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法官的调解技巧
赵丙刚 2008100238
民事调解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纠纷,修复因诉讼而受损的人际关系,使诉讼成为令原、被告都满意的双赢官司,有利于促进人际和睦,社会和谐,也有利于自觉履行,是法院处理民事诉讼的主要结案方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民事纠纷案件能否顺利进行调解,与法官的调解技巧有直接的关系。法官的调解技巧对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有积极的作用。下面本人将就法官的调节技巧做一浅薄的探索。
一、要把握好最佳调解时机
各类民事纠纷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调解的的最佳时机也不相同,同一类型纠纷由于当事人情况不同,调解的的最佳时机也有所不同。民事纠纷诉讼调解时机可以分为:
1、“立即处理”。即案件受理时立即进行调解,制止事态扩大,及时化解矛盾,把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一般适用于标的争议不大、当事人具有一定社会地位身份或对法院比较信任以及初次涉讼等纠纷,如欠款、借贷、一般债务、相邻关系等。此刻当事人解决纠纷心切并且对法院认可自己的理由寄予希望,纠纷初期事态尚未扩大,矛盾不尖锐对立面较小小,及时解决纠纷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有利于诉讼调解。
2、“冷却处理”。即案件受理后不急于调解,等待时机成熟时再进行调解。“冷却处理”一般适用于当事人感情比较冲动、对立情绪强烈或者抹不开面子以及一气之下引起的纠纷等,如离婚、损害赔偿、赡养、继承、分家析产等。此刻当事人正处在气头上,比较固执,都恨不得值对方于死地而后快。因此,必须等待一段时间,让当事人气消了,情绪稳定了,考虑成熟后,有了调和的余地和基础再进行调解。
3、“去伪存真”。即回避当事人的轻率的调解意见,逐步引导当事人走上调解正轨。“”一般适用于草率诉讼或诉讼另有其他意图的纠纷。对某些纠纷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虽然意见一致,但过于轻率、情绪化、不计后果,或者明显欠缺考虑,简单调解可能会引起不良后果的,不能简单调解,要耐心做工作,摸清找准当事人的真正用意后再调解。如离婚案件一方诉讼并非真想离婚,赡养案件老人诉讼并非只想解决吃住等。
4、“一鼓作气”。即整个调解过程要连贯、快捷、完整,一气呵成。经说理、疏导、教育、批评、帮助后,当事人一有触动,要及时发现并把握时机,迅速拿出可行的调解方案,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同时,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工具,及时制作调解书,当场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防止夜长梦多,避免当事人反悔而前功尽弃。
二、采取灵活的方式方法
法官要根据案件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
1、面对面调解。即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是调
解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具体是先由原告(或被告)提出调解方案及理由,再由被告(或原告)提出协商意见,经不断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成功。双方调解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案件的调解,对具有一定文化素养、法律意识,比较通情达理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间有一定感情、交情、友情基础的效果更好。
2、背靠背调解。即由法院分别与当事人做工作,以取得双方一致意见,是双方调解方式的补充。具体是由法官通过谈话、信函、电话、以及其他现代化通讯等方式分别征询当事人调解方案,反馈对方当事人意见,提出自己看法和意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调解适用于当事人居住异地,或者之间有一定对立情绪或隔核的案件。
3、邀请第三方参与调解。即法院邀请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有关人员协助调解,是双方调解方式的扩大。具体是法院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邀请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或身份的人员参加做当事人工作,协助法院进行调解。三方调解适用某些当事人不能自主决定,即俗称“不当家不作主”的,或者当事人的思想需要开导以及需要施加一定社会压力、影响才能调成的案件。
4、折衷法,或者叫过错剖析法。引起民事纠纷的产生的双方当事人通常均有一定过错,或者与双方当事人有一定关联,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只不过是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同罢了,有很多原告起诉到法院,是为讨一个说法,出一口气,寻找心理平衡。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时,一般是双方分担责任,很少有一方承担全部
