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尊重需要与教育

幼儿的尊重需要与教育

大二(三) 班 韦 靖 155号

[内容摘要]

幼儿的尊重需要是幼儿希望自己在同伴之间有较高的地位、声望, 从而得到来自同伴、老师、家长的尊

重并发挥一定的影响力。幼儿阶段是个体人格建构、发展的关键期,而尊重需要对于幼儿的人格发展有着

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幼儿心理的健康发展,我们应该努力研究幼儿的尊重需要,

并且还要努力满足他们合理的尊重需要。

[关键词] 尊重;需要;伤害;自尊;隐私;权利

心理学研究表明,需要是人行为产生的动力源泉,需要是情绪情感产生的基础。当人的需要得到满足

时,就会产生积极的情绪体验。当人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就会产生消极的情绪体验。如果人的合理需要

长期得不到满足,就会产生受挫感、忧郁感、进而影响其心理的健康发展,有的甚至还会出现一些心理行

为问题。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幼儿心理的健康发展,我们应该努力研究幼儿的心理需要,并且还要

努力满足他们合理的心理需要。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在1943年其著作《动机论》中提出,认为人的需要可以

分为五个层次,它们依次是: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

的需要。马斯洛认为, 当人们的感情需要得到较大程度的满足之后, 其对行为的激励作用减弱, 开始产生更

高层次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因为, 这时人们追求的是自己稳定的社会地位, 要求个人的能力和成就能够

得到社会的认可。马斯洛对人的尊重需要得到满足时的评价是:这时, 人觉得活有价值, 能体验到活着的用处

和价值, 因而, 对社会充满热情。

一.尊重需要的定义

尊重需要, 就是希望获得来自他人认为有价值、有能力、可信赖的需要。幼儿的尊重需要,就是幼儿希

望自己在同伴之间有较高的地位、声望, 从而得到来自同伴、老师、家长的尊重并发挥一定的影响力。

尊重的需要包括自尊、自重和被别人尊重的需要,具体表现为希望获得实力、成就、独立和自

己,渴望,希望得到他人的常识和高度评价。

二.尊重需要对幼儿人格发展的意义

众多研究表明,幼儿阶段是个体人格建构、发展的关键期;心理需要的满足或困乏与幼儿和谐人格的

获得密切相关。尊重需要对于幼儿人格发展的意义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

首先,从宏观来说,尊重的需要作为个体精神成长的呵护机制,使幼儿人格的建构、发展成为可能。

一般认为,人格是个体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心理、行为特征。人格的形成植根于主客体的交互作用,是

个体先天具备的倾向性与外界环境(指以养育者为主体的环境)相互制约或相互激励的产物。在这一过程

中,尊重需要的功能有两个:一是展示幼儿精神发展的内部秩序,把个体先天具备的独特的倾向性转变为

现实的存在,使之参与到主客体的交互作用中来。如果没有尊重需要的作用,幼儿的人格建构就会变成客

观环境的单方面的操作。人格发展的主体缺失,人格的发展也就无从谈起。二是调节主客体的关系。在幼

儿与外部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冲突,如主体内部倾向性没有得到外部环境的

充分关注,外部环境对主体控制过紧等。每当出现类似情况,幼儿的尊重需要就会促使双方的相互作用朝

更有利于幼儿人格发展的方向进行。

其次,就微观而言,尊重的需要作为幼儿人格发展的动力机制,直接作用于幼儿自我概念的确立。自

我概念是人格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自我知觉、自我意向、自我评价等方面。幼儿的自我概念是在幼儿与

