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把上海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纳入城市地区规划,使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规划和设计。县属城镇公共厕所的规划和设计,也可参照执行。
单位内部使用和对外开放的厕所,除按有关标准执行外,亦可参照本标准。
第1.0.3条 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公共厕所规划
第2.0.1条 在制订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地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必须将公共厕所建设列人规划。
第2.0.2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和旧城区住宅区、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影剧院、菜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
第2.0.3条 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如下:
一、市区地区级中心以上的商业文化街,400~600m设置1座;其它市区道路,700~900m设置1座。
二、旧城区按常住人口5000人左右设置1座;旧城区成片改造地区,每平方公里设置3~4座。
三、新建小区内的地区级中心,每平方米公里设置6座;一般住宅区,每平方公里设置3座。
第2.0.4条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规划指标:
一、旧城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10~20m; 二、新建住宅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5~8m;
三、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建筑面积指标为2~10m;
四、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影剧院、菜场、集贸市场等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建筑面积指标(按最高聚集人数)为15~30 m;
2
2
2
22
第2.0.5条 每座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以60~100 m为宜。
第2.0.6条 新建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00m,并设置绿化隔离带。
第2.0.7条 公共厕所应以独立式建筑为主,亦可建附建式。附建式公共厕所应设在建筑物底层,并有单独出人口及管理室。
第2.0.8条 公共厕所的建设地点,应符合卫生要求,便于粪便污水排放,易于寻找。
第三章 公共厕所设计
第一节 设计原则
第3.1.1条 公共厕所的设计必须适用、卫生、经济、文明、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3.1.2条 在市区范围内必须建造水冲式公共厕所,水冲式公共厕所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能及时冲洗的专用设备;
二、便器(槽)排水口下方必须有存水弯;
三、采用封闭式的污水管道、检查井、化粪池等。
第二节 公共厕所等级
第3.2.1条 公共厕所的等级根据建筑设计标准和卫生设施标准的高低分为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各类等级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表见后)
第3.2.2条 各等级公共厕所适用范围:
一、高级:对外开放旅游景点、主要商业文化街附近及其它特定地段; 二、一级:商业文化街及新建住宅区; 三、二级:主要街道及新建住宅区; 四、三级:一般街道及住宅区。
第3.2.3条 高级公共厕所可附设更衣室、物品寄存处、停车处等。
第3.2.4条 高级公共厕所应附有其它等级标准的部分。
第三节 建筑设计
第3.3.1条 公共厕所蹲(座、立)位设置指标:
一、旧城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4~8位; 二、新建住宅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2一8位;
三、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等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1~4位;
四、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影剧院、菜场、集贸市场等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按最高聚集人数)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6~12位。
第3.3.2条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应按公式3.3.2计算:
2
式中:A--公共厕所建筑面积(m);
N--男、女蹲(座)位数(包括单独式小便器)(位); L--小便槽长度(m);
a--平均每蹲(座、立)位建筑面积指标(m/位); 0.6--小便槽每立位长度(m/位)。
2
第3.3.3条 各等级公共厕所平均每蹲(座、立)位建筑面积指标: 一、高级:6~10 m/位; 二、一级:5~6 m/位; 三、二级:3~5 m/位; 四、三级:2~4 m/位。
注:改建旧城区的公共厕所,上述面积指标可适当降低。
2222
