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购销合同签订、履行中的注意事项和风险防范
购销合同签订、履行中的注意事项和风险防范
购销合同作为日常工作生活是最常见的一类合同,与公司或者个人的实际利益息息相关, 把握好签订购销合同中的注意事项及需要防范的风险,必将使自己处理主动的地位。
(一)购销合同的注意事项
1、主体欺诈 。买卖合同主体即买卖合同当事人,其真实性与相应履约能力是买卖合同 当事目的实现的重要保障。买卖合同因主体的广泛性,利用主体欺诈的手段也是形形色色,不一而足。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虚构主体欺诈。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一方为无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组织机构等的“皮 包公司”,利用营业执照、伪造的身份证明等骗取相对人的信任。有些骗子甚至采取付高额回扣给相对人的业务人员,或利用金钱、女色拉其下水,诱使其签订合同,从而实现骗取货款或货物的目的。
(2)借“名”欺诈。这类陷阱的表现形式是履约能力较差或根本无履约能力的主体通过挂 靠一家名气较大的公司或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采取合营形式以取得使用大企业“名声”的便利,从而大肆行骗。
(3)冒名欺诈。这是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假借他人名义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的 合同陷阱形 式,主要表现为利用各种手段取得被冒名企业的有关文书甚至印鉴,或者采取伪造、变造他人印鉴的方式,以他人名义实施诈骗活动。
2.金蝉脱壳 这类合同陷阱主要是当事人利用中介组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其类 型主要有以下三种:
(1)母公司借子公司身份实施诈骗。为实施诈骗目的,母公司先以较少资金设立一控股子 公司,再以子公司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然后以合法形式将财产转移至母公司。由于母公司非合同当事人,且其对子公司仅负担有限责任,故其不可能承担对相对人的债务,相对人债权无从得到保障。
(2)破产欺诈。行为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先注册设立一家公司,然后以该公司名义与相 对人签订合同,再将全部财产以合法形式转移到别的公司或个人名下,相对人只能请求无财产的公司承担责任,结果只能是使该公司破产,债权并不能得到保障。
(3)变更主体逃避债务。这种陷阱是通过合同的多次转让达致目的,其手段是对相对人许 以优惠条件,或者制造合同承受人信誉良好的假象,诱使相对人同意合同转让,行为人免除合同债务。但受让人实际为无履行能力的企业,使相对人血本无归。3.标的物欺诈 这类合同陷阱表现为行为人在买卖合同标的上做手脚,主要是:
(1)虚构标的物。行为人并没有可供出卖的标的物,也没有获得标的物的现实 可能性, 同样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是却采用各种手段制造其有履行能力的假象,从而使相对人堕入陷阱。
(2)品质欺诈。当事人在合同中故意使用含糊、模棱两可的词句,对标的物品质作不清楚 甚至不利于相对人的表述,或者在样品上做手脚,故意封存有隐蔽瑕疵的样品,使相对人陷入其设置的合同圈套。
(3)假冒“名优”。行为人谎称其标的物具有“专利”或为“名优特产”,或者提供通过 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甚至伪造的产品“名优”证书,使相对人以高价购买其产品。
(4)出售无权处分的财产。行为人将他人之物,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出卖给相对人, 使相对人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蒙受经济损失。
(5)出卖含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标的物。行为人声称其具有标的物的知识 产权,但实 际并无权利,甚至对此作出各种保证,诱使相对人以高额价格受让标的物。由于存在知识产权的侵权,相对人将承担侵权责任,但却无法向出卖人追偿,因而遭受损失。
4.履行欺诈
(1)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出卖人以虚假的标的物或劣质标的物冒充合同约 定的标的物 进行履行,以损害买受人利益。
(2)利用模糊条款欺诈。
(3)利用伪造、变造或有其他瑕疵的信用证、提单等进行欺诈。
5.索赔欺诈
(1)利用违约责任欺诈,其具体形式因买方或卖方而有差异。买方的手段主要是在标的物 品质、履行时间、方式等上面做手脚,诱使相对人订立其根本无法依约履行的买卖合同,然后以卖方违约为由而主张其赔偿违约损失。卖方的手段则主要是订立各种不利于买方主张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如对违约请求的时间限制、品质检验条款等,从而使买方无法及时提出质量异议或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内提出请求而遭受损失。
(2)利用违约金、定金欺诈。与前一种方式相似,当事人一方故意诱使另一方订立其根本 无法履行的合同,从而利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获取利益。
(二)签订购销合同的风险防范
1.严格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为避免与骗子公司或无相应履行能 力的主体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订立前或订立后履行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能力是防止因合同陷阱受 害的有效措施。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对方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情况;
②对方主体 性质是否为法人;
③签订合同的人是否有合法授权;
④当事人使用的印鉴、证明等是否真实;
⑤ 对方的商业背景情况。
在未弄清对方真实情况以前,不要轻易与对方签约,特别是要尽可能杜绝像仅凭对方的 一张名片就与之订立合同的情形发生。特别在涉外买卖合同中,由于涉及跨国交易,风险性更大,因而更要对对方的真实性作必要调查。其手段可以是:
①通过银行查询;
②通过行业查询;
③通过特殊机构如进出口商会等查询;
④直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关情况证明。
2.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把关除了在主体方面要认真审查外,还要在合同条款上注意防漏补 缺,以免给对方留下可乘之机。在签订合同时,应力求合同内容完备,特别是用语准确、清晰。如为买方,对货物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等应力求清楚、准确。特别是对标的物有特殊要求时,更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对于合同质量不能用语言作准确描述,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封存样品的方法。在封存时,应对样品质量情况作周到细致的检查,防止隐蔽瑕疵存在。对于需要验收的标的物,应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合理时间。如为卖方,要特别注意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买方付款的时间及方式、合同风险转移的条件等。
除上述方面外,当事人还要注意了解与合同法律适用有关的强制性规定。由于该类规定 有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特点,如果当事人错误地相信约定,结果仍然可能陷入他人设置的陷阱或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如我国某公司曾将一批食品运交美方买受人,结果在海关被扣,理由是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量” 超过美国规定,美方以此要求退货。尽管该食品畅销各国,并无质量问题,但因不符合美国食品质量规定,仍属于不合格商品。该公司只好向美方承担违约责任。
3、利用担保条款保障权益,防止合同风险的各种措施中,利用合同担保保护自己的利益 是当事人最经常采用的手段。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在涉外买卖合同中则
更多地采用备用信用证、保函方式。在利用担保时,应当同时注意防止担保陷阱与风险
4.利用法律规定保障权益 用法律规定防范买卖合同陷阱与风险涉及多方面的问题,这 里仅谈两种手段:一是利用瑕疵担保责任规定;二是利用 “揭开法人面纱”规定。(1)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如果出卖人用具有瑕疵的标的物来履行合同,本质上是不履行合
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故属于违约行为,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该种责任的承担比违约责任更趋严格,所以对防止标的物品质或权属欺诈具有重要利用价值。
(2)关于“揭开法人面纱”规定。揭开法人面纱,也称法人人格否认,指为阻止法人人格 的滥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与其投资者各自独立人格及投资者有限责任,责令投资者对法人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制度。尽管对于该制度的一般认可及其适用条件尚未制定法律依据,但在若干行政法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皆体现了该制度的精神,如《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的批复》均一定程度认可了投资者对企业法人债务的承担责任。而在最高法院公布的有关判例中,法院更依据法人人格混同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否认法人独立人格。合同当事人如果有效利用这一制度规定,请求破除法人独立人格的面纱,将可以有效避免因破产欺诈等合同陷阱遭受损失。