以成人为主体的客观环境相互作用中逐步确立起来的。由于受人类对自身认识规律(先认识他人眼中的自

我,而后再进行自我反省)的约束,以及幼儿心理发展水平(外于他律阶段)的限制,他人(尤其是关系

密切的成人)对幼儿的态度、行为在幼儿自我概念的确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此,马斯洛曾作过精辟的论述,即“最健康的自尊是建立在当之无愧的来自他人的尊敬之上的”。如果幼儿从成人那里感知到自己受到关注、自己有独立活动的自由、自己的所作所为被成人认可与鼓励、自己能够担负一些责任;那么,幼儿的尊重需要就会得到充 分而又适当的满足,就会使他们意识到自己在这个世界上是有价值、有力量、有能力、有位置、有用处和必不可少的。这将帮助他们树立起自尊心、自信心,获得客观的自我知觉、积极的自我意向与公正的自我评价,为他们人格的和谐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反之,如果幼儿从成人那里感受到的是自己为成人所忽视,且事无巨细一切由成人掌握,自己时刻处于被管制状态,自己的行为得不到成人的认可,自己没有能力担负任何责任;那么,他们就会感到自己的尊重需要遭到了挫折,就会产生自卑、弱小及无能之感,丧失基本的自尊与自信,并导致自我知觉失真、自我意向消极、自我评价不公,从而使得人格的发展陷入混乱状态。

三.影响幼儿尊重需要的因素

我们有很多时候,在有意无意中都伤害了幼儿的自尊。因为种种事情而让幼儿失去自尊是影响幼儿尊重需要最主要、也是最关键的因素。

(一)家庭方面

现在有些家长觉得幼儿稍不如意,就大为恼火,骂幼儿“笨蛋”、“没出息”、“一辈子好不了”、“当初就不该生下你”之类的话。这实在是一个大错误。这种没有分寸的批评、挖苦会严重地伤害幼儿的自尊心,使幼儿的心灵受到伤害。更有甚者,一些家长将幼儿的过失“提交”众人,呵斥责备,致使得幼儿当众出丑。其结果使幼儿感觉到在众人面前抬不起头、过于自卑,或滋生逆反心理而我行我素。英国哲学家洛克认为:“父母不宣扬子女的过错,则子女对自己的名誉就愈看重。他们觉得自己是有名誉的人,因而更会小心地维持别人对自己的好评;若是当众宣布他们的过失,使其无地自容,他们愈是觉得自己的名誉已经受到了打击,无法维持别人的好评的心思也就愈加淡薄。”可见,“人前教子”并不足取。

当幼儿遭遇失败时,倘若父母对待幼儿始终居高临下,“就算你长到多大,在我眼里你依然是孩子,你不懂。”父母这种永远高居于孩子之上单行道的交流方式,不能对幼儿以诚恳平等的态度,不尊重幼儿的成长,无疑对幼儿的自尊心是一个极大的打击。

心理伤害事件在幼儿园里时有发生,下面就列举一些我在幼儿园见实习所见所闻的对幼儿自尊心造成伤害的事件。 (二)学校方面

1.教学内容

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如果我们不注意它的适应性,很可能就会出现某些教学内容对大多数幼儿心理的健康发展来说是有益的,而对少数或者某个幼儿来说则是有害的。比如,我们教幼儿学习《布娃娃之歌》,这首儿歌的歌词是这样写的:“布娃娃,大眼睛,小嘴巴,真漂亮,真可爱。”这样一来,可能会伤及到“小眼睛,大嘴巴,不好看”的幼儿的自尊心。再如,我们教幼儿唱《世上只有妈妈好》,也有可能会刺痛那些因为种种原因而失去母亲的幼儿,使其“没妈的孩子像根草”的失落心态进一步加强。自尊心也随之受到了伤害。

2.教师言行

(1)无意伤害

由于有些幼儿教师心理卫生保健意识不强,在组织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很多时候因为教师的不慎言行而导致幼儿的自尊心受到伤害。

比如,有位教师看到别人把幼儿按能力分组进行教育活动后,自己在组织教育活动时也实施所谓的“因材施教”,她在教育活动开始之前,就大声地对全班小朋友说:“请能力强的小朋友坐到这边来,能力差的小朋友坐到那边去”,然后根据幼儿的位置,对他们提出不同的教学任务和要求。殊不知,这种做法违背了

又如,在幼儿园见习时,我曾经看见过这样一个例子:当小明回答不出问题时,当班的教师和蔼地对小明说:“你先坐下来想想,听听别的小朋友是怎么说的。”接下来,小明未能解答的问题,青青轻而易举教育活动中的最基本的心理卫生原则——尊重幼儿的自尊心。

