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析
1、成文宪法: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最早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宪法和1791年法国宪法)(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2、不成文宪法: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以上两者的分类依据和标准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3、刚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当今大多数国家宪法所属)
4、柔性宪法: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1848年的意大利宪法)
5、国体:又称国家性质,国家阶级本质,它就是反应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的地位的国家基本制度。
(第一个真实确认国家阶级属性的宪法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 (我国的国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6、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国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建
立起来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7、选区:它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
8、选举制度: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9、选举权:指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性质的直接体现,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权利,即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和罢免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10、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11、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
12、基本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进行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所享有的最基本、最主要且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它是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13、政党制度:它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是国家有关政党的组织、活动以及政党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法律、政策 和惯例的总和。
14、行政区划:国家为了实现有效的行政管理, 依照一定的原则, 全国领土划分为若干部分, 并分级设立政权机关的制度. 我国基本行政区划
为省、县、乡三级。
15、民族自治地方:指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各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16、特别行政区(制度):指在我国的版图内,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 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经济制度, 直辖于中央政府领导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的制度)。
17、直接选举:由选民依法投票直接选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选举方式. 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采用这一方式。
18、间接选举: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选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方式. 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全国人大的代表选举采用这一方式。
19、无记名投票: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将选票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20、宪法规范: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21、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22、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其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法律分类。
23、宪法解释: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24、宪法修正案:是指以修改宪法年代的先后重新设立条文,附于宪法典之后,或将其内容融于宪法典之中,而成为宪法典的组成部分。
25、宪法判例:是判例法国家(主要是英美法国家)的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关于国家重大问题的判决而导出的宪法规范。
26、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和形式。
27、表现自由:指的是人们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自己内心的精神作用公诸外部的精神活动的自由。
28、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2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通过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特定的政治制度。
二、简答题
1、为什么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答:
(1)宪法的内容: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
的国策,它不仅规定国家政体以及公民同政府之间的关系等原则,而且规定了国家的阶级本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等内容,而一般的法律往往只规定某一方面或者某个领域的制度和政策。
(2)宪法的效力: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的规范: 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虽然其他的一般法律也都是行为准则,但宪法乃是各政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4)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
从一定意义上说,宪法和法律都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但是,宪法与一般法律相比,则更加全面、更加集中的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包括居于首要地位的阶级力量;与阶级力量有直接联系的同一阶级内的各个阶层、各个派别的力量;与阶级力量既有若干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各种社会集团的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2、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同宪法的内容保持一致。
(2)如果普通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就必须修改。否则,相抵触的部分无效。
(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枳和全体公民的根本的行为准则。
3、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
(1)根本性和最高性:其效力高于其它法律。
(2)广泛性:总体涵盖了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3)原则性: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
(4) 适应性和稳定性:适应社会变化的能力和能够在实施以后较长时间内不作较大变动。
4、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5、宪法的一般特征
(1)宪法诉讼判断的依据是宪法的最高价值
民主社会人们意念中的价值目标, 在政治上的显现必然是立宪主义政治。
(2)宪法诉讼中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是特定的机关
诉讼, 就其一般情形而言, 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分, 但具体到宪法诉讼, 就应该而且只能采职权主义方式。
(3)宪法诉讼的对象是特定法律的违宪与否
从本质上讲, 特定法律是否违宪属于一种政治冲突———社会冲突的极端形式。
(4)宪法诉讼的结果是:违宪法律无效
宪法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 具体到判决方面, 体现为:它不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 也不科以具体的处罚, 只是宣布某项法律违宪无效。但如前所述, 两大法系宪法诉讼的主体机构是不一致的, 其各自所作出的判决效力因而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6、简述违宪审查的体制和方式
体制:(1)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
(2)司法审查制。
(3)宪法法院审查制。
(4)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方式: 在监督机关审查处理违宪案件的方式上,各国也各不相同。就处理法律、法令等规范性文件与宪法相抵触的案件来说,有以下两种不同方式:
①事后审查,即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审查。大多数国家采取事后审查的方式。
②事前审查,即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前,先由宪法监督机关审查。采取事前审查制度的国家很少。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与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这属于事后审查的方式;宪法同时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这就带有事前审查的性质。
7、我国行政区划的原则有哪些
(1)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2)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原则;
(3)便于管理的原则;
(4)照顾自然条件和历史状况的原则
8、简述我国公民社会经济权利体系
(1)财产权
(2)劳动权
(3)休息权
(4)生存权
(5)受教育权
9、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权利:
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2. 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
7.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2)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3)保守国家秘密;
(4)在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5)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监督,代表要及时向原选举单位报告自己的工作,听取他们对自己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10、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有哪些?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自由
(三)出版自由
(四)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五)结社自由
(六)宗教信仰自由
(七)批评建议权, 申诉、控告、检举权, 取得国家赔偿权
11、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责统一原则
(5)精减和效率原则
(6)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7)权利监督和制约原则
12、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职权: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主要权利有: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外交部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派驻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在必要时,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3)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6)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
13、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所谓宗教信仰,指的是对具有超自然的超人格性质的存在的确信、畏敬或崇拜的心情和行为。
(1)内心的信仰自由
(2)宗教上的行为的自由
(3)宗教上的结社的自由
14、我国总理负责制的内容:
(1)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其下属机关负责人对总理负责。
(2)总理负责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并对重大问题拥有最后决定权。
(3)总理有人事提名权。
(4)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15、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性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地位:
(1)全国人大作为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2)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统一行使最高的国家权力
(3)全国人大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16、简述人大的含义及其构成环节:
含义,就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中产党的领导下,在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程序,首先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他国家机关,组成同统一 、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一种特定政治制度。
构成环节,
(1)贯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
(2)民主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织全部国家机构
(4)所有国家机关统一、协调,共同实现国家权力。
三、论述题
1、我国的宪法审查制度
内容:
(1)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
行。
(2)违宪审查有特定的程序和方式。
(3)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
(4)违宪审查机关作违宪判断或者合宪判断
(5)违宪审查机关如果认为构成违宪则进行处理,即进行宪法制裁。
完善
(一)设立专职的违宪审查机构
需要设立专职的违宪审查委员会。违宪审查委员会的设置由全国人大进行,独立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并行常设机构,其政治地位从属于全国人大,平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闭会期间不受人大常委会领导,只对全国人大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其违宪审查职权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来自于宪法第六十二条及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的违宪审查职权,即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及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另一部分来源于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职权,即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工作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如此,一方面将违宪审查权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
常委会中独立出来,单独由违宪审查委员会行使,有效地促进了立法权和违宪审查权的分离;另一方面,将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有效地促进了合法性审查权和违宪审查权的分离。
(二)完善违宪审查制程序
违宪审查制度能否在实际中及时而有效的运行,除了有明确的机构负责违宪审查工作外,还需要有一套既明确又具体的法律程序来保障违宪审查的实施。这种程序应当从提请审查程序开始, 以正式作出违宪审查结论并且公布违宪审查结果为止。应根据不同的审查范围确定不同的审查程序和方式。第一,提出违宪审查的主体, 应当包括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以及其它国家机关、政党、企业事业组织, 公民当然有权提出违宪审查。但考虑到违宪审查事关国家根本问题,为避免提出请求的随意性,可规定公民申请违宪审查时,应当由人数不少于30人的公民联名提出。第二,申请的形式要件。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违宪的具体问题、宪法依据以及理由。第三,期限。该委员会接到违宪审查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查, 并做出是否立案审查的决定。进入违宪审查阶段后,需要听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举行听证。违宪审查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束, 并做出是否违宪的决定。对于全国人大的法律草案的违宪审
查及有关宪法问题的咨询,也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和答复。第四,审查方式。对于全国人大的法律草案的违宪审查及有关宪法问题的咨询,应当属于事先审查。对于其它问题的违宪审查, 应当属于事后审查。第五,决定的效力。该委员会做出的是否违宪的决定, 是终局性的结论。一经公布。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完善违宪审查范围
从我国当前实际和今后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出发,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范围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审查立法的合宪性,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被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二是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三是审查各政党(包括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行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行为的合宪性。四是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因为国家机关的权限争端属于宪法争议。五是接受政党及中央有关国家机关有关宪法问题的咨询。