5 、避免心理弱点,慎重签订合同 事人要力求避免贪小便宜、急功近利等心理弱点,以 免他人利用该心理弱点而设置合同陷阱。如不要盲目从众,或贪图价格优惠及其他诱惑,以免购买存在隐蔽瑕疵的物品。为防止他人利用索赔条款实施欺诈,当事人应根据自己的履行能力订立合同,综合考虑货源组织情况、生产加工能力、资金来源、特殊许可的取得、履约期限等因素,切不可贪图一时利益而订立自己根本无法履行的合同。 6.增强权利意识,及时主张权利 发生合同陷阱后,应当及时主张权利,特别是要及时保全索赔时效。索赔时 效,又称索赔期限,指对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期限。索赔时效与诉讼时效不同,后者为法定期间,该期间经过,一般仅产生对方的抗辩权。但索赔时效则为索赔请求权的有效存续期间,性质上为除斥期间,该期间经过,当事人将根本丧失索赔权利。因此,当事人应当及时在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请求以保全索赔请求权。如买方应及时组织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对索赔期限的约定,应力求合理,如果索赔期明显不合理,当事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请求赔偿,必要时通过诉讼或仲裁求得解决。篇二:企业物资采购领域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企业物资采购领域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作者:闫安庆
来源:《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1期
[摘要] 当前,经济业务往来越来越频繁,物资采购领域合同的正确履行对企业经济业务的成功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物资采购合同履行阶段往往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资料不全、质量瑕疵、不可抗力、超诉讼时效等七种风险,因此,从企业管理和建设的角度考虑,企业需要采取强化法律培训、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合同管理和合同履行控制系统等宏观对策。
[关键词] 物资采购;合同履行;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中图分类号]f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3-5595(2013)01-0022-05
采购过程作为供应链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企业收益和经营风险具有巨大影响。其中,原材料或部件的采购成本占据相当高的比例。[1]国有大中型企业物资采购的数额庞大,经济业务往来关系复杂。如石油专用管材是油田生产的重点物资,中原油田每年消耗量在10 万吨左右[2]。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合同是企业实现物资采购功能、防范风险的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如何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是企业物资采购部门面临的现实问题。有
效识别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而强化防控措施,对提升企业物资管理水平、维护企业整体经济利益具有现实的经济意义。
一、合同履行阶段是企业物资采购领域控制法律风险的重点和关键
企业在处理物资供应合同法律风险的问题上,有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三个阶段。事前防范主要是指通过仔细审查供应商资质与资信,加强招投标管理,与对方签订一份详细、责任约定明确的合同,以防范风险;事中控制是对合同履行过程的设计和控制,是指对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合法性监管,以及时有效地保护企业合法权利,避免遭受损失;事后补救是指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企业已开始把法律风险防控的重心放在事前防范上,重视合同的签订,在合同的谈判及签订过程中,邀请法务人员全程参与,以避免在合同签订时留下隐患。但对于物资采购领域来说,选择优质供应商、签订一份完备的合同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环节。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支付商品的价款等,这一过程中有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均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发生。即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希望达到各自的目的,但在实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难免会因当事人非故意行为,或不可归责任于任何当事人的原因使得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合同利益不能完全实现或不能实现。此外,在社会缺乏诚信和信托机制的情况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中的事前防范和事后补救显得软弱无力,难以真正起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经济损失的作用。实践中存在过于依赖完备的合同和胜诉的判决书,以致造成很多无法挽回损失的事件。所以,法律风险的事中控制就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的关键因素。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内容,也是合同法的核心,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内容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合同履行这一环节而产生的,合同法中绝大多数法律制度都要落实到合同的履行中或者与合同的履行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防范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物资采购领域合同履行阶段存在的法律风险
企业物资采购领域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或对方出现其他可能违约情形,导致己方生产经营遭受重大影响;也包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己方生产经营上的突发事件或投资战略发生调整而可能发生己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履行资料不全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管理混乱,相关人员缺乏法律意识,不注重合同管理台账的更新和合同资料的保存,没有及时记录反映合同履行的相关数据,一旦发生纠纷,就无法提供足够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2月第29卷第1期闫安庆:企业物资采购领域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例如,在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需方对供方交付的货物办理入库时,未在入库单上注明产品规格型号、具体供货厂家名称等,将来一旦发生产品质量纠纷,需方就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是供方生产,最终导致需方败诉。
(二)行使抗辩权风险