地解答了,当班教师很高兴,为了表扬和鼓励青青的聪明,教师对小朋友们说:“小朋友们,刚才青青回答得好不好呀?”小朋友们一边热烈地鼓掌,一边程序式般异口同声地大声喊:“嘿!嘿!嘿!你真棒!”但在这时,我却看见,小明坐下来后,表情显得十分沮丧,并且泪水在眼眶内打转。当班教师并不知道,她自己的话语和教育活动已经深深地伤害了小明的自尊心。

(2)有意伤害

如果细心观察,我们就会发现。有些幼儿教师对幼儿自尊心的伤害,不仅有无意的伤害,而且还有有意的伤害。教师有意地伤害幼儿自尊心,这是不能容忍的,但它确实是幼儿教育存在的一种客观事实。

在一个幼儿园里,我曾经看见过有一位上了年纪的自以为经验相当丰富的教师经常号召全班幼儿不和有过失的幼儿来往。比如,有一位幼儿将另一位幼儿打哭了,教师在没有调查原因的前提下,就把那位“打人”的幼儿拉到前面,对其他幼儿说:“今天他不乖,大家羞一羞他。”于是幼儿们用手比划着羞那犯了错的幼儿。接着,教师又大声地对小朋友们发出号召:“大家不要他了,叫他出去!”于是,所有的幼儿都齐声喊道:“出去!出去!我们不要你了!”最后,把那位幼儿赶出了活动室。

四.在教育过程中如何满足幼儿的尊重需要

(一)尊重幼儿的自尊

自尊是包括孩子在内的每一个人的心理需要,健全的自尊感能使人奋发、进取,坚定地去追求成功。尊重幼儿的自尊是不分时间、地点的,也不分是优点多还是缺点多。满足幼儿的自尊需要,就不能对幼儿说有辱人格、有伤自尊的语言。打骂幼儿最伤害幼儿的自尊,任意惩罚幼儿也伤害幼儿的自尊。请家长和幼儿教师们记住,切不可为了自己的尊严,伤害幼儿的自尊。

一些幼儿缺乏某方面的潜能,如果父母或教师硬要按照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幼儿,其结果往往自得其反,幼儿的自尊心也因此受到伤害。应该放手让幼儿参加力所能及的实践,允许幼儿有广泛的探索自由,使他们在探索与实践中提高自尊感。

为人父母者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在未来能够获得成功。为此,就更应该停止这些伤害幼儿自尊的求全责备,求好心切。若过多的指责,幼儿的自尊感在父母长期的责难声中将会逐渐消退,以致荡然无存。

(二)尊重幼儿的隐私

说到“隐私”,人们总觉得是成人的事,与孩子特别是幼儿不搭界。但加拿大人却认为,其实幼儿也有隐私,成人社会理应做出尊重和保护。

幼儿往往对诸如尿床之类的“毛病”十分敏感,因为他们觉得这些缺陷会使自己在同伴面前“丢面子”。所以无论是家长,还是幼儿园教师,都不应在小伙伴们面前提及,更不宜嘲笑、挖苦。

对于自己正罹患或曾经罹患过的诸如孤独症、抑郁症、多动症等与心理有关的疾患,幼儿往往更为敏感。如果大人们经常挂在嘴边,自然不利于疾病康复。即便疾病已痊愈,当着孩子的面常常提及也等于是“揭短”,同样不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

一些在大人看来微不足道的“曾经的过失”,也会使得某些孩子长期耿耿于怀,只要有人提起,他们便会有“被揭伤疤”之痛。这些“曾经的过失”可能包括:某次游戏得了最后一名,某次表演砸了锅,某次郊游出了洋相,甚至小时候爱哭等等。

被体罚的经历被打、被骂、被罚站等体罚往往是孩子“没齿难忘”的痛苦经历,因为不仅皮肉受了苦,心灵也可能受到创伤。即使孩子目前已很少遭到体罚,但在旁人面前频频提及过去的“受辱史”,仍然会使他陷入极度尴尬之中难以自拔。

身体缺陷如平足、色盲、矮小、过胖、过瘦、眼小、脸丑等生理或身体上的缺陷,尽管是“明摆”着的,但如果大人时不时提及也会使孩子失意。即便说的是很久之前的事,如出生时瘦得皮包骨或样子像难看的“小老头”,也会让孩子不快。

