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水电四局第七分局四川曲堆水电站土建工程

(合同编号: HNGS-(2013)-第002号)

水电四局第七分局曲堆水电站工程项目部编制

二0一三年五月

批准:

审核:

编制: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项目部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不断夯实安全基础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项目部各项施工任务的顺利进行,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结合黄登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第三条 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谁施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其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全面负责。

安全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为保证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快速、高效地运行,项目部建立以项目部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设专职副经理分管安全工作,同时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安全管理办公室是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下设办公室,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第六条 项目部安全管理办公室是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安全生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的安全管理业务工作,行使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职能。

第七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安全岗位责任制,保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实行考核奖罚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考核与奖罚办法。

第九条 加强协作队伍和外用工的管理,全面落实“五统一”(统一用工、统一培训、统一劳保、统一食宿、统一支付)管理和机械设备的“三统一”(统一调度、统一停放、统一维修)、“一强制”(强制保养)管理。

第十条 对施工作业区实行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巡查等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每月召开安全月例会,每周召开安全周例会。

第十二条 加强全员安全意识的培养,积极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第十三条 实行“班组安全六项循环制度”(班前会、预知危险活动、作业前的安全检查、班中安全检查、班后现场清理整顿、交接班安全确认)和作业前召开班前会制度。

第十四条 实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明施工日检查”制度和“安全员日巡视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 认真开展预知危险活动和各类安全活动,提高安全预防意识。 第十六条 高危作业实行作业程序指导书制度,施工中严格按照作业程序指导书规范操作。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实行持证操作制度,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进行特种作业。

第十八条 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严格执行“三级”入场教育制度,按计划定期举办技能培训教育。

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及安全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部安全办是安全环保培训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环保知识培训教育,督促考核安全环保培训教育计划的实施和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部所属各办公室、各外协队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及本队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共同配合完成安全培训计划,并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其它各类安全教育,保证安全培训教育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新进场人员(转岗)必须进行入场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学习制度

一、安全办每月组织一次专职安全员、专职工区副主任和协作队主管的安全学习。学习国家形势、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安全知识等。

二、安全办每月下发一份学习资料,指导各厂队及外协单位进行安全学习。

三、各厂队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所属单位的安全学习,各级单位组织学习时将学习内容、时间报上一级,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安全会议制度

一、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由项目部分管领导主持,总结本月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布置下月安全生产的任务和工作重点。

二、项目部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周会,对上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通报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对下周安全工作进行布置。

三、各厂队在每周的项目部生产例会上,由安全办主任对上周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周安全工作进行布置。

四、各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月例会,对本项目部安全生产进行总结,对下月安全工作进行布置。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安全检查的目的在于发现施工生产中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从而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每周(月)分别进行1次综合安全例行大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专业性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项目部专职安全员随时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下发整改通知,限期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反馈。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下属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巡查工作。主要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安全设施、标志是否齐全,是否正确使用和佩带安全防护用品,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排除外来不安全因素的干扰。

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查思想、查制度、查安全体系、查纪律、查措施、查教育、查不安全因素与事故隐患。

一、查思想:重点检查各级领导及职工的安全意识,对安全生产的认识、行为上的体现、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渗透到实际工作中。

二、查制度:重点检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责任到人、落实到人。

三、查安全体系:重点检查是否有完整的安全生产体系、各级人员是否真正按照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尽职尽责。

四、查纪律:重点查每个员工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和安全管理各项要求的执行情况以及劳动纪律的遵守情况。

五、查措施: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是否编制了安全技术措施,并有审批手续;对于专项的工程项目,如:高排架搭拆、施工用风水电线路、爆破设计、起重吊装作业、物料提升机或其他垂直运输设备等是否编制了专项施工安全措施设计和作业指导书。

