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厕设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把上海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纳入城市地区规划,使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规划和设计。县属城镇公共厕所的规划和设计,也可参照执行。

单位内部使用和对外开放的厕所,除按有关标准执行外,亦可参照本标准。

第1.0.3条 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公共厕所规划

第2.0.1条 在制订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地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必须将公共厕所建设列人规划。

第2.0.2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和旧城区住宅区、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影剧院、菜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

第2.0.3条 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如下:

一、市区地区级中心以上的商业文化街,400~600m设置1座;其它市区道路,700~900m设置1座。

二、旧城区按常住人口5000人左右设置1座;旧城区成片改造地区,每平方公里设置3~4座。

三、新建小区内的地区级中心,每平方米公里设置6座;一般住宅区,每平方公里设置3座。

第2.0.4条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规划指标:

一、旧城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10~20m; 二、新建住宅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5~8m;

三、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建筑面积指标为2~10m;

四、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影剧院、菜场、集贸市场等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建筑面积指标(按最高聚集人数)为15~30 m;

2

2

2

22

第2.0.5条 每座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以60~100 m为宜。

第2.0.6条 新建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00m,并设置绿化隔离带。

第2.0.7条 公共厕所应以独立式建筑为主,亦可建附建式。附建式公共厕所应设在建筑物底层,并有单独出人口及管理室。

第2.0.8条 公共厕所的建设地点,应符合卫生要求,便于粪便污水排放,易于寻找。

第三章 公共厕所设计

第一节 设计原则

第3.1.1条 公共厕所的设计必须适用、卫生、经济、文明、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3.1.2条 在市区范围内必须建造水冲式公共厕所,水冲式公共厕所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能及时冲洗的专用设备;

二、便器(槽)排水口下方必须有存水弯;

三、采用封闭式的污水管道、检查井、化粪池等。

第二节 公共厕所等级

第3.2.1条 公共厕所的等级根据建筑设计标准和卫生设施标准的高低分为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各类等级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表见后)

第3.2.2条 各等级公共厕所适用范围:

一、高级:对外开放旅游景点、主要商业文化街附近及其它特定地段; 二、一级:商业文化街及新建住宅区; 三、二级:主要街道及新建住宅区; 四、三级:一般街道及住宅区。

第3.2.3条 高级公共厕所可附设更衣室、物品寄存处、停车处等。

第3.2.4条 高级公共厕所应附有其它等级标准的部分。

第三节 建筑设计

第3.3.1条 公共厕所蹲(座、立)位设置指标:

一、旧城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4~8位; 二、新建住宅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2一8位;

三、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等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1~4位;

四、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影剧院、菜场、集贸市场等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按最高聚集人数)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6~12位。

第3.3.2条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应按公式3.3.2计算:

2

式中:A--公共厕所建筑面积(m);

N--男、女蹲(座)位数(包括单独式小便器)(位); L--小便槽长度(m);

a--平均每蹲(座、立)位建筑面积指标(m/位); 0.6--小便槽每立位长度(m/位)。

2

第3.3.3条 各等级公共厕所平均每蹲(座、立)位建筑面积指标: 一、高级:6~10 m/位; 二、一级:5~6 m/位; 三、二级:3~5 m/位; 四、三级:2~4 m/位。

注:改建旧城区的公共厕所,上述面积指标可适当降低。

2222

第3.3.4条 公共厕所出入口处,大门净宽不得小于0.80m,走道宽度不得小于I.00m,内部应有不小于1.50*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第3.3.5条 公共厕所蹲(座)位走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3.5的规定。

第3.3.6条 公共厕所小便立位走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3.6的规定。

第3.3.7条 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分别采用单独蹲(坐)式和通槽式。男、女厕所至少各设一个供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单间,内设坐式大便器和扶手。

第3.3.8条 公共厕所男、女蹲(座)位设置的比例以1:1至1.5:1为宜。

第3.3.9条 蹲(座)位间应设隔板分隔。通槽式蹲位长度不应小于0.90m,在水箱及排水口存水弯处的蹲位另加100~150mm;隔板宽度不应小于0.80m,高度不应小于0.90m。

