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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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 2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目的 3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3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法规依据 3
第六章:审计工作程序 4
第七章:清产核资的内容及要求 6
第八章:完成该项目拟配备的人员情况和分工 18
第九章:项目的时间安排 20
第十章:审计工作中的质量控制 20 第十一章:服务承诺书 21 第十二章:其他说明 22 第十三章: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依据 22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农村信用社为了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进行清产核资。
第二条 为保证××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的效率,特制定××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方案(以下简称“具体方案”)。
第三条 本具体方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颁布的《清产核资办法》,结合××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状况编写而成。
第二章 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四条 清产核资范围:按会计核算要求清查各联社所辖非法人分支机构截止基准日的表内外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认定净资产及净资产分配。
第五条 此次参与清产核资为××市农村信用社所辖×个联社的××个网点:
1、××联社所辖的×个网点;
2、××联社所辖的×个网点;
3、××联社所辖的×个网点;
4、××联社所辖的×个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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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目的
第六条 财产清查的目的
通过对各联社表内外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清查;核实各联社资产的损失情况及资产、权益的状况;按风险管理及审慎要求对表内外全部资产、负债、所在者权益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认定净资产。真实、准确、完整、客观的反映资产现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资产、负债、所在者权益账面价值。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第七条 此次清产核资的基准日确定为 年 月 日。
第五章 清产核资的法规依据
第八条 清产核资工作中应依据下列法规进行(不限于):
(一)《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二)《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暂行办法》、《项止融资业务指引》;
(三)《××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暂行办法》(×信联发{××}××号);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
(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
{2007}29号;
(六)《信贷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监发{2007}54号);
(七)《财政部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务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
(八)《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
(九)《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
(十)《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若干税收几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
(十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80号);
(十三)有关金融审计和本联社业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十四)《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十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2002]41号);
(十六)《中国注册会计师法》;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十八)《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 根据审计约定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清产核资办法》及《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工作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对清产核资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在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对清产核资结果,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净资产确认书和验资报告。
第十条 清产核资审计工作程序
1、了解××市农村信用社所辖×个联社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执行等基本情况;
2、根据了解的情况,结合集团的具体情况,制定审计的总体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
3、提供清产核资明细表版本及清产核资报告格式,与××市农村信用社共同商讨,根据双方商论的结果修改上述版本;
4、核对、询证、查实企业债权,债务,取得各类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所必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并对其合规性进行审计;
5、;按照国家清产核资的有关程序要求对其各类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帐务核对,对信用社各项资产的盘点清查工作进行监盘,按规定填写资产负债清查表及损失挂帐分项明细表;
6、在对信用社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查阅、盘点、函证、核对和询问等方法,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对清产核资资料和清查出的损失及挂账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发表鉴证意见,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7、对于数额较大的专项专用资产损毁报废处理,本公司在取得信用社聘请的社会专业机构或企业专门技术机构对损毁报废资产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前提下,进行损失数额的核实;
8、填写清产核资报表;
9、对信用社清产核资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信用社会计报表;
10、根据初步审计结果与信用社口头交换意见,确定信用社清查损失申报数额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实施的合理性、有效性;
11、草拟专项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并就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与信用社充分交换意见,并取得信用社书面意见;
12、将专项审计报告、净资产确认书和验资报告,交银监部门验收、审批;
13、批复后,协助企业按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调帐;
14、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净资产确认书和验资报告(每一家联社);