中国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抗辩权有三种:一是先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二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履行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三是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未能及时发现对方出现合同履行异常,就无法及时行使合同救济手段,从而遭受损失。同时,若企业不当行使抗辩权,则可能因行为不当而构成违约行为,给自身造成法律风险。此外,在他人行使抗辩权时,也需要准确衡量其抗辩权是否符合法定条例、程序,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以乙公司另迁新址耗费大量资金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为名,行使不安抗辩权——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在乙公司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仍然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中,甲公司在乙公司已提供了适当担保的情况下,本应恢复履行合同,但其却解除了合同,从而构成了故意违约。因此,甲公司因不当行使抗辩权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质量瑕疵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可能会影响买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时,买方可以行使解除权。为此,买方应固定相关证据,以便将来追究对方相应的责任。若因为没有规范行使权力导致权利消灭,或者没有取得有力证据,都将给企业带来难以弥补的法律风险。例如,某省第一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省一建”)与多裕公司在2011年12月12日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了钢材种类以及付款时间为垫资300万后的第60天内付款。从2011年12月12日开始,至2012年4月14日,多裕公司向对方提供钢材约2000吨,但“省一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其原因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省一建”发现钢材存在质量问题,经过多家具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证实,多裕公司提供的大约1000吨钢材中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于是,2012年4月28日,“省一建”会同监理、建设单位形成一致意见,把场地内库存钢筋退货,部分已施工的钢筋拆除退场。因钢筋不合格还造成了“省一建”停工18天,劳务分包队伍向“省一建”索赔误工费、机械租赁费等共计260万元。与此同时,中联创房地产开发公司亦向甲方(“省一建”)发出通知函,要求甲方拆除已使用的不合格钢筋,不合格钢筋全部退场,承担本次所发生的检测费用,更换不负责任的实验室和钢筋供货商,后续工程所用钢筋由开发商另行委托检测,费用由“省一建”承担。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省一建”应承担工期逾期违约金3060万元。在本案例中,由于多裕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给“省一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省一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省一建”必须提供相关的资料作为证据,如钢筋检测结果证明、检测费发票、逾期费用证明等。如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就大大减小了索赔力度,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四)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中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因此,当事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减损措施。然而,在合同中一方损失的降低,并不是该当事人自己可以做到的,可能需要对方协助,甚至主要依靠对方协助。不可抗力使当事人面临承担合同损失的风险。例如,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国某公司以fob价签订的进口合同规定,装货港为伦敦,合同签订后不久,英方通知中方货已备妥,要求中方按时派船接货。然而,在中方安排的船舶前往英港途中,突然爆发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被封锁,中方船舶只好改变航线绕道好望角航行,增加航程近万公里,到达装运港时已过装运期。这时,国际上的汇率发生变化,合同中的计价货币英镑贬值,英方便以中方未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提高货物价格,并要求中方赔偿由于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对此,中方表示不能接受,双方遂发生争议。案例中,因中东战争是不可抗力,中方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不负由于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但是依据损益相抵原则,中方可以接受适当提高货物价格的要求,以适当降低英方损失。
(五)未交付标的物风险
法律意义上的“未交付”不仅是指没有实际履行交付义务,还指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交付。交付的时间、地点对权利人非常重要。交付时间关系到占有的实现、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起始。交付地点关系到给付的圆满实现。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例如,2008年3月15日,荣昌利公司与依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约定由依源公司向荣昌利公司供应毛巾产品,合同约定依源公司在2008年5月15日前交货,如果不能按期交货则按货款的10%承担违约金;另荣昌利公司可要求赔偿损失及作退货处理。合同签订后,依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供货,绝大部分货物都在2008年5月15日后才交付,有些货物甚至延迟交货长达一个多月。因依源公司延迟交货直接导致荣昌利公司与外商签订的供货合同不能履行,此后荣昌利公司多次要求依源公司按约支付违约金并对部分货物作退货处理,但依源公司对荣昌利公司这一正当要求不予理睬。为维权,荣昌利公司提起诉讼。案例中,买卖合同履行中标的物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给买方造成巨大损失,卖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交付随附单据风险
随附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交付涉及产品正常使用的单证和资料,是出卖人的一项随附义务,买受人也应当注意索要。如果发生纠纷,相关单证和资料就是有力的证据。
例如,中国东北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与韩国进口公司签订了某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中国东北某出口公司协商无奈,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驳回申请人要求支付货款的仲裁请求。在本案例中,由于卖方未能出具保险单而导致了合同履行的失败,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能否出具全套合格的单据,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一大法律风险。(七)超诉讼时效风险
中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企业如果忽略了诉讼时效问题,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对方主张权利,或不及时向法院起诉,就存在因超诉讼时效而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
针对合同履行中的侵权行为,当事人提起诉讼以维权的行为均有时效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若不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自身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超出诉讼时效后,当事人就要承担其法律风险。
三、企业物资采购领域合同履行阶段防控法律风险的对策
(一)宏观层面
1.提高全员法律风险意识,强化法律培训
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需要企业经办人员增强法律风险意识,也需要经办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所以,企业要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对企业员工进行相应的法律培训, 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使他们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能够收集保管好相关证据资料, 才能既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又防止诉讼发生时败诉。[4]
企业管理者和职工法律风险意识的树立和强化,必须通过长期、不间断的法律培训教育来实现。企业法律培训要树立几种理念:一是法律风险意识的树立是个缓慢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分阶段多层次进行;二是培训应因材施教,针对企业管理者和普通职工的不同文化水平、职务及要求,设计差异化课程;三是培训应将企业管理和法律风险很好地融合到一起,选择具有这方面经验的专家进行授课;四是加强对企业内部合同履行控制系统人员的培