第3.3.10条 通槽式蹲位不宜设门,应设遮蔽板。

第3.3.11条 单独式蹲(座)位单间尺寸:内开门不应小于1.40mX0.90m;外开门或不设门不应小于1.20mX0.90m。

第3.3.12条 通槽式大便槽上宽为200~250mm,下宽应为75~150mm,槽深不得小于900mm,底面必须水平。靠排水口边一块瓷砖设斜坡高50mm。

第3.3.13条 小便槽上宽应为250mm,下宽应为200mm,槽深应为100~150mm,槽底坡度应为0.01。

第3.3.14条 公共厕所男、女出入口必须分开,不得设在同一门厅内。

第3.3.15条 公共厕所以一至两层为宜。在两层公共厕所内,女厕所和男小便处以及供老年人、残疾人用的大便器应设在底层。

第3.3.16条 公共厕所室内净高不得小于3.20m。

第3.3.17条 公共厕所底层窗台高度不得低于1.80m;管理室窗台高度不宜低于1.00m;楼层窗台高度不得低于1.50m。

第3.3.18条 公共厕所通风、采光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得小于1:6。如外墙侧窗通风、采光面积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气楼。

第3.3.19条 公共厕所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高差不宜小于0.15m,不宜大于0.45m。

第3.3.20条 公共厕所室内地坪应有适当坡度,一般以0.01~0.015为宜,并应有排水措施。

第3.3.21条 公共厕所出人口处应有便于残疾人轮椅车进出的坡道,坡度不得大于0.08。

第3.3.22条 公共厕所蹲(座、立)位、小便槽必须隐蔽,不得通过门、窗、镜子看到蹲(座、立)位及小便槽。室内遮蔽墙的高度不得低于1.80m。

第3.3.23条 公共厕所必须设管理室。各等级公共厕所管理室面积指标: 一、高级:5~8 m; 二、一级:4~6 m; 三、二级:3~5 m; 四、三级:2.5~4 m。

注:改建旧城区的公共厕所,上述面积指标可适当降低。

2222

第3.3.24条 管理室通向男、女厕所各设一门。管理室隔墙必须到顶。窗户以朝南为宜,并应满足出售卫生纸的要求。

2;

第3.3.25条 工具室面积为1~2 m,可与管理室合并设置。

第3.3.26条 每个蹲(座)位应设挂衣钩。

第3.3.27条 公共厕所出入口必须设置标有中文、英文及图象的统一标志。详见图3.3.27-1、图3.3.27-2。在公共厕所附近应设置昼夜易见的方向指示标志。

第四节 给水排水设计

第3.4.1条 公共厕所给水应由管理室进入。给水总阀门及控制水箱、洗手盆、污水盆的分流器阀门,均应设在管理室内。

第3.4.2条 大便槽以男、女分槽设置为宜,如合槽设置时,水箱应设在在男蹲位处。

第3.4.3条 大便槽排水口存水弯管径不得小于150mm;小便槽排水口存水弯管径不得小于75mm。

第3.4.4条 男、女厕所至少各设一只洗手盆和污水盆。

第3.4.5条 便槽水箱底面离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00m,顶面与室内顶棚的距离不得小于0.50m。

第3.4.6条 大便槽水箱的有效容量按冲洗蹲位数确定。冲洗蹲位数以10只为宜,不得超过15只,应符合表3.4.6的规定。

第3.4.7条 小便槽水箱的有效容量按小便槽长度确定。长度2.10~3.50m,水箱有效容量为10L;长度3.60~8.00m,水箱有效容量为19L;长度小于2.10m不设水箱。小便槽淋水管管径为15mm。

第五节 电气设备设计

第3.5.1条 公共厕所电源进线应由管理室进入。电度表及灯具等电气设备的开关均应设在管理室内。

第3.5.2条 公共厕所内电气线路必须采用塑料绝缘铜芯线,并以暗管敷设为宜。

第3.5.3条 公共厕所男、女出入口处必须设置门灯。男、女厕所内至少各设两盏灯。

第四章 化粪池和污水管道设计

第一节 化粪池设计

第4.1.1条 公共厕所附近有污水管道的,应将粪便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道;附近没有污水管道的,必须建造化粪池。

第4.1.2条 化粪池设置的位置应便于5T抽粪车进出;确有特殊困难的,至少应符合2T抽粪车进出的要求。

第4.1.3条 化粪池与公共厕所或其它建筑物墙面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其距离按公式4.1.3计算。

式中:

