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接论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可行性研究

作者:汪今朝

北京金融 2002年08期

  从1996年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以下简称行、社“脱钩”)以来,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问题已从一个理论问题变为现实问题。难得的是理论界对此予以了热情关注,当前,关于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争论仍很活跃。

  一、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争论的实质是方法论之争

  关于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争论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早期是关于行、社“脱钩”的争论;脱钩后,又经历了一级法人与多级法人、合作制与股份制、一元化与多元化之争。当前围绕农村信用社体制所进行的争论,其焦点依然在于合作制在我国农村到底具备不具备生存发展的条件,以及由此引发的农村信用社到底应该如何改革即向何处去的问题?

  关于合作制的争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信用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则,所以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该是按照合作制原则改造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官方多持这种观点),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坚持合作制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历史已经表明,合作制原则在我国农村金融领域是行不通的,因此,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应转向组建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民间和信用社从业人员多持这种观念),这种观念可以称之为放弃合作制观点。

  关于两种观念的争论多见诸报端,而且历时不短。这从一定程度上也说明合作制这种金融组织形式在我国农村确实存在着客观需求,因此,对合作制不能轻言放弃;但合作制问题本身长期争论不休,也反映了在这一问题上的巨大分歧。

  经典合作制理论界定的合作制原则包括:自愿与开放原则;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原则;非赢利和社员参与分配原则;自主和不负债原则;社际合作原则;社会性原则等。如果用这些原则来衡量,我国的农村信用社从建立之初就是非常不规范的。

  主张放弃合作制论者认为,在我国正规的合作制从来就没有真正存在过,农村信用社一直是徒有“合作”之名,行的是“银行”之实,合作制一直是一句空话,现有农村信用社不具备向合作制过渡的可能性;坚持合作制论者认为,我国农村信用社已经具备了合作制的某些特征,只要加以规范,就可以转化成完全意义上的“合作制”。在争论双方的眼中,“合作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绝对概念,即“合作制”原则必须同时兼具,而且不能作任何变通,否则,便不是什么“合作制”了。一方认为合作制原则必须全文照搬,不能作一丝一毫修改,否则便不是合作制了,而且必须以此规范所有的农村信用社;另一方认为合作制的某些原则在中国根本不可能实现,“只要有一条原则没有落实,你就不是真正的合作制,还是假合作制,因此,合作制必须放弃。双方展开论战的基础都是经典的合作制理论。

  是否按合作制原则来办农村信用社,并由此产生争论都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争论本身建立在合作制这种单一的组织形式上,并试图以其解决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所有问题,而且把合作制原则绝对化甚至教条化,这个问题却是值得商榷的。

  合作制作为企业组织形式,它是与一定时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合作制创立时的社会经济状况与我们今天所处的高度信用化、货币化、信息化的时代已经相去甚远,仍然停留在过去的水平上认识合作制,是不尊重历史的。不仅合作制所处的社会环境在发生变化,合作制本身也在适应社会环境的过程中发生变化。国际合作制发展变化的过程显著地表现出合作制的内容和特征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外延和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千差万别。为了适应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和公正合理地体现合作者的财产权益,合作制的有些原则已经开始变化,如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权问题已经在美国受到挑战,股权量化问题在一些地方受到重视等等。

  合作制的争论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把合作制理论绝对化了,是用孤立的、静态的观点看待合作制。但这场争论仍然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一方看到了合作制在我国农村始终存在着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求,并知道了这将是一个长期和渐进的过程;另一方认为多年来我国正是缺少按合作制办信用社的主观愿望,农村信用社才远离了合作制,只要合作制不被广泛认可,采取何种形式推行合作制都将失败。看来,解决争论的关键仍在于如何看待合作制及其相关理论,如果能够突破过去教条化的合作制思想的局限,以上认识对推进今后的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都是有益的。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实践是一个探索与发展的过程

  虽然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经千呼万唤才得以实现,但对于“脱钩”后农村信用社建立什么样的经营管理体制,一直争议颇多。从1984年农村信用社进行恢复“三性”改革到1996年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农村信用社经历了颇多坎坷,“脱钩”后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又变来变去,迟迟不决,根本原因是理论准备不足。

