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办理了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其案情如下:云南某县一农场将其梅花鹿的幼苗提供给该县某农村村民饲养农场按期向饲养农户按照一定价格收回鹿茸,其价格根据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订,合同没有约定饲养期限。在农户饲养2年后农场不愿按其原来约定于是农户就将其诉至法院并要求按照当地当时价格收回梅花鹿。庭审焦点之一为:此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笔者在庭审中指出:该合同应认定为承揽合同。
1、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即合同乙方提供梅花鹿幼苗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的规定。而在买卖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即完成交付业务,不存在提供材料的问题。
2、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提供梅花鹿幼苗并未收取价金这不符合买卖合同支付价金的规定。
3、本案中被告在饲养过程中对原告的饲养方法做出指导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的规定。而我国《合同法》在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中并未类似的规定。
4、本案中原告在饲养过程中产生的孳息鹿茸仍由被告收回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的规定相悖,但是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的规定。
综上所述,该合同应认定为承揽合同而非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该合同符合承揽合同。
最近,笔者办理了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其案情如下:云南某县一农场将其梅花鹿的幼苗提供给该县某农村村民饲养农场按期向饲养农户按照一定价格收回鹿茸,其价格根据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订,合同没有约定饲养期限。在农户饲养2年后农场不愿按其原来约定于是农户就将其诉至法院并要求按照当地当时价格收回梅花鹿。庭审焦点之一为:此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笔者在庭审中指出:该合同应认定为承揽合同。
1、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即合同乙方提供梅花鹿幼苗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的规定。而在买卖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即完成交付业务,不存在提供材料的问题。
2、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提供梅花鹿幼苗并未收取价金这不符合买卖合同支付价金的规定。
3、本案中被告在饲养过程中对原告的饲养方法做出指导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的规定。而我国《合同法》在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中并未类似的规定。
4、本案中原告在饲养过程中产生的孳息鹿茸仍由被告收回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的规定相悖,但是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的规定。
综上所述,该合同应认定为承揽合同而非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该合同符合承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