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专利权与商标权又合称工业产权。
区分知识产权的对象和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基于对知识产权的对象的控制、利用和支配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关系或称社会关系(刘春田);法理学上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经济政治文化财富、物、智力成果、行为结果(孙国华)。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作品一经产生,即产生著作权,无需登记发表。《伯尼尔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的条件应具备:1是思想或者感情的表现。2具有独创性或者原创性。3表现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思想本身、临摹等技艺性智力成果、节目表等机械性智力成果均不算。 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通常,著作财产权转移应当推定作者已行使发表权(展览权)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不署名也是权利的形式方式。修改权和物权对抗的情形。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
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复制和发行通常是联系在一起的,即出版。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其他申请人以及上述主体的合法继受人依法享有的对某项发明创造的独占使用权。
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商标是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人在其生产、加工、制造或销售的商品上或所提供的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可视性标志。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简称,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见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专利权与商标权又合称工业产权。
区分知识产权的对象和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基于对知识产权的对象的控制、利用和支配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关系或称社会关系(刘春田);法理学上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经济政治文化财富、物、智力成果、行为结果(孙国华)。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作品一经产生,即产生著作权,无需登记发表。《伯尼尔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的条件应具备:1是思想或者感情的表现。2具有独创性或者原创性。3表现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思想本身、临摹等技艺性智力成果、节目表等机械性智力成果均不算。 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通常,著作财产权转移应当推定作者已行使发表权(展览权)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不署名也是权利的形式方式。修改权和物权对抗的情形。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
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复制和发行通常是联系在一起的,即出版。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其他申请人以及上述主体的合法继受人依法享有的对某项发明创造的独占使用权。
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商标是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人在其生产、加工、制造或销售的商品上或所提供的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可视性标志。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简称,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