一、名词解析
1、成文宪法: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最早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宪法和1791年法国宪法)(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2、不成文宪法: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以上两者的分类依据和标准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3、刚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当今大多数国家宪法所属)
4、柔性宪法: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1848年的意大利宪法)
5、国体:又称国家性质,国家阶级本质,它就是反应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的地位的国家基本制度。
(第一个真实确认国家阶级属性的宪法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 (我国的国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6、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国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建
立起来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7、选区:它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
8、选举制度: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9、选举权:指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性质的直接体现,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权利,即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和罢免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10、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11、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
12、基本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进行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所享有的最基本、最主要且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它是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13、政党制度:它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是国家有关政党的组织、活动以及政党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法律、政策 和惯例的总和。
14、行政区划:国家为了实现有效的行政管理, 依照一定的原则, 全国领土划分为若干部分, 并分级设立政权机关的制度. 我国基本行政区划
为省、县、乡三级。
15、民族自治地方:指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各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16、特别行政区(制度):指在我国的版图内,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 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经济制度, 直辖于中央政府领导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的制度)。
17、直接选举:由选民依法投票直接选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选举方式. 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采用这一方式。
18、间接选举: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选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方式. 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全国人大的代表选举采用这一方式。
19、无记名投票: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将选票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20、宪法规范: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21、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22、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其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法律分类。
23、宪法解释: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24、宪法修正案:是指以修改宪法年代的先后重新设立条文,附于宪法典之后,或将其内容融于宪法典之中,而成为宪法典的组成部分。
25、宪法判例:是判例法国家(主要是英美法国家)的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关于国家重大问题的判决而导出的宪法规范。
26、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和形式。
27、表现自由:指的是人们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自己内心的精神作用公诸外部的精神活动的自由。
28、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2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通过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特定的政治制度。
二、简答题
1、为什么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答:
(1)宪法的内容: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
的国策,它不仅规定国家政体以及公民同政府之间的关系等原则,而且规定了国家的阶级本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等内容,而一般的法律往往只规定某一方面或者某个领域的制度和政策。
(2)宪法的效力: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的规范: 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虽然其他的一般法律也都是行为准则,但宪法乃是各政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4)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
从一定意义上说,宪法和法律都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但是,宪法与一般法律相比,则更加全面、更加集中的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包括居于首要地位的阶级力量;与阶级力量有直接联系的同一阶级内的各个阶层、各个派别的力量;与阶级力量既有若干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各种社会集团的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2、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同宪法的内容保持一致。
(2)如果普通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就必须修改。否则,相抵触的部分无效。
(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枳和全体公民的根本的行为准则。
3、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
(1)根本性和最高性:其效力高于其它法律。
(2)广泛性:总体涵盖了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3)原则性: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
(4) 适应性和稳定性:适应社会变化的能力和能够在实施以后较长时间内不作较大变动。
4、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5、宪法的一般特征
(1)宪法诉讼判断的依据是宪法的最高价值
民主社会人们意念中的价值目标, 在政治上的显现必然是立宪主义政治。
(2)宪法诉讼中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是特定的机关
诉讼, 就其一般情形而言, 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分, 但具体到宪法诉讼, 就应该而且只能采职权主义方式。
(3)宪法诉讼的对象是特定法律的违宪与否
从本质上讲, 特定法律是否违宪属于一种政治冲突———社会冲突的极端形式。
(4)宪法诉讼的结果是:违宪法律无效
宪法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 具体到判决方面, 体现为:它不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 也不科以具体的处罚, 只是宣布某项法律违宪无效。但如前所述, 两大法系宪法诉讼的主体机构是不一致的, 其各自所作出的判决效力因而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6、简述违宪审查的体制和方式
体制:(1)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
(2)司法审查制。
(3)宪法法院审查制。
(4)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方式: 在监督机关审查处理违宪案件的方式上,各国也各不相同。就处理法律、法令等规范性文件与宪法相抵触的案件来说,有以下两种不同方式:
①事后审查,即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审查。大多数国家采取事后审查的方式。
