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金融类企业优惠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加速金融机构集聚发

展的若干意见

【信息时间: 2010-12-20 阅读次数:

129 】【我要打印】【关闭】 为尽快实现金融翻番增长行动计划目标,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到园区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苏州工业园区金融机构的集聚发展,是以环金鸡湖市域CBD 等相关区域建设为重点,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产业的发展环境和创新氛围,推动园区成为长三角地区的中小企业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集聚区、个人财富管理和消费金融服务集聚区, 基本形成种类齐全、配套完善、辐射范围广、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金融产业链。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金融机构总部是指苏州市新引进的,在苏州工业园区相关区域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 本意见所指金融机构业务总部是指园区新引进的,在园区相关区域注册的直接隶属于金融法人机构单独设立的资金中心、研究中心、营运中心(如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灾备中心、审批中心、呼叫中心等)等金融后台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业务总部母公司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 本意见所指金融服务机构是经园区相关部门认定的新引进园区相关区域的规模以上担保、融资租赁、典当、保险中介等金融服务机构。其中担保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融资租赁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典当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对符合第二条要求的金融机构总部,经认定可给予以下优惠扶持:

(一)按不高于实收资本1-2%的金额给予奖励。

(二)按照《苏州工业园区鼓励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实施意见》给予奖励,用于引进金融高端人才。

(三)在园区相关区域购地自建、新购或租用办公用房,按一定办公面积, 给予补贴或优惠。补贴或优惠从高但不重复享受。

在园区相关区域购地(项目建筑面积60%以上由机构长期持有自用),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造的,报园区管委

会批准后,在土地价格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

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购自用办公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给予购房补贴或优惠。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在五年内不得出让。

在园区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两年100%租金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租金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四)实行财政发展奖励。自营业之日起五年内,原则上按实现增加值、销售(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发展奖励;之后五年内再给予50%发展奖励。

(五)可参照园区优租房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优先享受园区优租房政策。

(六)对金融机构总部的金融人才,三年内按职工总数的2%-10%,原则上按相当于其个人当年所得部分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的奖励扶持。

第六条 对符合第三条要求的金融机构业务总部,经认定可给予以下优惠扶持:

(一) 给予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二) 在园区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一定办公面积,给予三年租金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单位面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租金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三) 在园区相关区域购地(项目建筑面积60%以上由机构长期持有自用),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造的,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在土地价格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

(四) 按照《苏州工业园区鼓励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实施意见》给予奖励,用于引进金融高端人才。

第七条 对园区新引进的银行分行以及外资银行代表处,经认定可给予以下优惠扶持:

(一)银行分行在园区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一定办公面积,给予三年租金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单位面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外资银行代表处在园区相关区域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一定办公面积,给予两年租金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单位面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

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租金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二)对新引进的银行分行在开业初期,给予一定业务支持。

第八条 对园区新引进的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以及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支公司)在园区相关区域租用办公用房,经认定,可按一定办公面积, 给予租金补贴。

保险公司分公司或保险公司在苏州设立最高营业机构为中心支公司的,在园区相关区域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五年租金补贴,前三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单位面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元/月,后两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5%,单位面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元/月,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外资保险公司在苏州设立最高营业机构为营销服务部(支公司)的, 对其在园区相关区域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两年租金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单位面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4元/月。

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租金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第九条 对园区新引进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分公司或直属营业部在园区相关区域租用办公用房,经认定,可按一定办公面积, 给予租金补贴。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分公司在园区相关区域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租金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单位面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元/月,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在苏州设立最高营业机构为苏州营业部的,对其在园区相关区域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两年租金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单位面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4元/月,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租金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第十条 对符合第四条要求的金融服务机构, 给予以下优惠扶持:

(一)按不高于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分五年兑现。

(二)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原则上按实现增加值、销售(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发展奖励。

(三)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原则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人,按相当于其个人当年所得部分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的奖励扶持。

(四)其它金融服务机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协助成功引进金融机构总部、业务总部的金融机构,可认定为协助招商,并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到园区举办金融会展,经认定对园区发展有重大影响

力的,可视情况给予一定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服务外包示范区的政策先行先试优势。积极推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向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金融创新机构以及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突破,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可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园区金融产业创新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十五条 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属地原则兑现。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由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速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08] 32号)从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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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加速金融机构集聚发