15、对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资产和财务问题向企业提出有关改进建议。
第七章、清产核资的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 实施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一般必须包括:帐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和资本核实等。
(一)账务清理。指以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点为基准对信用社的各类帐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二)资产清查。指对信用社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 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不良贷款、账外资产的清理。
(三)价值重估。指对信用社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四)损溢认定。指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信用社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
(五)资金核实。指根据信用社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规范实施,我们将分科目列示清产核资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资产项目的清查
资产清查评估的重点是充分反映贷款、抵债资产、投资、票据业务的风险及损失状况,剔除不应入账的应收利息,充分计提呆账准备,审慎进行固定资产评估。
根据账面时点数,按照会计财务有关制度规定,逐项逐笔核实各类资产,确定资产损失。对实际清查日与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清查时点不一致,采取倒推账簿与款物的办法进行。
第十四条、现金资产的清查: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业务周转金、有价单证等。在清查时要全部进行实地盘点,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核对账款和账物是否相符;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存放金融机构款项的清查。存放金融机构款项包括:存放中央银行(含准备金存款)、农业银行等、农村信用联社及其他同业等用于清算、结算的款项。
(1)按对账单与各金融机构全面核对存放款项余额,并据此进行总分核对。对存入银行的定期存款、特种存款,应根据其持有的有价单证,检查与账面额是否一致,必要时可与对方金融机构核对。
(2)对结算往来款项,按有关结算办法进行核对并对未达账款进行重点清查,查明是正常未达还是非正常未达。对非正常未达要查清为止。
(3)对农村信用联社代理基层信用社缴存中央银行款项要逐户进行清查核对,凡发现挪用和转移的要清理归位。
(4)拆放同业
县联社辖内调剂资金单独披露,作合并内部往业处理。
逐笔清查拆出资金,发出函证,就拆借合同要素、拆借逾期原因及还款保证等内容实行独立调查,确认债权的真实性,未回函的应查明原因。
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确认拆放行为有效性及账务的准确性。 评价拆借风险,按照拆借行为的真实性、拆借对象的资信程度、拆借资金的逾期时间、逾期原因及还款保证等进行评价;拆借一旦逾期,就意味着高风险,至清产核资基准日已到期的,应注明是否已收回。
第十六条、信贷资产的清查:信贷资产审计评估是清产核资的关键内容,其核心为风险评价。
按信贷管理规定正确反映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信贷资产实行分类审计评估。核对贷款类各科目总账与分户账、分户账与借款合同(借据)是否相符,依据借款合同(借据)对前十户贷款和单户余额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大额贷款逐笔与借款人进行清查核对。大额贷款、借款人风险较大的贷款回函率及回函认证率应达到时100%,逐笔追踪。凡借款人不在本辖区的异地贷款不论金额大小都要逐笔进行函证,未回函贷款及回函不认证的贷款,应查清未回函及回函不认证的原因。
清查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严格按照五级分类标准,正确划分贷款形态。期后到期的贷款,在评估附注中说明是否已收回,期后已收回
的不良贷款在评估中予以说明。
评价贷款风险及损失情况。参考《××省农付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暂行办法》(×信联发{×}×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家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监发{2007}54号)对贷款风险的评价标准和方法,评估贷款风险和损失情况。
呆账贷款核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等财税政策,符合呆账核销标准,履行了呆账核销程序的呆账,从资产方核销,同时核减呆账标准,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未履行呆账核销程序的,按100%提取呆账准备,不在清产核资时核销,待符合呆账条件,履行核销程序后再从税前扣除。
对抵押、质押类贷款的有效合法性进行清查。
第十七条、抵债资产的清查:对抵债资产进行逐笔清查,核查其取得手续是否合法合规,账实是否相符。对抵债资产处理后变现资金应查其资金归位情况。
评估抵债资产损失程序,抵债资产的变现损失部分,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毁损、评估减值的,按减值额相应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对未处理的抵债资产要逐项评估其变现能力,并按当地现行市价客观公正认定损失。抵债资产重估的一般不评估增值,如果重估增值的应有充分依据,详细说明,例如房地产应两证齐全,并提足各项税
费。
对信用社未纳入抵债资产科目核算的抵债资产,逐笔清理,并按规定认定损失。
第十八条、长短期投资的清查:
审查的核心是安全性和真实性。盘点库存有价证券,编制盘点表,检查帐面金额及数量与实际是否相符;
投资按类别划分为债券投资及股权投资,其中债券投资按品种再划分为国债、金融债。期后已到期的,应注明是否已收回。
清查债券投资。审查债券交易方式,以证券登记公司的对账单作为核实债券投资的真实性;
在证券登记公司真实有券的,核实是否被券商用于抵押回购,如是应予以披露。如持有形式为实物的,则清查实物券的金额、种类,并与会计总账、明细账核对。
确认长期债券投资的价值长期债券投资的清查值按债券原值确认;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按截止至基准日前最后一个结息日的票面应计利息确认。
清查股权投资。确认投资行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投资行为发生时间、投资对象、投资性质、合同及投资原始凭证并注意债权和股权的区别。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信用社违规投资行为,按现行规定作查增或查减处理,并确认投资行为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呆账准备的审计:
提取风险资产一般准备。提取比例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1%,不足部份可以从净资产中提取。
按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确认调整后的贷款风险类别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贷款损失专项准备按关注类贷款2%、次级类贷款25%、可疑类贷款50%、担损失类贷款100%的比例提取。贷款损失特种准备按财金{2005}49号文件规定提取。提取后的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应不低于100%,不足部分可以从净资产中提取。
根据财金{2005}49号文件规定提取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注:有条件的县级联社应从净资产中多提取一般准备,将拨备覆盖率提高到150%以上。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贷款损失特种准备金+贷款损失一般准备金)/(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X100%,其中,贷款损失一般准备金是指1291科目中的一般准备
根据相关规定审查呆账准备提取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条、应收账款的清查:
应收账款计算贷款应收利息及拆放同业应收利息。联社辖内调剂资金、存放央行款项、存放同业不计应收利息。
按照应收利息核算办法进行清查,有无多计或虚提应付利息。 贷款应收利息。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借款合同逐笔计算到基准日,应纳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应收利息作为贷款一项要素在附表中登记;
