产纠纷居多。在许多涉老案件中,老人们都是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或受传统观念影响,面对子女缺乏防范意识。老年人把自己的权益保障全部押在被告子女的自觉履行上,是不明智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和民事证据规则的“举证时限”等规则要求,在诸多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财产的案件中,绝大多数的老年人因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在法律面前得不到支持,引发老年当事人与法院的矛盾,将家庭内部矛盾引向社会,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2、目前老年人权益纠纷仍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为最低目的。不论是人身关系纠纷还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纠纷,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涉及老年人的案件,其诉讼标的往往都是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化养老供需矛盾突出
养老机构建设严重滞后,布局不均,规模偏小。现有的养老机构功能单一,设施条件欠佳。城乡各地均存在养老床位供不应求的状况。养老机构核定收费标准偏低,工作人员待遇低,服务水平不高。民间资本投入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因政策支持力度不足而缺乏积极性。居家养老服务推行面偏窄,无法满足广大城乡老年人需求。
(二)老年人受虐待、遭遗弃时有发生
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老年人年轻时未能读书或读书很少,无固定工作,老来没有养老金;有些老人子女多,住房紧张,以至在子女婚后仍和子女住在一起,在父母子女之间、翁婿之间、婆媳之间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有些很难缓解,往往导致矛盾激化,此时的老年人本身处于劣势,受虐待、被遗弃是常有的事,个别老人受不了这份“气”选择了离家“出走”。
(三)老年人再婚受到强烈干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可是现在社会上仍有两股不正常的势力,一是外在势力,如某位老人结婚了,遭到的多是非议,有的说这么一把年纪还结婚“干什么”,有的干脆说其没出息还找个老太;二是内在势力,即子女们的阻拦和干涉。致使很多老人裹足不前,甚至是结了婚也痛苦连篇。
(四)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广度和深度不够
一是对宣传贯彻该法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虽然采取了一些形式的宣传,但真正受到教育的主要是有关领导、老年人和老龄工作干部,而没有广泛地向敬老养老的主体--中青年人进行宣传。二是宣传不够深入,有的地区和单位行动迟缓,边远地区和许多单位还有死角,在许多部门和单位的干部群众中,对其主要条文内容不甚了解。三是对在宣传贯彻该法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尚未进一步研究解决。
(五)老年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
一是法制观念淡薄,观念陈旧。有的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更不懂得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多数不愿意诉诸法律,怕家丑外扬而忍气吞声。
(六)农村应保未保和供养水平低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一些乡镇街道的农村社会救济和生活保障标准偏低,难以满足养老、医疗需要。农村
三、完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对策
和谐社会需要大家的共同维护,要尽快消除目前存在的不良现象,本人认为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一)加快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要在健全和完善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体系的同时,大力推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全面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试点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力争建立符合本地实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城乡老年人养老、医疗问题的妥善解决。
(二)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努力营造社会尊老爱老的法治氛围
在我国,人们习惯上还是认为养老是家庭的私事,公众对社会养老的淡漠使得发展社会养老缺乏动力。所以,要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保障老年人的各种权益,解决好老龄问题,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尽力减小人口老龄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急需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对虐待老年人、不赡养老年人的行为,必须在道德上、法律上给
予谴责和制裁;帮助老年人了解依法维权知识,引导广大市民树立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意识。针对大多数老年人年龄偏大、行动不便、不懂程序等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服务人员为老年人进行法律咨询服务。
(三)让维权工作贴近广大老年人
将老年维权工作延伸到城乡街道基层。逐级设立老年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人还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无偿的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的接待,指派专人办理、督办、回访、考核和对病残老年人上门服务等制度,尽量提高服务质量和维权效果。建立老年维权电话咨询网络,实现乡镇街道联网服务。如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帮助,维权专线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工作站就会立即派人上门服务。建立老年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对丧偶老人提供心理上的援助和生活上照料。在各区妇联、残联组织设立专门维权分部,直接为老年妇女和残疾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接受投诉和法律援助,从而拓宽老年维权渠道,方便老年人的维权求助,使老年维权工作更加贴近老年人生活。
