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山东省国防教育条例

【阅读全文】

(1990年6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教育,提高公民的国防观念,振奋民族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防教育是指对公民进行国防知识和国防观念的教育,启发公民自觉依法履行国防义务,保卫和建设社会主义祖国。 第三条 加强国防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进行国防教育以国家关于国防建设的方针为指导,坚持经常教育和集中教育、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全民,长期坚持。 第五条 省、市(地)、县(市、区)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政府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国防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策; (二)部署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国防教育;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国防教育工作; (四)研究解决有关国防教育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组成人员由同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确定。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日常工作,管理和使用国防教育经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人民武装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的职责: (一)教育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作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 (二)民二、人事、司法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转业复退军人安置和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三)人民武装、人民防空部门应当在民兵预备役建设、兵员征集、人民防空等工作中进行国防教育; (四)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出版部门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出版物和文化艺术等多种形式,进行国防教育; (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己的工作,开展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 第九条 国防教育内容包括时事>策、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法律法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军事体育、军事训练、国防常识等。 第十条 国防教育应按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两个层次进行。 重点教育应按照规定的教材,进行比较系统的理论和知识的教育。普及教育应结合各项工作,进行一般知识性教育。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在校学生、民兵、预备役人员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十一条 国防教育应当根据不同对象、不同行业的特点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结合政治学习或通过短期培训,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开设国防教育课,组织实施军训,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初中以下结合各科教学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人民武装部门,按有关规定,结合整组、训练、征兵等工作,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居(村)民委员会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和重大节日等活动,对城镇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第十二条 国防教育应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培训机构、训练基地、革命历史纪念馆等教育场所进行。 第十三条 国防教育的师资,应从地方、部队有教学特长的人员中选聘,并加强对他们的培训。 第十四条 国防教育应根据不同对象选用教材。学校使用国家教委或省教委指定的教材;民兵、预备役人员使用总政治部或省军区指定的教材;其他人员使用省国防教育委员会指定的教材。 第十五条 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按财政体制分别由各级解决。 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的国防教育经费由本部门、本单位开支。 第十六条 实施国防教育,公民依法履行下列国防义务: (一)维护国家尊严,保卫国家安全; (二)>现役和参加民兵、预备役,接受军事训练; (三)保护军事设施,保守国家军事机密; (四)拥军优属,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五)努力搞好生产,增强国家经济和国防实力; (六)其他国防义务。 第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评为“国防教育先进单位”: (一)国防教育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的; (二)贯彻落实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三)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坚持各项教育制度,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的; (四)爱国拥军,为部队建设和民兵预备役建设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评为“国防教育先进个人”: (一)热爱国防教育事业,认真履行职责,在国防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积极研究探索,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国防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模范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国防义务,为国防建设做出突出成绩的; (四)在其他方面对国防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 国防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可分为省级、市(地)级、县(市、区)级,分别由同级国防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武装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居(村)民委员会和公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东省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完)

【阅读全文】

(1990年6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教育,提高公民的国防观念,振奋民族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防教育是指对公民进行国防知识和国防观念的教育,启发公民自觉依法履行国防义务,保卫和建设社会主义祖国。 第三条 加强国防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进行国防教育以国家关于国防建设的方针为指导,坚持经常教育和集中教育、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全民,长期坚持。 第五条 省、市(地)、县(市、区)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政府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国防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策; (二)部署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国防教育;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国防教育工作; (四)研究解决有关国防教育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组成人员由同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确定。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日常工作,管理和使用国防教育经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人民武装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的职责: (一)教育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作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 (二)民二、人事、司法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转业复退军人安置和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三)人民武装、人民防空部门应当在民兵预备役建设、兵员征集、人民防空等工作中进行国防教育; (四)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出版部门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出版物和文化艺术等多种形式,进行国防教育; (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己的工作,开展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 第九条 国防教育内容包括时事>策、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法律法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军事体育、军事训练、国防常识等。 第十条 国防教育应按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两个层次进行。 重点教育应按照规定的教材,进行比较系统的理论和知识的教育。普及教育应结合各项工作,进行一般知识性教育。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在校学生、民兵、预备役人员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十一条 国防教育应当根据不同对象、不同行业的特点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结合政治学习或通过短期培训,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开设国防教育课,组织实施军训,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初中以下结合各科教学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人民武装部门,按有关规定,结合整组、训练、征兵等工作,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居(村)民委员会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和重大节日等活动,对城镇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第十二条 国防教育应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培训机构、训练基地、革命历史纪念馆等教育场所进行。 第十三条 国防教育的师资,应从地方、部队有教学特长的人员中选聘,并加强对他们的培训。 第十四条 国防教育应根据不同对象选用教材。学校使用国家教委或省教委指定的教材;民兵、预备役人员使用总政治部或省军区指定的教材;其他人员使用省国防教育委员会指定的教材。 第十五条 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按财政体制分别由各级解决。 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的国防教育经费由本部门、本单位开支。 第十六条 实施国防教育,公民依法履行下列国防义务: (一)维护国家尊严,保卫国家安全; (二)>现役和参加民兵、预备役,接受军事训练; (三)保护军事设施,保守国家军事机密; (四)拥军优属,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五)努力搞好生产,增强国家经济和国防实力; (六)其他国防义务。 第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评为“国防教育先进单位”: (一)国防教育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的; (二)贯彻落实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三)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坚持各项教育制度,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的; (四)爱国拥军,为部队建设和民兵预备役建设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评为“国防教育先进个人”: (一)热爱国防教育事业,认真履行职责,在国防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积极研究探索,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国防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模范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国防义务,为国防建设做出突出成绩的; (四)在其他方面对国防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 国防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可分为省级、市(地)级、县(市、区)级,分别由同级国防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武装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居(村)民委员会和公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东省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完)


相关内容

  • 2014年11月公职人员普法考试答案判断题
  • 三.判断题.(每题2分) [第31题]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 [第32题]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错 [第33题]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收取适当费用. ...

  •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等法规的通知 鲁政发[2005]171号 颁布时间:2005-12-14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l ...

  • 2015-2016年山东省法律法规
  • 2016年,全新的一年,全新的开始.1月1日起,一大波新法新规开始正式实施,对你我生活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新版<山东省定价目录>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山东省定价目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版<目录>中,省管药品.重要农产品.公共事业和 ...

  • 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之六_安全教育
  • 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之六 安 全 教 育 1.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花名册 3.职工安全教育档案 4.施工管理人员年度安全培训考核记录 LJA6-1 安 全 教 育 与 培 训 制 度 施 工 单 位: 工 程 名 称: 日 期: 资料员(章):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总站监制 日 ...

  • 山东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
  •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山东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 核心内容:山东省司法厅于2014年11月28日制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制定本办法是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 ...

  • 2016年党章知识题库多选题大全
  • 1.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应当坚持下列哪几项的有机统一?( ) A.党的领导 B.人民民主专政 C.人民当家作主 D.依法治国 标准答案: ACD 2.坚持民主集中制要求( ). A.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B.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 ...

  • 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
  • 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 (1985年1月10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85年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和生产的正常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 ...

  • 2013年建筑施工企业法律法规清单
  • 中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管理体系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 一.综 合 部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河北省建筑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 ...

  • 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 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