拆放同业应收利息。按拆放资金余额及合法利率逐笔计算到基准日,拆出资金本金逾期的不计算应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其他应收款的清查:
逐笔抄列清单,核查债权是否有效,资金核算是否正确。审核科目范围的正确性;审查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及风险,有疑问的应发函询证。债权已经悬空或无法收回的款项逐笔清查说明。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审计:
固定资产包括用各种资金购置、融资租入和接受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对固定资产账、簿、卡、实物逐一进行核对。
清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是否准确,有无将低值易耗品作固定资产管理。参见《四川农付信用社系统财务管理办法》(川信联发{2010}328号)。
审计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是否准确。
清查固定资产所有权。对固定资产没有所有权证和不能落实所有权的,就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使用权状况作披露。
审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固产是否准确。
对双证完整的固定资产采取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同时注意:不能落实所有权的,不进行评估;未获得产权的固定资产、职工宿舍不予增值;固定资产评估的会计税务处理。参见《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8】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
在建工程。审核在建工程的有关报批手续是否完备,投资的所
有权是否确定,原则上按帐面值作为评估值。
逐项清查固定资产清理。对固定资产盘亏净值和固定资产清理认定为损失,应逐笔抄列清单并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其他资产的审计:其他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
对无形资产应逐项进行清查、核实。审查有无漏记或误记,已入账的无形资产计价是否正确;无形资产按市价法进行评估;通过交易获得,但暂不能办理产权手续、未明确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可视为暂付款项按帐面值评估,不得评估增值。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逐笔核实递延资产的归属及总额;审查递延资产摊销金额的准确性,待摊销递延资产加已摊销(或已在成本中列支费用)与原发生的费用是否相符。
第二十四条、表外科目的审计
主要包括: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逾期贷款应收利息、低值易耗品等
对农村信用社提供的对外担保、开出信用证进行核实,确认担保责任,评估担保风险。
对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的清查。要根据抵押、质押贷款合同记载的物品名称、数量、金额与登记簿进行核对,并实地盘点有价物品是否相符。对抵押、质押有价物品存在短缺、丢失等问题的,要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逾期贷款应收利息的清查。要结合信贷资产和表内应收利息的清
查,核查账务核算是否正确,利息实际收回时是否及时销账。
低值易耗品的清查。核对低值易耗品账目和登记簿、盘点实物,审查三者是否一致。对清查后盘盈或盘亏的要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低值易耗品不得纳入表内增加净资产,不予重估。
已置换不良贷款的清查;审核是否逐户建立已置换不良贷款档案。是否建立“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登记簿”。已置换的不良贷款作为信用社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社应将该类贷款与表内贷款资产并行运作、强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负债项目的审计
负债审查的重点是应付帐款是否充分提足,各项负债是否真实合规。
1、各项存款的清查:各项存款包括企事业单位活期、定期存款,财政性存款,活期、定期储蓄存款等。
核对存款类各科目总账与分户账是否相符。
对企事业单位活期、定期存款等重要的存款逐户实行函证,凡核对不符的都查明原因。
清查存款种类及余额,分类登记造册。
2、同业存放与同业拆入
包括借入银行款、同业存放款项、其他金融机构调入或拆入资金等。对借入、拆入资金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实行独立函证。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确认拆入行为的有效性及帐务的准确性。通过清查确认借入、拆入行为的合规性、真实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联社辖内调剂的单独反映。
同业存放款项、调入拆入资金、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其中行社待界定负债和经有关部门确定为关停或倒闭企业的单位不函证,但应清查确认相关法律文书的真实性。
第二十六条、应付帐款的审计:
包括存款应付利息,同业拆入应付利息、长期借款利息。
1、存款应付利息的计算。计提范围包括活期储蓄、活期存款、定期储蓄、定期存款等各项存款。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至基准日前一个结息日,应付利息按分档汇总计算法核算,但计提金额不得少于按逐笔积数法的应付利息金额。
2、拆入资金应付利息按拆借合同记载的金额、利率计算,并与拆出方进行函证核对。对核对不符合的,应查实处理。
3、长期借款应付利息按全同利率计提。
第二十七条、其他应付款的审计:
1、应付款项债权人的真实性,查清应付款项的性质,审核科目核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准确性。债权人不真实的应查明债务的来源,对应该支付但未入帐的应付款项,作相应调增。
2、产核资中按政策规定补提的款项应说明政策依据,并附相关政策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应交税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利润等其他负债的审计:
主要是对帐务准确性进行清查,并对照相关制度核实计提是否准
确。
根据有关的财务规定,审查信用社有无违规将其他资金转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利润三项科目核算的问题,剔除虚假及违规的成分正确计算。
审查有无将未分配利润转入应付利润科目核算,如有应调整到利润分配科目未分配利润账户核算。
根据清查中损益科目变化相应调整应交税金科目金额,核实免税项目,正确计算应交税金、应缴代扣利息税科目金额。
第二十九条、长期负债的审计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发行债券、长期应付款以及超过一年以上的存款等事项。主要是审核各类长期借款、发行债券、长期应付款的真实性,账证、账账是否相符。一年期以上的存款及其应付利息按存款类负债的清查方法进行。
第三十条、其他负债的审计
其他负债包括预提费用、管理部门统筹金、委托及代理负债、住房周转金等等。主要是审核其他负债项目的真实性、计提是否有依据、计提与转入资金是否准确、使用是否合规,账账是否相符,并对确认不符的事项进行查增查减处理。中管理部门统筹金按照相关的管理性文件进行清查。
委托及代理负债应比照委托及代理资产项目进行清查。
第三十一条、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审计
对所有者权益的清查包括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
公积(含法定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公益金)、未分配利润等。当资产负债评估发生变动时,帐面所有者权益会相应发生调整。调整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即为评估后的净资产。
(1)结合贵联社设立时的有关法律性文件、合同、章程及转股、扩股的手续进行审查,判定股东的资格和合法性,审查股本金是否足额到位,核查股权证与帐面额是否一致。
(2)股本金为本联社社员缴纳的货币资金。
①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性,审查是否存在货款化股金。
②确认股东的入股金额、入股时间及入股方式。
③查清历次股权变更的时间、金额及入股价格。
2、资本公积。审定资本公积的形成是否真实、合规,清查其形成原因及增减变动情况,并在报告书中列示明细;属国家减免税形成的积累,应单独反映。
3、盈余公积。审定盈余公积形成过程、结构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对违反法规形成和使用部份进行调整。对应计提的公益金足额计提,登记计提和使用的情况。
4、未分配利润。对未分配利润形成过程及构成进行追溯审查,主要清查是否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四)对帐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定的大额事项进行调整,对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给予披露。
