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2012〕26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青海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为行政诉讼被告人,其负责人依法出庭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

(一)省政府所属部门、机构;

(二)州(地、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三)乡(镇)政府;

(四)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应诉义务,参加行政诉讼活动。

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依法委托律师共同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应当纳入行政机关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出庭应诉,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派员参与诉讼。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下列行政诉讼案件:

(一)本机关本年度发生的第一起案件;

(二)涉及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的案件;

(三)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的案件;

(四)对本机关行政执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上级行政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案件;

(六)人民法院建议出庭应诉的案件。除前款规定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外,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委托本机关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院发出的行政诉讼出庭应诉通知要求,及时确定出庭应诉人员、组织应诉材料、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拟定答辩状,并准备代理意见,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机关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答辩状;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三)单位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

(五)法律规定或法院依法要求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准时出庭应诉;

(二)自觉维护法庭权威和庭审秩序;

(三)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四)语言文明规范;

(五)尊重庭审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应当依法处理法院等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发现本机关行政执法存在瑕疵的,应当及时分析研究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制作出庭应诉工作报告并附生效的法律文书,于7个工作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案件的当事人、案由、开庭时间、出庭应诉人员;

(二)案件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三)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行政机关应及时对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案件立卷归档。档案材料包括目录、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行政判决书或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司法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出庭应诉工作报告,以及执行结果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同级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的;

(二)不履行举证等法定义务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

(三)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的;

(四)不依法处理司法机关司法建议的;

(五)不整改本机关存在的不依法行政问题,导致因同类问题再次被法院判决败诉的;

(六)其他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承办以本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二)负责本级政府所属部门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备案工作,统计上报行政诉讼应诉情况;

(三)分析研究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结合依法行政要求提出改进建议,并书面报告本级政府。

第十五条 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信息通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前,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上一年度行政诉讼应诉情况。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2012〕26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青海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为行政诉讼被告人,其负责人依法出庭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

(一)省政府所属部门、机构;

(二)州(地、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三)乡(镇)政府;

(四)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应诉义务,参加行政诉讼活动。

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依法委托律师共同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应当纳入行政机关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出庭应诉,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派员参与诉讼。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下列行政诉讼案件:

(一)本机关本年度发生的第一起案件;

(二)涉及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的案件;

(三)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的案件;

(四)对本机关行政执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上级行政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案件;

(六)人民法院建议出庭应诉的案件。除前款规定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外,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委托本机关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院发出的行政诉讼出庭应诉通知要求,及时确定出庭应诉人员、组织应诉材料、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拟定答辩状,并准备代理意见,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机关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答辩状;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三)单位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

(五)法律规定或法院依法要求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准时出庭应诉;

(二)自觉维护法庭权威和庭审秩序;

(三)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四)语言文明规范;

(五)尊重庭审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应当依法处理法院等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发现本机关行政执法存在瑕疵的,应当及时分析研究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制作出庭应诉工作报告并附生效的法律文书,于7个工作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案件的当事人、案由、开庭时间、出庭应诉人员;

(二)案件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三)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行政机关应及时对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案件立卷归档。档案材料包括目录、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行政判决书或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司法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出庭应诉工作报告,以及执行结果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同级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的;

(二)不履行举证等法定义务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

(三)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的;

(四)不依法处理司法机关司法建议的;

(五)不整改本机关存在的不依法行政问题,导致因同类问题再次被法院判决败诉的;

(六)其他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承办以本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二)负责本级政府所属部门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备案工作,统计上报行政诉讼应诉情况;

(三)分析研究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结合依法行政要求提出改进建议,并书面报告本级政府。

第十五条 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信息通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前,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上一年度行政诉讼应诉情况。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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