责任的案件。因此在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结束后,主审法官便可作一个小结,认定证据,查明基本事实后,要对责任大的一方,一般来说应是被告进行批评教育,尽管有时纠纷是因为过错小的一方引起,此后也要指出过错小的一方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总之要出于公心,居于中立,说公道话,尽管双方都受到批评,只要责任划分得清楚,他们内心还是服的。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过错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解,一般都能达到较好的效果,标的小的案件甚至可以当庭履行。
5、着眼实际法。劝说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着眼于实际利益,以经济价值和效率为目的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对多个调解方案举棋不定、纠缠不清时,引导当事人在考虑取舍的问题上注重实在的结果,引导当事人从解决速度上考虑取舍,不要在上过于计较,无休止的争执,浪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6、情感融化法。即利用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基础进行调解。部分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关系,启发他们回忆过去,恋在以往的交情、友情、感情的份上,积极做调解工作,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有些家庭矛盾是因一时之气或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有的矛盾越闹越深,双方都不愿放下架子,但从双方内心深处来讲,是愿意和好的,如赡养纠纷等,有的是父母与子女间矛盾,有的实质是兄弟间的矛盾。此时,可与子女沟通,让他们回想父母十月怀胎的苦楚、把他们拉扯大的艰辛、在他们成长过程中,父母所奉献无私的爱。乌鸦且有反哺之情,羔羊还报跪乳之恩,况且人乎?尊老爱
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血浓于水,于情于理触动子女的灵魂,情景交融,使其回顾过去亲情的可贵和目前反目成仇而带来的情感伤害,使双方能求大同、存小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调解便水到渠成了。
7、换人调解法。法官遇有一些棘手案件,调解结案作为首选时,必然会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解。如遇当事人没有松动或松动不大时,会产生一些急躁心理,有时甚至会与当事人产生对抗性情绪,这样便不利于案件的继续审理,此时宜采用换人调解法。变换一个调解人会减缓当事人心理压力,且调解人也许会变换一个角度进行。不同的方法不同的语气不同的切入点会给当事人一个全新的感受,但法律终究是相通的,说千道万,此调解人与彼调解人的调解观点最终是一致的。虽然两人事先未沟通未商量,但当事人感觉到俩人观点如此相同,便会打消疑虑,便会对法院对法官深信不疑,便会增加对法官、法院的信任感,这样调解起来便容易多了。换人调解应不拘一格,不仅是审判员间交换调解,还应包括、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在必要的时候,法院院长、庭长等法院领导也可以亲自出马,利用其更高的威信、更强的影响力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8、选择合适的法官进行调解。主持诉讼调解法官的年龄、资历、性别、外表、职务、经验、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等,都会对诉讼调解产生一定的影响。如院长、庭长出面调解权威性比较高,社会影响力相对要大,适合疑难复杂或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女法官主持调
解比较亲切,工作细致,容易贴近当事人,适合那些婚姻家庭类案件;老法官主持调解经验相对丰富,威信比较高,工作认真过细,适合那些矛盾比较繁杂,当事人比较难缠的案件;年青法官主持调解比较干脆利落、主题突出、是非分明、理论性强,适合那些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对法律适用要求比较高的案件。
各种类型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需要法官具备高超的调解技巧,而法官的调解技巧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法官具有较好的业务素质,包括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广博的知识,需要法官有较高的综合能力,体现在对社会的深刻体验、强烈的社会公德、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对事物的鉴别力和判断力,这种素质和能力的形成是法官通过长期的刻苦的知识学习和工作实践才能得来的。
参考资料:
1、《纠纷解决——理论、制度与技能》,范愉、李浩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
2、《浅谈法官在民事中的调解能力》,葛长生著,中顾网,2010年1月。
3、《法官调解案件时要注意方法与技巧》,周东海著,2010年4月。
4、《民事调解的调解技巧》,谢美玲,青海省海东地区人民法院网,2008年11月。
5、《民事纠纷案件调解技巧的探索》,张琴著,法律教育网。
6、《法官的调解艺术与技巧初探》,索晓江著,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人民法院网,2009年11月。