L--化粪池外壁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m); H1--室外地坪至化粪池底面的高度(m); H2--室外地坪至建筑物基础底面的高度(m); b--建筑物基础宽度(m); h--建筑物墙体厚度(m);

0.5--化粪池底部施工操作面(m)。

化粪池与公共厕所或其它建筑物墙面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0m。

第4.1.4条 化粪池不得设在室内,也不得用化粪池壁作公共厕所或其它建筑物的墙基。

第4.1.5条 化粪池的容量可按公式4.1.5计算:

式中:W--化粪池容量(m);

N--男、女蹲(座)位数(包括单独式小便器)(位); L--小便槽长度(m);

C--蹲(座、立)位利用系数,一般为0.8~1; 0.6--每小便立位的长度(m/位);

0.4--平均每蹲(座、立)位粪便污水量和冲水量(m/位)。

3

3

第4.1.6条 化粪池盖板强度应满足5T载重车负载要求。

第4.1.7条 化粪池进水口与出水口必须设检查井。出水口管底标高应低于进水口管底标高0.03~0.05m.。

第4.1.8条 化粪池内部分隔不得少于三格。

第4.1.9条 化粪池进水口应设管径为150mm铸铁或陶土质琵琶弯;分格设管径为150mm铸铁或陶土质莲蓬弯。

第4.1.10条 化粪池出水口的管底标高应高于所接下水管道管顶标高。如达不到要求,必须提高公共厕所室内地面域大便槽底面标高。

第4.1.11条 化粪池顶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0.05m。

第4.1.12条 化粪池内部净深不宜深于1.60m,从化粪池底面到粪便污水面的高度不宜大于1.30m。

第4.1.13条 化粪池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标号不得低于250号,受力钢筋的浪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1.13的规定。

第4.1.14条 化粪池内外墙面、顶棚及底面必须粉20mm厚、1:2水泥砂浆。

第4.1.15条 化粪池抽粪口不宜设在公共厕所出入口处。

第4.1.16条 化粪池抽粪口及检查井的盖板应采用铸铁圆盖。

第二节 污水管道设计

第4.2.1条 公共厕所粪便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时,其管道的最小管径为200mm,最小设计坡度为0.004。

第4.2.2条 检查井的位置应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跌水处等。

第4.2.3条 检查井在直线段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30m。

第4.2.4条 检查井井底宜设流槽。

附录一 本标准用词说明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规定,以便执行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2、表示严格,在工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反面词采用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把上海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纳入城市地区规划,使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规划和设计。县属城镇公共厕所的规划和设计,也可参照执行。

单位内部使用和对外开放的厕所,除按有关标准执行外,亦可参照本标准。

第1.0.3条 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公共厕所规划

第2.0.1条 在制订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地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必须将公共厕所建设列人规划。

第2.0.2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和旧城区住宅区、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影剧院、菜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

第2.0.3条 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如下:

一、市区地区级中心以上的商业文化街,400~600m设置1座;其它市区道路,700~900m设置1座。

二、旧城区按常住人口5000人左右设置1座;旧城区成片改造地区,每平方公里设置3~4座。

三、新建小区内的地区级中心,每平方米公里设置6座;一般住宅区,每平方公里设置3座。

第2.0.4条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规划指标:

一、旧城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10~20m; 二、新建住宅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5~8m;

三、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建筑面积指标为2~10m;

四、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影剧院、菜场、集贸市场等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建筑面积指标(按最高聚集人数)为15~30 m;

2

2

2

22

第2.0.5条 每座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以60~100 m为宜。

第2.0.6条 新建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00m,并设置绿化隔离带。

第2.0.7条 公共厕所应以独立式建筑为主,亦可建附建式。附建式公共厕所应设在建筑物底层,并有单独出人口及管理室。

第2.0.8条 公共厕所的建设地点,应符合卫生要求,便于粪便污水排放,易于寻找。

第三章 公共厕所设计

第一节 设计原则

第3.1.1条 公共厕所的设计必须适用、卫生、经济、文明、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3.1.2条 在市区范围内必须建造水冲式公共厕所,水冲式公共厕所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能及时冲洗的专用设备;

二、便器(槽)排水口下方必须有存水弯;

三、采用封闭式的污水管道、检查井、化粪池等。

第二节 公共厕所等级

第3.2.1条 公共厕所的等级根据建筑设计标准和卫生设施标准的高低分为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各类等级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表见后)