(五)或有资产负债类:包括应收承兑汇票和承兑汇票。 对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票据管理的操作风险进
行测试;审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比例是否达到规定要求;评价票据承兑的潜在风险;审查是否存在利用票据套取资金行为;清查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收回的资金状况,逾期资金是否已在逾期贷款科目反映。
第八章、完成该项目拟配备的人员情况和分工
第三十二条、为园满完成××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产评估项目审计工作,拟配备审计人员总数××人,具体分工如下:
审计组长(即主审)1人,注册会计师。主审全面负责整个审计工作。负责审计计划的制定;负责审计人员的分工;负责与被审计单位审计工作的联系、协调、沟通;负责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计工作的汇报、请示、沟通;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审计人员的具体审计工作;负责拟定审计报告的整体框架内容,指定一名注册会计师具体负责审计报告的草拟,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全面详细复核。
审计组成员××人,其中注册会计师××人,助理人员××人。
(1)负责审计报告起草×人,由注册会计师担任,协助报告起草×人,由助理人员担任。根据审计组长(主审)拟定的审计报告整体框架内容,结合审计项目具体情况,收集、整理、汇总审计报告内容所需相关资料,并负责草拟审计报告。在草拟报告中,如发现需补充完善的相关资料,向审计组长提出,由审计组长安排其他审计人员进行补充完善。审计报告初稿完成后,交审计组长全面复核,并根据
复核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2)负责具体审计取证××人,其中注册会计师××人,助理人员××人,按审计内容进行分工,拟分×个小组:
1)、第一小组: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各×人,负责××联社的清产核资审计和验资工作 所辖××个网点。
2)、第二小组: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各×人,负责××联社的清产核资审计和验资工作 所辖××网点。
3)、第三小组: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各×人,负责××联社的清产核资审计和验资工作 所辖××网点。
4)、第四小组: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各×人,负责××联社的清产核资审计和验资工作 所辖××网点。
每个小组审计的具体内容,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内容执行,并注意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 ××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及各联社制定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相衔接。
各审计内容采取详查方法、并做好取证记录工作。各审计小组做到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圆满完成整个审计工作。
第九章、项目的时间安排
第三十三条、清产核资工作的时间安排
合同签订第二日我公司项目组人员进驻贵联社,用××天了解基本情况、收集资料,与贵社协商拟订具体工作安排,第×至××天各小组到现场开展审计、验资和评估工作。第××天内出具《清产核资报告》和《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向县联社改革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
根据银监部门验收意见,×天内完成对验收发现问题的复核。 银监部门复查验收后×天内出具正式的《清产核资报告》、《验资报告》、《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和《净资产确认书》。
第十章、审计工作中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四条、审计工作中的质量控制:
1、悉掌握贵社关于清产核资、资产评估项目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
2、认真执行审计准则规范,对每项审计内容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结论必须有充分适当的依据。
3、审计中发现和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委托方沟通。
4、接受银监局××市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领导对本项目审计业务的指导及协调。
5、出具正式报告前征求、听取委托方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避免审计事项的错漏。
6、根据本所制定的质量控制办法,对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采取审计项目负责人全面复核,本所质量控制部重点复核,法定代表人审签前综合复核的 级复核办法,确保本次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一章、服务承诺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制定有一套内部质量控制、人员管理、廉洁自律、过失追究等管理制度,我们慎重承诺,本公司及所有参审人员做到以下各条:
1、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范及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
2、坚持“独立、客观、公证、诚实、信用”的原则,审计结果做到客观、真实,对委托方负责,也是对我们自身负责。
3、不收受、索取委托单位约定收费以外的钱、物。
4、不接受被审计单位邀请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活动。
5、不要求办理任何私人事务。
6、不得服务态度粗暴,工作方法简单耐心解答有关方提出的问题。
7、不泄漏委托人本项目及与本审计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8、不转让合同,不分包合同。
9、与被审计单位如有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10、本着严格审计,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按审计合同要求,根据适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工作准则,履行审计服务。
以上承诺,请贵社监督。
第十二章、其他说明
第三十六条、上述方案,是在对被审计项目具体情况了解不多的情况下作出的,难免不妥之处。本公司如能中标,定当根据被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调整完善方案,圆满完成贵社委托的审计任务。
第十三章、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依据
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依据:
(一)《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二)《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暂行办法》、《项止融资业务指引》;
(三)《××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暂行办法》(×信联发{××}××号);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
(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29号;
(六)《信贷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监发{2007}54号);
(七)《财政部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务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
(八)《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
(九)《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
(十)《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若干税收几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
(十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80号);