  1997年召开的“全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虽然提出了恢复合作制、规范合作制的改革导向。但由于基层信用社和各级管理人员对合作制有一些不同看法和抵触情绪,一些地方在搞合作制改革时说的是合作制,搞的是股份制、集权制和商业化,合作制改革基本上走了过场。此后,出现了以合作制推进改革,以商业化指导工作的尴尬局面。

  为推进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当局也进行了一些探索,从1999年开始允许一些地区成立地(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并陆续组建了5家省级信用合作协会,成立了6家省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1年末江苏又成立了3家农村商业银行,期间还进行了以县(市)为单位组建一级法人的改革,一些地区进行了县(市)联社理事长、主任分设的尝试,但总的说,都处于试点阶段,目的是积累经验,摸索路子。

  农村信用社在改革的动荡中依然得到了长足发展,不少人也企图以发展证明各自试点的成功与可行。但事实上,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似乎与构建什么样的“外壳”没有多少必然联系,农村信用社能否发展,根子不在于是否坚持合作制,而在于是否贴近客户(农民)、贴近市场。只要贴近客户、贴近市场,合作制也好,商业银行也好,只是形式差别,都能摆脱经营困境。但是,纠缠于形式争论,除了造成形式转换成本,增加信用社负担之外,没有任何收益。

  三、农村信用社改革不能完全定位于“合作金融”

  合作制在我国始终存在着客观需求,也存在生存发展的环境,主张按合作制原则来办信用社是可行的,但要把全国所有的信用社都办成合作制而且是经典合作制却显得有些武断。认为仅仅依靠这一种办法就能解决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所有问题,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改革的目的是发展生产力,解放生产力,信用社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发展信用社,壮大信用社。信用社的情况千差万别,必须因地制宜,在设计改革方案时不能一概而论。如此看来,坚持合作制和放弃合作制各有所长。坚持合作制的观点认为,商业银行的性质、经营目的及其相互竞争性,决定其难以长期把农业、农民家庭经营作为主要的服务对象。通过合作金融组织可以把农村闲散资金聚集起来,取之于农,用之于农,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放弃合作制的观点认为,以现在中国农民的素质和民主意识还难以接受合作制理念,而且信用社从业人员又没有走合作制道路的主观愿望,而缺少主观愿望,改革根本不可能推动,而且改革需付出高昂的时间成本和教育成本。

  长期以来,我们受单一化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总是试图用一种办法来解决所有问题,这种思维模式至今仍困扰着我们对农村信用社改革思路的设计。如前所述,坚持合作制的观点看到合作制在我国存在客观需求,而不顾中国农业落后,农民缺乏参与意识等不利因素,幻想以合作制规范来改革所有的农村信用社;主张放弃合作制的观点认为,过去合作制没有搞成,将来也必然搞不成,否定了合作制存在发展的可能性,用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单一化思路来取代农村信用社。很长一段时间,我们一直在自己划定的圈子里绕来绕去,仿佛除了合作制和股份制,农村信用社就再也没有别的选择,非此即彼,以致争论无休无止。

  事实上,合作制和股份制都只是农村信用社可供选择的组织形式之一,而且,并非照搬才是合作制,也并非照搬才是股份制,也并非合作制和股份制就没有融合的余地。应该说,股份制和合作制都是舶来品,引进的目的是为我所用。

  行、社“脱钩”以后,“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成了等同于“农村信用社”的一行业概念,动辄就是“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怎样、如何,久之,在我们的潜意识里,已经把农村信用社牢牢限定在“合作金融”了,如果不能从潜意识里摆脱出来,无异于“画地为牢”。

  “合作金融”并非是农村信用社的必然归宿,而只是众多可供选择的组织形式之一,农村信用社改革不能完全定位于“合作金融”。

  四、嫁接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多元化与可行性问题研究

  我国地域辽阔,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各异,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决定了金融服务的需求差异,如果在发展农村金融上仍坚持全国统一的模式,那是不符合现实状况的。因此,农村信用社改革应该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进行,按照国际惯例与中国国情相结合,走多种组织形式并存、多种制度嫁接的多元化路子。