第3.2.2条 各等级公共厕所适用范围:

一、高级:对外开放旅游景点、主要商业文化街附近及其它特定地段; 二、一级:商业文化街及新建住宅区; 三、二级:主要街道及新建住宅区; 四、三级:一般街道及住宅区。

第3.2.3条 高级公共厕所可附设更衣室、物品寄存处、停车处等。

第3.2.4条 高级公共厕所应附有其它等级标准的部分。

第三节 建筑设计

第3.3.1条 公共厕所蹲(座、立)位设置指标:

一、旧城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4~8位; 二、新建住宅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2一8位;

三、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等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1~4位;

四、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影剧院、菜场、集贸市场等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按最高聚集人数)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6~12位。

第3.3.2条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应按公式3.3.2计算:

2

式中:A--公共厕所建筑面积(m);

N--男、女蹲(座)位数(包括单独式小便器)(位); L--小便槽长度(m);

a--平均每蹲(座、立)位建筑面积指标(m/位); 0.6--小便槽每立位长度(m/位)。

2

第3.3.3条 各等级公共厕所平均每蹲(座、立)位建筑面积指标: 一、高级:6~10 m/位; 二、一级:5~6 m/位; 三、二级:3~5 m/位; 四、三级:2~4 m/位。

注:改建旧城区的公共厕所,上述面积指标可适当降低。

2222

第3.3.4条 公共厕所出入口处,大门净宽不得小于0.80m,走道宽度不得小于I.00m,内部应有不小于1.50*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第3.3.5条 公共厕所蹲(座)位走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3.5的规定。

第3.3.6条 公共厕所小便立位走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3.6的规定。

第3.3.7条 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分别采用单独蹲(坐)式和通槽式。男、女厕所至少各设一个供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单间,内设坐式大便器和扶手。

第3.3.8条 公共厕所男、女蹲(座)位设置的比例以1:1至1.5:1为宜。

第3.3.9条 蹲(座)位间应设隔板分隔。通槽式蹲位长度不应小于0.90m,在水箱及排水口存水弯处的蹲位另加100~150mm;隔板宽度不应小于0.80m,高度不应小于0.90m。

第3.3.10条 通槽式蹲位不宜设门,应设遮蔽板。

第3.3.11条 单独式蹲(座)位单间尺寸:内开门不应小于1.40mX0.90m;外开门或不设门不应小于1.20mX0.90m。

第3.3.12条 通槽式大便槽上宽为200~250mm,下宽应为75~150mm,槽深不得小于900mm,底面必须水平。靠排水口边一块瓷砖设斜坡高50mm。

第3.3.13条 小便槽上宽应为250mm,下宽应为200mm,槽深应为100~150mm,槽底坡度应为0.01。

第3.3.14条 公共厕所男、女出入口必须分开,不得设在同一门厅内。

第3.3.15条 公共厕所以一至两层为宜。在两层公共厕所内,女厕所和男小便处以及供老年人、残疾人用的大便器应设在底层。

第3.3.16条 公共厕所室内净高不得小于3.20m。

第3.3.17条 公共厕所底层窗台高度不得低于1.80m;管理室窗台高度不宜低于1.00m;楼层窗台高度不得低于1.50m。

第3.3.18条 公共厕所通风、采光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得小于1:6。如外墙侧窗通风、采光面积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气楼。

第3.3.19条 公共厕所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高差不宜小于0.15m,不宜大于0.45m。

第3.3.20条 公共厕所室内地坪应有适当坡度,一般以0.01~0.015为宜,并应有排水措施。

第3.3.21条 公共厕所出人口处应有便于残疾人轮椅车进出的坡道,坡度不得大于0.08。

第3.3.22条 公共厕所蹲(座、立)位、小便槽必须隐蔽,不得通过门、窗、镜子看到蹲(座、立)位及小便槽。室内遮蔽墙的高度不得低于1.80m。

第3.3.23条 公共厕所必须设管理室。各等级公共厕所管理室面积指标: 一、高级:5~8 m; 二、一级:4~6 m; 三、二级:3~5 m; 四、三级:2.5~4 m。

注:改建旧城区的公共厕所,上述面积指标可适当降低。

2222

第3.3.24条 管理室通向男、女厕所各设一门。管理室隔墙必须到顶。窗户以朝南为宜,并应满足出售卫生纸的要求。

2;

