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协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理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在批准设立机关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下,正确处理协会日常开展工作的资金供给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关系,正确处理协会集体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关系。
三、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1、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资金,保障协会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2、每月编制财务报表,及时正确地反映协会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3、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对协会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4、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5、依法使用和管理会费。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四、协会实行由民政局和主管局监督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五、财务活动在协会会长和秘书长领导下,配备专业财会人员进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整或离职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六、协会执行财务部颁发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
七、根据协会的业务经营范围,协会的收入项目为:
1、会员单位的会费收入。
2、协会为食品生产协会提供的咨询服务收入。
3、协会为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的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八、根据上述收入项目确定的相应支出范围为:
1、会费收入主要用于支出会员单位和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所使用的各项费用及管理费用。
2、咨询服务收入主要用于支付提供咨询服务人员的劳务费等成本费用及税金。
3、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委托服务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及税金。
第四章 资产管理
九、流动资产管理。
1、严格遵守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保障现金安全。
2、由财会人员统一开设和集中管理银行账户。
3、费用使用报销时,应填写支出报销单,由使用者签名后,经财务审核,再由相应领导审批。
4、因公使用银行转账支票和费用报销的领导审批权限如下:
(1)日常经费单笔1万元以内(不含1万元),由秘书长审批。
(2)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由主管局分管
局长审批。
(3)5万元及以上由主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十、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1、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为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办公用品为低值易耗品。
2、购置固定资产应经领导审批,审批权限同上。
3、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后,应填写“入库单”,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4、除电脑由使用者个人保管外,其他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者应在固定资产台账上签名,以承担保管责任。
5、固定资产每年清查一次。
6、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处置应经领导审批,审批权限同上。
7、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由办公室负责发放并作登记。
第五章 票据管理
十一、协会使用的票据有:
1、由民政局核发的上海市社会团体专用收据。
2、由财政局核发的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由税务局核发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应严格按规定分别正确使用这些票据。
十二、对票据的领用、使用和缴销情况应作详细登记和完整记录。 十三、不设转借、代开、销毁各类票据。
第六章 财务监督
十四、协会接受民政局、主管局和税务局分别实施的年度检查、审计监督和税务监督,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十五、协会设立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记账人员、审批人员、经办人员和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清晰,相互分离和先后制约,保证重大投资,资产处理和经济业务的决策和执行相互监督制约。
十六、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
十七、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表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协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理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在批准设立机关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下,正确处理协会日常开展工作的资金供给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关系,正确处理协会集体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关系。
三、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1、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资金,保障协会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2、每月编制财务报表,及时正确地反映协会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3、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对协会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4、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5、依法使用和管理会费。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四、协会实行由民政局和主管局监督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五、财务活动在协会会长和秘书长领导下,配备专业财会人员进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整或离职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六、协会执行财务部颁发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
七、根据协会的业务经营范围,协会的收入项目为:
1、会员单位的会费收入。
2、协会为食品生产协会提供的咨询服务收入。
3、协会为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的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八、根据上述收入项目确定的相应支出范围为:
1、会费收入主要用于支出会员单位和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所使用的各项费用及管理费用。
2、咨询服务收入主要用于支付提供咨询服务人员的劳务费等成本费用及税金。
3、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委托服务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及税金。
第四章 资产管理
九、流动资产管理。
1、严格遵守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保障现金安全。
2、由财会人员统一开设和集中管理银行账户。
3、费用使用报销时,应填写支出报销单,由使用者签名后,经财务审核,再由相应领导审批。
4、因公使用银行转账支票和费用报销的领导审批权限如下:
(1)日常经费单笔1万元以内(不含1万元),由秘书长审批。
(2)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由主管局分管
局长审批。
(3)5万元及以上由主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十、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1、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为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办公用品为低值易耗品。
2、购置固定资产应经领导审批,审批权限同上。
3、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后,应填写“入库单”,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4、除电脑由使用者个人保管外,其他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者应在固定资产台账上签名,以承担保管责任。
5、固定资产每年清查一次。
6、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处置应经领导审批,审批权限同上。
7、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由办公室负责发放并作登记。
第五章 票据管理
十一、协会使用的票据有:
1、由民政局核发的上海市社会团体专用收据。
2、由财政局核发的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由税务局核发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应严格按规定分别正确使用这些票据。
十二、对票据的领用、使用和缴销情况应作详细登记和完整记录。 十三、不设转借、代开、销毁各类票据。
第六章 财务监督
十四、协会接受民政局、主管局和税务局分别实施的年度检查、审计监督和税务监督,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十五、协会设立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记账人员、审批人员、经办人员和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清晰,相互分离和先后制约,保证重大投资,资产处理和经济业务的决策和执行相互监督制约。
十六、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
十七、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表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