第3.3.4条 公共厕所出入口处,大门净宽不得小于0.80m,走道宽度不得小于I.00m,内部应有不小于1.50*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第3.3.5条 公共厕所蹲(座)位走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3.5的规定。
第3.3.6条 公共厕所小便立位走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3.6的规定。
第3.3.7条 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分别采用单独蹲(坐)式和通槽式。男、女厕所至少各设一个供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单间,内设坐式大便器和扶手。
第3.3.8条 公共厕所男、女蹲(座)位设置的比例以1:1至1.5:1为宜。
第3.3.9条 蹲(座)位间应设隔板分隔。通槽式蹲位长度不应小于0.90m,在水箱及排水口存水弯处的蹲位另加100~150mm;隔板宽度不应小于0.80m,高度不应小于0.90m。
第3.3.10条 通槽式蹲位不宜设门,应设遮蔽板。
第3.3.11条 单独式蹲(座)位单间尺寸:内开门不应小于1.40mX0.90m;外开门或不设门不应小于1.20mX0.90m。
第3.3.12条 通槽式大便槽上宽为200~250mm,下宽应为75~150mm,槽深不得小于900mm,底面必须水平。靠排水口边一块瓷砖设斜坡高50mm。
第3.3.13条 小便槽上宽应为250mm,下宽应为200mm,槽深应为100~150mm,槽底坡度应为0.01。
第3.3.14条 公共厕所男、女出入口必须分开,不得设在同一门厅内。
第3.3.15条 公共厕所以一至两层为宜。在两层公共厕所内,女厕所和男小便处以及供老年人、残疾人用的大便器应设在底层。
第3.3.16条 公共厕所室内净高不得小于3.20m。
第3.3.17条 公共厕所底层窗台高度不得低于1.80m;管理室窗台高度不宜低于1.00m;楼层窗台高度不得低于1.50m。
第3.3.18条 公共厕所通风、采光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得小于1:6。如外墙侧窗通风、采光面积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气楼。
第3.3.19条 公共厕所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高差不宜小于0.15m,不宜大于0.45m。
第3.3.20条 公共厕所室内地坪应有适当坡度,一般以0.01~0.015为宜,并应有排水措施。
第3.3.21条 公共厕所出人口处应有便于残疾人轮椅车进出的坡道,坡度不得大于0.08。
第3.3.22条 公共厕所蹲(座、立)位、小便槽必须隐蔽,不得通过门、窗、镜子看到蹲(座、立)位及小便槽。室内遮蔽墙的高度不得低于1.80m。
第3.3.23条 公共厕所必须设管理室。各等级公共厕所管理室面积指标: 一、高级:5~8 m; 二、一级:4~6 m; 三、二级:3~5 m; 四、三级:2.5~4 m。
注:改建旧城区的公共厕所,上述面积指标可适当降低。
2222
第3.3.24条 管理室通向男、女厕所各设一门。管理室隔墙必须到顶。窗户以朝南为宜,并应满足出售卫生纸的要求。
2;
第3.3.25条 工具室面积为1~2 m,可与管理室合并设置。
第3.3.26条 每个蹲(座)位应设挂衣钩。
第3.3.27条 公共厕所出入口必须设置标有中文、英文及图象的统一标志。详见图3.3.27-1、图3.3.27-2。在公共厕所附近应设置昼夜易见的方向指示标志。
第四节 给水排水设计
第3.4.1条 公共厕所给水应由管理室进入。给水总阀门及控制水箱、洗手盆、污水盆的分流器阀门,均应设在管理室内。
第3.4.2条 大便槽以男、女分槽设置为宜,如合槽设置时,水箱应设在在男蹲位处。
第3.4.3条 大便槽排水口存水弯管径不得小于150mm;小便槽排水口存水弯管径不得小于75mm。
第3.4.4条 男、女厕所至少各设一只洗手盆和污水盆。
第3.4.5条 便槽水箱底面离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00m,顶面与室内顶棚的距离不得小于0.50m。
第3.4.6条 大便槽水箱的有效容量按冲洗蹲位数确定。冲洗蹲位数以10只为宜,不得超过15只,应符合表3.4.6的规定。
第3.4.7条 小便槽水箱的有效容量按小便槽长度确定。长度2.10~3.50m,水箱有效容量为10L;长度3.60~8.00m,水箱有效容量为19L;长度小于2.10m不设水箱。小便槽淋水管管径为15mm。
第五节 电气设备设计
第3.5.1条 公共厕所电源进线应由管理室进入。电度表及灯具等电气设备的开关均应设在管理室内。
第3.5.2条 公共厕所内电气线路必须采用塑料绝缘铜芯线,并以暗管敷设为宜。
第3.5.3条 公共厕所男、女出入口处必须设置门灯。男、女厕所内至少各设两盏灯。
第四章 化粪池和污水管道设计
第一节 化粪池设计
第4.1.1条 公共厕所附近有污水管道的,应将粪便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道;附近没有污水管道的,必须建造化粪池。
第4.1.2条 化粪池设置的位置应便于5T抽粪车进出;确有特殊困难的,至少应符合2T抽粪车进出的要求。
第4.1.3条 化粪池与公共厕所或其它建筑物墙面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其距离按公式4.1.3计算。
式中:
L--化粪池外壁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m); H1--室外地坪至化粪池底面的高度(m); H2--室外地坪至建筑物基础底面的高度(m); b--建筑物基础宽度(m); h--建筑物墙体厚度(m);
0.5--化粪池底部施工操作面(m)。
化粪池与公共厕所或其它建筑物墙面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0m。
第4.1.4条 化粪池不得设在室内,也不得用化粪池壁作公共厕所或其它建筑物的墙基。
第4.1.5条 化粪池的容量可按公式4.1.5计算:
式中:W--化粪池容量(m);