民事诉讼中法官的调解技巧
赵丙刚 2008100238
民事调解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纠纷,修复因诉讼而受损的人际关系,使诉讼成为令原、被告都满意的双赢官司,有利于促进人际和睦,社会和谐,也有利于自觉履行,是法院处理民事诉讼的主要结案方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民事纠纷案件能否顺利进行调解,与法官的调解技巧有直接的关系。法官的调解技巧对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有积极的作用。下面本人将就法官的调节技巧做一浅薄的探索。
一、要把握好最佳调解时机
各类民事纠纷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调解的的最佳时机也不相同,同一类型纠纷由于当事人情况不同,调解的的最佳时机也有所不同。民事纠纷诉讼调解时机可以分为:
1、“立即处理”。即案件受理时立即进行调解,制止事态扩大,及时化解矛盾,把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一般适用于标的争议不大、当事人具有一定社会地位身份或对法院比较信任以及初次涉讼等纠纷,如欠款、借贷、一般债务、相邻关系等。此刻当事人解决纠纷心切并且对法院认可自己的理由寄予希望,纠纷初期事态尚未扩大,矛盾不尖锐对立面较小小,及时解决纠纷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有利于诉讼调解。
2、“冷却处理”。即案件受理后不急于调解,等待时机成熟时再进行调解。“冷却处理”一般适用于当事人感情比较冲动、对立情绪强烈或者抹不开面子以及一气之下引起的纠纷等,如离婚、损害赔偿、赡养、继承、分家析产等。此刻当事人正处在气头上,比较固执,都恨不得值对方于死地而后快。因此,必须等待一段时间,让当事人气消了,情绪稳定了,考虑成熟后,有了调和的余地和基础再进行调解。
3、“去伪存真”。即回避当事人的轻率的调解意见,逐步引导当事人走上调解正轨。“”一般适用于草率诉讼或诉讼另有其他意图的纠纷。对某些纠纷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虽然意见一致,但过于轻率、情绪化、不计后果,或者明显欠缺考虑,简单调解可能会引起不良后果的,不能简单调解,要耐心做工作,摸清找准当事人的真正用意后再调解。如离婚案件一方诉讼并非真想离婚,赡养案件老人诉讼并非只想解决吃住等。
4、“一鼓作气”。即整个调解过程要连贯、快捷、完整,一气呵成。经说理、疏导、教育、批评、帮助后,当事人一有触动,要及时发现并把握时机,迅速拿出可行的调解方案,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同时,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工具,及时制作调解书,当场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防止夜长梦多,避免当事人反悔而前功尽弃。
二、采取灵活的方式方法
法官要根据案件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
1、面对面调解。即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是调
解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具体是先由原告(或被告)提出调解方案及理由,再由被告(或原告)提出协商意见,经不断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成功。双方调解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案件的调解,对具有一定文化素养、法律意识,比较通情达理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间有一定感情、交情、友情基础的效果更好。
2、背靠背调解。即由法院分别与当事人做工作,以取得双方一致意见,是双方调解方式的补充。具体是由法官通过谈话、信函、电话、以及其他现代化通讯等方式分别征询当事人调解方案,反馈对方当事人意见,提出自己看法和意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调解适用于当事人居住异地,或者之间有一定对立情绪或隔核的案件。
3、邀请第三方参与调解。即法院邀请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有关人员协助调解,是双方调解方式的扩大。具体是法院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邀请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或身份的人员参加做当事人工作,协助法院进行调解。三方调解适用某些当事人不能自主决定,即俗称“不当家不作主”的,或者当事人的思想需要开导以及需要施加一定社会压力、影响才能调成的案件。
4、折衷法,或者叫过错剖析法。引起民事纠纷的产生的双方当事人通常均有一定过错,或者与双方当事人有一定关联,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只不过是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同罢了,有很多原告起诉到法院,是为讨一个说法,出一口气,寻找心理平衡。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时,一般是双方分担责任,很少有一方承担全部