  多元化的基本思路是在不轻易否定任何一种改革思路的基础上,博采众长,广泛吸纳各种观点的可取之处,设计多种改革方案和思路,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实行分类指导。其核心是理论与实践结合,多种制度融合。在制度安排上可考虑实行以下几种嫁接方式:(一)经典合作制基本原则与中国国情嫁接产生有所异化的合作制金融,事实上是中国化的合作制,亦合作制的本土化;(二)合作制与股份制的嫁接,组建商业化经营的合作银行;(三)导入股份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四)股份制与合作制并行,提倡经典合作制与异化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制与股份有限公司制共存,同时鼓励各地探索新的组织形式,实行制度创新。在嫁接的层次上,可考虑在独立法人、一级法人之间,省、地、县之间分别采取不同的嫁接方式。下面,分别对各种嫁接方式作简要阐述。

  合作制及其变异。合作制的优点是贴近社员,可以保证与社员公平交易,但目前由于农民缺乏参与意识,照搬合作制在很多地方难以行得通,也没有必要让社员一下子参与到信用社的经营管理中去,在我国,向完全意义上的合作制过渡需要一个漫长渐进的过程。因此,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实行的合作制只能是一种变异的合作制,其核心是互助合作,为社员服务,民主管理只能作为中期目标逐步过渡,同时应允许信用社经营商业性业务,以确保其自负盈亏。大多数信用社只要其有按合作制办信用社的主观愿望,并且能得到从业人员的支持,合作制未尝不是理想的选择,重要的是这种改革必须是自发、自觉的,而不应是迫于外部压力的违心选择。

  推行合作制应实行多层次的联合,既可以是地、县一级法人,也可以是多级法人,也可以打破地域实行自由联合;既可以是紧凑性的联合,也可以是松散性的联合;同时应打破现在这种城乡分割的格局,在城市也应该发展合作制金融,而且应该城乡一体化,不能把合作制金融局限在农村,应统筹考虑,给合作金融以更大的发展空间;应鼓励各地在坚持合作制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积极探索,不断进行制度创新。考虑到信用社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社会信誉尤为重要,为便于合作金融的发展,除规模较小的信用社以外,应一律更名为“合作银行”,作为合作制的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称作“合作银行”是适宜的。

  当然,经典合作制也并非一点生存空间都没有。对于确实认同合作制理念,又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地区除了对愿意走合作制道路的信用社进行改造外,应允许发育新的完全意义的合作制。新建或改造之初,必须强化社员的民主意识与合作精神,这就要求信用社的规模不能过大,以利于对社员民主、合作意识的培养与教育,待社员民主意识增强,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提高之后,再逐步扩大合作的范围和规模。

  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嫁接,介于两种制度之间,兼具股份制与合作制的某些特征的经济组织形式,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和劳动分红与资本结合相结合的分配政策。股金资本化方式的实行,使社员的股金不再等额,即已改变了社员均衡持股的状况,因此,如坚持一人一票的管理制度,那么对大股东而言,其承担的投资风险和责任与其拥有的参与信用社管理决策的权利是不对称的。所以,在股金资本化的基础上提出的管理制度允许实行有限度的一人多票制(如德国农村信用社规定,社员入股资金不得超过最高股数限额,原则上实行一人一票,但考虑到股数多的社员的利益,可适当增加票数,但最多不超过三票)。这样的设想,符合社员投资信用社的初衷。股份合作制一方面明晰了产权,另一方面坚持了为社员服务,注意利润的适当分红和返还。我国的股份合作制金融机构可以定义为:农户和乡村中小企业按章程或协议,以资金使用权作为股份,自愿组织信用社,并基本实行民主管理,按股分红,并留有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这种企业制度既保持了合作制民主管理、提取公共积累,为社员服务的基本内核,又吸收了股份制考虑投资人利益的优点,产权明晰、主体确定、权责分明,具有自我约束力,是一种新型的混合经济组织。