幼儿往往十分看重自己独处的小天地,并将其视为自己的“私人领地”。如果家长经常未经孩子同意在其“领地”里“检查”一番,在孩子看来也是对自己“隐私”的公然侵犯。

尽管幼儿并不爱钱,也不懂得理财,但如果家长经常对孩子保存的“私房钱”做“结算”,甚至占为己有,孩子也会感到自己的隐私没有受到大人的尊重和保护。

加拿大人普遍认为,尊重和保护幼儿的“隐私”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尊重和保护他们的自尊心。日常生活中,大人在孩子面前的一言一行都须经过大脑“过滤”,切莫在信口开河中无意间就“揭”了孩子的“隐私”,使得孩子自尊大失,从而对他的心理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尊重幼儿的权利

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成员,幼儿享有与成人平等的权利。但是,幼儿又是人类社会中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身心柔弱,缺乏独立生活、独立行使自己权利和保护自己的能力,需要成人对他们的生命与基本权利给予保护与尊重。

1.尊重幼儿的学习主动权

留美博士黄全愈曾说过幼儿应该有六种权利:发问的权利和了解的权利;说‘不’的权利;不同于他人的权利;保留不同观点的权利;保有个人秘密的权利;发展自己个性和兴趣的权利。在教学活动中,我们应该保护幼儿的这些权利,尤其是幼儿学习的主动权。

高质量的活动要求“教”的氛围是民主、宽松的;教师态度是亲切、平等的;“教”的方法多启发、少命令,多鼓励、少压制,多诱导、少强迫;幼儿不在受控、被迫的感觉中,而在受到尊重、安全轻松的状态下学习;教师是幼儿学习的支持者、合作者、指导者,而非站在幼儿对立面的主宰者、强制者、命令者。需特别引起注意的是,如果教师对来自幼儿的影响不能很好地控制的话,就可能引发教师无意识地产生一些不正确的态度或行为,从而给幼儿造成不良影响,使相互作用偏离正确的方向。

因此,每个幼教工作者,都应深入落实两个《纲要》精神,积极探索最佳教育手段,密切关注幼儿日常言行,尊重幼儿学习主动权,开展互动式教学活动,让我们的孩子长大以后,能昂首傲视于国际社会中,成为一个有自信、有能力的成功者。

2.尊重幼儿的游戏选择权

《儿童权利宣言》强调:幼儿应享有游戏与娱乐的充分机会。游戏是一种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的快乐自主的实践活动。幼儿在游戏过程中应该拥有绝对的权利,玩什么、扮演什么角色、怎样进行游戏等,都应由幼儿自行决定,教师只能是给幼儿建议,使得他们的游戏活动更加完善,而不能强加干涉。只有当幼儿在游戏中成为主人,拥有主体地位时,他们才能真正体验到快乐。若是剥夺了幼儿在游戏中的主体地位,让幼儿按照教师设计的游戏思路进行,就会极大地挫伤幼儿游戏的主动性,他们将成为一个模仿者,无法体验到游戏的乐趣。因此,幼儿应该成为游戏的主体,不再被动地接受教师的指挥,而是对活动有选择权和决定权。

在教育活动中,教师从幼儿的兴趣出发,以快乐和满足为目的,让她们自主选择、自主开展,在这一过程中,幼儿的兴趣得到了满足,天性自由表露,积极性、主动性得到了充分发挥。与传统的游戏教学方法相比,自选游戏给了幼儿最大的空间和自由度。

总而言之,玩是孩子的天性,游戏是幼儿的生活方式,我们要正确认识游戏与幼儿之间的关系,真正把权利“下放”给幼儿,只有这样,游戏的价值才会真正体现出来,幼儿才会真正得到快乐和满足。

[参考文献]

[1]莫源秋. 《教育活动过程中的心理卫生保健工作》[M].《幼儿园心理卫生保健工作指导》.2005(8).

[2]卢乐珍. 《幼儿道德启蒙的理论与实践》[M].福建教育出版社出版.1999.

[3]丁春梅. 《幼儿的尊重需要》[N].《华北煤炭医学院学报》.2001(6).

[4]刘晶波. 《幼儿的人格发展与尊重需要》[J].《幼儿教育》.1997(1).

