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笔录:
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区分局
现场勘验笔
勘验时间2006年3月5日15时50分 至 2006年3月5日16时40分 勘验地点:宿黄线支路南侧路口与宿黄线干路交叉路口
勘验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职称):
李某,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队长
黄某,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队员
勘验过程及结果:
(1)交通事故现场总体情况:一人颅骨破裂尚有微弱气息,事故现场有电动自行车一辆,苏NCX468号二轮摩托车一辆,苏NO2163号公交一辆,苏NCX468号二轮摩托车车灯撞毁,反光镜破裂,车头严重毁损,电动自行车车身扭曲变形,公交车车灯破裂,车头有较严重撞击痕迹;路面状况良好,事故原始现场保存完好,并无变动;
(2)道路状况:宿黄县干道,东西走向,二级道路,道路总宽度20米,车行道共15米,左右两边路肩总宽5米,道路坡度为2.5度,事发现场离道路急拐弯处5.8米远,现场并无影响视线的障碍物,安全视距为500米;事发现场转弯处提示明显,有凸面镜一面,可以明显看到拐弯处的交通状况,车行道中间无隔离设施;水泥路面,无沉积雨水,路面干净,附着系数为0.8;
(3)物体、痕迹及相互间的关系数据:事故现场共三辆车,电动车位于交叉路口东南面拐角处道路路肩,车头朝向东北,摩托车位于交叉口东北部靠近道路中间,车头与公交车车头相撞接触,摩托车头毁损严重,被害人血迹位于公交车和摩托车中间道路中间部位;公交车刹车车痕为5米,摩托车刹车车痕为3米,摩托车刹车痕迹为西南东北走向,正对着公交车;
(4)车辆状况及外观检验:交通事故涉及车辆有公交车一辆,车牌号为苏NO2163,车身颜色为银白色,驾驶照登记时间为2004年3月23日,车辆出厂时间为2004年1月25日,事发当时并无超载现象,轮胎为车牌号为苏NCX468的摩托车一辆,驾照登记时间为2005年8月3日,车辆出厂时间为2003年12月8日,车身颜色为大红色,事发当时只载有一人,电动自行车一辆,车辆出厂时间为2005年12月12日,车身为橘黄色,事发当时只有张成林一人;
(5)现场提取的物证有:摩托车灯,反光镜,公交车身血迹,现场照片15张,实况录像2分钟。
现场勘验人员: 李某 黄某
记录人:陈成
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
勘验笔录:
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区分局
现场勘验笔
勘验时间2006年3月5日15时50分 至 2006年3月5日16时40分 勘验地点:宿黄线支路南侧路口与宿黄线干路交叉路口
勘验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职称):
李某,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队长
黄某,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队员
勘验过程及结果:
(1)交通事故现场总体情况:一人颅骨破裂尚有微弱气息,事故现场有电动自行车一辆,苏NCX468号二轮摩托车一辆,苏NO2163号公交一辆,苏NCX468号二轮摩托车车灯撞毁,反光镜破裂,车头严重毁损,电动自行车车身扭曲变形,公交车车灯破裂,车头有较严重撞击痕迹;路面状况良好,事故原始现场保存完好,并无变动;
(2)道路状况:宿黄县干道,东西走向,二级道路,道路总宽度20米,车行道共15米,左右两边路肩总宽5米,道路坡度为2.5度,事发现场离道路急拐弯处5.8米远,现场并无影响视线的障碍物,安全视距为500米;事发现场转弯处提示明显,有凸面镜一面,可以明显看到拐弯处的交通状况,车行道中间无隔离设施;水泥路面,无沉积雨水,路面干净,附着系数为0.8;
(3)物体、痕迹及相互间的关系数据:事故现场共三辆车,电动车位于交叉路口东南面拐角处道路路肩,车头朝向东北,摩托车位于交叉口东北部靠近道路中间,车头与公交车车头相撞接触,摩托车头毁损严重,被害人血迹位于公交车和摩托车中间道路中间部位;公交车刹车车痕为5米,摩托车刹车车痕为3米,摩托车刹车痕迹为西南东北走向,正对着公交车;
(4)车辆状况及外观检验:交通事故涉及车辆有公交车一辆,车牌号为苏NO2163,车身颜色为银白色,驾驶照登记时间为2004年3月23日,车辆出厂时间为2004年1月25日,事发当时并无超载现象,轮胎为车牌号为苏NCX468的摩托车一辆,驾照登记时间为2005年8月3日,车辆出厂时间为2003年12月8日,车身颜色为大红色,事发当时只载有一人,电动自行车一辆,车辆出厂时间为2005年12月12日,车身为橘黄色,事发当时只有张成林一人;
(5)现场提取的物证有:摩托车灯,反光镜,公交车身血迹,现场照片15张,实况录像2分钟。
现场勘验人员: 李某 黄某
记录人:陈成
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