N--男、女蹲(座)位数(包括单独式小便器)(位); L--小便槽长度(m);
C--蹲(座、立)位利用系数,一般为0.8~1; 0.6--每小便立位的长度(m/位);
0.4--平均每蹲(座、立)位粪便污水量和冲水量(m/位)。
3
3
第4.1.6条 化粪池盖板强度应满足5T载重车负载要求。
第4.1.7条 化粪池进水口与出水口必须设检查井。出水口管底标高应低于进水口管底标高0.03~0.05m.。
第4.1.8条 化粪池内部分隔不得少于三格。
第4.1.9条 化粪池进水口应设管径为150mm铸铁或陶土质琵琶弯;分格设管径为150mm铸铁或陶土质莲蓬弯。
第4.1.10条 化粪池出水口的管底标高应高于所接下水管道管顶标高。如达不到要求,必须提高公共厕所室内地面域大便槽底面标高。
第4.1.11条 化粪池顶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0.05m。
第4.1.12条 化粪池内部净深不宜深于1.60m,从化粪池底面到粪便污水面的高度不宜大于1.30m。
第4.1.13条 化粪池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标号不得低于250号,受力钢筋的浪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1.13的规定。
第4.1.14条 化粪池内外墙面、顶棚及底面必须粉20mm厚、1:2水泥砂浆。
第4.1.15条 化粪池抽粪口不宜设在公共厕所出入口处。
第4.1.16条 化粪池抽粪口及检查井的盖板应采用铸铁圆盖。
第二节 污水管道设计
第4.2.1条 公共厕所粪便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时,其管道的最小管径为200mm,最小设计坡度为0.004。
第4.2.2条 检查井的位置应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跌水处等。
第4.2.3条 检查井在直线段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30m。
第4.2.4条 检查井井底宜设流槽。
附录一 本标准用词说明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规定,以便执行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2、表示严格,在工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反面词采用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把上海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纳入城市地区规划,使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规划和设计。县属城镇公共厕所的规划和设计,也可参照执行。
单位内部使用和对外开放的厕所,除按有关标准执行外,亦可参照本标准。
第1.0.3条 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公共厕所规划
第2.0.1条 在制订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地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必须将公共厕所建设列人规划。
第2.0.2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和旧城区住宅区、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影剧院、菜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
第2.0.3条 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如下:
一、市区地区级中心以上的商业文化街,400~600m设置1座;其它市区道路,700~900m设置1座。
二、旧城区按常住人口5000人左右设置1座;旧城区成片改造地区,每平方公里设置3~4座。
三、新建小区内的地区级中心,每平方米公里设置6座;一般住宅区,每平方公里设置3座。
第2.0.4条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规划指标:
一、旧城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10~20m; 二、新建住宅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5~8m;
三、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建筑面积指标为2~10m;
四、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影剧院、菜场、集贸市场等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建筑面积指标(按最高聚集人数)为15~3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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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条 每座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以60~100 m为宜。
第2.0.6条 新建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00m,并设置绿化隔离带。
第2.0.7条 公共厕所应以独立式建筑为主,亦可建附建式。附建式公共厕所应设在建筑物底层,并有单独出人口及管理室。
第2.0.8条 公共厕所的建设地点,应符合卫生要求,便于粪便污水排放,易于寻找。
第三章 公共厕所设计
第一节 设计原则