(十三)有关金融审计和本联社业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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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页 次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 2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目的 3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3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法规依据 3
第六章:审计工作程序 4
第七章:清产核资的内容及要求 6
第八章:完成该项目拟配备的人员情况和分工 18
第九章:项目的时间安排 20
第十章:审计工作中的质量控制 20 第十一章:服务承诺书 21 第十二章:其他说明 22 第十三章: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依据 22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农村信用社为了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进行清产核资。
第二条 为保证××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的效率,特制定××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方案(以下简称“具体方案”)。
第三条 本具体方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颁布的《清产核资办法》,结合××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状况编写而成。
第二章 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四条 清产核资范围:按会计核算要求清查各联社所辖非法人分支机构截止基准日的表内外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认定净资产及净资产分配。
第五条 此次参与清产核资为××市农村信用社所辖×个联社的××个网点:
1、××联社所辖的×个网点;
2、××联社所辖的×个网点;
3、××联社所辖的×个网点;
4、××联社所辖的×个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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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目的
第六条 财产清查的目的
通过对各联社表内外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清查;核实各联社资产的损失情况及资产、权益的状况;按风险管理及审慎要求对表内外全部资产、负债、所在者权益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认定净资产。真实、准确、完整、客观的反映资产现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资产、负债、所在者权益账面价值。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第七条 此次清产核资的基准日确定为 年 月 日。
第五章 清产核资的法规依据
第八条 清产核资工作中应依据下列法规进行(不限于):
(一)《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二)《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暂行办法》、《项止融资业务指引》;
(三)《××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暂行办法》(×信联发{××}××号);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
(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
{2007}29号;
(六)《信贷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监发{2007}54号);
(七)《财政部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务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
(八)《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
(九)《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
(十)《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若干税收几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
(十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80号);
(十三)有关金融审计和本联社业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十四)《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十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2002]41号);
(十六)《中国注册会计师法》;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十八)《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 根据审计约定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清产核资办法》及《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工作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对清产核资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在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对清产核资结果,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净资产确认书和验资报告。
第十条 清产核资审计工作程序
1、了解××市农村信用社所辖×个联社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执行等基本情况;
2、根据了解的情况,结合集团的具体情况,制定审计的总体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
3、提供清产核资明细表版本及清产核资报告格式,与××市农村信用社共同商讨,根据双方商论的结果修改上述版本;
4、核对、询证、查实企业债权,债务,取得各类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所必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并对其合规性进行审计;
5、;按照国家清产核资的有关程序要求对其各类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帐务核对,对信用社各项资产的盘点清查工作进行监盘,按规定填写资产负债清查表及损失挂帐分项明细表;
6、在对信用社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查阅、盘点、函证、核对和询问等方法,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对清产核资资料和清查出的损失及挂账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发表鉴证意见,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7、对于数额较大的专项专用资产损毁报废处理,本公司在取得信用社聘请的社会专业机构或企业专门技术机构对损毁报废资产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前提下,进行损失数额的核实;
8、填写清产核资报表;
9、对信用社清产核资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信用社会计报表;
10、根据初步审计结果与信用社口头交换意见,确定信用社清查损失申报数额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实施的合理性、有效性;
11、草拟专项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并就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与信用社充分交换意见,并取得信用社书面意见;
12、将专项审计报告、净资产确认书和验资报告,交银监部门验收、审批;
13、批复后,协助企业按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调帐;
14、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净资产确认书和验资报告(每一家联社);
