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的法律特征
可转换公司债具有公司债的基本特征,但自身的法律特性明显:
1.主体的限定性。在国外公司法上,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主体一般限于股份公司,有的还有进一步的限定。在我国,《公司法》第38条、第100条规定普通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所有符合条件的公司;但第162条规定,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主体限于上市公司。
2.利益结构的复合性。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债权性证券与权益性证券的双重性质。持有人享有将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即股票的买人期权;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合同往往约定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回售内容,这也属于期权性质的内容;一旦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其与发行公司的法律关系性质随之变化,持有人由债权人成为股东。要之,可转换公司债同时涉及了〒种权利,即债权、股权和期权,涉及债券持有人、发行公司、股东等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是一种具有复杂利益结构的复合型证券(hybrid securities)或称为权益证券(equity securities)。
较强的投机性。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价格较高,但票面利率通常比普通公司债券低,也低于银行贷款利率,且持有人要在一定年限〔少则三五年多则十几年)后才能实现转换。从投资者的角度分析,投资动因着眼于今后的转股套利而不是债券的票面利率。对发行公司而言,发展前景被预期越高,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就可能越低,尤其对那些极具发展潜力、高成长的公司而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在发行公司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或者股票市场价格上涨时,投资者通过换股或者直接出售债券可以获得高额的资本利得,但在公司经营不善、股票的市场价格低落时,投资收益远不及普通公司债。河北律师事务所可见,可转换公司债市场的投机性远高于普通公司债。
1.较高的风险性。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股权融资,增加股权资本,降低公司负债,从而使公司将来获得改善财务结构的机遇,降低财务风险。但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也加大了发行公司的财务风险。衡量可转换公司债发行成功与否的标志之一,就是可转换公司债到期的转股比例,而转股比例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发行公司经营业绩的成长性。发行公司经营业绩越好,转股比例就越高,还本付息的压力就越小,锦上添花;反之,在发行公司经营不良,急需周转资金的时候,转股比例反而很低,发行公司承担到期还本付息的压力反而愈大,无异于雪上加霜。对于发行公司而言,可转换公司债是一把“双刃剑”,高经
2.交易与转换,关涉债券与股票两个证券市场,受到比普通公司债券更严格的法律规制。
可转换公司债的法律特征
可转换公司债具有公司债的基本特征,但自身的法律特性明显:
1.主体的限定性。在国外公司法上,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主体一般限于股份公司,有的还有进一步的限定。在我国,《公司法》第38条、第100条规定普通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所有符合条件的公司;但第162条规定,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主体限于上市公司。
2.利益结构的复合性。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债权性证券与权益性证券的双重性质。持有人享有将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即股票的买人期权;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合同往往约定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回售内容,这也属于期权性质的内容;一旦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其与发行公司的法律关系性质随之变化,持有人由债权人成为股东。要之,可转换公司债同时涉及了〒种权利,即债权、股权和期权,涉及债券持有人、发行公司、股东等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是一种具有复杂利益结构的复合型证券(hybrid securities)或称为权益证券(equity securities)。
较强的投机性。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价格较高,但票面利率通常比普通公司债券低,也低于银行贷款利率,且持有人要在一定年限〔少则三五年多则十几年)后才能实现转换。从投资者的角度分析,投资动因着眼于今后的转股套利而不是债券的票面利率。对发行公司而言,发展前景被预期越高,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就可能越低,尤其对那些极具发展潜力、高成长的公司而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在发行公司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或者股票市场价格上涨时,投资者通过换股或者直接出售债券可以获得高额的资本利得,但在公司经营不善、股票的市场价格低落时,投资收益远不及普通公司债。河北律师事务所可见,可转换公司债市场的投机性远高于普通公司债。
1.较高的风险性。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股权融资,增加股权资本,降低公司负债,从而使公司将来获得改善财务结构的机遇,降低财务风险。但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也加大了发行公司的财务风险。衡量可转换公司债发行成功与否的标志之一,就是可转换公司债到期的转股比例,而转股比例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发行公司经营业绩的成长性。发行公司经营业绩越好,转股比例就越高,还本付息的压力就越小,锦上添花;反之,在发行公司经营不良,急需周转资金的时候,转股比例反而很低,发行公司承担到期还本付息的压力反而愈大,无异于雪上加霜。对于发行公司而言,可转换公司债是一把“双刃剑”,高经
2.交易与转换,关涉债券与股票两个证券市场,受到比普通公司债券更严格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