第3.1.1条 公共厕所的设计必须适用、卫生、经济、文明、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3.1.2条 在市区范围内必须建造水冲式公共厕所,水冲式公共厕所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能及时冲洗的专用设备;
二、便器(槽)排水口下方必须有存水弯;
三、采用封闭式的污水管道、检查井、化粪池等。
第二节 公共厕所等级
第3.2.1条 公共厕所的等级根据建筑设计标准和卫生设施标准的高低分为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各类等级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表见后)
第3.2.2条 各等级公共厕所适用范围:
一、高级:对外开放旅游景点、主要商业文化街附近及其它特定地段; 二、一级:商业文化街及新建住宅区; 三、二级:主要街道及新建住宅区; 四、三级:一般街道及住宅区。
第3.2.3条 高级公共厕所可附设更衣室、物品寄存处、停车处等。
第3.2.4条 高级公共厕所应附有其它等级标准的部分。
第三节 建筑设计
第3.3.1条 公共厕所蹲(座、立)位设置指标:
一、旧城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4~8位; 二、新建住宅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2一8位;
三、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等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1~4位;
四、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影剧院、菜场、集贸市场等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按最高聚集人数)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6~12位。
第3.3.2条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应按公式3.3.2计算:
2
式中:A--公共厕所建筑面积(m);
N--男、女蹲(座)位数(包括单独式小便器)(位); L--小便槽长度(m);
a--平均每蹲(座、立)位建筑面积指标(m/位); 0.6--小便槽每立位长度(m/位)。
2
第3.3.3条 各等级公共厕所平均每蹲(座、立)位建筑面积指标: 一、高级:6~10 m/位; 二、一级:5~6 m/位; 三、二级:3~5 m/位; 四、三级:2~4 m/位。
注:改建旧城区的公共厕所,上述面积指标可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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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条 公共厕所出入口处,大门净宽不得小于0.80m,走道宽度不得小于I.00m,内部应有不小于1.50*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第3.3.5条 公共厕所蹲(座)位走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3.5的规定。
第3.3.6条 公共厕所小便立位走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3.6的规定。
第3.3.7条 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分别采用单独蹲(坐)式和通槽式。男、女厕所至少各设一个供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单间,内设坐式大便器和扶手。
第3.3.8条 公共厕所男、女蹲(座)位设置的比例以1:1至1.5:1为宜。
第3.3.9条 蹲(座)位间应设隔板分隔。通槽式蹲位长度不应小于0.90m,在水箱及排水口存水弯处的蹲位另加100~150mm;隔板宽度不应小于0.80m,高度不应小于0.90m。
第3.3.10条 通槽式蹲位不宜设门,应设遮蔽板。
第3.3.11条 单独式蹲(座)位单间尺寸:内开门不应小于1.40mX0.90m;外开门或不设门不应小于1.20mX0.90m。
第3.3.12条 通槽式大便槽上宽为200~250mm,下宽应为75~150mm,槽深不得小于900mm,底面必须水平。靠排水口边一块瓷砖设斜坡高50mm。
第3.3.13条 小便槽上宽应为250mm,下宽应为200mm,槽深应为100~150mm,槽底坡度应为0.01。
第3.3.14条 公共厕所男、女出入口必须分开,不得设在同一门厅内。
第3.3.15条 公共厕所以一至两层为宜。在两层公共厕所内,女厕所和男小便处以及供老年人、残疾人用的大便器应设在底层。
第3.3.16条 公共厕所室内净高不得小于3.20m。
第3.3.17条 公共厕所底层窗台高度不得低于1.80m;管理室窗台高度不宜低于1.00m;楼层窗台高度不得低于1.50m。
第3.3.18条 公共厕所通风、采光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得小于1:6。如外墙侧窗通风、采光面积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气楼。
第3.3.19条 公共厕所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高差不宜小于0.15m,不宜大于0.45m。
第3.3.20条 公共厕所室内地坪应有适当坡度,一般以0.01~0.015为宜,并应有排水措施。
第3.3.21条 公共厕所出人口处应有便于残疾人轮椅车进出的坡道,坡度不得大于0.08。
第3.3.22条 公共厕所蹲(座、立)位、小便槽必须隐蔽,不得通过门、窗、镜子看到蹲(座、立)位及小便槽。室内遮蔽墙的高度不得低于1.80m。