15、对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资产和财务问题向企业提出有关改进建议。
第七章、清产核资的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 实施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一般必须包括:帐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和资本核实等。
(一)账务清理。指以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点为基准对信用社的各类帐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二)资产清查。指对信用社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 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不良贷款、账外资产的清理。
(三)价值重估。指对信用社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四)损溢认定。指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信用社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
(五)资金核实。指根据信用社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规范实施,我们将分科目列示清产核资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资产项目的清查
资产清查评估的重点是充分反映贷款、抵债资产、投资、票据业务的风险及损失状况,剔除不应入账的应收利息,充分计提呆账准备,审慎进行固定资产评估。
根据账面时点数,按照会计财务有关制度规定,逐项逐笔核实各类资产,确定资产损失。对实际清查日与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清查时点不一致,采取倒推账簿与款物的办法进行。
第十四条、现金资产的清查: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业务周转金、有价单证等。在清查时要全部进行实地盘点,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核对账款和账物是否相符;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存放金融机构款项的清查。存放金融机构款项包括:存放中央银行(含准备金存款)、农业银行等、农村信用联社及其他同业等用于清算、结算的款项。
(1)按对账单与各金融机构全面核对存放款项余额,并据此进行总分核对。对存入银行的定期存款、特种存款,应根据其持有的有价单证,检查与账面额是否一致,必要时可与对方金融机构核对。
(2)对结算往来款项,按有关结算办法进行核对并对未达账款进行重点清查,查明是正常未达还是非正常未达。对非正常未达要查清为止。
(3)对农村信用联社代理基层信用社缴存中央银行款项要逐户进行清查核对,凡发现挪用和转移的要清理归位。
(4)拆放同业
县联社辖内调剂资金单独披露,作合并内部往业处理。
逐笔清查拆出资金,发出函证,就拆借合同要素、拆借逾期原因及还款保证等内容实行独立调查,确认债权的真实性,未回函的应查明原因。
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确认拆放行为有效性及账务的准确性。 评价拆借风险,按照拆借行为的真实性、拆借对象的资信程度、拆借资金的逾期时间、逾期原因及还款保证等进行评价;拆借一旦逾期,就意味着高风险,至清产核资基准日已到期的,应注明是否已收回。
第十六条、信贷资产的清查:信贷资产审计评估是清产核资的关键内容,其核心为风险评价。
按信贷管理规定正确反映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信贷资产实行分类审计评估。核对贷款类各科目总账与分户账、分户账与借款合同(借据)是否相符,依据借款合同(借据)对前十户贷款和单户余额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大额贷款逐笔与借款人进行清查核对。大额贷款、借款人风险较大的贷款回函率及回函认证率应达到时100%,逐笔追踪。凡借款人不在本辖区的异地贷款不论金额大小都要逐笔进行函证,未回函贷款及回函不认证的贷款,应查清未回函及回函不认证的原因。
清查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严格按照五级分类标准,正确划分贷款形态。期后到期的贷款,在评估附注中说明是否已收回,期后已收回
的不良贷款在评估中予以说明。
评价贷款风险及损失情况。参考《××省农付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暂行办法》(×信联发{×}×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家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监发{2007}54号)对贷款风险的评价标准和方法,评估贷款风险和损失情况。
呆账贷款核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等财税政策,符合呆账核销标准,履行了呆账核销程序的呆账,从资产方核销,同时核减呆账标准,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未履行呆账核销程序的,按100%提取呆账准备,不在清产核资时核销,待符合呆账条件,履行核销程序后再从税前扣除。
对抵押、质押类贷款的有效合法性进行清查。
第十七条、抵债资产的清查:对抵债资产进行逐笔清查,核查其取得手续是否合法合规,账实是否相符。对抵债资产处理后变现资金应查其资金归位情况。
评估抵债资产损失程序,抵债资产的变现损失部分,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毁损、评估减值的,按减值额相应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对未处理的抵债资产要逐项评估其变现能力,并按当地现行市价客观公正认定损失。抵债资产重估的一般不评估增值,如果重估增值的应有充分依据,详细说明,例如房地产应两证齐全,并提足各项税
费。
对信用社未纳入抵债资产科目核算的抵债资产,逐笔清理,并按规定认定损失。
第十八条、长短期投资的清查:
审查的核心是安全性和真实性。盘点库存有价证券,编制盘点表,检查帐面金额及数量与实际是否相符;
投资按类别划分为债券投资及股权投资,其中债券投资按品种再划分为国债、金融债。期后已到期的,应注明是否已收回。
清查债券投资。审查债券交易方式,以证券登记公司的对账单作为核实债券投资的真实性;
在证券登记公司真实有券的,核实是否被券商用于抵押回购,如是应予以披露。如持有形式为实物的,则清查实物券的金额、种类,并与会计总账、明细账核对。
确认长期债券投资的价值长期债券投资的清查值按债券原值确认;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按截止至基准日前最后一个结息日的票面应计利息确认。
清查股权投资。确认投资行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投资行为发生时间、投资对象、投资性质、合同及投资原始凭证并注意债权和股权的区别。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信用社违规投资行为,按现行规定作查增或查减处理,并确认投资行为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呆账准备的审计:
提取风险资产一般准备。提取比例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1%,不足部份可以从净资产中提取。
按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确认调整后的贷款风险类别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贷款损失专项准备按关注类贷款2%、次级类贷款25%、可疑类贷款50%、担损失类贷款100%的比例提取。贷款损失特种准备按财金{2005}49号文件规定提取。提取后的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应不低于100%,不足部分可以从净资产中提取。
根据财金{2005}49号文件规定提取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注:有条件的县级联社应从净资产中多提取一般准备,将拨备覆盖率提高到150%以上。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贷款损失特种准备金+贷款损失一般准备金)/(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X100%,其中,贷款损失一般准备金是指1291科目中的一般准备
根据相关规定审查呆账准备提取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条、应收账款的清查:
应收账款计算贷款应收利息及拆放同业应收利息。联社辖内调剂资金、存放央行款项、存放同业不计应收利息。
按照应收利息核算办法进行清查,有无多计或虚提应付利息。 贷款应收利息。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借款合同逐笔计算到基准日,应纳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应收利息作为贷款一项要素在附表中登记;