第3.3.25条 工具室面积为1~2 m,可与管理室合并设置。

第3.3.26条 每个蹲(座)位应设挂衣钩。

第3.3.27条 公共厕所出入口必须设置标有中文、英文及图象的统一标志。详见图3.3.27-1、图3.3.27-2。在公共厕所附近应设置昼夜易见的方向指示标志。

第四节 给水排水设计

第3.4.1条 公共厕所给水应由管理室进入。给水总阀门及控制水箱、洗手盆、污水盆的分流器阀门,均应设在管理室内。

第3.4.2条 大便槽以男、女分槽设置为宜,如合槽设置时,水箱应设在在男蹲位处。

第3.4.3条 大便槽排水口存水弯管径不得小于150mm;小便槽排水口存水弯管径不得小于75mm。

第3.4.4条 男、女厕所至少各设一只洗手盆和污水盆。

第3.4.5条 便槽水箱底面离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00m,顶面与室内顶棚的距离不得小于0.50m。

第3.4.6条 大便槽水箱的有效容量按冲洗蹲位数确定。冲洗蹲位数以10只为宜,不得超过15只,应符合表3.4.6的规定。

第3.4.7条 小便槽水箱的有效容量按小便槽长度确定。长度2.10~3.50m,水箱有效容量为10L;长度3.60~8.00m,水箱有效容量为19L;长度小于2.10m不设水箱。小便槽淋水管管径为15mm。

第五节 电气设备设计

第3.5.1条 公共厕所电源进线应由管理室进入。电度表及灯具等电气设备的开关均应设在管理室内。

第3.5.2条 公共厕所内电气线路必须采用塑料绝缘铜芯线,并以暗管敷设为宜。

第3.5.3条 公共厕所男、女出入口处必须设置门灯。男、女厕所内至少各设两盏灯。

第四章 化粪池和污水管道设计

第一节 化粪池设计

第4.1.1条 公共厕所附近有污水管道的,应将粪便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道;附近没有污水管道的,必须建造化粪池。

第4.1.2条 化粪池设置的位置应便于5T抽粪车进出;确有特殊困难的,至少应符合2T抽粪车进出的要求。

第4.1.3条 化粪池与公共厕所或其它建筑物墙面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其距离按公式4.1.3计算。

式中:

L--化粪池外壁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m); H1--室外地坪至化粪池底面的高度(m); H2--室外地坪至建筑物基础底面的高度(m); b--建筑物基础宽度(m); h--建筑物墙体厚度(m);

0.5--化粪池底部施工操作面(m)。

化粪池与公共厕所或其它建筑物墙面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0m。

第4.1.4条 化粪池不得设在室内,也不得用化粪池壁作公共厕所或其它建筑物的墙基。

第4.1.5条 化粪池的容量可按公式4.1.5计算:

式中:W--化粪池容量(m);

N--男、女蹲(座)位数(包括单独式小便器)(位); L--小便槽长度(m);

C--蹲(座、立)位利用系数,一般为0.8~1; 0.6--每小便立位的长度(m/位);

0.4--平均每蹲(座、立)位粪便污水量和冲水量(m/位)。

3

3

第4.1.6条 化粪池盖板强度应满足5T载重车负载要求。

第4.1.7条 化粪池进水口与出水口必须设检查井。出水口管底标高应低于进水口管底标高0.03~0.05m.。

第4.1.8条 化粪池内部分隔不得少于三格。

第4.1.9条 化粪池进水口应设管径为150mm铸铁或陶土质琵琶弯;分格设管径为150mm铸铁或陶土质莲蓬弯。

第4.1.10条 化粪池出水口的管底标高应高于所接下水管道管顶标高。如达不到要求,必须提高公共厕所室内地面域大便槽底面标高。

第4.1.11条 化粪池顶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0.05m。

第4.1.12条 化粪池内部净深不宜深于1.60m,从化粪池底面到粪便污水面的高度不宜大于1.30m。

第4.1.13条 化粪池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标号不得低于250号,受力钢筋的浪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1.13的规定。

第4.1.14条 化粪池内外墙面、顶棚及底面必须粉20mm厚、1:2水泥砂浆。

第4.1.15条 化粪池抽粪口不宜设在公共厕所出入口处。

第4.1.16条 化粪池抽粪口及检查井的盖板应采用铸铁圆盖。

第二节 污水管道设计

第4.2.1条 公共厕所粪便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时,其管道的最小管径为200mm,最小设计坡度为0.004。