第3.3.23条 公共厕所必须设管理室。各等级公共厕所管理室面积指标: 一、高级:5~8 m; 二、一级:4~6 m; 三、二级:3~5 m; 四、三级:2.5~4 m。
注:改建旧城区的公共厕所,上述面积指标可适当降低。
2222
第3.3.24条 管理室通向男、女厕所各设一门。管理室隔墙必须到顶。窗户以朝南为宜,并应满足出售卫生纸的要求。
2;
第3.3.25条 工具室面积为1~2 m,可与管理室合并设置。
第3.3.26条 每个蹲(座)位应设挂衣钩。
第3.3.27条 公共厕所出入口必须设置标有中文、英文及图象的统一标志。详见图3.3.27-1、图3.3.27-2。在公共厕所附近应设置昼夜易见的方向指示标志。
第四节 给水排水设计
第3.4.1条 公共厕所给水应由管理室进入。给水总阀门及控制水箱、洗手盆、污水盆的分流器阀门,均应设在管理室内。
第3.4.2条 大便槽以男、女分槽设置为宜,如合槽设置时,水箱应设在在男蹲位处。
第3.4.3条 大便槽排水口存水弯管径不得小于150mm;小便槽排水口存水弯管径不得小于75mm。
第3.4.4条 男、女厕所至少各设一只洗手盆和污水盆。
第3.4.5条 便槽水箱底面离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00m,顶面与室内顶棚的距离不得小于0.50m。
第3.4.6条 大便槽水箱的有效容量按冲洗蹲位数确定。冲洗蹲位数以10只为宜,不得超过15只,应符合表3.4.6的规定。
第3.4.7条 小便槽水箱的有效容量按小便槽长度确定。长度2.10~3.50m,水箱有效容量为10L;长度3.60~8.00m,水箱有效容量为19L;长度小于2.10m不设水箱。小便槽淋水管管径为15mm。
第五节 电气设备设计
第3.5.1条 公共厕所电源进线应由管理室进入。电度表及灯具等电气设备的开关均应设在管理室内。
第3.5.2条 公共厕所内电气线路必须采用塑料绝缘铜芯线,并以暗管敷设为宜。
第3.5.3条 公共厕所男、女出入口处必须设置门灯。男、女厕所内至少各设两盏灯。
第四章 化粪池和污水管道设计
第一节 化粪池设计
第4.1.1条 公共厕所附近有污水管道的,应将粪便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道;附近没有污水管道的,必须建造化粪池。
第4.1.2条 化粪池设置的位置应便于5T抽粪车进出;确有特殊困难的,至少应符合2T抽粪车进出的要求。
第4.1.3条 化粪池与公共厕所或其它建筑物墙面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其距离按公式4.1.3计算。
式中:
L--化粪池外壁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m); H1--室外地坪至化粪池底面的高度(m); H2--室外地坪至建筑物基础底面的高度(m); b--建筑物基础宽度(m); h--建筑物墙体厚度(m);
0.5--化粪池底部施工操作面(m)。
化粪池与公共厕所或其它建筑物墙面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0m。
第4.1.4条 化粪池不得设在室内,也不得用化粪池壁作公共厕所或其它建筑物的墙基。
第4.1.5条 化粪池的容量可按公式4.1.5计算:
式中:W--化粪池容量(m);
N--男、女蹲(座)位数(包括单独式小便器)(位); L--小便槽长度(m);
C--蹲(座、立)位利用系数,一般为0.8~1; 0.6--每小便立位的长度(m/位);
0.4--平均每蹲(座、立)位粪便污水量和冲水量(m/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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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条 化粪池盖板强度应满足5T载重车负载要求。
第4.1.7条 化粪池进水口与出水口必须设检查井。出水口管底标高应低于进水口管底标高0.03~0.05m.。
第4.1.8条 化粪池内部分隔不得少于三格。
第4.1.9条 化粪池进水口应设管径为150mm铸铁或陶土质琵琶弯;分格设管径为150mm铸铁或陶土质莲蓬弯。
第4.1.10条 化粪池出水口的管底标高应高于所接下水管道管顶标高。如达不到要求,必须提高公共厕所室内地面域大便槽底面标高。
第4.1.11条 化粪池顶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0.05m。
第4.1.12条 化粪池内部净深不宜深于1.60m,从化粪池底面到粪便污水面的高度不宜大于1.30m。
第4.1.13条 化粪池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标号不得低于250号,受力钢筋的浪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1.13的规定。
第4.1.14条 化粪池内外墙面、顶棚及底面必须粉20mm厚、1:2水泥砂浆。
第4.1.15条 化粪池抽粪口不宜设在公共厕所出入口处。
第4.1.16条 化粪池抽粪口及检查井的盖板应采用铸铁圆盖。
第二节 污水管道设计
第4.2.1条 公共厕所粪便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时,其管道的最小管径为200mm,最小设计坡度为0.004。
第4.2.2条 检查井的位置应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跌水处等。
第4.2.3条 检查井在直线段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30m。
第4.2.4条 检查井井底宜设流槽。
附录一 本标准用词说明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规定,以便执行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2、表示严格,在工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反面词采用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