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基本知识

票据的基本知识

1、票据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出票人----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5)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是代为清偿债务的人。

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2、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1.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背书--------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4.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人)

3、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第一、主要),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注:不同的票据,付款人不一样。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即最后持有票据的人)

(2)票据追索权(第二、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

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请注意:只能先请求付款,如未实现请求付款权时,才能追索。

3)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缺少此项内容,则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签章

不符合

法律规定

出票人不符合规定 票据无效

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人签章的效力

2.)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本票(我国仅限银行本票)

现金结算

票据结算 支票

银行汇票

结算 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 承兑人不一样

银行结算 商业承兑汇票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非票据结算 结算凭证

信用卡

汇兑

4、票据记载事项

分类: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为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如不记载,则票据无效。

名+无金收付日章本未付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出票地,付款地,汇票的到期日,背书日期,保证日期(请注意出票日期是绝对记载事项)

即这些事项如未记载,由法律直接推定这些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记载了就有效,受法律保护。例;‘不得转让’

4、非法定事项:记载了也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例:签发票据的‘原因’、‘用途’、‘合同号码’

记载

不记载

绝对

票据

无效

相对

由法律推定

非法定

无影响

无影响

五、票据学习目的

1) 票据适用的主体

2) 票据的适用区域

3) 票据的形式

4) 票据的付款时间

5) 票据有无到期日

6) 是否承兑

7) 票据的付款方式

8)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9) 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

10) 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

11) 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

12) 票据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13) 票据提示付款期限

1、 银行汇票

a) 票据适用的主体

单位,个人皆可开

b) 票据的适用区域

同城,异地,统一的票据交换区域皆可用

c) 票据的形式

银行现金汇票:有载明‘现金字样’ 取得此票时,可以直接取现金

银行转账汇票:没有载明‘现金字样’或载明‘转账字样’ 取得此票时,只能将票款转入自己的账户

请注意:要想签发现金的票据:1、申请人和收款人双方必须都是个人

2、申请人或收款人有一方是单位则不能签发现金的票据

3、现金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d) 票据的付款时间

见票即付

e) 票据有无到期日

无到期日(记载了到期日,到期日无效,票据有效)

f) 是否承兑

不需承兑

g) 票据的付款方式

自付

h)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二个(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即为出票人)

出票人和付款人是银行,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主债务人

i) 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

名+无金收付日章

j) 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为付款地(2个)

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为出票地(2个)

k) 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

‘不得转让’为任意事载事项

l) 票据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签发票据的‘原因’、‘用途’、‘合同号码’

m) 票据提示付款期限

出票日起1个月(不分大小月,统一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如遇节假日顺延)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失去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及代理付款人的追索权。

即:(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只可以找银行追索)

若不超过提示付期,请求付款时被拒绝,找所有前手追索)

签发的程序:特点:两票二金

1)申请

申请人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

2)银行受理

银行收到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用压数机压印机印出票面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交给申请人

3)持票结算

申请人: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交给收款人

收款人:收到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按实际结算金额结算,即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

银行不受理

注;1、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的

不得背书转让

2、实际金额超过出票金额

3、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背书转让时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金额的金额为准。 二、银行本票 a) 票据适用的主体 单位,个人比可用 b) 票据的适用区域 同一票据交换区据,不适用于异地款项结算 c) 票据的类型 ? 按签发主体的不同;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我国的《票据法》仅限于银行本票 即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只能是银行机构,非银行机构不能签银行汇票 ? 按面额分: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 定额:票面金额是固定的(1千元,5千元,1万元,5万元) 不定额:除了四种金额以外的金额,比较灵活,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 不论何种本票,形式:都可以是现金本票或转账本票 请注意:要想签发现金的票据:1、申请人和收款人双方必须都是个人 2、申请人或收款人有一方是单位则不能签发现金的票 3、现金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现金 转账 现金 转账 d) 票据的付款时间 见票即付 e) 票据有无到期日 无到期日(记载了到期日,到期日无效,票据有效) f) 是否承兑 不需承兑 g) 票据的付款方式 自付 h)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二个(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即为出票人) 出票人和付款人是银行,出票人即银行是主债务人 i) 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 无金收付日章本未付(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里没有付款人) j) 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

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1个) k) 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 ‘不得转让’为任意事载事项 l) 票据的非法定记载事 签发票据的‘原因’、‘用途’、‘合同号码’ m) 票据提示付款期限 出票日起2个月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失去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即:(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只可以找银行追索) 若不超过提示付期,请求付款时被拒绝,找所有前手追索) 签发的程序:一票一金额 1)申请 申请人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 2)银行受理 银行收到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用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3)持票结算 申请人:将银行本票交给收款人 收款人:持银行汇票去银行结算。 三、支票 a) 票据适用的主体 单位,个人皆可 b) 票据的适用区域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不适用异地结算 c) 票据的形式 支票 普通支票: 即可转账也可支现金 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 只能用于转账 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 只能用于取现金

