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法条收集

Legal Research

一.针对个人信息限制与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A. 个人信息概念

该法所指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三类,即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和反映个人信贷交易状况的其他信息。该条还进一步明确了这三类信息的具体所指,即“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由此可延展,广义下的个人信息概念即为反应个人特征状况、私人情况的的相关信息的集合。据此概念,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在概念上有重叠交叉的部分也有各自独立的部分。

B.

隐私权相关保护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第33 条),另一方面具体规定了对“人身自由”(第37 条)、“人格尊严”(第38 条)、“住宅”(第39 条)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40 条)的保护,从而间接地保护了公民对其与社会

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空间的控制权。但是由于《宪法》在我国不具有实践性,

顾其保护作用力较小。

第140 条指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体现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自此,隐私权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正式被立法保护。

综上所述可以总结以下几点:

1.

2. 保护,具体针对导航仪产品的相关情况如行踪信息,住所信息等。

C. 个人信息权相关保护规定

法律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为追究直接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依据。

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

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消费记录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 应当充分告知并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合理收集必要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并为消费者免费提供查询、获取和修改本人消费记录等服务。对已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不得搜集与提 供商品、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四)违法收集、使用、公开、出租、出售消费者个

人信息的。”修订案进一步规定:“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法规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综上所述,我国立法就个人信息权主要针对行政机关部门做出了大量的限制。内容上主要限制行政有关部门滥用公民个人信息从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但是,就所查资料来看,对于企业的相关强制责任,除了《刑法》,在立法上尚有缺陷,在这一块的主要保护途径还是通过双方的合同以意思自治的原则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二.有关导航仪的信息有误导致的驾车人损害的赔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要弄清有关赔偿问题,应当首先判断和分析造成驾车人损害的具体原因。一般情况下,此种损害的原因有二,第一是导航仪的瑕疵,第二则是驾车人自己的过失或者疏忽。两种原因一般同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

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判断驾车人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第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1、侵权责任--产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导航仪作为一种产品,其信息有误,应该视为一种产品瑕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用的义务。但是从上述法条第二款所看,“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即如果生产商对于导航仪的精准度瑕疵作出说明,即可相应免除部分生产商的责任。

所谓“参考”即为提示性,不精确性,可选性之信息。行为人不可因为相信“参考”之信息而产生的损害,向发布信息之人请求赔偿。实际生活中,像“凯立德”等导航仪在系统启动时,也都有相应的“地图信息仅供参考”的提示。这样的话,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2)条,生产者如果有相应的免责条款,可能因此免除地图信息错误导致的责任。

2、合同义务:

除了侵权责任外,客户同样可以根据双方签的买卖合同相关条款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其他: 没有查询到针对导航仪电子产品瑕疵所产生的事故责任的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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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个人信息限制与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A. 个人信息概念

该法所指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三类,即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和反映个人信贷交易状况的其他信息。该条还进一步明确了这三类信息的具体所指,即“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由此可延展,广义下的个人信息概念即为反应个人特征状况、私人情况的的相关信息的集合。据此概念,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在概念上有重叠交叉的部分也有各自独立的部分。

B.

隐私权相关保护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第33 条),另一方面具体规定了对“人身自由”(第37 条)、“人格尊严”(第38 条)、“住宅”(第39 条)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40 条)的保护,从而间接地保护了公民对其与社会

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空间的控制权。但是由于《宪法》在我国不具有实践性,

顾其保护作用力较小。

第140 条指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体现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自此,隐私权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正式被立法保护。

综上所述可以总结以下几点:

1.

2. 保护,具体针对导航仪产品的相关情况如行踪信息,住所信息等。

C. 个人信息权相关保护规定

法律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为追究直接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依据。

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

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消费记录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 应当充分告知并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合理收集必要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并为消费者免费提供查询、获取和修改本人消费记录等服务。对已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不得搜集与提 供商品、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四)违法收集、使用、公开、出租、出售消费者个

人信息的。”修订案进一步规定:“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法规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综上所述,我国立法就个人信息权主要针对行政机关部门做出了大量的限制。内容上主要限制行政有关部门滥用公民个人信息从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但是,就所查资料来看,对于企业的相关强制责任,除了《刑法》,在立法上尚有缺陷,在这一块的主要保护途径还是通过双方的合同以意思自治的原则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二.有关导航仪的信息有误导致的驾车人损害的赔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要弄清有关赔偿问题,应当首先判断和分析造成驾车人损害的具体原因。一般情况下,此种损害的原因有二,第一是导航仪的瑕疵,第二则是驾车人自己的过失或者疏忽。两种原因一般同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

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判断驾车人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第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1、侵权责任--产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导航仪作为一种产品,其信息有误,应该视为一种产品瑕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用的义务。但是从上述法条第二款所看,“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即如果生产商对于导航仪的精准度瑕疵作出说明,即可相应免除部分生产商的责任。

所谓“参考”即为提示性,不精确性,可选性之信息。行为人不可因为相信“参考”之信息而产生的损害,向发布信息之人请求赔偿。实际生活中,像“凯立德”等导航仪在系统启动时,也都有相应的“地图信息仅供参考”的提示。这样的话,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2)条,生产者如果有相应的免责条款,可能因此免除地图信息错误导致的责任。

2、合同义务:

除了侵权责任外,客户同样可以根据双方签的买卖合同相关条款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其他: 没有查询到针对导航仪电子产品瑕疵所产生的事故责任的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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