  实行股份合作制可以更好地调动社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有利于贯彻合作精神,也有利于其筹集资本金,提高抗风险能力。责权利相统一,增强了社员入股和参与信用社交易的吸引力,是可行的,而且也容易被不同观点的人接受,具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对中国一般地区而言,建立股份合作制的信用社,既坚持了为社员服务的原则,又考虑了内外经济因素,有利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鉴于这一类机构都有一定的规模,考虑到和前面所述同样的原因,其名称亦应以“合作银行”或“股份合作银行”为宜。

  股份制。在有关改革的争论中,组建股份制的商业银行的呼声一直很高,从业者具有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主观愿望和巨大热情本身就是改革的内在推动力。经济金融水平相当的若干农村信用社合并到一起,改造成地方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开向社会募集股份,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组织形式,完全按照《公司法》运作的改革方案是可行的。客观地说,合作制合理性成分较多,股份制的可行性成分较多。股份制可以进入资本市场,可以解决资本充足率问题,提高抗风险能力,而且可以充分调动积极因素,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这对改善当前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是有益的。

  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事实上是公司制度在金融业的“移植”,与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是适应的,也利于金融企业完全走向市场,在加入WTO的今天,其意义十分深远。

  可供选择的方式还有很多,以上提出“嫁接”的概念旨在摆脱单一化的思维模式束缚,农村信用社改革应有更多的方案。制度安排是一门选择的学问,可供选择的模式越多,制度优化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这种选择只有当从业者或者利益代表成为谈判的一方时,成功的概率才会更高。无论哪种改革方案,都必须与我国农村经济的特点和实际发展情况相适应。一种脱离经济发展现实水平,超越国情的改革方案,无论它设计得多么完美,都不会取得成功。

  2001年末江苏成立了3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改革终于向多元化迈进了一步,尽管还只是一小步,却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但目前看来,信用社改革在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和鼓励创新方面还可以做得更多,比如,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改革模式,让农村信用社参与进来,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等等。

作者介绍:汪今朝 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作者:汪今朝

北京金融 2002年08期

  从1996年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以下简称行、社“脱钩”)以来,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问题已从一个理论问题变为现实问题。难得的是理论界对此予以了热情关注,当前,关于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争论仍很活跃。

  一、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争论的实质是方法论之争

  关于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争论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早期是关于行、社“脱钩”的争论;脱钩后,又经历了一级法人与多级法人、合作制与股份制、一元化与多元化之争。当前围绕农村信用社体制所进行的争论,其焦点依然在于合作制在我国农村到底具备不具备生存发展的条件,以及由此引发的农村信用社到底应该如何改革即向何处去的问题?

  关于合作制的争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信用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则,所以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该是按照合作制原则改造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官方多持这种观点),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坚持合作制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历史已经表明,合作制原则在我国农村金融领域是行不通的,因此,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应转向组建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民间和信用社从业人员多持这种观念),这种观念可以称之为放弃合作制观点。

  关于两种观念的争论多见诸报端,而且历时不短。这从一定程度上也说明合作制这种金融组织形式在我国农村确实存在着客观需求,因此,对合作制不能轻言放弃;但合作制问题本身长期争论不休,也反映了在这一问题上的巨大分歧。

  经典合作制理论界定的合作制原则包括:自愿与开放原则;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原则;非赢利和社员参与分配原则;自主和不负债原则;社际合作原则;社会性原则等。如果用这些原则来衡量,我国的农村信用社从建立之初就是非常不规范的。

  主张放弃合作制论者认为,在我国正规的合作制从来就没有真正存在过,农村信用社一直是徒有“合作”之名,行的是“银行”之实,合作制一直是一句空话,现有农村信用社不具备向合作制过渡的可能性;坚持合作制论者认为,我国农村信用社已经具备了合作制的某些特征,只要加以规范,就可以转化成完全意义上的“合作制”。在争论双方的眼中,“合作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绝对概念,即“合作制”原则必须同时兼具,而且不能作任何变通,否则,便不是什么“合作制”了。一方认为合作制原则必须全文照搬,不能作一丝一毫修改,否则便不是合作制了,而且必须以此规范所有的农村信用社;另一方认为合作制的某些原则在中国根本不可能实现,“只要有一条原则没有落实,你就不是真正的合作制,还是假合作制,因此,合作制必须放弃。双方展开论战的基础都是经典的合作制理论。

