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备案须知

今年备案流程与2011年汇算清缴相同,纳税人需先提交网上备案申请,然后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专管员递交减免税备案表、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和相关备案资料,备案合格后,纳税人以盖章的备案表为依据,填写年报表中的附表5,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汇算清缴截至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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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备案通知    今年具体修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的内容

提示:鼠标点击下面棕黄色字体的内容,即可查看详细备案事项要求

一、需要事先备案的项目及流程(共22项)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3、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5、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6、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7、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8、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9、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0、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11、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1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3、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4、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15、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16、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7、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18、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9、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20、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2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

22、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二、需要事后备案的项目及流程(共10项)

注:以下备案项目均为事后备案,不用在网上录入,备案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31日

一、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

2、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3、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国债利息收入证明;

2、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3、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投资合同、协议等能证明股权投资的资料或股票交易交割单;(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有关证明;

3、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4、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八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9〕2867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9]287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38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8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财政、税务部门公布符合条件非营利组织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非营利组织取得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该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免税条件的说明;

(四)该纳税年度是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说明;

(五)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该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

(六)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七)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八)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8〕35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1、投资合同、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股息红利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4、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8〕35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1、投资合同、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股息红利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证券交易交割单;(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5、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135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单独核算证明;

(三)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四)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五)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214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三)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九、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劵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223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三)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135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三)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件:1.减免税备案表

2.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

3.事后备案--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今年备案流程与2011年汇算清缴相同,纳税人需先提交网上备案申请,然后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专管员递交减免税备案表、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和相关备案资料,备案合格后,纳税人以盖章的备案表为依据,填写年报表中的附表5,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汇算清缴截至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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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备案通知    今年具体修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的内容

提示:鼠标点击下面棕黄色字体的内容,即可查看详细备案事项要求

一、需要事先备案的项目及流程(共22项)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3、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5、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6、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7、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8、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9、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0、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11、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1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3、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4、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15、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16、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7、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18、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9、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20、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2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

22、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二、需要事后备案的项目及流程(共10项)

注:以下备案项目均为事后备案,不用在网上录入,备案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31日

一、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

2、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3、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国债利息收入证明;

2、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3、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投资合同、协议等能证明股权投资的资料或股票交易交割单;(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有关证明;

3、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4、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八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9〕2867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9]287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38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8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财政、税务部门公布符合条件非营利组织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非营利组织取得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该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免税条件的说明;

(四)该纳税年度是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说明;

(五)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该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

(六)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七)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八)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8〕35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1、投资合同、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股息红利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4、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8〕35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1、投资合同、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股息红利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证券交易交割单;(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5、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135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单独核算证明;

(三)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四)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五)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214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三)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九、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劵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223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三)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135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三)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件:1.减免税备案表

2.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

3.事后备案--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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