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容积率计算规定

东莞容积率计算规定

回复: 感谢您对我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关注。以下是答复内容:

一、执行国家2006年7月1日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如下:

1、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屋顶层设楼梯间、电梯机房、消防水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4且最大不超过200m2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2、人工堆土形成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堆土坡度应小于或等于35°。不符合此规定的部分按局部外露的半地下室计算容积率。

3、局外露的半地下室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核算:按半地下室各个面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的算术平均值与高度的比值为计算计容面积,如下式:

H=(h1+h2+h3+h4)/n(m)

其中:H-计算基准面高度(地下室顶部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即从计算基准面至地下室顶板结构面的距离。

h1、h2……—。半地下室每个面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

n —半地下室折转边数。

计算基准面高度不大于1.2m 的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基准面高度大于1.2m 小于或等于2.0m 的投影面积按50%计入容积率;计算基准面高度大于2.0m 的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4、首层架空部分用作公众开放空间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公众开放空间的条件

本规定所指的公众开放空间特指沿道路设置的建筑首层架空部分,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架空层高度不小于2.5m ;

(2)架空层面积不小于200m2;

(3)架空层标高与基地地坪或道路的高差在±0.9m以内(含0.9m );

(4)架空层除柱、剪力墙等必要的结构构件外,不设围合、视线通透;

(5)架空层功能只用作公共休闲、交通(不含停车场)、绿化;

(6)峻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7)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5、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可按商业建筑的指标执行。

6、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关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更正、补充的通知

各镇(街)规划所、有关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可操作性,推进规范化、法治化管理,我局对有关条文作出了更正和补充,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具体通知如下:

一、更正、补充

1、在本《技术规定》第十章 “其它特殊补充规定”一章内补充:

第六十七条 居住建筑每户的阳台面积之和(含入户花园、户内花园等)超过户内建筑面积20%的部分,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六十八条 建筑平面的挖空部分,存在搭建使用的可能性的,视为阳台或房间,应按相应规定计入容积率。

第六十九条 办公楼、酒店(含公寓式酒店、产权式酒店)、公寓(含酒店式公寓)等,具备单元式住宅功能的,应按照住宅类别进行相应的技术指标核算。

2、第76页第2点“建筑容积率计算”中,第(1)点改为“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容积率计算,其计算基准面应以建筑基地周边的城市市政道路标高或基地原始地坪标高为准。

第(2)点改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屋顶层设楼梯间、电梯机房、消防水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8且最大不超过200m2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3)点计算基准面高度的计算公式改为:“H=h1×k1+h2×k2+h3×k3+……+ hn×kn (m)。

其中:k1、k2、……kn—指高度加权系数,计算公式为:

kn = Ln n

L1+L2+……+Ln

L1、L2、……Ln—指半地下室每个面的边长。

同时,第78页第4点“局部外露的半地下室建筑密度计算”的计算公式亦按上述条款更正。

二、勘误:

1、第23页表2.2中序号第25项商住综合楼对应C1C2的“√”改为“×”。

2、第45页第二十九条第二段最后一行“但须符合第二十八条的日照条件”改为“但须符合国家规范关于居住建筑日照要求”。

3、第50页倒数第三行“应保证用地内及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改为“应保证用地内与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

4、第51页第三十六条(三)最后一行“且其最小值不能小于为5米”改为“且其最小值不能小于5米”。

5、第72页第六十六条“出挑深度不大于600mm 以及高度不小于2200mm 的飘窗面积不计建筑面积,”改为“出挑深度不大于600mm 以及高度不大于2200mm 的飘窗面积不计建筑面积”。

6、第85页正数第七行“见图七(平面图)”改为“见图十(平面图)”。

东莞容积率计算规定

回复: 感谢您对我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关注。以下是答复内容:

一、执行国家2006年7月1日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如下:

1、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屋顶层设楼梯间、电梯机房、消防水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4且最大不超过200m2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2、人工堆土形成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堆土坡度应小于或等于35°。不符合此规定的部分按局部外露的半地下室计算容积率。

3、局外露的半地下室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核算:按半地下室各个面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的算术平均值与高度的比值为计算计容面积,如下式:

H=(h1+h2+h3+h4)/n(m)

其中:H-计算基准面高度(地下室顶部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即从计算基准面至地下室顶板结构面的距离。

h1、h2……—。半地下室每个面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

n —半地下室折转边数。

计算基准面高度不大于1.2m 的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基准面高度大于1.2m 小于或等于2.0m 的投影面积按50%计入容积率;计算基准面高度大于2.0m 的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4、首层架空部分用作公众开放空间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公众开放空间的条件

本规定所指的公众开放空间特指沿道路设置的建筑首层架空部分,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架空层高度不小于2.5m ;

(2)架空层面积不小于200m2;

(3)架空层标高与基地地坪或道路的高差在±0.9m以内(含0.9m );

(4)架空层除柱、剪力墙等必要的结构构件外,不设围合、视线通透;

(5)架空层功能只用作公共休闲、交通(不含停车场)、绿化;

(6)峻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7)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5、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可按商业建筑的指标执行。

6、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关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更正、补充的通知

各镇(街)规划所、有关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可操作性,推进规范化、法治化管理,我局对有关条文作出了更正和补充,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具体通知如下:

一、更正、补充

1、在本《技术规定》第十章 “其它特殊补充规定”一章内补充:

第六十七条 居住建筑每户的阳台面积之和(含入户花园、户内花园等)超过户内建筑面积20%的部分,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六十八条 建筑平面的挖空部分,存在搭建使用的可能性的,视为阳台或房间,应按相应规定计入容积率。

第六十九条 办公楼、酒店(含公寓式酒店、产权式酒店)、公寓(含酒店式公寓)等,具备单元式住宅功能的,应按照住宅类别进行相应的技术指标核算。

2、第76页第2点“建筑容积率计算”中,第(1)点改为“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容积率计算,其计算基准面应以建筑基地周边的城市市政道路标高或基地原始地坪标高为准。

第(2)点改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屋顶层设楼梯间、电梯机房、消防水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8且最大不超过200m2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3)点计算基准面高度的计算公式改为:“H=h1×k1+h2×k2+h3×k3+……+ hn×kn (m)。

其中:k1、k2、……kn—指高度加权系数,计算公式为:

kn = Ln n

L1+L2+……+Ln

L1、L2、……Ln—指半地下室每个面的边长。

同时,第78页第4点“局部外露的半地下室建筑密度计算”的计算公式亦按上述条款更正。

二、勘误:

1、第23页表2.2中序号第25项商住综合楼对应C1C2的“√”改为“×”。

2、第45页第二十九条第二段最后一行“但须符合第二十八条的日照条件”改为“但须符合国家规范关于居住建筑日照要求”。

3、第50页倒数第三行“应保证用地内及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改为“应保证用地内与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

4、第51页第三十六条(三)最后一行“且其最小值不能小于为5米”改为“且其最小值不能小于5米”。

5、第72页第六十六条“出挑深度不大于600mm 以及高度不小于2200mm 的飘窗面积不计建筑面积,”改为“出挑深度不大于600mm 以及高度不大于2200mm 的飘窗面积不计建筑面积”。

6、第85页正数第七行“见图七(平面图)”改为“见图十(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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