[5]侯娟珍. 《满足每个幼儿的尊重需要》[J].《学前教育研究》.2000(1).

[6]唐若水. 《加拿大:保护幼儿的隐私》[J/OL].《孩子》.2004(10).

[7]崔 峰. 《尊重幼儿游戏的选择权》[J/OL].《山东学前教育网》.2007(6).

[8]陆 英. 《如何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J/OL].《嘉定学前教育网》.2007(12).

幼儿的尊重需要与教育

大二(三) 班 韦 靖 155号

[内容摘要]

幼儿的尊重需要是幼儿希望自己在同伴之间有较高的地位、声望, 从而得到来自同伴、老师、家长的尊

重并发挥一定的影响力。幼儿阶段是个体人格建构、发展的关键期,而尊重需要对于幼儿的人格发展有着

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幼儿心理的健康发展,我们应该努力研究幼儿的尊重需要,

并且还要努力满足他们合理的尊重需要。

[关键词] 尊重;需要;伤害;自尊;隐私;权利

心理学研究表明,需要是人行为产生的动力源泉,需要是情绪情感产生的基础。当人的需要得到满足

时,就会产生积极的情绪体验。当人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就会产生消极的情绪体验。如果人的合理需要

长期得不到满足,就会产生受挫感、忧郁感、进而影响其心理的健康发展,有的甚至还会出现一些心理行

为问题。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幼儿心理的健康发展,我们应该努力研究幼儿的心理需要,并且还要

努力满足他们合理的心理需要。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在1943年其著作《动机论》中提出,认为人的需要可以

分为五个层次,它们依次是: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

的需要。马斯洛认为, 当人们的感情需要得到较大程度的满足之后, 其对行为的激励作用减弱, 开始产生更

高层次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因为, 这时人们追求的是自己稳定的社会地位, 要求个人的能力和成就能够

得到社会的认可。马斯洛对人的尊重需要得到满足时的评价是:这时, 人觉得活有价值, 能体验到活着的用处

和价值, 因而, 对社会充满热情。

一.尊重需要的定义

尊重需要, 就是希望获得来自他人认为有价值、有能力、可信赖的需要。幼儿的尊重需要,就是幼儿希

望自己在同伴之间有较高的地位、声望, 从而得到来自同伴、老师、家长的尊重并发挥一定的影响力。

尊重的需要包括自尊、自重和被别人尊重的需要,具体表现为希望获得实力、成就、独立和自

己,渴望,希望得到他人的常识和高度评价。

二.尊重需要对幼儿人格发展的意义

众多研究表明,幼儿阶段是个体人格建构、发展的关键期;心理需要的满足或困乏与幼儿和谐人格的

获得密切相关。尊重需要对于幼儿人格发展的意义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

首先,从宏观来说,尊重的需要作为个体精神成长的呵护机制,使幼儿人格的建构、发展成为可能。

一般认为,人格是个体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心理、行为特征。人格的形成植根于主客体的交互作用,是

个体先天具备的倾向性与外界环境(指以养育者为主体的环境)相互制约或相互激励的产物。在这一过程

中,尊重需要的功能有两个:一是展示幼儿精神发展的内部秩序,把个体先天具备的独特的倾向性转变为

现实的存在,使之参与到主客体的交互作用中来。如果没有尊重需要的作用,幼儿的人格建构就会变成客

观环境的单方面的操作。人格发展的主体缺失,人格的发展也就无从谈起。二是调节主客体的关系。在幼

儿与外部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冲突,如主体内部倾向性没有得到外部环境的

充分关注,外部环境对主体控制过紧等。每当出现类似情况,幼儿的尊重需要就会促使双方的相互作用朝

更有利于幼儿人格发展的方向进行。

其次,就微观而言,尊重的需要作为幼儿人格发展的动力机制,直接作用于幼儿自我概念的确立。自

我概念是人格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自我知觉、自我意向、自我评价等方面。幼儿的自我概念是在幼儿与