(四)构架合理的法律服务资源,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从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出发,最大限度地调动司法行政系统各个方面的力量,做好老年维权工作。
1、各地区各行业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办法,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一些原则条款具体化,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注意立法、执法分离,使该法更有操作性。增加并完善法律责任、舆论监督等制度。
2、逐步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 依据法律,结合实际,不断丰富老年社会福利设施,把老年人所需配套设施的建立纳入政府的城市发展规划中;建立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水准的专门老年医院,选择老年人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地方建立专门的老年医院;鼓励建立私立老年大学及老年大学师资培训中心等;建立老年联合会、老年会馆等机构,开展老年人横向交流等活动,充分活跃老年文化生活。制定政策,采取适当形式鼓励老年人进行自我养老保障。所谓自我养老保障是指,中年期为老年期的积蓄。也包括老年期继续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并获得一定的收入,从而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均有收益。
3、发挥人民调解功能,对涉老权益纠纷进行平和调处。老年人权益纠纷多发生在家庭内部,情况较复杂反复,常常是刚代理诉讼,又提出撤诉。运用调解的方式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既避免了严重侵权事件的发生,也避免了老年人的诉讼之苦,又保护了老年
人的家庭关系,容易被纠纷双方所接受。将公证服务引入老年维权工作,可以有效减少纠纷和诉讼,律师对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实行减免收费。发挥诉讼代理功能,为老年人撑起依法维权的“保护伞”。对某些拒不接受调解和调解不成的纠纷,可以根据老年人的申请,指派公益性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为其代理诉讼,依靠法律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提倡孝道不要求固守在父母身边,更不要求绝对听从父母的指挥与安排,只要求在父母丧失生产能力而社会保障又不健全的情况下对父母实行物质救济,保证老人自我生活娱乐的物质基础;在父母丧失自我生活料理能力时,或委托亲戚,或找保姆,或亲自照顾;尊重父母的人格与个性,不侮辱父母,不对父母施以任何暴力,常常给父母通通电话,有闲暇,常回家看看,在节假日陪父母玩玩,在精神上与父母达到一定程度的沟通,使老人得到精神慰藉与精神自由,从而身心健康的安享晚年。
对于社会而言,要在全社会提倡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建立团结和谐的家庭关系。因此,必须将敬老爱老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这就需要我们全社会行动起来,大力弘扬和倡导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美德,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另一方面,加强法制力度,使不善待或虐待老人者受到严历的制裁。在传统“家天下”的中国,“孝道”文化源远流长。 “孝”作为最重要的礼法的一种,不仅要求“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专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忠养之孝子之身终”。而且在法律上把“不孝”列入“十恶不赦之罪” 老人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宁与稳定,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带来了负面效应。因此,当前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让全社会了解保护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性,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人更应学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努力提供司法保障,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从本地实际出发,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定,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采取上门服务、定期回访等方法,提高法律援助的效率和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老年人法律咨询热线、咨询信箱,方便老年人咨询和寻求法律援助。要大力倡导和鼓励广大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及时、优先办理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或者老年人委托、求助的法律事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诉讼代理及法律咨询、代书、调解、办理公证等各种非诉讼代理服务。对贫困老年人,要根据情况适当实行低收费或减收费。加强
涉老纠纷的调解工作,努力消除矛盾、化解纠纷。依法严肃处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要依法受理涉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对伤害老年人人身安全和侵犯老年人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加强协调,增进工作合力
政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解决老年人工作困难的思路和办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老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发挥各个方面的作用,联手多为老年人办实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基层老龄工作建设,健全老龄工作机构,做到人员经费到位,以确保老年人工作的有效开展。
老年人曾为我们的社会发展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也是我们人类社会经验的一笔财富,况且几乎我们每个人将来都要步入老人的行列,善待老年人就是善待我们自己。敬老爱老也是我们的历史责任,愿每一位老人都享受到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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