  是否按合作制原则来办农村信用社,并由此产生争论都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争论本身建立在合作制这种单一的组织形式上,并试图以其解决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所有问题,而且把合作制原则绝对化甚至教条化,这个问题却是值得商榷的。

  合作制作为企业组织形式,它是与一定时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合作制创立时的社会经济状况与我们今天所处的高度信用化、货币化、信息化的时代已经相去甚远,仍然停留在过去的水平上认识合作制,是不尊重历史的。不仅合作制所处的社会环境在发生变化,合作制本身也在适应社会环境的过程中发生变化。国际合作制发展变化的过程显著地表现出合作制的内容和特征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外延和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千差万别。为了适应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和公正合理地体现合作者的财产权益,合作制的有些原则已经开始变化,如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权问题已经在美国受到挑战,股权量化问题在一些地方受到重视等等。

  合作制的争论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把合作制理论绝对化了,是用孤立的、静态的观点看待合作制。但这场争论仍然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一方看到了合作制在我国农村始终存在着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求,并知道了这将是一个长期和渐进的过程;另一方认为多年来我国正是缺少按合作制办信用社的主观愿望,农村信用社才远离了合作制,只要合作制不被广泛认可,采取何种形式推行合作制都将失败。看来,解决争论的关键仍在于如何看待合作制及其相关理论,如果能够突破过去教条化的合作制思想的局限,以上认识对推进今后的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都是有益的。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实践是一个探索与发展的过程

  虽然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经千呼万唤才得以实现,但对于“脱钩”后农村信用社建立什么样的经营管理体制,一直争议颇多。从1984年农村信用社进行恢复“三性”改革到1996年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农村信用社经历了颇多坎坷,“脱钩”后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又变来变去,迟迟不决,根本原因是理论准备不足。

  1997年召开的“全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虽然提出了恢复合作制、规范合作制的改革导向。但由于基层信用社和各级管理人员对合作制有一些不同看法和抵触情绪,一些地方在搞合作制改革时说的是合作制,搞的是股份制、集权制和商业化,合作制改革基本上走了过场。此后,出现了以合作制推进改革,以商业化指导工作的尴尬局面。

  为推进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当局也进行了一些探索,从1999年开始允许一些地区成立地(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并陆续组建了5家省级信用合作协会,成立了6家省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1年末江苏又成立了3家农村商业银行,期间还进行了以县(市)为单位组建一级法人的改革,一些地区进行了县(市)联社理事长、主任分设的尝试,但总的说,都处于试点阶段,目的是积累经验,摸索路子。

  农村信用社在改革的动荡中依然得到了长足发展,不少人也企图以发展证明各自试点的成功与可行。但事实上,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似乎与构建什么样的“外壳”没有多少必然联系,农村信用社能否发展,根子不在于是否坚持合作制,而在于是否贴近客户(农民)、贴近市场。只要贴近客户、贴近市场,合作制也好,商业银行也好,只是形式差别,都能摆脱经营困境。但是,纠缠于形式争论,除了造成形式转换成本,增加信用社负担之外,没有任何收益。

  三、农村信用社改革不能完全定位于“合作金融”

  合作制在我国始终存在着客观需求,也存在生存发展的环境,主张按合作制原则来办信用社是可行的,但要把全国所有的信用社都办成合作制而且是经典合作制却显得有些武断。认为仅仅依靠这一种办法就能解决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所有问题,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改革的目的是发展生产力,解放生产力,信用社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发展信用社,壮大信用社。信用社的情况千差万别,必须因地制宜,在设计改革方案时不能一概而论。如此看来,坚持合作制和放弃合作制各有所长。坚持合作制的观点认为,商业银行的性质、经营目的及其相互竞争性,决定其难以长期把农业、农民家庭经营作为主要的服务对象。通过合作金融组织可以把农村闲散资金聚集起来,取之于农,用之于农,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放弃合作制的观点认为,以现在中国农民的素质和民主意识还难以接受合作制理念,而且信用社从业人员又没有走合作制道路的主观愿望,而缺少主观愿望,改革根本不可能推动,而且改革需付出高昂的时间成本和教育成本。