六、查教育:检查对员工是否进行项目部一级、班组一级安全教育,是否开展班前会教育、转岗教育、复工教育;是否进行事故教育;是否进行安全活动教育等。

七、查不安全因素与事故隐患:重点检查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劳动条件、生产和设备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安全用电、高空作业、施工现场的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安全装置以及防火设施是否齐全。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针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本着定整改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期限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并与考核和奖罚制度挂钩,以确保及时有效地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基本措施与要求

第二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水利水电建筑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 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结合施工特点不断补充完善。

第三十条 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第三十一条 加强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劳保着装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佩戴上岗证。

第三十二条 强化安全监察力度,对安全文明施工实行全天候监控,坚决纠正各种违章、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的规定落实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设施,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加强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严格资质审查制度,凡经业主批准办理市场准入证的队伍,必须严格执行“五统一”的管理制度,个工区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使用原则,严禁“只用不管”或以包代管。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队伍建设,经常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搞好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并及时传达上级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并落实到班组作业人员。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取证后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由总工程师审批,施工单位严格按审批方案实施,安全办按审批方案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合理安排施工生产,上下交叉作业时,必须实行“要面制”必须坚持“谁施工、谁警戒”的施工原则。

第三十九条 正确解决施工进度与安全文明施工的辩证关系,当两者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安排生产。

第四十条 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施工单位”活动,搞好文明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凑合施工施工等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

事故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机械设备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食物中毒、职业病、中暑等。

第四十二条 安全管理办公室为各类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发生各类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必须严格按生产性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及处理,执行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第四十四条 一般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由项目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一般性以上事故按权限由上级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事故处理严格坚持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按规定时限及时结案、存档。

第四十六条 事故报告的基本原则:

一、各单位发生各类事故(含未遂事故)必须立即口头或电话等方式报告安全管理办公室和事故归口管理部门;

二、一般性事故8小时内应向安全管理办公室和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三、人员伤害事故或重大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向安全管理办公室和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四、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人员伤害情况、伤害部位、受伤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受教育情况、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等;

五、安全管理办公室和事故归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程序上报相关领导和上级。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项目部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中国水电四局第七分局四川曲堆水电站土建工程

(合同编号: HNGS-(2013)-第002号)

水电四局第七分局曲堆水电站工程项目部编制

二0一三年五月

批准:

审核:

编制: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项目部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不断夯实安全基础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项目部各项施工任务的顺利进行,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结合黄登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第三条 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谁施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其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全面负责。

安全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为保证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快速、高效地运行,项目部建立以项目部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设专职副经理分管安全工作,同时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安全管理办公室是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下设办公室,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第六条 项目部安全管理办公室是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安全生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的安全管理业务工作,行使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职能。

第七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安全岗位责任制,保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实行考核奖罚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考核与奖罚办法。

第九条 加强协作队伍和外用工的管理,全面落实“五统一”(统一用工、统一培训、统一劳保、统一食宿、统一支付)管理和机械设备的“三统一”(统一调度、统一停放、统一维修)、“一强制”(强制保养)管理。

第十条 对施工作业区实行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巡查等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每月召开安全月例会,每周召开安全周例会。

第十二条 加强全员安全意识的培养,积极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第十三条 实行“班组安全六项循环制度”(班前会、预知危险活动、作业前的安全检查、班中安全检查、班后现场清理整顿、交接班安全确认)和作业前召开班前会制度。

第十四条 实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明施工日检查”制度和“安全员日巡视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 认真开展预知危险活动和各类安全活动,提高安全预防意识。 第十六条 高危作业实行作业程序指导书制度,施工中严格按照作业程序指导书规范操作。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实行持证操作制度,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进行特种作业。

第十八条 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严格执行“三级”入场教育制度,按计划定期举办技能培训教育。

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及安全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部安全办是安全环保培训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环保知识培训教育,督促考核安全环保培训教育计划的实施和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部所属各办公室、各外协队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及本队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共同配合完成安全培训计划,并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其它各类安全教育,保证安全培训教育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新进场人员(转岗)必须进行入场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学习制度