拆放同业应收利息。按拆放资金余额及合法利率逐笔计算到基准日,拆出资金本金逾期的不计算应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其他应收款的清查:
逐笔抄列清单,核查债权是否有效,资金核算是否正确。审核科目范围的正确性;审查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及风险,有疑问的应发函询证。债权已经悬空或无法收回的款项逐笔清查说明。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审计:
固定资产包括用各种资金购置、融资租入和接受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对固定资产账、簿、卡、实物逐一进行核对。
清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是否准确,有无将低值易耗品作固定资产管理。参见《四川农付信用社系统财务管理办法》(川信联发{2010}328号)。
审计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是否准确。
清查固定资产所有权。对固定资产没有所有权证和不能落实所有权的,就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使用权状况作披露。
审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固产是否准确。
对双证完整的固定资产采取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同时注意:不能落实所有权的,不进行评估;未获得产权的固定资产、职工宿舍不予增值;固定资产评估的会计税务处理。参见《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8】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
在建工程。审核在建工程的有关报批手续是否完备,投资的所
有权是否确定,原则上按帐面值作为评估值。
逐项清查固定资产清理。对固定资产盘亏净值和固定资产清理认定为损失,应逐笔抄列清单并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其他资产的审计:其他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
对无形资产应逐项进行清查、核实。审查有无漏记或误记,已入账的无形资产计价是否正确;无形资产按市价法进行评估;通过交易获得,但暂不能办理产权手续、未明确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可视为暂付款项按帐面值评估,不得评估增值。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逐笔核实递延资产的归属及总额;审查递延资产摊销金额的准确性,待摊销递延资产加已摊销(或已在成本中列支费用)与原发生的费用是否相符。
第二十四条、表外科目的审计
主要包括: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逾期贷款应收利息、低值易耗品等
对农村信用社提供的对外担保、开出信用证进行核实,确认担保责任,评估担保风险。
对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的清查。要根据抵押、质押贷款合同记载的物品名称、数量、金额与登记簿进行核对,并实地盘点有价物品是否相符。对抵押、质押有价物品存在短缺、丢失等问题的,要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逾期贷款应收利息的清查。要结合信贷资产和表内应收利息的清
查,核查账务核算是否正确,利息实际收回时是否及时销账。
低值易耗品的清查。核对低值易耗品账目和登记簿、盘点实物,审查三者是否一致。对清查后盘盈或盘亏的要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低值易耗品不得纳入表内增加净资产,不予重估。
已置换不良贷款的清查;审核是否逐户建立已置换不良贷款档案。是否建立“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登记簿”。已置换的不良贷款作为信用社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社应将该类贷款与表内贷款资产并行运作、强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负债项目的审计
负债审查的重点是应付帐款是否充分提足,各项负债是否真实合规。
1、各项存款的清查:各项存款包括企事业单位活期、定期存款,财政性存款,活期、定期储蓄存款等。
核对存款类各科目总账与分户账是否相符。
对企事业单位活期、定期存款等重要的存款逐户实行函证,凡核对不符的都查明原因。
清查存款种类及余额,分类登记造册。
2、同业存放与同业拆入
包括借入银行款、同业存放款项、其他金融机构调入或拆入资金等。对借入、拆入资金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实行独立函证。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确认拆入行为的有效性及帐务的准确性。通过清查确认借入、拆入行为的合规性、真实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联社辖内调剂的单独反映。
同业存放款项、调入拆入资金、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其中行社待界定负债和经有关部门确定为关停或倒闭企业的单位不函证,但应清查确认相关法律文书的真实性。
第二十六条、应付帐款的审计:
包括存款应付利息,同业拆入应付利息、长期借款利息。
1、存款应付利息的计算。计提范围包括活期储蓄、活期存款、定期储蓄、定期存款等各项存款。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至基准日前一个结息日,应付利息按分档汇总计算法核算,但计提金额不得少于按逐笔积数法的应付利息金额。
2、拆入资金应付利息按拆借合同记载的金额、利率计算,并与拆出方进行函证核对。对核对不符合的,应查实处理。
3、长期借款应付利息按全同利率计提。
第二十七条、其他应付款的审计:
1、应付款项债权人的真实性,查清应付款项的性质,审核科目核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准确性。债权人不真实的应查明债务的来源,对应该支付但未入帐的应付款项,作相应调增。
2、产核资中按政策规定补提的款项应说明政策依据,并附相关政策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应交税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利润等其他负债的审计:
主要是对帐务准确性进行清查,并对照相关制度核实计提是否准
确。
根据有关的财务规定,审查信用社有无违规将其他资金转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利润三项科目核算的问题,剔除虚假及违规的成分正确计算。
审查有无将未分配利润转入应付利润科目核算,如有应调整到利润分配科目未分配利润账户核算。
根据清查中损益科目变化相应调整应交税金科目金额,核实免税项目,正确计算应交税金、应缴代扣利息税科目金额。
第二十九条、长期负债的审计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发行债券、长期应付款以及超过一年以上的存款等事项。主要是审核各类长期借款、发行债券、长期应付款的真实性,账证、账账是否相符。一年期以上的存款及其应付利息按存款类负债的清查方法进行。
第三十条、其他负债的审计
其他负债包括预提费用、管理部门统筹金、委托及代理负债、住房周转金等等。主要是审核其他负债项目的真实性、计提是否有依据、计提与转入资金是否准确、使用是否合规,账账是否相符,并对确认不符的事项进行查增查减处理。中管理部门统筹金按照相关的管理性文件进行清查。
委托及代理负债应比照委托及代理资产项目进行清查。
第三十一条、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审计
对所有者权益的清查包括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
公积(含法定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公益金)、未分配利润等。当资产负债评估发生变动时,帐面所有者权益会相应发生调整。调整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即为评估后的净资产。
(1)结合贵联社设立时的有关法律性文件、合同、章程及转股、扩股的手续进行审查,判定股东的资格和合法性,审查股本金是否足额到位,核查股权证与帐面额是否一致。
(2)股本金为本联社社员缴纳的货币资金。
①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性,审查是否存在货款化股金。
②确认股东的入股金额、入股时间及入股方式。
③查清历次股权变更的时间、金额及入股价格。
2、资本公积。审定资本公积的形成是否真实、合规,清查其形成原因及增减变动情况,并在报告书中列示明细;属国家减免税形成的积累,应单独反映。
3、盈余公积。审定盈余公积形成过程、结构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对违反法规形成和使用部份进行调整。对应计提的公益金足额计提,登记计提和使用的情况。
4、未分配利润。对未分配利润形成过程及构成进行追溯审查,主要清查是否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四)对帐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定的大额事项进行调整,对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给予披露。