②事前审查,即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前,先由宪法监督机关审查。采取事前审查制度的国家很少。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与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这属于事后审查的方式;宪法同时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这就带有事前审查的性质。
7、我国行政区划的原则有哪些
(1)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2)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原则;
(3)便于管理的原则;
(4)照顾自然条件和历史状况的原则
8、简述我国公民社会经济权利体系
(1)财产权
(2)劳动权
(3)休息权
(4)生存权
(5)受教育权
9、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权利:
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2. 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
7.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2)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3)保守国家秘密;
(4)在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5)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监督,代表要及时向原选举单位报告自己的工作,听取他们对自己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10、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有哪些?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自由
(三)出版自由
(四)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五)结社自由
(六)宗教信仰自由
(七)批评建议权, 申诉、控告、检举权, 取得国家赔偿权
11、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责统一原则
(5)精减和效率原则
(6)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7)权利监督和制约原则
12、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职权: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主要权利有: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外交部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派驻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在必要时,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3)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6)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
13、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所谓宗教信仰,指的是对具有超自然的超人格性质的存在的确信、畏敬或崇拜的心情和行为。
(1)内心的信仰自由
(2)宗教上的行为的自由
(3)宗教上的结社的自由
14、我国总理负责制的内容:
(1)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其下属机关负责人对总理负责。
(2)总理负责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并对重大问题拥有最后决定权。
(3)总理有人事提名权。
(4)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15、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性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地位:
(1)全国人大作为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2)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统一行使最高的国家权力
(3)全国人大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16、简述人大的含义及其构成环节:
含义,就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中产党的领导下,在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程序,首先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他国家机关,组成同统一 、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一种特定政治制度。
构成环节,
(1)贯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
(2)民主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织全部国家机构
(4)所有国家机关统一、协调,共同实现国家权力。
三、论述题
1、我国的宪法审查制度
内容:
(1)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
行。
(2)违宪审查有特定的程序和方式。
(3)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
(4)违宪审查机关作违宪判断或者合宪判断
(5)违宪审查机关如果认为构成违宪则进行处理,即进行宪法制裁。
完善
(一)设立专职的违宪审查机构
需要设立专职的违宪审查委员会。违宪审查委员会的设置由全国人大进行,独立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并行常设机构,其政治地位从属于全国人大,平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闭会期间不受人大常委会领导,只对全国人大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其违宪审查职权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来自于宪法第六十二条及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的违宪审查职权,即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及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另一部分来源于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职权,即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工作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如此,一方面将违宪审查权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
常委会中独立出来,单独由违宪审查委员会行使,有效地促进了立法权和违宪审查权的分离;另一方面,将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有效地促进了合法性审查权和违宪审查权的分离。
(二)完善违宪审查制程序
违宪审查制度能否在实际中及时而有效的运行,除了有明确的机构负责违宪审查工作外,还需要有一套既明确又具体的法律程序来保障违宪审查的实施。这种程序应当从提请审查程序开始, 以正式作出违宪审查结论并且公布违宪审查结果为止。应根据不同的审查范围确定不同的审查程序和方式。第一,提出违宪审查的主体, 应当包括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以及其它国家机关、政党、企业事业组织, 公民当然有权提出违宪审查。但考虑到违宪审查事关国家根本问题,为避免提出请求的随意性,可规定公民申请违宪审查时,应当由人数不少于30人的公民联名提出。第二,申请的形式要件。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违宪的具体问题、宪法依据以及理由。第三,期限。该委员会接到违宪审查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查, 并做出是否立案审查的决定。进入违宪审查阶段后,需要听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举行听证。违宪审查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束, 并做出是否违宪的决定。对于全国人大的法律草案的违宪审
查及有关宪法问题的咨询,也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和答复。第四,审查方式。对于全国人大的法律草案的违宪审查及有关宪法问题的咨询,应当属于事先审查。对于其它问题的违宪审查, 应当属于事后审查。第五,决定的效力。该委员会做出的是否违宪的决定, 是终局性的结论。一经公布。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完善违宪审查范围
从我国当前实际和今后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出发,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范围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审查立法的合宪性,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被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二是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三是审查各政党(包括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行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行为的合宪性。四是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因为国家机关的权限争端属于宪法争议。五是接受政党及中央有关国家机关有关宪法问题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