第4.2.2条 检查井的位置应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跌水处等。

第4.2.3条 检查井在直线段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30m。

第4.2.4条 检查井井底宜设流槽。

附录一 本标准用词说明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规定,以便执行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2、表示严格,在工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反面词采用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相关内容

  • 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08
  • 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08.txt不要放弃自己! -------(妈妈曾经这样对我说,转身出门的一刹那,我泪流满面,却不想让任何人看见!) 看到这一句 小编也心有感触,想起当初离家前往几千里外的地方的时候,妈妈也说过类似的话,但是身为男儿,必须创出一片天,才能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 ...

  • 城市园林公厕的规划与设计_张蓝
  • ・ 40 ・ 林业建设 第 6 期 城市园林公厕的规划与设计 张 蓝1,2 (1. 西南大学,重庆,400715: 邕江滨水公园,广西南宁,530200) 园林公厕除具有满足人们生理需要的功能外,还是一个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的体现和社会文明的一个窗口.本文从规摘要: 划.设计和管理的角度,对园林公厕的选 ...

  • 行业管理公厕改造提升方案
  • 济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行业建设管理公厕提升工作方案 小公厕大民生,全市各行各业都非常重视公共厕所的建设和 日常管理工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对行业建设.行业管理的公 共厕所要求严.标准高.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不断提高行业建 设.行业管理公共厕所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根据<济南市市容 ...

  • 公厕的性别意义
  • 作者:周华山 妇女研究论丛 2000年02期 笔者在99年初应<中央电视台>邀请任<半边天>的嘉宾主持,从女性主义角度探讨国内的公厕文化.编导找到一份完备的资料,是由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出版的"首都公厕革命的调研与实施报告",全书共84页,资料详尽 ...

  • 城市公共设施治理
  • 在我国,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由于地区历史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特别是由于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了公共设施的利用水平各不相同.城市公共厕所作为城市基础公共设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作用和功能不仅仅是满足人们生活.生理上的需求,同时也是城市建筑的人文景观之一.因此,研究城市公共厕所的治理是十分必要的. ...

  • 日本.美国.英国城市公厕管理介绍
  • 世界各国城市公厕管理水平不一,差别比较大.其中,西方发达国家的厕所总体上建设和管理的水平都比较高.这里重点介绍八个国家和地区的厕所. 一.日本公厕管理 有人说,在日本旅游,最舒适的是上厕所.无论是在饭店.商场,还是地铁车站或街边小饭馆,进到任何一家厕所,墙壁.地砖.卫生洁具等都锃亮洁净,没有见到一个 ...

  • 旅游厕所改造现场会的讲话
  •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旅游厕所建设改造现场会,主要是通报前一段各单位旅游厕所建设改造情况,安排部署下一段旅游厕所建设改造的主要任务.刚才,大家听了市交通局客运中心改建旅游厕所的经验介绍,并参观了已改建完成投入使用的旅游公厕,我看这个公厕建得不错,厕所内部布局比较合理,造型比较美观.实用,做工比 ...

  • 农村小学厕所修建方案
  • 丹马 小学公厕改建实施方案 小学公厕改建工作 是学校改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农村改厕的一个薄弱环节.为切实推进丹马小学公厕 改建工作,结合丹马小学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的意义 学校公厕是学校不 可缺少的卫生设施,其卫生状况和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校园及周边的环 境卫生质量和 ...

  • 三星级旅游公厕
  • 三星级旅游公厕标准 男女厕所需分开设臵. 外观及外部环境 外观与周边环境和建筑相协调:根据建设地点及周边环境选择厕所主体造型:色调与环境相协调:厕所大门设计建设合理,材质好,设有防蝇风帘:要用防风化.防腐蚀.无污染的高档建筑材料:户外旅游厕所周边需要有绿地:建筑物内所设厕所应在厕所周边摆放装饰品. ...

  • 村镇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布局的对策研究
  • 村镇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布局的对策研究 摘要: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近几年来,我国经济产业结构虽然产生了较大的变化,但实际农业依然在国民生产总值之中占有较重比例.所以,农村问题依然是我国政府关注的焦点,而农村环境问题更是困扰广大农村地区发展的关键点.本文主要论述了村镇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布局的相关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