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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作者:张尧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1期
【摘要】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它对于法官形成自由的心证从而得出判决结论是有最根本的约束和指导作用,所以在与民事诉讼法领域,证明标准的研究一直是热点问题,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学者对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了比较务实的探索,也提出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分析,以及对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探讨,深入思考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建构和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完善
在诉讼法领域,证明标准的研究一直是热门问题,证明标准的意义和重要性也是众所周知的,认定事实之后才能适用法律,然而证明标准的规制作用正是体现在法官认定事实的环节,是法官形成心证的标准,是法官适用法律的前提。证明标准对于审判结果的影响是巨大的,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的实现也是起着关键的节点作用。
证明标准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提出证据对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所应达到的法定程度。是裁判者对某一事实主张是否为真的确信程度[1]。
一、国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规定和研究
近代以来,法治较为先进的西方国家普遍实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即以法官的良心,理性作为标准来判断该案的证明是否充分。英美法系对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分别为“排除合理怀疑”和“占证据优势”,大陆法系对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分别为“内心确信”和“高度盖然性”。
高度盖然性,是指法官从证据中虽然尚未形成事实必定如此的确信,但在内心中形成了事实极有可能或非常可能如此的判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我国在建国之后无论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目标,客观真实的确应当是我国乃至所有国家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时光无法倒流,已经发生的事情不可能完全在法庭上重现,也不可能所有的案件都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客观真实,所以我们不应该再以客观真实为追求目标,而应当改为追求法律真实。
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盖然性占优势”。所谓“盖然性占优势”标准,是指证明某一事实存在的证据的份量和证明力,比反对该事实存在的证据更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的可靠性更高时,法官即应对该证据及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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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作者:张尧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1期
【摘要】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它对于法官形成自由的心证从而得出判决结论是有最根本的约束和指导作用,所以在与民事诉讼法领域,证明标准的研究一直是热点问题,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学者对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了比较务实的探索,也提出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分析,以及对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探讨,深入思考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建构和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完善
在诉讼法领域,证明标准的研究一直是热门问题,证明标准的意义和重要性也是众所周知的,认定事实之后才能适用法律,然而证明标准的规制作用正是体现在法官认定事实的环节,是法官形成心证的标准,是法官适用法律的前提。证明标准对于审判结果的影响是巨大的,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的实现也是起着关键的节点作用。
证明标准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提出证据对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所应达到的法定程度。是裁判者对某一事实主张是否为真的确信程度[1]。
一、国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规定和研究
近代以来,法治较为先进的西方国家普遍实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即以法官的良心,理性作为标准来判断该案的证明是否充分。英美法系对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分别为“排除合理怀疑”和“占证据优势”,大陆法系对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分别为“内心确信”和“高度盖然性”。
高度盖然性,是指法官从证据中虽然尚未形成事实必定如此的确信,但在内心中形成了事实极有可能或非常可能如此的判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我国在建国之后无论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目标,客观真实的确应当是我国乃至所有国家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时光无法倒流,已经发生的事情不可能完全在法庭上重现,也不可能所有的案件都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客观真实,所以我们不应该再以客观真实为追求目标,而应当改为追求法律真实。
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盖然性占优势”。所谓“盖然性占优势”标准,是指证明某一事实存在的证据的份量和证明力,比反对该事实存在的证据更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的可靠性更高时,法官即应对该证据及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