以成人为主体的客观环境相互作用中逐步确立起来的。由于受人类对自身认识规律(先认识他人眼中的自

我,而后再进行自我反省)的约束,以及幼儿心理发展水平(外于他律阶段)的限制,他人(尤其是关系

密切的成人)对幼儿的态度、行为在幼儿自我概念的确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此,马斯洛曾作过精辟的论述,即“最健康的自尊是建立在当之无愧的来自他人的尊敬之上的”。如果幼儿从成人那里感知到自己受到关注、自己有独立活动的自由、自己的所作所为被成人认可与鼓励、自己能够担负一些责任;那么,幼儿的尊重需要就会得到充 分而又适当的满足,就会使他们意识到自己在这个世界上是有价值、有力量、有能力、有位置、有用处和必不可少的。这将帮助他们树立起自尊心、自信心,获得客观的自我知觉、积极的自我意向与公正的自我评价,为他们人格的和谐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反之,如果幼儿从成人那里感受到的是自己为成人所忽视,且事无巨细一切由成人掌握,自己时刻处于被管制状态,自己的行为得不到成人的认可,自己没有能力担负任何责任;那么,他们就会感到自己的尊重需要遭到了挫折,就会产生自卑、弱小及无能之感,丧失基本的自尊与自信,并导致自我知觉失真、自我意向消极、自我评价不公,从而使得人格的发展陷入混乱状态。

三.影响幼儿尊重需要的因素

我们有很多时候,在有意无意中都伤害了幼儿的自尊。因为种种事情而让幼儿失去自尊是影响幼儿尊重需要最主要、也是最关键的因素。

(一)家庭方面

现在有些家长觉得幼儿稍不如意,就大为恼火,骂幼儿“笨蛋”、“没出息”、“一辈子好不了”、“当初就不该生下你”之类的话。这实在是一个大错误。这种没有分寸的批评、挖苦会严重地伤害幼儿的自尊心,使幼儿的心灵受到伤害。更有甚者,一些家长将幼儿的过失“提交”众人,呵斥责备,致使得幼儿当众出丑。其结果使幼儿感觉到在众人面前抬不起头、过于自卑,或滋生逆反心理而我行我素。英国哲学家洛克认为:“父母不宣扬子女的过错,则子女对自己的名誉就愈看重。他们觉得自己是有名誉的人,因而更会小心地维持别人对自己的好评;若是当众宣布他们的过失,使其无地自容,他们愈是觉得自己的名誉已经受到了打击,无法维持别人的好评的心思也就愈加淡薄。”可见,“人前教子”并不足取。

当幼儿遭遇失败时,倘若父母对待幼儿始终居高临下,“就算你长到多大,在我眼里你依然是孩子,你不懂。”父母这种永远高居于孩子之上单行道的交流方式,不能对幼儿以诚恳平等的态度,不尊重幼儿的成长,无疑对幼儿的自尊心是一个极大的打击。

心理伤害事件在幼儿园里时有发生,下面就列举一些我在幼儿园见实习所见所闻的对幼儿自尊心造成伤害的事件。 (二)学校方面

1.教学内容

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如果我们不注意它的适应性,很可能就会出现某些教学内容对大多数幼儿心理的健康发展来说是有益的,而对少数或者某个幼儿来说则是有害的。比如,我们教幼儿学习《布娃娃之歌》,这首儿歌的歌词是这样写的:“布娃娃,大眼睛,小嘴巴,真漂亮,真可爱。”这样一来,可能会伤及到“小眼睛,大嘴巴,不好看”的幼儿的自尊心。再如,我们教幼儿唱《世上只有妈妈好》,也有可能会刺痛那些因为种种原因而失去母亲的幼儿,使其“没妈的孩子像根草”的失落心态进一步加强。自尊心也随之受到了伤害。

2.教师言行

(1)无意伤害

由于有些幼儿教师心理卫生保健意识不强,在组织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很多时候因为教师的不慎言行而导致幼儿的自尊心受到伤害。

比如,有位教师看到别人把幼儿按能力分组进行教育活动后,自己在组织教育活动时也实施所谓的“因材施教”,她在教育活动开始之前,就大声地对全班小朋友说:“请能力强的小朋友坐到这边来,能力差的小朋友坐到那边去”,然后根据幼儿的位置,对他们提出不同的教学任务和要求。殊不知,这种做法违背了