支票 注: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转账支票:只能转账 注: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种类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 划线支票 可以提现 √ X √ X

只能提现 √ X X X 可以转账 X √ √ √ 只能转账 X √

X √ d) 票据的付款时间 见票即付 e) 票据有无到期日 无到期日(记载了到期日,到期日无效,票据有效) f) 是否承兑 不需承兑 g) 票据的付款方式 委付 h)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三个(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出票人: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 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出票人与付款人(银行)之间的关系是委托的关系,故主债人为:出票人,不是银行 i) 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 名+无金收付日章 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但未补记之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因为票的事项不完整) j) 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1个) 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个) k) 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 ‘不得转让’为任意事载事项 l) 票据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签发票据的‘原因’、‘用途’、‘合同号码’ m) 票据提示付款期限 出票日起10天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失去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即:(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付款人(银行)不予付款,但可以找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 若不超过提示付期,请求付款时银行拒绝,找所有前手追索) n) 支票的签章: 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签名或盖章 签发的要求: 1) 存款人必须在银行开户,账户中要有足够的资金

2) 存款人去银行购买支票

3) 签发支票时用碳素墨水(不得是蓝黑)

4) 填写支票各项内容;支票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银行)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就是开空头支票。

5) 收款人持支票去银行结算

6) 银行审查支票:两种审查依据

审查支票的依据:出票人预留银行的签章

出票人与银行约定支票的支付密码,即每张支票都有支付密码,密码相符才会支付。 注:如果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不符的支票,密码不符的支票,则银行退票,并对出票人要求赔款及罚款

赔款 向持票人:按票面金额的2%赔偿

罚款 银行:按票面金额的5%的予以罚款不低于1000元。

如屡次签发这三种支票,则银行会停止出票人使用支票。

四种票据的相关知识

适用

出票人

提示

付款期

注意事项 银行汇票 单位、个人 同城、异地、统一 各种款项 银行 出票日起 1个月 ※实际结算金额 ※双方为个人-----现金 ※解讫通知 商业汇票 单位 同城、异地 真实交易 单位 到期日起 10日内 或是出票日起来1个月

2%)

1、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如无法支付则退票。 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如无法支付,银行仍要无条件支付票款。 银行本票 单位、个人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各种款项 银行 出票日起 2个月 ※不定额 ※定额(1千、5千、1万、5万) 支票 单位 个人 出票日起 10日内 空头、签章不符 密码不对(按票款的5%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1000元,且赔票款的

商业汇票的相关知识:

1、 委付证券

2、 远期的票据

3、 单位之间才能用商业汇票

4、 收到商业汇票的时候并没有收到钱,所以需要指明票据上需指出到期日(付款日期)

付款日期的形式:

①不记载:见票即付

出票时,已经可以推定付款日期是哪一天

只有承兑以后,才能确定付款日期,所以一出票就急着承兑。

②**付款:如,2011年8月19日

③出票后定期付款:如,出票后肆个月

④见票后定期付款:如,见票后肆个月(承兑人见票以后(承兑后,从承兑日算起四个月)

A C(C向B提示承兑)

B (B作出承兑与否)

5、 出票人的效力:

A出票委托B付款,所以A不直接付款,但A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票得到承兑和付款) A出票委托B付款,只是A的单方行为,B尚未认可付款责任,故B不承担任何责任,而C持有商业汇票时,是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拿到钱,所以当C持有商业汇票时,本身已具有一定是危险性,故要求C一定要找B提示承兑

1:只有B承兑了,才意味着B愿意承担付款责任,则B即成为承兑人,也就是付款人(承兑人即主债务人);那么C就只需要等待到期日的来临即可。

所以商业汇票是先承兑后付款

2:但若B拒绝承兑,说明B不愿意承担付款责任,则C只有找A追索,因为在出票时就承担了担保责任,即担保商业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及承兑后能得到付款

所以付款人=承兑人:在承兑以前不承担责任,但一旦承兑,绝对付款。

6:程序

1) A出票

2) B(向C)提示承兑(提示承兑的期限)

不记载到期日:无需承兑

到期之前承兑

**付款

出票后定期

见票后定期: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3) C承兑

收到汇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若3个工作日内不承兑也不拒绝承兑,那么默认拒绝承兑。

