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公费医疗试行新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
从本学期开始,我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公费医疗,执行“潍坊学院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潍坊学院政字„2011‟60号)。学生在校医院就诊交费时,只结算个人负担医药费40%部分,公费医疗报销60%部分由校医院与财务处结算。
试行新管理办法的几点注意事项:
1、必须用校园卡结算:因为报销药费需通过校园卡身份确认、报销扣费由系统自动完成、报销数额由系统储存、达到报销限额自动停止报销。不使用校园卡无法完成上述功能。所以学生再看病不带自己的校园卡不能享受公费报销。
2、公费医疗仅报销学生的门诊基本医药费:因为学生大病住院、意外伤害医药费由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报销,所以我校公费医疗只承担学生门诊普通疾病诊疗费的60%。
3、校外就诊须校医院转诊方能报销:凡能在校医院诊治的疾病原则上不转诊。病情需要转诊与转治者须由主治医师开具“转诊单”。遇到急诊、危重病人等特殊情况,可以先到校外医院诊治,于1周内到校医院补办转诊手续。
附:《潍坊学院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校医院
2012.8.28
潍坊学院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更好地发挥公费医疗的作用,保障学生的的基本医疗权益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在校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定点医院为潍坊学院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
第四条 医疗管理:
(一)学生患病时,必须持本人“校园一卡通”到校医院就诊,方能享受公费医疗。
(二)门诊用药一般疾病不超过7—10日量,特殊情况不超过15日量。
(三)公费医疗的用药范围,参照《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执行。
(四)因病需请假者,由校医院主治医师根据病情开具“病假证明”,一般病假不超过五天,需请长假者由校医院院长审批。
(五)对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校医院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休、退学处理意见。
第五条 医疗转诊:
(一)凡能在校医院诊治的疾病原则上不转诊。病情需要转诊转治者须由主治医师开具“转诊单”。
(二)遇到急诊、危重病人等特殊情况,可以先到校外医院诊治,于1周内到校医院补办转诊手续。
第六条 医疗费用报销:
大学生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为:除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意外伤害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住院医疗3种医疗费用之外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
公费医疗实行按比例报销的办法,每学年每生公费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一) 校内就诊报销
1. 学生在校医院就诊时,由公费医疗支付其普通门诊医药费的60%,个人自负40%。
2. 在校医院收款室交费时,学生只结算个人负担40%部分,其余部分由校医院与财务处结算。
(二)校外就诊报销
经校医院主治医师批准在校外一级及以上医院就诊的普通门诊医药费、购药费享受公费医疗报销待遇。
1. 学生校外就诊的普通门诊医药费每学期报销一次(寒、暑假放假前),公费医疗支付40%,个人自负60%。
2. 校外就诊报销时需带“转诊单”、门诊病历、医药费单据,由校医院审核、财务处报销。
第七条 寒暑假期间在校外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自理。
第八条 以下原因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一)因交通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违法犯罪所致伤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旷课期间伤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各种整形、美容、牙科矫形及镶牙等费用;
(六)未经批准在校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学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大学生公费医疗试行新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
从本学期开始,我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公费医疗,执行“潍坊学院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潍坊学院政字„2011‟60号)。学生在校医院就诊交费时,只结算个人负担医药费40%部分,公费医疗报销60%部分由校医院与财务处结算。
试行新管理办法的几点注意事项:
1、必须用校园卡结算:因为报销药费需通过校园卡身份确认、报销扣费由系统自动完成、报销数额由系统储存、达到报销限额自动停止报销。不使用校园卡无法完成上述功能。所以学生再看病不带自己的校园卡不能享受公费报销。
2、公费医疗仅报销学生的门诊基本医药费:因为学生大病住院、意外伤害医药费由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报销,所以我校公费医疗只承担学生门诊普通疾病诊疗费的60%。
3、校外就诊须校医院转诊方能报销:凡能在校医院诊治的疾病原则上不转诊。病情需要转诊与转治者须由主治医师开具“转诊单”。遇到急诊、危重病人等特殊情况,可以先到校外医院诊治,于1周内到校医院补办转诊手续。
附:《潍坊学院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校医院
2012.8.28
潍坊学院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更好地发挥公费医疗的作用,保障学生的的基本医疗权益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在校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定点医院为潍坊学院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
第四条 医疗管理:
(一)学生患病时,必须持本人“校园一卡通”到校医院就诊,方能享受公费医疗。
(二)门诊用药一般疾病不超过7—10日量,特殊情况不超过15日量。
(三)公费医疗的用药范围,参照《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执行。
(四)因病需请假者,由校医院主治医师根据病情开具“病假证明”,一般病假不超过五天,需请长假者由校医院院长审批。
(五)对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校医院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休、退学处理意见。
第五条 医疗转诊:
(一)凡能在校医院诊治的疾病原则上不转诊。病情需要转诊转治者须由主治医师开具“转诊单”。
(二)遇到急诊、危重病人等特殊情况,可以先到校外医院诊治,于1周内到校医院补办转诊手续。
第六条 医疗费用报销:
大学生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为:除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意外伤害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住院医疗3种医疗费用之外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
公费医疗实行按比例报销的办法,每学年每生公费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一) 校内就诊报销
1. 学生在校医院就诊时,由公费医疗支付其普通门诊医药费的60%,个人自负40%。
2. 在校医院收款室交费时,学生只结算个人负担40%部分,其余部分由校医院与财务处结算。
(二)校外就诊报销
经校医院主治医师批准在校外一级及以上医院就诊的普通门诊医药费、购药费享受公费医疗报销待遇。
1. 学生校外就诊的普通门诊医药费每学期报销一次(寒、暑假放假前),公费医疗支付40%,个人自负60%。
2. 校外就诊报销时需带“转诊单”、门诊病历、医药费单据,由校医院审核、财务处报销。
第七条 寒暑假期间在校外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自理。
第八条 以下原因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一)因交通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违法犯罪所致伤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旷课期间伤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各种整形、美容、牙科矫形及镶牙等费用;
(六)未经批准在校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学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