训,使每个职工清晰地了解合同履行的流程和合同履行中应该保存的法律文书;五是加强对职工的基础法律知识培训,使职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自觉地遵守合同履行流程,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建立健全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纠纷的处理全过程,其目的是使已签订的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努力做到零诉讼,有效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这一体系应具备以下要点:一是相融性,即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与企业自身的管理体系相融合,并且渗透于企业管理的每一环节;二是系统性,即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应涉及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注重各个环节和各项内容及企业各实施部门的统一协调;三是可操作性,即风险防控体系要注重与企业自身固有的商业目标、管理模式及人员素质相结合,以确保其具有可操作性。
3.建立科学完整的合同管理系统篇三:企业物资采购领域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摘要] 当前,经济业务往来越来越频繁,物资采购领域合同的正确履行对企业经济业务的成功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物资采购合同履行阶段往往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资料不全、质量瑕疵、不可抗力、超诉讼时效等七种风险,因此,从企业管理和建设的角度考虑,企业需要采取强化法律培训、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合同管理和合同履行控制系统等宏观对策。
[关键词] 物资采购;合同履行;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采购过程作为供应链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企业收益和经营风险具有巨大影响。其中,原材料或部件的采购成本占据相当高的比例。[1]国有大中型企业物资采购的数额庞大,经济业务往来关系复杂。如石油专用管材是油田生产的重点物资,中原油田每年消耗量在10 万吨左右[2]。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合同是企业实现物资采购功能、防范风险的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如何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是企业物资采购部门面临的现实问题。有效识别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而强化防控措施,对提升企业物资管理水平、维护企业整体经济利益具有现实的经济意义。
一、合同履行阶段是企业物资采购领域控制法律风险的重点和关键
企业在处理物资供应合同法律风险的问题上,有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三个阶段。事前防范主要是指通过仔细审查供应商资质与资信,加强招投标管理,与对方签订一份详细、责任约定明确的合同,以防范风险;事中控制是对合同履行过程的设计和控制,是指对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合法性监管,以及时有效地保护企业合法权利,避免遭受损失;事后补救是指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企业已开始把法律风险防控的重心放在事前防范上,重视合同的签订,在合同的谈判及签订过程中,邀请法务人员全程参与,以避免在合同签订时留下隐患。但对于物资采购领域来说,选择优质供应商、签订一份完备的合同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环节。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支付商品的价款等,这一过程中有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均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发生。即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希望达到各自的目的,但在实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难免会因当事人非故意行为,或不可归责任于任何当事人的原因使得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合同利益不能完全实现或不能实现。 此外,在社会缺乏诚信和信托机制的情况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中的事前防范和事后补救显得软弱无力,难以真正起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经济损失的作用。实践中存在过于依赖完备的合同和胜诉的判决书,以致造成很多无法挽回损失的事件。所以,法律风险的事中控制就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的关键因素。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内容,也是合同法的核心,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内容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合同履行这一环节而产
生的,合同法中绝大多数法律制度都要落实到合同的履行中或者与合同的履行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防范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物资采购领域合同履行阶段存在的法律风险 企业物资采购领域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或对方出现其他可能违约情形,导致己方生产经营遭受重大影响;也包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己方生产经营上的突发事件或投资战略发生调整而可能发生己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履行资料不全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管理混乱,相关人员缺乏法律意识,不注重合同管理台账的更新和合同资料的保存,没有及时记录反映合同履行的相关数据,一旦发生纠纷,就无法提供足够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2月第29卷第1期闫安庆:企业物资采购领域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例如,在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需方对供方交付的货物办理入库时,未在入库单上注明产品规格型号、具体供货厂家名称等,将来一旦发生产品质量纠纷,需方就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是供方生产,最终导致需方败诉。
(二)行使抗辩权风险
中国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抗辩权有三种:一是先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二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履行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三是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未能及时发现对方出现合同履行异常,就无法及时行使合同救济手段,从而遭受损失。同时,若企业不当行使抗辩权,则可能因行为不当而构成违约行为,给自身造成法律风险。此外,在他人行使抗辩权时,也需要准确衡量其抗辩权是否符合法定条例、程序,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以乙公司另迁新址耗费大量资金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为名,行使不安抗辩权——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在乙公司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仍然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中,甲公司在乙公司已提供了适当担保的情况下,本应恢复履行合同,但其却解除了合同,从而构成了故意违约。因此,甲公司因不当行使抗辩权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质量瑕疵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可能会影响买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时,买方可以行使解除权。为此,买方应固定相关证据,以便将来追究对方相应的责任。若因为没有规范行使权力导致权利消灭,或者没有取得有力证据,都将给企业带来难以弥补的法律风险。例如,某省第一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省一建”)与多裕公司在2011年12月12日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了钢材种类以及付款时间为垫资300万后的第60天内付款。从2011年12月12日开始,至2012年4月14日,多裕公司向对方提供钢材约2000吨,但“省一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其原因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省一建”发现钢材存在质量问题,经过多家具有检验资