票据的基本知识

1、票据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出票人----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5)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是代为清偿债务的人。

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2、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1.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背书--------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4.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人)

3、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第一、主要),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注:不同的票据,付款人不一样。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即最后持有票据的人)

(2)票据追索权(第二、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

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请注意:只能先请求付款,如未实现请求付款权时,才能追索。

3)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缺少此项内容,则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签章

不符合

法律规定

出票人不符合规定 票据无效

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人签章的效力

2.)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本票(我国仅限银行本票)

现金结算

票据结算 支票

银行汇票

结算 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 承兑人不一样

银行结算 商业承兑汇票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非票据结算 结算凭证

信用卡

汇兑

4、票据记载事项

分类: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为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如不记载,则票据无效。

名+无金收付日章本未付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出票地,付款地,汇票的到期日,背书日期,保证日期(请注意出票日期是绝对记载事项)

即这些事项如未记载,由法律直接推定这些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记载了就有效,受法律保护。例;‘不得转让’

4、非法定事项:记载了也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例:签发票据的‘原因’、‘用途’、‘合同号码’

记载

不记载

绝对

票据

无效

相对

由法律推定

非法定

无影响

无影响

五、票据学习目的

1) 票据适用的主体

2) 票据的适用区域

3) 票据的形式

4) 票据的付款时间

5) 票据有无到期日

6) 是否承兑

7) 票据的付款方式

8)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9) 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

10) 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

11) 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

12) 票据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13) 票据提示付款期限

1、 银行汇票

a) 票据适用的主体

单位,个人皆可开

b) 票据的适用区域

同城,异地,统一的票据交换区域皆可用

c) 票据的形式

银行现金汇票:有载明‘现金字样’ 取得此票时,可以直接取现金

银行转账汇票:没有载明‘现金字样’或载明‘转账字样’ 取得此票时,只能将票款转入自己的账户

请注意:要想签发现金的票据:1、申请人和收款人双方必须都是个人

2、申请人或收款人有一方是单位则不能签发现金的票据

3、现金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d) 票据的付款时间

见票即付

e) 票据有无到期日

无到期日(记载了到期日,到期日无效,票据有效)

f) 是否承兑

不需承兑

g) 票据的付款方式

自付

h)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二个(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即为出票人)

出票人和付款人是银行,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主债务人

i) 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

名+无金收付日章

j) 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为付款地(2个)

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为出票地(2个)

k) 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

‘不得转让’为任意事载事项

l) 票据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签发票据的‘原因’、‘用途’、‘合同号码’

m) 票据提示付款期限

出票日起1个月(不分大小月,统一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如遇节假日顺延)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失去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及代理付款人的追索权。

即:(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只可以找银行追索)

若不超过提示付期,请求付款时被拒绝,找所有前手追索)

签发的程序:特点:两票二金

1)申请

申请人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

2)银行受理

银行收到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用压数机压印机印出票面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交给申请人

3)持票结算

申请人: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交给收款人

收款人:收到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按实际结算金额结算,即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

银行不受理

注;1、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的

不得背书转让

2、实际金额超过出票金额

3、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背书转让时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金额的金额为准。 二、银行本票 a) 票据适用的主体 单位,个人比可用 b) 票据的适用区域 同一票据交换区据,不适用于异地款项结算 c) 票据的类型 ? 按签发主体的不同;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我国的《票据法》仅限于银行本票 即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只能是银行机构,非银行机构不能签银行汇票 ? 按面额分: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 定额:票面金额是固定的(1千元,5千元,1万元,5万元) 不定额:除了四种金额以外的金额,比较灵活,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 不论何种本票,形式:都可以是现金本票或转账本票 请注意:要想签发现金的票据:1、申请人和收款人双方必须都是个人 2、申请人或收款人有一方是单位则不能签发现金的票 3、现金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现金 转账 现金 转账 d) 票据的付款时间 见票即付 e) 票据有无到期日 无到期日(记载了到期日,到期日无效,票据有效) f) 是否承兑 不需承兑 g) 票据的付款方式 自付 h)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二个(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即为出票人) 出票人和付款人是银行,出票人即银行是主债务人 i) 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 无金收付日章本未付(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里没有付款人) j) 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

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1个) k) 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 ‘不得转让’为任意事载事项 l) 票据的非法定记载事 签发票据的‘原因’、‘用途’、‘合同号码’ m) 票据提示付款期限 出票日起2个月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失去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即:(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只可以找银行追索) 若不超过提示付期,请求付款时被拒绝,找所有前手追索) 签发的程序:一票一金额 1)申请 申请人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 2)银行受理 银行收到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用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3)持票结算 申请人:将银行本票交给收款人 收款人:持银行汇票去银行结算。 三、支票 a) 票据适用的主体 单位,个人皆可 b) 票据的适用区域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不适用异地结算 c) 票据的形式 支票 普通支票: 即可转账也可支现金 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 只能用于转账 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 只能用于取现金

