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1]陈晓春.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问题研究[J].企业家天地,2008,(2):107-108.
[2]侯立新.合理避税与反避税操作技巧[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
[3]王晓芳,肖琳玲. 税收筹划博弈分析[J] .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2):57-58.
[4]张沫贤,姜早龙.建筑企业经营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
[5]陈利,严伟.建筑业支柱地位十年回顾[J].建筑经济,2005,4(2):5-8.
论文题目: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分析
【摘要】在金融危机下,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之一,建筑行业对于国家的观调控有着重大的意义。本文针对建筑企业主要业务中所涉及的税种进行税务筹划方案设计及操作分析,从各种税种方面提出了相应的税务筹划策略。
【关键词】建筑企业;税务筹划;国民经济论文问题咨询腾讯认证QQ80009935
众所周知,建筑企业具有投资大、风险高、周转时间长、合同数量多、资格要求严格的特点,所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所得税等多个税种。税收负担较重,行业特点明显。如何利用税收政策对企业进行调控,使国民经济朝着良好的态势发展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对建筑企业的税务筹划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建筑企业的税收特点
1.1 建筑业营业税刚性大
当前我国税务法律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在内。这就是说,建筑企业有多少收款,就应该核定有多少营业额,必须按核定营业额的 3% 缴纳营业税,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也无法抵扣。
1.2 征收面较广
目前除了国有大型的建筑企业外,更多的是中小型的建筑承包施工队伍,会计核算水平良萎不齐。《税收征收管理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由于部分建筑企业在财务核算上能力确有欠缺,且“混乱”的评定标准难以掌握,造成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为保证税源,更倾向于对大部分建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同时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较为普遍,部分企业在跨地区施工时候,未能及时和税务部门沟通,导致重复纳税现象。
2 .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的发展空间
期刊之家网李编辑修改发表论文QQ:528265165
在我国相关税法中,税收负担在不同纳税人、不同纳税期限、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之间的差别普遍存在。这些差别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某些行业的,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另一方面可能源自于税法的不完善,导致部分纳税人借助法律当中的疏漏之处为自身谋取利益。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先进技术、促进国民经济平衡发展,实行了一定区域性、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纳税人有可能面对着一个以上的纳税方案的选择。不同的方案,税负的轻重程度往往不同,甚至税负相差很大。其次,会计处理的多样性为税务筹划提供了选择空间。目前我国的会计政策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强制
性的会计政策,如会计期间的划分,记账本位币等;另一类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企业根据有关制度的要求在制度范围内可以进行具体会计政策的选择,如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方法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的相关法规,在这些差异中进行选择,采用最适合企业发展的税务筹划方案。
3 .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3.1 营业税税率的税务筹划
工程承包公司对工程的承包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由工程承包公司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然后将设计、采购等项工作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负责各个环节的协调与组织。工程承包公司有的自身没有施工力量,或者自身虽有施工力量,但不参与该项目的施工,将所有设计、采购、施工等项业务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自身只从事协调或组织工作;有的自身有一定的施工力量且参与了该项目的施工,但仍将其中大部分施工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总承包金额与分包金额之间的差额。对于第一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具备施工力量,是否参与工程施工业务,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不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以上两种形式之间,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和税率不一样,营业税税负也不一样。获取中介费收入的营业税税负重于获取承包收入的总承包单位的税负。然而,这两者之间是可以转换的。应该说,施工企业以其资质和实力获取工程承包资格,在部分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具有中介性质,如果中介方具有施工能力和施工资格,就应该尽力避免中介收入,或者将中介收入转化为承包收入。相类似的,当工程施工需要租用大型机械的时候,也可以考虑将利用合同的签订将租赁性质的营业税率转变为建筑业的营业税率。
3.2 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在原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坏账损失的处理。一方面遵循税法的原则,要求在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才可以税前抵扣;另一方面,又允许企业计提少量坏账准备,予以税前抵扣。而在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未经税务主管部门核定,除金融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不允许计提坏账准备。因此建筑企业本身利用提取坏账准备金进行筹划的空间己经缩小,企业只能在坏账实际发生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经过税务机关认定之后将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减少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3 印花税的税务筹划
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是对经济当事人的书立、领受及使用应税凭证的行为课征的税收。根据税法,无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而且对己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因而在合同设计时,双方当事人应充分考虑到以后经济交往中可能会遇到的种种情况,根据这些可能情况,确定比较合理、比较保守的金额。如果这些合同属于金额难以确定的,也可以暂不确定金额,等到合同最终实现后,根据实际结算情况再补贴印花,这样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比如某生产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由于租赁设备较多,而且设备本身比较昂贵,因而租金每年 400 万元,则两企业均应缴印花税,其计算
参考文献:
[1]陈晓春.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问题研究[J].企业家天地,2008,(2):107-108.
