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 品 购 销 合 同
(合同号: *字2015010601 )
购货单位:**市雨花区海骏饰品店,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金饰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市雨花区海骏饰品店向****金饰珠宝有限公司订购黄金首饰一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三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2015年2月6日。 第四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 产品的价格,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十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定金(计人民币462000.00元),余款在提货前付清。
第五条 付款方式:转账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户 名:**如
开户行:**市农业银行高桥支行 账 号:6228********8623411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0%的违约金; 2、 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的20%的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向乙方所在地人
民法院提出诉讼。
2、 本合同自2015年1月6日起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
同如有未尽事宜或调整,经双方协商后可以书面方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市雨花区海骏饰品店 乙方(盖章):****金饰珠宝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2015年1月6日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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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品 购 销 合 同
(合同号: *字2015010601 )
购货单位:**市雨花区海骏饰品店,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金饰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市雨花区海骏饰品店向****金饰珠宝有限公司订购黄金首饰一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三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2015年2月6日。 第四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 产品的价格,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十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定金(计人民币462000.00元),余款在提货前付清。
第五条 付款方式:转账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户 名:**如
开户行:**市农业银行高桥支行 账 号:6228********8623411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0%的违约金; 2、 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的20%的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向乙方所在地人
民法院提出诉讼。
2、 本合同自2015年1月6日起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
同如有未尽事宜或调整,经双方协商后可以书面方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市雨花区海骏饰品店 乙方(盖章):****金饰珠宝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2015年1月6日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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