篇一:购销合同签订、履行中的注意事项和风险防范
购销合同签订、履行中的注意事项和风险防范
购销合同作为日常工作生活是最常见的一类合同,与公司或者个人的实际利益息息相关, 把握好签订购销合同中的注意事项及需要防范的风险,必将使自己处理主动的地位。
(一)购销合同的注意事项
1、主体欺诈 。买卖合同主体即买卖合同当事人,其真实性与相应履约能力是买卖合同 当事目的实现的重要保障。买卖合同因主体的广泛性,利用主体欺诈的手段也是形形色色,不一而足。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虚构主体欺诈。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一方为无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组织机构等的“皮 包公司”,利用营业执照、伪造的身份证明等骗取相对人的信任。有些骗子甚至采取付高额回扣给相对人的业务人员,或利用金钱、女色拉其下水,诱使其签订合同,从而实现骗取货款或货物的目的。
(2)借“名”欺诈。这类陷阱的表现形式是履约能力较差或根本无履约能力的主体通过挂 靠一家名气较大的公司或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采取合营形式以取得使用大企业“名声”的便利,从而大肆行骗。
(3)冒名欺诈。这是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假借他人名义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的 合同陷阱形 式,主要表现为利用各种手段取得被冒名企业的有关文书甚至印鉴,或者采取伪造、变造他人印鉴的方式,以他人名义实施诈骗活动。
2.金蝉脱壳 这类合同陷阱主要是当事人利用中介组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其类 型主要有以下三种:
(1)母公司借子公司身份实施诈骗。为实施诈骗目的,母公司先以较少资金设立一控股子 公司,再以子公司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然后以合法形式将财产转移至母公司。由于母公司非合同当事人,且其对子公司仅负担有限责任,故其不可能承担对相对人的债务,相对人债权无从得到保障。
(2)破产欺诈。行为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先注册设立一家公司,然后以该公司名义与相 对人签订合同,再将全部财产以合法形式转移到别的公司或个人名下,相对人只能请求无财产的公司承担责任,结果只能是使该公司破产,债权并不能得到保障。
(3)变更主体逃避债务。这种陷阱是通过合同的多次转让达致目的,其手段是对相对人许 以优惠条件,或者制造合同承受人信誉良好的假象,诱使相对人同意合同转让,行为人免除合同债务。但受让人实际为无履行能力的企业,使相对人血本无归。3.标的物欺诈 这类合同陷阱表现为行为人在买卖合同标的上做手脚,主要是:
(1)虚构标的物。行为人并没有可供出卖的标的物,也没有获得标的物的现实 可能性, 同样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是却采用各种手段制造其有履行能力的假象,从而使相对人堕入陷阱。
(2)品质欺诈。当事人在合同中故意使用含糊、模棱两可的词句,对标的物品质作不清楚 甚至不利于相对人的表述,或者在样品上做手脚,故意封存有隐蔽瑕疵的样品,使相对人陷入其设置的合同圈套。
(3)假冒“名优”。行为人谎称其标的物具有“专利”或为“名优特产”,或者提供通过 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甚至伪造的产品“名优”证书,使相对人以高价购买其产品。
(4)出售无权处分的财产。行为人将他人之物,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出卖给相对人, 使相对人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蒙受经济损失。
(5)出卖含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标的物。行为人声称其具有标的物的知识 产权,但实 际并无权利,甚至对此作出各种保证,诱使相对人以高额价格受让标的物。由于存在知识产权的侵权,相对人将承担侵权责任,但却无法向出卖人追偿,因而遭受损失。
4.履行欺诈
(1)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出卖人以虚假的标的物或劣质标的物冒充合同约 定的标的物 进行履行,以损害买受人利益。
(2)利用模糊条款欺诈。
(3)利用伪造、变造或有其他瑕疵的信用证、提单等进行欺诈。
5.索赔欺诈
(1)利用违约责任欺诈,其具体形式因买方或卖方而有差异。买方的手段主要是在标的物 品质、履行时间、方式等上面做手脚,诱使相对人订立其根本无法依约履行的买卖合同,然后以卖方违约为由而主张其赔偿违约损失。卖方的手段则主要是订立各种不利于买方主张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如对违约请求的时间限制、品质检验条款等,从而使买方无法及时提出质量异议或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内提出请求而遭受损失。
(2)利用违约金、定金欺诈。与前一种方式相似,当事人一方故意诱使另一方订立其根本 无法履行的合同,从而利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获取利益。
(二)签订购销合同的风险防范
1.严格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为避免与骗子公司或无相应履行能 力的主体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订立前或订立后履行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能力是防止因合同陷阱受 害的有效措施。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对方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情况;
②对方主体 性质是否为法人;
③签订合同的人是否有合法授权;
④当事人使用的印鉴、证明等是否真实;
⑤ 对方的商业背景情况。
在未弄清对方真实情况以前,不要轻易与对方签约,特别是要尽可能杜绝像仅凭对方的 一张名片就与之订立合同的情形发生。特别在涉外买卖合同中,由于涉及跨国交易,风险性更大,因而更要对对方的真实性作必要调查。其手段可以是:
①通过银行查询;
②通过行业查询;
③通过特殊机构如进出口商会等查询;
④直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关情况证明。
2.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把关除了在主体方面要认真审查外,还要在合同条款上注意防漏补 缺,以免给对方留下可乘之机。在签订合同时,应力求合同内容完备,特别是用语准确、清晰。如为买方,对货物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等应力求清楚、准确。特别是对标的物有特殊要求时,更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对于合同质量不能用语言作准确描述,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封存样品的方法。在封存时,应对样品质量情况作周到细致的检查,防止隐蔽瑕疵存在。对于需要验收的标的物,应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合理时间。如为卖方,要特别注意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买方付款的时间及方式、合同风险转移的条件等。
除上述方面外,当事人还要注意了解与合同法律适用有关的强制性规定。由于该类规定 有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特点,如果当事人错误地相信约定,结果仍然可能陷入他人设置的陷阱或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如我国某公司曾将一批食品运交美方买受人,结果在海关被扣,理由是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量” 超过美国规定,美方以此要求退货。尽管该食品畅销各国,并无质量问题,但因不符合美国食品质量规定,仍属于不合格商品。该公司只好向美方承担违约责任。
3、利用担保条款保障权益,防止合同风险的各种措施中,利用合同担保保护自己的利益 是当事人最经常采用的手段。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在涉外买卖合同中则
更多地采用备用信用证、保函方式。在利用担保时,应当同时注意防止担保陷阱与风险
4.利用法律规定保障权益 用法律规定防范买卖合同陷阱与风险涉及多方面的问题,这 里仅谈两种手段:一是利用瑕疵担保责任规定;二是利用 “揭开法人面纱”规定。(1)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如果出卖人用具有瑕疵的标的物来履行合同,本质上是不履行合
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故属于违约行为,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该种责任的承担比违约责任更趋严格,所以对防止标的物品质或权属欺诈具有重要利用价值。
(2)关于“揭开法人面纱”规定。揭开法人面纱,也称法人人格否认,指为阻止法人人格 的滥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与其投资者各自独立人格及投资者有限责任,责令投资者对法人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制度。尽管对于该制度的一般认可及其适用条件尚未制定法律依据,但在若干行政法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皆体现了该制度的精神,如《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的批复》均一定程度认可了投资者对企业法人债务的承担责任。而在最高法院公布的有关判例中,法院更依据法人人格混同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否认法人独立人格。合同当事人如果有效利用这一制度规定,请求破除法人独立人格的面纱,将可以有效避免因破产欺诈等合同陷阱遭受损失。
