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来源:胡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达成的协议 , 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缔结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劳动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 , 即意……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达成的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缔结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劳动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即意味着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4年8月,赵女士应聘到上海某电子公司任人事经理工作,赵女士当时年近30岁,在简历中,她自称具有复旦大学信息专业和国际全融专业双学士学位。入职后,某电子公司向其每月发放工资9000元人民币,此后在公司工作的近四年中,赵女士的月工资又逐步增加到1300O元。
2008年2月底,某电子公司与赵女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公司为此支付了赵女士相当于四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替代工资期工资共计6000元作为补偿。
同年3月4日,某电子公司向复旦大学核实后了解到,赵女士根本未获得过复旦的双学士学位,复旦的本科、专科甚至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名单中均查无此人。 某电子公司认为赵女士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巨大损失,遂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赵女士返还上述补偿金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等。
本案经过一裁二审,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对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赵女士返还公司经济补偿金等人民币近7万元。审理法官认为,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了解劳动者真实状况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如实说明自身状况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而学历是公司与赵女士建立劳动关系的必备条件。赵女士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在此基础上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由于劳动合同的无效,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也为无效合同,赵女士理应返还据此收取的补偿金。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我国《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无效的劳动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无效劳动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一般而言,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认定为整体无效的可能性更大。因为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两种劳动合同难以具有法律效力。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大多数情况下,一份合同中可能只有一条是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即使这一条被确认为无效,也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认定这份劳动合同全部无效。《劳动法》
第18条对此作出专门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究竟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应根据法律规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文章来源:胡律师网 上海地区邮箱:[email protected])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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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达成的协议 , 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缔结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劳动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 , 即意……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达成的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缔结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劳动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即意味着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4年8月,赵女士应聘到上海某电子公司任人事经理工作,赵女士当时年近30岁,在简历中,她自称具有复旦大学信息专业和国际全融专业双学士学位。入职后,某电子公司向其每月发放工资9000元人民币,此后在公司工作的近四年中,赵女士的月工资又逐步增加到1300O元。
2008年2月底,某电子公司与赵女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公司为此支付了赵女士相当于四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替代工资期工资共计6000元作为补偿。
同年3月4日,某电子公司向复旦大学核实后了解到,赵女士根本未获得过复旦的双学士学位,复旦的本科、专科甚至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名单中均查无此人。 某电子公司认为赵女士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巨大损失,遂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赵女士返还上述补偿金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等。
本案经过一裁二审,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对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赵女士返还公司经济补偿金等人民币近7万元。审理法官认为,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了解劳动者真实状况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如实说明自身状况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而学历是公司与赵女士建立劳动关系的必备条件。赵女士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在此基础上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由于劳动合同的无效,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也为无效合同,赵女士理应返还据此收取的补偿金。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我国《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无效的劳动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无效劳动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一般而言,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认定为整体无效的可能性更大。因为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两种劳动合同难以具有法律效力。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大多数情况下,一份合同中可能只有一条是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即使这一条被确认为无效,也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认定这份劳动合同全部无效。《劳动法》
第18条对此作出专门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究竟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应根据法律规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文章来源:胡律师网 上海地区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