责任的案件。因此在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结束后,主审法官便可作一个小结,认定证据,查明基本事实后,要对责任大的一方,一般来说应是被告进行批评教育,尽管有时纠纷是因为过错小的一方引起,此后也要指出过错小的一方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总之要出于公心,居于中立,说公道话,尽管双方都受到批评,只要责任划分得清楚,他们内心还是服的。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过错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解,一般都能达到较好的效果,标的小的案件甚至可以当庭履行。
5、着眼实际法。劝说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着眼于实际利益,以经济价值和效率为目的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对多个调解方案举棋不定、纠缠不清时,引导当事人在考虑取舍的问题上注重实在的结果,引导当事人从解决速度上考虑取舍,不要在上过于计较,无休止的争执,浪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6、情感融化法。即利用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基础进行调解。部分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关系,启发他们回忆过去,恋在以往的交情、友情、感情的份上,积极做调解工作,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有些家庭矛盾是因一时之气或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有的矛盾越闹越深,双方都不愿放下架子,但从双方内心深处来讲,是愿意和好的,如赡养纠纷等,有的是父母与子女间矛盾,有的实质是兄弟间的矛盾。此时,可与子女沟通,让他们回想父母十月怀胎的苦楚、把他们拉扯大的艰辛、在他们成长过程中,父母所奉献无私的爱。乌鸦且有反哺之情,羔羊还报跪乳之恩,况且人乎?尊老爱
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血浓于水,于情于理触动子女的灵魂,情景交融,使其回顾过去亲情的可贵和目前反目成仇而带来的情感伤害,使双方能求大同、存小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调解便水到渠成了。
7、换人调解法。法官遇有一些棘手案件,调解结案作为首选时,必然会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解。如遇当事人没有松动或松动不大时,会产生一些急躁心理,有时甚至会与当事人产生对抗性情绪,这样便不利于案件的继续审理,此时宜采用换人调解法。变换一个调解人会减缓当事人心理压力,且调解人也许会变换一个角度进行。不同的方法不同的语气不同的切入点会给当事人一个全新的感受,但法律终究是相通的,说千道万,此调解人与彼调解人的调解观点最终是一致的。虽然两人事先未沟通未商量,但当事人感觉到俩人观点如此相同,便会打消疑虑,便会对法院对法官深信不疑,便会增加对法官、法院的信任感,这样调解起来便容易多了。换人调解应不拘一格,不仅是审判员间交换调解,还应包括、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在必要的时候,法院院长、庭长等法院领导也可以亲自出马,利用其更高的威信、更强的影响力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8、选择合适的法官进行调解。主持诉讼调解法官的年龄、资历、性别、外表、职务、经验、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等,都会对诉讼调解产生一定的影响。如院长、庭长出面调解权威性比较高,社会影响力相对要大,适合疑难复杂或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女法官主持调
解比较亲切,工作细致,容易贴近当事人,适合那些婚姻家庭类案件;老法官主持调解经验相对丰富,威信比较高,工作认真过细,适合那些矛盾比较繁杂,当事人比较难缠的案件;年青法官主持调解比较干脆利落、主题突出、是非分明、理论性强,适合那些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对法律适用要求比较高的案件。
各种类型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需要法官具备高超的调解技巧,而法官的调解技巧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法官具有较好的业务素质,包括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广博的知识,需要法官有较高的综合能力,体现在对社会的深刻体验、强烈的社会公德、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对事物的鉴别力和判断力,这种素质和能力的形成是法官通过长期的刻苦的知识学习和工作实践才能得来的。
参考资料:
1、《纠纷解决——理论、制度与技能》,范愉、李浩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
2、《浅谈法官在民事中的调解能力》,葛长生著,中顾网,2010年1月。
3、《法官调解案件时要注意方法与技巧》,周东海著,2010年4月。
4、《民事调解的调解技巧》,谢美玲,青海省海东地区人民法院网,2008年11月。
5、《民事纠纷案件调解技巧的探索》,张琴著,法律教育网。
6、《法官的调解艺术与技巧初探》,索晓江著,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人民法院网,2009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