5 、避免心理弱点,慎重签订合同 事人要力求避免贪小便宜、急功近利等心理弱点,以 免他人利用该心理弱点而设置合同陷阱。如不要盲目从众,或贪图价格优惠及其他诱惑,以免购买存在隐蔽瑕疵的物品。为防止他人利用索赔条款实施欺诈,当事人应根据自己的履行能力订立合同,综合考虑货源组织情况、生产加工能力、资金来源、特殊许可的取得、履约期限等因素,切不可贪图一时利益而订立自己根本无法履行的合同。 6.增强权利意识,及时主张权利 发生合同陷阱后,应当及时主张权利,特别是要及时保全索赔时效。索赔时 效,又称索赔期限,指对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期限。索赔时效与诉讼时效不同,后者为法定期间,该期间经过,一般仅产生对方的抗辩权。但索赔时效则为索赔请求权的有效存续期间,性质上为除斥期间,该期间经过,当事人将根本丧失索赔权利。因此,当事人应当及时在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请求以保全索赔请求权。如买方应及时组织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对索赔期限的约定,应力求合理,如果索赔期明显不合理,当事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请求赔偿,必要时通过诉讼或仲裁求得解决。篇二:企业物资采购领域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企业物资采购领域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作者:闫安庆
来源:《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1期
[摘要] 当前,经济业务往来越来越频繁,物资采购领域合同的正确履行对企业经济业务的成功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物资采购合同履行阶段往往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资料不全、质量瑕疵、不可抗力、超诉讼时效等七种风险,因此,从企业管理和建设的角度考虑,企业需要采取强化法律培训、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合同管理和合同履行控制系统等宏观对策。
[关键词] 物资采购;合同履行;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中图分类号]f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3-5595(2013)01-0022-05
采购过程作为供应链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企业收益和经营风险具有巨大影响。其中,原材料或部件的采购成本占据相当高的比例。[1]国有大中型企业物资采购的数额庞大,经济业务往来关系复杂。如石油专用管材是油田生产的重点物资,中原油田每年消耗量在10 万吨左右[2]。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合同是企业实现物资采购功能、防范风险的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如何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是企业物资采购部门面临的现实问题。有
效识别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而强化防控措施,对提升企业物资管理水平、维护企业整体经济利益具有现实的经济意义。
一、合同履行阶段是企业物资采购领域控制法律风险的重点和关键
企业在处理物资供应合同法律风险的问题上,有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三个阶段。事前防范主要是指通过仔细审查供应商资质与资信,加强招投标管理,与对方签订一份详细、责任约定明确的合同,以防范风险;事中控制是对合同履行过程的设计和控制,是指对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合法性监管,以及时有效地保护企业合法权利,避免遭受损失;事后补救是指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企业已开始把法律风险防控的重心放在事前防范上,重视合同的签订,在合同的谈判及签订过程中,邀请法务人员全程参与,以避免在合同签订时留下隐患。但对于物资采购领域来说,选择优质供应商、签订一份完备的合同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环节。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支付商品的价款等,这一过程中有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均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发生。即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希望达到各自的目的,但在实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难免会因当事人非故意行为,或不可归责任于任何当事人的原因使得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合同利益不能完全实现或不能实现。此外,在社会缺乏诚信和信托机制的情况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中的事前防范和事后补救显得软弱无力,难以真正起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经济损失的作用。实践中存在过于依赖完备的合同和胜诉的判决书,以致造成很多无法挽回损失的事件。所以,法律风险的事中控制就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的关键因素。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内容,也是合同法的核心,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内容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合同履行这一环节而产生的,合同法中绝大多数法律制度都要落实到合同的履行中或者与合同的履行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防范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物资采购领域合同履行阶段存在的法律风险
企业物资采购领域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或对方出现其他可能违约情形,导致己方生产经营遭受重大影响;也包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己方生产经营上的突发事件或投资战略发生调整而可能发生己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履行资料不全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管理混乱,相关人员缺乏法律意识,不注重合同管理台账的更新和合同资料的保存,没有及时记录反映合同履行的相关数据,一旦发生纠纷,就无法提供足够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2月第29卷第1期闫安庆:企业物资采购领域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例如,在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需方对供方交付的货物办理入库时,未在入库单上注明产品规格型号、具体供货厂家名称等,将来一旦发生产品质量纠纷,需方就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是供方生产,最终导致需方败诉。
(二)行使抗辩权风险
中国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抗辩权有三种:一是先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二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履行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三是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未能及时发现对方出现合同履行异常,就无法及时行使合同救济手段,从而遭受损失。同时,若企业不当行使抗辩权,则可能因行为不当而构成违约行为,给自身造成法律风险。此外,在他人行使抗辩权时,也需要准确衡量其抗辩权是否符合法定条例、程序,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以乙公司另迁新址耗费大量资金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为名,行使不安抗辩权——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在乙公司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仍然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中,甲公司在乙公司已提供了适当担保的情况下,本应恢复履行合同,但其却解除了合同,从而构成了故意违约。