  长期以来,我们受单一化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总是试图用一种办法来解决所有问题,这种思维模式至今仍困扰着我们对农村信用社改革思路的设计。如前所述,坚持合作制的观点看到合作制在我国存在客观需求,而不顾中国农业落后,农民缺乏参与意识等不利因素,幻想以合作制规范来改革所有的农村信用社;主张放弃合作制的观点认为,过去合作制没有搞成,将来也必然搞不成,否定了合作制存在发展的可能性,用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单一化思路来取代农村信用社。很长一段时间,我们一直在自己划定的圈子里绕来绕去,仿佛除了合作制和股份制,农村信用社就再也没有别的选择,非此即彼,以致争论无休无止。

  事实上,合作制和股份制都只是农村信用社可供选择的组织形式之一,而且,并非照搬才是合作制,也并非照搬才是股份制,也并非合作制和股份制就没有融合的余地。应该说,股份制和合作制都是舶来品,引进的目的是为我所用。

  行、社“脱钩”以后,“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成了等同于“农村信用社”的一行业概念,动辄就是“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怎样、如何,久之,在我们的潜意识里,已经把农村信用社牢牢限定在“合作金融”了,如果不能从潜意识里摆脱出来,无异于“画地为牢”。

  “合作金融”并非是农村信用社的必然归宿,而只是众多可供选择的组织形式之一,农村信用社改革不能完全定位于“合作金融”。

  四、嫁接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多元化与可行性问题研究

  我国地域辽阔,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各异,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决定了金融服务的需求差异,如果在发展农村金融上仍坚持全国统一的模式,那是不符合现实状况的。因此,农村信用社改革应该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进行,按照国际惯例与中国国情相结合,走多种组织形式并存、多种制度嫁接的多元化路子。

  多元化的基本思路是在不轻易否定任何一种改革思路的基础上,博采众长,广泛吸纳各种观点的可取之处,设计多种改革方案和思路,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实行分类指导。其核心是理论与实践结合,多种制度融合。在制度安排上可考虑实行以下几种嫁接方式:(一)经典合作制基本原则与中国国情嫁接产生有所异化的合作制金融,事实上是中国化的合作制,亦合作制的本土化;(二)合作制与股份制的嫁接,组建商业化经营的合作银行;(三)导入股份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四)股份制与合作制并行,提倡经典合作制与异化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制与股份有限公司制共存,同时鼓励各地探索新的组织形式,实行制度创新。在嫁接的层次上,可考虑在独立法人、一级法人之间,省、地、县之间分别采取不同的嫁接方式。下面,分别对各种嫁接方式作简要阐述。

  合作制及其变异。合作制的优点是贴近社员,可以保证与社员公平交易,但目前由于农民缺乏参与意识,照搬合作制在很多地方难以行得通,也没有必要让社员一下子参与到信用社的经营管理中去,在我国,向完全意义上的合作制过渡需要一个漫长渐进的过程。因此,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实行的合作制只能是一种变异的合作制,其核心是互助合作,为社员服务,民主管理只能作为中期目标逐步过渡,同时应允许信用社经营商业性业务,以确保其自负盈亏。大多数信用社只要其有按合作制办信用社的主观愿望,并且能得到从业人员的支持,合作制未尝不是理想的选择,重要的是这种改革必须是自发、自觉的,而不应是迫于外部压力的违心选择。