(五)或有资产负债类:包括应收承兑汇票和承兑汇票。 对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票据管理的操作风险进
行测试;审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比例是否达到规定要求;评价票据承兑的潜在风险;审查是否存在利用票据套取资金行为;清查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收回的资金状况,逾期资金是否已在逾期贷款科目反映。
第八章、完成该项目拟配备的人员情况和分工
第三十二条、为园满完成××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产评估项目审计工作,拟配备审计人员总数××人,具体分工如下:
审计组长(即主审)1人,注册会计师。主审全面负责整个审计工作。负责审计计划的制定;负责审计人员的分工;负责与被审计单位审计工作的联系、协调、沟通;负责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计工作的汇报、请示、沟通;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审计人员的具体审计工作;负责拟定审计报告的整体框架内容,指定一名注册会计师具体负责审计报告的草拟,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全面详细复核。
审计组成员××人,其中注册会计师××人,助理人员××人。
(1)负责审计报告起草×人,由注册会计师担任,协助报告起草×人,由助理人员担任。根据审计组长(主审)拟定的审计报告整体框架内容,结合审计项目具体情况,收集、整理、汇总审计报告内容所需相关资料,并负责草拟审计报告。在草拟报告中,如发现需补充完善的相关资料,向审计组长提出,由审计组长安排其他审计人员进行补充完善。审计报告初稿完成后,交审计组长全面复核,并根据
复核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2)负责具体审计取证××人,其中注册会计师××人,助理人员××人,按审计内容进行分工,拟分×个小组:
1)、第一小组: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各×人,负责××联社的清产核资审计和验资工作 所辖××个网点。
2)、第二小组: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各×人,负责××联社的清产核资审计和验资工作 所辖××网点。
3)、第三小组: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各×人,负责××联社的清产核资审计和验资工作 所辖××网点。
4)、第四小组: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各×人,负责××联社的清产核资审计和验资工作 所辖××网点。
每个小组审计的具体内容,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内容执行,并注意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 ××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及各联社制定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相衔接。
各审计内容采取详查方法、并做好取证记录工作。各审计小组做到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圆满完成整个审计工作。
第九章、项目的时间安排
第三十三条、清产核资工作的时间安排
合同签订第二日我公司项目组人员进驻贵联社,用××天了解基本情况、收集资料,与贵社协商拟订具体工作安排,第×至××天各小组到现场开展审计、验资和评估工作。第××天内出具《清产核资报告》和《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向县联社改革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
根据银监部门验收意见,×天内完成对验收发现问题的复核。 银监部门复查验收后×天内出具正式的《清产核资报告》、《验资报告》、《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和《净资产确认书》。
第十章、审计工作中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四条、审计工作中的质量控制:
1、悉掌握贵社关于清产核资、资产评估项目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
2、认真执行审计准则规范,对每项审计内容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结论必须有充分适当的依据。
3、审计中发现和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委托方沟通。
4、接受银监局××市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领导对本项目审计业务的指导及协调。
5、出具正式报告前征求、听取委托方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避免审计事项的错漏。
6、根据本所制定的质量控制办法,对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采取审计项目负责人全面复核,本所质量控制部重点复核,法定代表人审签前综合复核的 级复核办法,确保本次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一章、服务承诺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制定有一套内部质量控制、人员管理、廉洁自律、过失追究等管理制度,我们慎重承诺,本公司及所有参审人员做到以下各条:
1、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范及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
2、坚持“独立、客观、公证、诚实、信用”的原则,审计结果做到客观、真实,对委托方负责,也是对我们自身负责。
3、不收受、索取委托单位约定收费以外的钱、物。
4、不接受被审计单位邀请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活动。
5、不要求办理任何私人事务。
6、不得服务态度粗暴,工作方法简单耐心解答有关方提出的问题。
7、不泄漏委托人本项目及与本审计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8、不转让合同,不分包合同。
9、与被审计单位如有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10、本着严格审计,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按审计合同要求,根据适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工作准则,履行审计服务。
以上承诺,请贵社监督。
第十二章、其他说明
第三十六条、上述方案,是在对被审计项目具体情况了解不多的情况下作出的,难免不妥之处。本公司如能中标,定当根据被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调整完善方案,圆满完成贵社委托的审计任务。
第十三章、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依据
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依据:
(一)《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二)《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暂行办法》、《项止融资业务指引》;
(三)《××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暂行办法》(×信联发{××}××号);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
(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29号;
(六)《信贷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监发{2007}54号);
(七)《财政部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务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
(八)《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
(九)《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
(十)《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若干税收几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
(十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80号);
(十三)有关金融审计和本联社业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