因此,甲公司因不当行使抗辩权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质量瑕疵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可能会影响买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时,买方可以行使解除权。为此,买方应固定相关证据,以便将来追究对方相应的责任。若因为没有规范行使权力导致权利消灭,或者没有取得有力证据,都将给企业带来难以弥补的法律风险。例如,某省第一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省一建”)与多裕公司在2011年12月12日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了钢材种类以及付款时间为垫资300万后的第60天内付款。从2011年12月12日开始,至2012年4月14日,多裕公司向对方提供钢材约2000吨,但“省一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其原因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省一建”发现钢材存在质量问题,经过多家具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证实,多裕公司提供的大约1000吨钢材中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于是,2012年4月28日,“省一建”会同监理、建设单位形成一致意见,把场地内库存钢筋退货,部分已施工的钢筋拆除退场。因钢筋不合格还造成了“省一建”停工18天,劳务分包队伍向“省一建”索赔误工费、机械租赁费等共计260万元。与此同时,中联创房地产开发公司亦向甲方(“省一建”)发出通知函,要求甲方拆除已使用的不合格钢筋,不合格钢筋全部退场,承担本次所发生的检测费用,更换不负责任的实验室和钢筋供货商,后续工程所用钢筋由开发商另行委托检测,费用由“省一建”承担。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省一建”应承担工期逾期违约金3060万元。在本案例中,由于多裕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给“省一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省一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省一建”必须提供相关的资料作为证据,如钢筋检测结果证明、检测费发票、逾期费用证明等。如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就大大减小了索赔力度,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四)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中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因此,当事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减损措施。然而,在合同中一方损失的降低,并不是该当事人自己可以做到的,可能需要对方协助,甚至主要依靠对方协助。不可抗力使当事人面临承担合同损失的风险。例如,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国某公司以fob价签订的进口合同规定,装货港为伦敦,合同签订后不久,英方通知中方货已备妥,要求中方按时派船接货。然而,在中方安排的船舶前往英港途中,突然爆发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被封锁,中方船舶只好改变航线绕道好望角航行,增加航程近万公里,到达装运港时已过装运期。这时,国际上的汇率发生变化,合同中的计价货币英镑贬值,英方便以中方未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提高货物价格,并要求中方赔偿由于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对此,中方表示不能接受,双方遂发生争议。案例中,因中东战争是不可抗力,中方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不负由于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但是依据损益相抵原则,中方可以接受适当提高货物价格的要求,以适当降低英方损失。
(五)未交付标的物风险
法律意义上的“未交付”不仅是指没有实际履行交付义务,还指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交付。交付的时间、地点对权利人非常重要。交付时间关系到占有的实现、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起始。交付地点关系到给付的圆满实现。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例如,2008年3月15日,荣昌利公司与依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约定由依源公司向荣昌利公司供应毛巾产品,合同约定依源公司在2008年5月15日前交货,如果不能按期交货则按货款的10%承担违约金;另荣昌利公司可要求赔偿损失及作退货处理。合同签订后,依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供货,绝大部分货物都在2008年5月15日后才交付,有些货物甚至延迟交货长达一个多月。因依源公司延迟交货直接导致荣昌利公司与外商签订的供货合同不能履行,此后荣昌利公司多次要求依源公司按约支付违约金并对部分货物作退货处理,但依源公司对荣昌利公司这一正当要求不予理睬。为维权,荣昌利公司提起诉讼。案例中,买卖合同履行中标的物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给买方造成巨大损失,卖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交付随附单据风险
随附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交付涉及产品正常使用的单证和资料,是出卖人的一项随附义务,买受人也应当注意索要。如果发生纠纷,相关单证和资料就是有力的证据。
例如,中国东北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与韩国进口公司签订了某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中国东北某出口公司协商无奈,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驳回申请人要求支付货款的仲裁请求。在本案例中,由于卖方未能出具保险单而导致了合同履行的失败,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能否出具全套合格的单据,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一大法律风险。(七)超诉讼时效风险
中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企业如果忽略了诉讼时效问题,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对方主张权利,或不及时向法院起诉,就存在因超诉讼时效而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
针对合同履行中的侵权行为,当事人提起诉讼以维权的行为均有时效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若不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自身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超出诉讼时效后,当事人就要承担其法律风险。
三、企业物资采购领域合同履行阶段防控法律风险的对策
(一)宏观层面
1.提高全员法律风险意识,强化法律培训
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需要企业经办人员增强法律风险意识,也需要经办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所以,企业要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对企业员工进行相应的法律培训, 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使他们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能够收集保管好相关证据资料, 才能既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又防止诉讼发生时败诉。[4]
企业管理者和职工法律风险意识的树立和强化,必须通过长期、不间断的法律培训教育来实现。企业法律培训要树立几种理念:一是法律风险意识的树立是个缓慢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分阶段多层次进行;二是培训应因材施教,针对企业管理者和普通职工的不同文化水平、职务及要求,设计差异化课程;三是培训应将企业管理和法律风险很好地融合到一起,选择具有这方面经验的专家进行授课;四是加强对企业内部合同履行控制系统人员的培
