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房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房改住宅维修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护住房所有人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房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二、账户设置与本金利息管理:从房改售房款中提取并交存的住房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委托所在地专业银行,开设专户管理,按单位设立明细账目,专款专用。我市房改住房维修基金本金不动,仅利息用于房改住房维修、更新、改造。

三、提取审批程序:房改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时,由房改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小组)向财政局综合科提交下列材料: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项目维修改造请示报告、维修单位工程预(决)算书的原件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综合科对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小组)所报的维修项目金额进行现场查看、核实,凡符合《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项目的维修,填写请示签条,由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通知国库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综合科应将单位使用维修基金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归档,并逐步建立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基础资料信息系统。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财政局综合科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房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房改住宅维修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护住房所有人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房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二、账户设置与本金利息管理:从房改售房款中提取并交存的住房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委托所在地专业银行,开设专户管理,按单位设立明细账目,专款专用。我市房改住房维修基金本金不动,仅利息用于房改住房维修、更新、改造。

三、提取审批程序:房改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时,由房改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小组)向财政局综合科提交下列材料: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项目维修改造请示报告、维修单位工程预(决)算书的原件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综合科对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小组)所报的维修项目金额进行现场查看、核实,凡符合《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项目的维修,填写请示签条,由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通知国库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综合科应将单位使用维修基金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归档,并逐步建立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基础资料信息系统。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财政局综合科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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