又如,在幼儿园见习时,我曾经看见过这样一个例子:当小明回答不出问题时,当班的教师和蔼地对小明说:“你先坐下来想想,听听别的小朋友是怎么说的。”接下来,小明未能解答的问题,青青轻而易举教育活动中的最基本的心理卫生原则——尊重幼儿的自尊心。

地解答了,当班教师很高兴,为了表扬和鼓励青青的聪明,教师对小朋友们说:“小朋友们,刚才青青回答得好不好呀?”小朋友们一边热烈地鼓掌,一边程序式般异口同声地大声喊:“嘿!嘿!嘿!你真棒!”但在这时,我却看见,小明坐下来后,表情显得十分沮丧,并且泪水在眼眶内打转。当班教师并不知道,她自己的话语和教育活动已经深深地伤害了小明的自尊心。

(2)有意伤害

如果细心观察,我们就会发现。有些幼儿教师对幼儿自尊心的伤害,不仅有无意的伤害,而且还有有意的伤害。教师有意地伤害幼儿自尊心,这是不能容忍的,但它确实是幼儿教育存在的一种客观事实。

在一个幼儿园里,我曾经看见过有一位上了年纪的自以为经验相当丰富的教师经常号召全班幼儿不和有过失的幼儿来往。比如,有一位幼儿将另一位幼儿打哭了,教师在没有调查原因的前提下,就把那位“打人”的幼儿拉到前面,对其他幼儿说:“今天他不乖,大家羞一羞他。”于是幼儿们用手比划着羞那犯了错的幼儿。接着,教师又大声地对小朋友们发出号召:“大家不要他了,叫他出去!”于是,所有的幼儿都齐声喊道:“出去!出去!我们不要你了!”最后,把那位幼儿赶出了活动室。

四.在教育过程中如何满足幼儿的尊重需要

(一)尊重幼儿的自尊

自尊是包括孩子在内的每一个人的心理需要,健全的自尊感能使人奋发、进取,坚定地去追求成功。尊重幼儿的自尊是不分时间、地点的,也不分是优点多还是缺点多。满足幼儿的自尊需要,就不能对幼儿说有辱人格、有伤自尊的语言。打骂幼儿最伤害幼儿的自尊,任意惩罚幼儿也伤害幼儿的自尊。请家长和幼儿教师们记住,切不可为了自己的尊严,伤害幼儿的自尊。

一些幼儿缺乏某方面的潜能,如果父母或教师硬要按照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幼儿,其结果往往自得其反,幼儿的自尊心也因此受到伤害。应该放手让幼儿参加力所能及的实践,允许幼儿有广泛的探索自由,使他们在探索与实践中提高自尊感。

为人父母者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在未来能够获得成功。为此,就更应该停止这些伤害幼儿自尊的求全责备,求好心切。若过多的指责,幼儿的自尊感在父母长期的责难声中将会逐渐消退,以致荡然无存。

(二)尊重幼儿的隐私

说到“隐私”,人们总觉得是成人的事,与孩子特别是幼儿不搭界。但加拿大人却认为,其实幼儿也有隐私,成人社会理应做出尊重和保护。

幼儿往往对诸如尿床之类的“毛病”十分敏感,因为他们觉得这些缺陷会使自己在同伴面前“丢面子”。所以无论是家长,还是幼儿园教师,都不应在小伙伴们面前提及,更不宜嘲笑、挖苦。

对于自己正罹患或曾经罹患过的诸如孤独症、抑郁症、多动症等与心理有关的疾患,幼儿往往更为敏感。如果大人们经常挂在嘴边,自然不利于疾病康复。即便疾病已痊愈,当着孩子的面常常提及也等于是“揭短”,同样不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

一些在大人看来微不足道的“曾经的过失”,也会使得某些孩子长期耿耿于怀,只要有人提起,他们便会有“被揭伤疤”之痛。这些“曾经的过失”可能包括:某次游戏得了最后一名,某次表演砸了锅,某次郊游出了洋相,甚至小时候爱哭等等。

被体罚的经历被打、被骂、被罚站等体罚往往是孩子“没齿难忘”的痛苦经历,因为不仅皮肉受了苦,心灵也可能受到创伤。即使孩子目前已很少遭到体罚,但在旁人面前频频提及过去的“受辱史”,仍然会使他陷入极度尴尬之中难以自拔。