训,使每个职工清晰地了解合同履行的流程和合同履行中应该保存的法律文书;五是加强对职工的基础法律知识培训,使职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自觉地遵守合同履行流程,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建立健全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纠纷的处理全过程,其目的是使已签订的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努力做到零诉讼,有效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这一体系应具备以下要点:一是相融性,即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与企业自身的管理体系相融合,并且渗透于企业管理的每一环节;二是系统性,即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应涉及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注重各个环节和各项内容及企业各实施部门的统一协调;三是可操作性,即风险防控体系要注重与企业自身固有的商业目标、管理模式及人员素质相结合,以确保其具有可操作性。
3.建立科学完整的合同管理系统篇三:企业物资采购领域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摘要] 当前,经济业务往来越来越频繁,物资采购领域合同的正确履行对企业经济业务的成功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物资采购合同履行阶段往往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资料不全、质量瑕疵、不可抗力、超诉讼时效等七种风险,因此,从企业管理和建设的角度考虑,企业需要采取强化法律培训、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合同管理和合同履行控制系统等宏观对策。
[关键词] 物资采购;合同履行;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采购过程作为供应链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企业收益和经营风险具有巨大影响。其中,原材料或部件的采购成本占据相当高的比例。[1]国有大中型企业物资采购的数额庞大,经济业务往来关系复杂。如石油专用管材是油田生产的重点物资,中原油田每年消耗量在10 万吨左右[2]。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合同是企业实现物资采购功能、防范风险的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如何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是企业物资采购部门面临的现实问题。有效识别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而强化防控措施,对提升企业物资管理水平、维护企业整体经济利益具有现实的经济意义。
一、合同履行阶段是企业物资采购领域控制法律风险的重点和关键
企业在处理物资供应合同法律风险的问题上,有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三个阶段。事前防范主要是指通过仔细审查供应商资质与资信,加强招投标管理,与对方签订一份详细、责任约定明确的合同,以防范风险;事中控制是对合同履行过程的设计和控制,是指对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合法性监管,以及时有效地保护企业合法权利,避免遭受损失;事后补救是指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企业已开始把法律风险防控的重心放在事前防范上,重视合同的签订,在合同的谈判及签订过程中,邀请法务人员全程参与,以避免在合同签订时留下隐患。但对于物资采购领域来说,选择优质供应商、签订一份完备的合同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环节。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支付商品的价款等,这一过程中有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均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发生。即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希望达到各自的目的,但在实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难免会因当事人非故意行为,或不可归责任于任何当事人的原因使得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合同利益不能完全实现或不能实现。 此外,在社会缺乏诚信和信托机制的情况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中的事前防范和事后补救显得软弱无力,难以真正起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经济损失的作用。实践中存在过于依赖完备的合同和胜诉的判决书,以致造成很多无法挽回损失的事件。所以,法律风险的事中控制就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的关键因素。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内容,也是合同法的核心,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内容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合同履行这一环节而产
生的,合同法中绝大多数法律制度都要落实到合同的履行中或者与合同的履行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防范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物资采购领域合同履行阶段存在的法律风险 企业物资采购领域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或对方出现其他可能违约情形,导致己方生产经营遭受重大影响;也包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己方生产经营上的突发事件或投资战略发生调整而可能发生己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履行资料不全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管理混乱,相关人员缺乏法律意识,不注重合同管理台账的更新和合同资料的保存,没有及时记录反映合同履行的相关数据,一旦发生纠纷,就无法提供足够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2月第29卷第1期闫安庆:企业物资采购领域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例如,在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需方对供方交付的货物办理入库时,未在入库单上注明产品规格型号、具体供货厂家名称等,将来一旦发生产品质量纠纷,需方就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是供方生产,最终导致需方败诉。
(二)行使抗辩权风险
中国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抗辩权有三种:一是先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二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履行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三是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未能及时发现对方出现合同履行异常,就无法及时行使合同救济手段,从而遭受损失。同时,若企业不当行使抗辩权,则可能因行为不当而构成违约行为,给自身造成法律风险。此外,在他人行使抗辩权时,也需要准确衡量其抗辩权是否符合法定条例、程序,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以乙公司另迁新址耗费大量资金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为名,行使不安抗辩权——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在乙公司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仍然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中,甲公司在乙公司已提供了适当担保的情况下,本应恢复履行合同,但其却解除了合同,从而构成了故意违约。因此,甲公司因不当行使抗辩权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质量瑕疵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可能会影响买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时,买方可以行使解除权。为此,买方应固定相关证据,以便将来追究对方相应的责任。若因为没有规范行使权力导致权利消灭,或者没有取得有力证据,都将给企业带来难以弥补的法律风险。例如,某省第一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省一建”)与多裕公司在2011年12月12日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了钢材种类以及付款时间为垫资300万后的第60天内付款。从2011年12月12日开始,至2012年4月14日,多裕公司向对方提供钢材约2000吨,但“省一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其原因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省一建”发现钢材存在质量问题,经过多家具有检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