  推行合作制应实行多层次的联合,既可以是地、县一级法人,也可以是多级法人,也可以打破地域实行自由联合;既可以是紧凑性的联合,也可以是松散性的联合;同时应打破现在这种城乡分割的格局,在城市也应该发展合作制金融,而且应该城乡一体化,不能把合作制金融局限在农村,应统筹考虑,给合作金融以更大的发展空间;应鼓励各地在坚持合作制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积极探索,不断进行制度创新。考虑到信用社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社会信誉尤为重要,为便于合作金融的发展,除规模较小的信用社以外,应一律更名为“合作银行”,作为合作制的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称作“合作银行”是适宜的。

  当然,经典合作制也并非一点生存空间都没有。对于确实认同合作制理念,又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地区除了对愿意走合作制道路的信用社进行改造外,应允许发育新的完全意义的合作制。新建或改造之初,必须强化社员的民主意识与合作精神,这就要求信用社的规模不能过大,以利于对社员民主、合作意识的培养与教育,待社员民主意识增强,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提高之后,再逐步扩大合作的范围和规模。

  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嫁接,介于两种制度之间,兼具股份制与合作制的某些特征的经济组织形式,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和劳动分红与资本结合相结合的分配政策。股金资本化方式的实行,使社员的股金不再等额,即已改变了社员均衡持股的状况,因此,如坚持一人一票的管理制度,那么对大股东而言,其承担的投资风险和责任与其拥有的参与信用社管理决策的权利是不对称的。所以,在股金资本化的基础上提出的管理制度允许实行有限度的一人多票制(如德国农村信用社规定,社员入股资金不得超过最高股数限额,原则上实行一人一票,但考虑到股数多的社员的利益,可适当增加票数,但最多不超过三票)。这样的设想,符合社员投资信用社的初衷。股份合作制一方面明晰了产权,另一方面坚持了为社员服务,注意利润的适当分红和返还。我国的股份合作制金融机构可以定义为:农户和乡村中小企业按章程或协议,以资金使用权作为股份,自愿组织信用社,并基本实行民主管理,按股分红,并留有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这种企业制度既保持了合作制民主管理、提取公共积累,为社员服务的基本内核,又吸收了股份制考虑投资人利益的优点,产权明晰、主体确定、权责分明,具有自我约束力,是一种新型的混合经济组织。

  实行股份合作制可以更好地调动社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有利于贯彻合作精神,也有利于其筹集资本金,提高抗风险能力。责权利相统一,增强了社员入股和参与信用社交易的吸引力,是可行的,而且也容易被不同观点的人接受,具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对中国一般地区而言,建立股份合作制的信用社,既坚持了为社员服务的原则,又考虑了内外经济因素,有利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鉴于这一类机构都有一定的规模,考虑到和前面所述同样的原因,其名称亦应以“合作银行”或“股份合作银行”为宜。

  股份制。在有关改革的争论中,组建股份制的商业银行的呼声一直很高,从业者具有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主观愿望和巨大热情本身就是改革的内在推动力。经济金融水平相当的若干农村信用社合并到一起,改造成地方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开向社会募集股份,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组织形式,完全按照《公司法》运作的改革方案是可行的。客观地说,合作制合理性成分较多,股份制的可行性成分较多。股份制可以进入资本市场,可以解决资本充足率问题,提高抗风险能力,而且可以充分调动积极因素,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这对改善当前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是有益的。

  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事实上是公司制度在金融业的“移植”,与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是适应的,也利于金融企业完全走向市场,在加入WTO的今天,其意义十分深远。

  可供选择的方式还有很多,以上提出“嫁接”的概念旨在摆脱单一化的思维模式束缚,农村信用社改革应有更多的方案。制度安排是一门选择的学问,可供选择的模式越多,制度优化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这种选择只有当从业者或者利益代表成为谈判的一方时,成功的概率才会更高。无论哪种改革方案,都必须与我国农村经济的特点和实际发展情况相适应。一种脱离经济发展现实水平,超越国情的改革方案,无论它设计得多么完美,都不会取得成功。

  2001年末江苏成立了3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改革终于向多元化迈进了一步,尽管还只是一小步,却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但目前看来,信用社改革在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和鼓励创新方面还可以做得更多,比如,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改革模式,让农村信用社参与进来,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等等。

作者介绍:汪今朝 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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