展的若干意见

【信息时间: 2010-12-20 阅读次数:

129 】【我要打印】【关闭】 为尽快实现金融翻番增长行动计划目标,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到园区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苏州工业园区金融机构的集聚发展,是以环金鸡湖市域CBD 等相关区域建设为重点,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产业的发展环境和创新氛围,推动园区成为长三角地区的中小企业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集聚区、个人财富管理和消费金融服务集聚区, 基本形成种类齐全、配套完善、辐射范围广、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金融产业链。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金融机构总部是指苏州市新引进的,在苏州工业园区相关区域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 本意见所指金融机构业务总部是指园区新引进的,在园区相关区域注册的直接隶属于金融法人机构单独设立的资金中心、研究中心、营运中心(如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灾备中心、审批中心、呼叫中心等)等金融后台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业务总部母公司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 本意见所指金融服务机构是经园区相关部门认定的新引进园区相关区域的规模以上担保、融资租赁、典当、保险中介等金融服务机构。其中担保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融资租赁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典当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对符合第二条要求的金融机构总部,经认定可给予以下优惠扶持:

(一)按不高于实收资本1-2%的金额给予奖励。

(二)按照《苏州工业园区鼓励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实施意见》给予奖励,用于引进金融高端人才。

(三)在园区相关区域购地自建、新购或租用办公用房,按一定办公面积, 给予补贴或优惠。补贴或优惠从高但不重复享受。

在园区相关区域购地(项目建筑面积60%以上由机构长期持有自用),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造的,报园区管委

会批准后,在土地价格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

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购自用办公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给予购房补贴或优惠。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在五年内不得出让。

在园区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两年100%租金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租金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四)实行财政发展奖励。自营业之日起五年内,原则上按实现增加值、销售(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发展奖励;之后五年内再给予50%发展奖励。

(五)可参照园区优租房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优先享受园区优租房政策。

(六)对金融机构总部的金融人才,三年内按职工总数的2%-10%,原则上按相当于其个人当年所得部分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的奖励扶持。

第六条 对符合第三条要求的金融机构业务总部,经认定可给予以下优惠扶持:

(一) 给予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二) 在园区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一定办公面积,给予三年租金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单位面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租金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三) 在园区相关区域购地(项目建筑面积60%以上由机构长期持有自用),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造的,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在土地价格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

(四) 按照《苏州工业园区鼓励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实施意见》给予奖励,用于引进金融高端人才。

第七条 对园区新引进的银行分行以及外资银行代表处,经认定可给予以下优惠扶持:

(一)银行分行在园区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一定办公面积,给予三年租金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单位面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外资银行代表处在园区相关区域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一定办公面积,给予两年租金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单位面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

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租金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二)对新引进的银行分行在开业初期,给予一定业务支持。

第八条 对园区新引进的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以及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支公司)在园区相关区域租用办公用房,经认定,可按一定办公面积, 给予租金补贴。

保险公司分公司或保险公司在苏州设立最高营业机构为中心支公司的,在园区相关区域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五年租金补贴,前三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单位面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元/月,后两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5%,单位面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元/月,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外资保险公司在苏州设立最高营业机构为营销服务部(支公司)的, 对其在园区相关区域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两年租金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单位面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4元/月。

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租金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第九条 对园区新引进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分公司或直属营业部在园区相关区域租用办公用房,经认定,可按一定办公面积, 给予租金补贴。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分公司在园区相关区域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租金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单位面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元/月,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在苏州设立最高营业机构为苏州营业部的,对其在园区相关区域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两年租金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单位面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4元/月,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租金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第十条 对符合第四条要求的金融服务机构, 给予以下优惠扶持:

(一)按不高于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分五年兑现。

(二)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原则上按实现增加值、销售(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发展奖励。

(三)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原则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人,按相当于其个人当年所得部分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的奖励扶持。

(四)其它金融服务机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协助成功引进金融机构总部、业务总部的金融机构,可认定为协助招商,并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到园区举办金融会展,经认定对园区发展有重大影响

力的,可视情况给予一定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服务外包示范区的政策先行先试优势。积极推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向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金融创新机构以及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突破,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可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园区金融产业创新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十五条 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属地原则兑现。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由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速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08] 32号)从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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