一、安全办每月组织一次专职安全员、专职工区副主任和协作队主管的安全学习。学习国家形势、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安全知识等。

二、安全办每月下发一份学习资料,指导各厂队及外协单位进行安全学习。

三、各厂队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所属单位的安全学习,各级单位组织学习时将学习内容、时间报上一级,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安全会议制度

一、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由项目部分管领导主持,总结本月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布置下月安全生产的任务和工作重点。

二、项目部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周会,对上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通报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对下周安全工作进行布置。

三、各厂队在每周的项目部生产例会上,由安全办主任对上周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周安全工作进行布置。

四、各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月例会,对本项目部安全生产进行总结,对下月安全工作进行布置。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安全检查的目的在于发现施工生产中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从而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每周(月)分别进行1次综合安全例行大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专业性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项目部专职安全员随时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下发整改通知,限期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反馈。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下属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巡查工作。主要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安全设施、标志是否齐全,是否正确使用和佩带安全防护用品,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排除外来不安全因素的干扰。

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查思想、查制度、查安全体系、查纪律、查措施、查教育、查不安全因素与事故隐患。

一、查思想:重点检查各级领导及职工的安全意识,对安全生产的认识、行为上的体现、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渗透到实际工作中。

二、查制度:重点检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责任到人、落实到人。

三、查安全体系:重点检查是否有完整的安全生产体系、各级人员是否真正按照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尽职尽责。

四、查纪律:重点查每个员工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和安全管理各项要求的执行情况以及劳动纪律的遵守情况。

五、查措施: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是否编制了安全技术措施,并有审批手续;对于专项的工程项目,如:高排架搭拆、施工用风水电线路、爆破设计、起重吊装作业、物料提升机或其他垂直运输设备等是否编制了专项施工安全措施设计和作业指导书。

六、查教育:检查对员工是否进行项目部一级、班组一级安全教育,是否开展班前会教育、转岗教育、复工教育;是否进行事故教育;是否进行安全活动教育等。

七、查不安全因素与事故隐患:重点检查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劳动条件、生产和设备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安全用电、高空作业、施工现场的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安全装置以及防火设施是否齐全。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针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本着定整改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期限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并与考核和奖罚制度挂钩,以确保及时有效地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基本措施与要求

第二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水利水电建筑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 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结合施工特点不断补充完善。

第三十条 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第三十一条 加强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劳保着装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佩戴上岗证。

第三十二条 强化安全监察力度,对安全文明施工实行全天候监控,坚决纠正各种违章、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的规定落实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设施,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加强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严格资质审查制度,凡经业主批准办理市场准入证的队伍,必须严格执行“五统一”的管理制度,个工区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使用原则,严禁“只用不管”或以包代管。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队伍建设,经常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搞好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并及时传达上级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并落实到班组作业人员。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取证后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由总工程师审批,施工单位严格按审批方案实施,安全办按审批方案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合理安排施工生产,上下交叉作业时,必须实行“要面制”必须坚持“谁施工、谁警戒”的施工原则。

第三十九条 正确解决施工进度与安全文明施工的辩证关系,当两者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安排生产。

第四十条 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施工单位”活动,搞好文明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凑合施工施工等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

事故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机械设备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食物中毒、职业病、中暑等。

第四十二条 安全管理办公室为各类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发生各类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必须严格按生产性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及处理,执行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第四十四条 一般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由项目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一般性以上事故按权限由上级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事故处理严格坚持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按规定时限及时结案、存档。

第四十六条 事故报告的基本原则:

一、各单位发生各类事故(含未遂事故)必须立即口头或电话等方式报告安全管理办公室和事故归口管理部门;

二、一般性事故8小时内应向安全管理办公室和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三、人员伤害事故或重大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向安全管理办公室和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四、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人员伤害情况、伤害部位、受伤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受教育情况、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等;

五、安全管理办公室和事故归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程序上报相关领导和上级。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项目部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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