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机制

isTORY

史鉴档案揭秘

»在古代的诉讼审判活动中,司法机关经常会遇到一些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国家法律条文没有涉及的疑难案件,

对于这种情况,古代司法机关是如何裁判的?其解决的途径是什么?

我国古代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机制

在人类历史上,任何社会的没有任何科学性和合理性可言。但古

成文法律都不能穷尽所有老的神明裁判方法能在世界上许多国

的事务,即使是再完备的法律体系,家进入文明社会之初长期施行,自然

其在刑事、民事诉讼领域,都会有立有其存在的依据,它对提供虚假证据

法上的疏漏,会出现国家法律条文难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在心理上给予一定

以涉及的问题。的威慑,在人类文明早期的司法实践

领域广为流行,几乎成为世界各民族

靠神明 审判等形式来裁决法律起源初期的一种共性。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伴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以及

中国古代的法律起源很早,在距今证据调查方法学的不断发展,神明裁

三四千年以前就出现了法律的萌芽,判制度最终被世界各国所抛弃。在人

有了法律,也就产生了诉讼审判制度。类文明较为发达的古代东西方各国,

我国上古时期的审判模式,除了依靠人都曾出现过神明裁判制度。

证、物证以及当事人的誓言判决外,还

经常借助天罚、神判等形式裁决。逐级上报的奏谳制度

神明裁判制度是古代证据学和法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

医鉴定学不发达的产物,是基于人们流,其影响不仅仅止于道德生活,儒

对于神灵的崇拜和对自然界现象的无家伦理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亦极为

知认识以及对死亡的恐惧而产生的,深远。我国刑事法律独特的伦理精神

64一经形成,便绵延千年,影响遍及整个东亚,铸成中华法系的脊梁。由于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在封建极权的统治下,人们恪守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是统治者统治人民的工具而已,难以形成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的观念。汉代的司法制度基本上继承秦代制度,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廷尉,地方由郡县长官兼任司法官吏,具有一定的司法职权;东汉末年,刺史也掌握了地方的司法权。审判的程序,仍然是自诉和公诉相结合;审判主要依靠口供,也常常使用刑讯;一审不服,允许上诉,称为乞鞫,判决后宣读审判书,称为读鞫。汉代还有一种有特色的司法制度——奏谳制度。这种疑案逐级上报讨论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甚至可以交皇帝裁决的司法制度,在实践中对防止司法腐败、澄清吏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汉书•刑法志》载:汉高祖为了解决“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的问题,于高祖七年提出了“奏谳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汉代在继承前代申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解决吏民不服判决而进行申诉和上诉的乞鞫制度:犯人不服判决,可以进行申诉和上诉。这一制度给予吏民申诉鸣冤的机会,而且规定原审机关不参加案件的复审,这对于防止司法官吏在司法实践中徇私枉法起到了监督和约束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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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鉴档案揭秘

»在古代的诉讼审判活动中,司法机关经常会遇到一些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国家法律条文没有涉及的疑难案件,

对于这种情况,古代司法机关是如何裁判的?其解决的途径是什么?

我国古代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机制

在人类历史上,任何社会的没有任何科学性和合理性可言。但古

成文法律都不能穷尽所有老的神明裁判方法能在世界上许多国

的事务,即使是再完备的法律体系,家进入文明社会之初长期施行,自然

其在刑事、民事诉讼领域,都会有立有其存在的依据,它对提供虚假证据

法上的疏漏,会出现国家法律条文难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在心理上给予一定

以涉及的问题。的威慑,在人类文明早期的司法实践

领域广为流行,几乎成为世界各民族

靠神明 审判等形式来裁决法律起源初期的一种共性。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伴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以及

中国古代的法律起源很早,在距今证据调查方法学的不断发展,神明裁

三四千年以前就出现了法律的萌芽,判制度最终被世界各国所抛弃。在人

有了法律,也就产生了诉讼审判制度。类文明较为发达的古代东西方各国,

我国上古时期的审判模式,除了依靠人都曾出现过神明裁判制度。

证、物证以及当事人的誓言判决外,还

经常借助天罚、神判等形式裁决。逐级上报的奏谳制度

神明裁判制度是古代证据学和法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

医鉴定学不发达的产物,是基于人们流,其影响不仅仅止于道德生活,儒

对于神灵的崇拜和对自然界现象的无家伦理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亦极为

知认识以及对死亡的恐惧而产生的,深远。我国刑事法律独特的伦理精神

64一经形成,便绵延千年,影响遍及整个东亚,铸成中华法系的脊梁。由于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在封建极权的统治下,人们恪守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是统治者统治人民的工具而已,难以形成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的观念。汉代的司法制度基本上继承秦代制度,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廷尉,地方由郡县长官兼任司法官吏,具有一定的司法职权;东汉末年,刺史也掌握了地方的司法权。审判的程序,仍然是自诉和公诉相结合;审判主要依靠口供,也常常使用刑讯;一审不服,允许上诉,称为乞鞫,判决后宣读审判书,称为读鞫。汉代还有一种有特色的司法制度——奏谳制度。这种疑案逐级上报讨论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甚至可以交皇帝裁决的司法制度,在实践中对防止司法腐败、澄清吏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汉书•刑法志》载:汉高祖为了解决“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的问题,于高祖七年提出了“奏谳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汉代在继承前代申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解决吏民不服判决而进行申诉和上诉的乞鞫制度:犯人不服判决,可以进行申诉和上诉。这一制度给予吏民申诉鸣冤的机会,而且规定原审机关不参加案件的复审,这对于防止司法官吏在司法实践中徇私枉法起到了监督和约束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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