身体缺陷如平足、色盲、矮小、过胖、过瘦、眼小、脸丑等生理或身体上的缺陷,尽管是“明摆”着的,但如果大人时不时提及也会使孩子失意。即便说的是很久之前的事,如出生时瘦得皮包骨或样子像难看的“小老头”,也会让孩子不快。

幼儿往往十分看重自己独处的小天地,并将其视为自己的“私人领地”。如果家长经常未经孩子同意在其“领地”里“检查”一番,在孩子看来也是对自己“隐私”的公然侵犯。

尽管幼儿并不爱钱,也不懂得理财,但如果家长经常对孩子保存的“私房钱”做“结算”,甚至占为己有,孩子也会感到自己的隐私没有受到大人的尊重和保护。

加拿大人普遍认为,尊重和保护幼儿的“隐私”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尊重和保护他们的自尊心。日常生活中,大人在孩子面前的一言一行都须经过大脑“过滤”,切莫在信口开河中无意间就“揭”了孩子的“隐私”,使得孩子自尊大失,从而对他的心理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尊重幼儿的权利

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成员,幼儿享有与成人平等的权利。但是,幼儿又是人类社会中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身心柔弱,缺乏独立生活、独立行使自己权利和保护自己的能力,需要成人对他们的生命与基本权利给予保护与尊重。

1.尊重幼儿的学习主动权

留美博士黄全愈曾说过幼儿应该有六种权利:发问的权利和了解的权利;说‘不’的权利;不同于他人的权利;保留不同观点的权利;保有个人秘密的权利;发展自己个性和兴趣的权利。在教学活动中,我们应该保护幼儿的这些权利,尤其是幼儿学习的主动权。

高质量的活动要求“教”的氛围是民主、宽松的;教师态度是亲切、平等的;“教”的方法多启发、少命令,多鼓励、少压制,多诱导、少强迫;幼儿不在受控、被迫的感觉中,而在受到尊重、安全轻松的状态下学习;教师是幼儿学习的支持者、合作者、指导者,而非站在幼儿对立面的主宰者、强制者、命令者。需特别引起注意的是,如果教师对来自幼儿的影响不能很好地控制的话,就可能引发教师无意识地产生一些不正确的态度或行为,从而给幼儿造成不良影响,使相互作用偏离正确的方向。

因此,每个幼教工作者,都应深入落实两个《纲要》精神,积极探索最佳教育手段,密切关注幼儿日常言行,尊重幼儿学习主动权,开展互动式教学活动,让我们的孩子长大以后,能昂首傲视于国际社会中,成为一个有自信、有能力的成功者。

2.尊重幼儿的游戏选择权

《儿童权利宣言》强调:幼儿应享有游戏与娱乐的充分机会。游戏是一种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的快乐自主的实践活动。幼儿在游戏过程中应该拥有绝对的权利,玩什么、扮演什么角色、怎样进行游戏等,都应由幼儿自行决定,教师只能是给幼儿建议,使得他们的游戏活动更加完善,而不能强加干涉。只有当幼儿在游戏中成为主人,拥有主体地位时,他们才能真正体验到快乐。若是剥夺了幼儿在游戏中的主体地位,让幼儿按照教师设计的游戏思路进行,就会极大地挫伤幼儿游戏的主动性,他们将成为一个模仿者,无法体验到游戏的乐趣。因此,幼儿应该成为游戏的主体,不再被动地接受教师的指挥,而是对活动有选择权和决定权。

在教育活动中,教师从幼儿的兴趣出发,以快乐和满足为目的,让她们自主选择、自主开展,在这一过程中,幼儿的兴趣得到了满足,天性自由表露,积极性、主动性得到了充分发挥。与传统的游戏教学方法相比,自选游戏给了幼儿最大的空间和自由度。

总而言之,玩是孩子的天性,游戏是幼儿的生活方式,我们要正确认识游戏与幼儿之间的关系,真正把权利“下放”给幼儿,只有这样,游戏的价值才会真正体现出来,幼儿才会真正得到快乐和满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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