[2]侯立新.合理避税与反避税操作技巧[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
[3]王晓芳,肖琳玲. 税收筹划博弈分析[J] .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2):57-58.
[4]张沫贤,姜早龙.建筑企业经营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
[5]陈利,严伟.建筑业支柱地位十年回顾[J].建筑经济,2005,4(2):5-8.
论文题目: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分析
【摘要】在金融危机下,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之一,建筑行业对于国家的观调控有着重大的意义。本文针对建筑企业主要业务中所涉及的税种进行税务筹划方案设计及操作分析,从各种税种方面提出了相应的税务筹划策略。
【关键词】建筑企业;税务筹划;国民经济论文问题咨询腾讯认证QQ80009935
众所周知,建筑企业具有投资大、风险高、周转时间长、合同数量多、资格要求严格的特点,所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所得税等多个税种。税收负担较重,行业特点明显。如何利用税收政策对企业进行调控,使国民经济朝着良好的态势发展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对建筑企业的税务筹划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建筑企业的税收特点
1.1 建筑业营业税刚性大
当前我国税务法律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在内。这就是说,建筑企业有多少收款,就应该核定有多少营业额,必须按核定营业额的 3% 缴纳营业税,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也无法抵扣。
1.2 征收面较广
目前除了国有大型的建筑企业外,更多的是中小型的建筑承包施工队伍,会计核算水平良萎不齐。《税收征收管理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由于部分建筑企业在财务核算上能力确有欠缺,且“混乱”的评定标准难以掌握,造成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为保证税源,更倾向于对大部分建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同时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较为普遍,部分企业在跨地区施工时候,未能及时和税务部门沟通,导致重复纳税现象。
2 .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的发展空间
期刊之家网李编辑修改发表论文QQ:528265165
在我国相关税法中,税收负担在不同纳税人、不同纳税期限、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之间的差别普遍存在。这些差别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某些行业的,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另一方面可能源自于税法的不完善,导致部分纳税人借助法律当中的疏漏之处为自身谋取利益。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先进技术、促进国民经济平衡发展,实行了一定区域性、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纳税人有可能面对着一个以上的纳税方案的选择。不同的方案,税负的轻重程度往往不同,甚至税负相差很大。其次,会计处理的多样性为税务筹划提供了选择空间。目前我国的会计政策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强制
性的会计政策,如会计期间的划分,记账本位币等;另一类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企业根据有关制度的要求在制度范围内可以进行具体会计政策的选择,如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方法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的相关法规,在这些差异中进行选择,采用最适合企业发展的税务筹划方案。
3 .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3.1 营业税税率的税务筹划
工程承包公司对工程的承包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由工程承包公司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然后将设计、采购等项工作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负责各个环节的协调与组织。工程承包公司有的自身没有施工力量,或者自身虽有施工力量,但不参与该项目的施工,将所有设计、采购、施工等项业务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自身只从事协调或组织工作;有的自身有一定的施工力量且参与了该项目的施工,但仍将其中大部分施工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总承包金额与分包金额之间的差额。对于第一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具备施工力量,是否参与工程施工业务,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不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以上两种形式之间,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和税率不一样,营业税税负也不一样。获取中介费收入的营业税税负重于获取承包收入的总承包单位的税负。然而,这两者之间是可以转换的。应该说,施工企业以其资质和实力获取工程承包资格,在部分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具有中介性质,如果中介方具有施工能力和施工资格,就应该尽力避免中介收入,或者将中介收入转化为承包收入。相类似的,当工程施工需要租用大型机械的时候,也可以考虑将利用合同的签订将租赁性质的营业税率转变为建筑业的营业税率。
3.2 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在原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坏账损失的处理。一方面遵循税法的原则,要求在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才可以税前抵扣;另一方面,又允许企业计提少量坏账准备,予以税前抵扣。而在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未经税务主管部门核定,除金融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不允许计提坏账准备。因此建筑企业本身利用提取坏账准备金进行筹划的空间己经缩小,企业只能在坏账实际发生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经过税务机关认定之后将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减少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3 印花税的税务筹划
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是对经济当事人的书立、领受及使用应税凭证的行为课征的税收。根据税法,无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而且对己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因而在合同设计时,双方当事人应充分考虑到以后经济交往中可能会遇到的种种情况,根据这些可能情况,确定比较合理、比较保守的金额。如果这些合同属于金额难以确定的,也可以暂不确定金额,等到合同最终实现后,根据实际结算情况再补贴印花,这样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比如某生产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由于租赁设备较多,而且设备本身比较昂贵,因而租金每年 400 万元,则两企业均应缴印花税,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