支票 注: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转账支票:只能转账 注: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种类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 划线支票 可以提现 √ X √ X

只能提现 √ X X X 可以转账 X √ √ √ 只能转账 X √

X √ d) 票据的付款时间 见票即付 e) 票据有无到期日 无到期日(记载了到期日,到期日无效,票据有效) f) 是否承兑 不需承兑 g) 票据的付款方式 委付 h)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三个(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出票人: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 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出票人与付款人(银行)之间的关系是委托的关系,故主债人为:出票人,不是银行 i) 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 名+无金收付日章 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但未补记之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因为票的事项不完整) j) 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1个) 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个) k) 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 ‘不得转让’为任意事载事项 l) 票据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签发票据的‘原因’、‘用途’、‘合同号码’ m) 票据提示付款期限 出票日起10天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失去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即:(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付款人(银行)不予付款,但可以找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 若不超过提示付期,请求付款时银行拒绝,找所有前手追索) n) 支票的签章: 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签名或盖章 签发的要求: 1) 存款人必须在银行开户,账户中要有足够的资金

2) 存款人去银行购买支票

3) 签发支票时用碳素墨水(不得是蓝黑)

4) 填写支票各项内容;支票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银行)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就是开空头支票。

5) 收款人持支票去银行结算

6) 银行审查支票:两种审查依据

审查支票的依据:出票人预留银行的签章

出票人与银行约定支票的支付密码,即每张支票都有支付密码,密码相符才会支付。 注:如果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不符的支票,密码不符的支票,则银行退票,并对出票人要求赔款及罚款

赔款 向持票人:按票面金额的2%赔偿

罚款 银行:按票面金额的5%的予以罚款不低于1000元。

如屡次签发这三种支票,则银行会停止出票人使用支票。

四种票据的相关知识

适用

出票人

提示

付款期

注意事项 银行汇票 单位、个人 同城、异地、统一 各种款项 银行 出票日起 1个月 ※实际结算金额 ※双方为个人-----现金 ※解讫通知 商业汇票 单位 同城、异地 真实交易 单位 到期日起 10日内 或是出票日起来1个月

2%)

1、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如无法支付则退票。 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如无法支付,银行仍要无条件支付票款。 银行本票 单位、个人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各种款项 银行 出票日起 2个月 ※不定额 ※定额(1千、5千、1万、5万) 支票 单位 个人 出票日起 10日内 空头、签章不符 密码不对(按票款的5%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1000元,且赔票款的

商业汇票的相关知识:

1、 委付证券

2、 远期的票据

3、 单位之间才能用商业汇票

4、 收到商业汇票的时候并没有收到钱,所以需要指明票据上需指出到期日(付款日期)

付款日期的形式:

①不记载:见票即付

出票时,已经可以推定付款日期是哪一天

只有承兑以后,才能确定付款日期,所以一出票就急着承兑。

②**付款:如,2011年8月19日

③出票后定期付款:如,出票后肆个月

④见票后定期付款:如,见票后肆个月(承兑人见票以后(承兑后,从承兑日算起四个月)

A C(C向B提示承兑)

B (B作出承兑与否)

5、 出票人的效力:

A出票委托B付款,所以A不直接付款,但A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票得到承兑和付款) A出票委托B付款,只是A的单方行为,B尚未认可付款责任,故B不承担任何责任,而C持有商业汇票时,是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拿到钱,所以当C持有商业汇票时,本身已具有一定是危险性,故要求C一定要找B提示承兑

1:只有B承兑了,才意味着B愿意承担付款责任,则B即成为承兑人,也就是付款人(承兑人即主债务人);那么C就只需要等待到期日的来临即可。

所以商业汇票是先承兑后付款

2:但若B拒绝承兑,说明B不愿意承担付款责任,则C只有找A追索,因为在出票时就承担了担保责任,即担保商业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及承兑后能得到付款

所以付款人=承兑人:在承兑以前不承担责任,但一旦承兑,绝对付款。

6:程序

1) A出票

2) B(向C)提示承兑(提示承兑的期限)

不记载到期日:无需承兑

到期之前承兑

**付款

出票后定期

见票后定期: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3) C承兑

收到汇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若3个工作日内不承兑也不拒绝承兑,那么默认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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