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IlrI】|al0fthe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5期(总第107期)
IIlineeNP砷ySch00l0fcPczhengzhouM11Ilicipalcomo.5,20lO(s啪,10r7)
法学研究
论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
李小博
(中共河南省直机关党校,河南郑州450002)
摘要:业主委员会应当被赋予特定的民事主体资格,它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应当界定为非法人组织;其在诉讼中享有诉讼的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能参与诉讼的范围仅限于保护业主的共同权益。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诉讼主体资格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701(2010)05一0061—03
有拟制的人格,能够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旧J。有的学者认为业主委员会属享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非法人组织,它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作为一个合法组织,并非各个业主的一种简单聚合,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稳定性,并且长期固定存在,就应可以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纠纷、争议中应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一。也有学者认为,业主委员会属既非法人也无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一般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H1。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也被学界称作非法人团体,是对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又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一定民事活动的组织体的总称。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法律特征有四:第一,它是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目的的组织体,其存在是全体构成人员或上级单位为实现该组织体总体目的和利益的法律形式;第二,它是具有一定稳定性的组织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组织规则,并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第三,它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但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是受到一定限制的;第四,它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因其所支配财产的非独立性及其民事责任能力的不完整性,需要由与其有法定责任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负补充连带责任”』。在我国,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或非企业组织都可以被纳入非法人组织的范畴,它是一个与社会组织中的法人团体相对的概念。承认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以及其在诉讼中的主体资格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2009年4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业司法解释》)中,虽然部分解决了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但在实践中仍然会产生一些问题。因此必须从法律的层面上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的解释,才能真正解决现实中遇到的问题。
一、对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的比较分析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如何,涉及到其行为后果的归属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也是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当事人能力的先决问题。对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的不同定位,将直接导致不同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和不同的法律后果,在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考察各国的立法,我们可以看出,对待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总体上可归纳为四种模式:一是德国模式,认为这类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有诉讼当事人能力。二是法国、新加坡模式,认为该类团体具有法人资格,在实体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当事人能力方面,与法人均无区别。三是日本模式,认为该类团体具有附条件的法人资格,可成为管理团体法人,而在日本理论界、实务界则认同其为无权利能力社团。四是美国模式,在判例实务上认为该类团体具有法人资格,但传统法理及现行立法上均不认可其具有法人资格…。在我国大陆地区,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业主委员会属法人组织,应完全独立于各个业主,享
收稿日期:2010一06—10
基金项目:河南省社科联重点调研课题(项目编号:SKL一2009—556)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李小博(198l一),女,河南临颍人,法学硕士,中共河南省直机关党校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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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lrI】|al0fthe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5期(总第107期)
IIlineeNP砷ySch00l0fcPczhengzhouM11Ilicipalcomo.5,20lO(s啪,10r7)
法学研究
论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
李小博
(中共河南省直机关党校,河南郑州450002)
摘要:业主委员会应当被赋予特定的民事主体资格,它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应当界定为非法人组织;其在诉讼中享有诉讼的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能参与诉讼的范围仅限于保护业主的共同权益。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诉讼主体资格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701(2010)05一0061—03
有拟制的人格,能够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旧J。有的学者认为业主委员会属享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非法人组织,它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作为一个合法组织,并非各个业主的一种简单聚合,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稳定性,并且长期固定存在,就应可以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纠纷、争议中应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一。也有学者认为,业主委员会属既非法人也无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一般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H1。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也被学界称作非法人团体,是对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又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一定民事活动的组织体的总称。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法律特征有四:第一,它是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目的的组织体,其存在是全体构成人员或上级单位为实现该组织体总体目的和利益的法律形式;第二,它是具有一定稳定性的组织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组织规则,并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第三,它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但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是受到一定限制的;第四,它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因其所支配财产的非独立性及其民事责任能力的不完整性,需要由与其有法定责任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负补充连带责任”』。在我国,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或非企业组织都可以被纳入非法人组织的范畴,它是一个与社会组织中的法人团体相对的概念。承认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以及其在诉讼中的主体资格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2009年4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业司法解释》)中,虽然部分解决了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但在实践中仍然会产生一些问题。因此必须从法律的层面上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的解释,才能真正解决现实中遇到的问题。
一、对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的比较分析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如何,涉及到其行为后果的归属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也是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当事人能力的先决问题。对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的不同定位,将直接导致不同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和不同的法律后果,在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考察各国的立法,我们可以看出,对待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总体上可归纳为四种模式:一是德国模式,认为这类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有诉讼当事人能力。二是法国、新加坡模式,认为该类团体具有法人资格,在实体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当事人能力方面,与法人均无区别。三是日本模式,认为该类团体具有附条件的法人资格,可成为管理团体法人,而在日本理论界、实务界则认同其为无权利能力社团。四是美国模式,在判例实务上认为该类团体具有法人资格,但传统法理及现行立法上均不认可其具有法人资格…。在我国大陆地区,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业主委员会属法人组织,应完全独立于各个业主,享
收稿日期:2010一06—10
基金项目:河南省社科联重点调研课题(项目编号:SKL一2009—556)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李小博(198l一),女,河南临颍人,法学硕士,中共河南省直机关党校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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