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不定项选择题考前练习含精准解析(一)
三、不定项选择题
1、(2011—97—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不服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某人保局以李某体检不合格为由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
B.某公安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孙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取消录用
C.某人保局给予工作人员田某记过处分
D.某财政局对工作人员黄某提出的辞职申请不予批准
2、(2011—100—行政诉讼管辖)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认定有10户居民的小区自建的围墙及附属房系违法建筑,指令乙镇政府具体负责强制拆除。10户居民对此决定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被告为乙镇政府
B.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C.如10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D.如10户居民对此决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甲县政府
3、(2010—99—行政诉讼裁判与执行)张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买王某一套住房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后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行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以张某
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本案行政诉讼中止,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B.法院可以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
C.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判决驳回王某的行政诉讼请求
D.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当判决确认转让登记行为合法
4、(2014—98—行政诉讼证据)经夏某申请,某县社保局作出认定,夏某晚上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属于工伤。夏某供职的公司认为其发生交通事故系醉酒所致,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认定。某县社保局向法院提交了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夏某住院的病案和夏某同事孙某的证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夏某为本案的第三人
B.某县社保局提供的证据均系书证
C.法院对夏某住院的病案是否为原件的审查,系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D如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确系夏某醉酒所致,法院应判决撤销某县社保局的认定
答案与解析
三、不定项选择题
1、A
【解析】选项A正确。因为此时李某还未完全取得公务员的身份,故他与人保局的争议为外部行政法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选项B、C、D错误。《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选项B、C、D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处理行为,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
2、BC
【解析】选项A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据此可知,本案被告应当为县政府,因为强制拆除决定是由“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
设指挥部”作出的,应由甲县政府为被告。镇政府只是执行人,并非该决定的作出者,不能成为被告。
选项B正确。《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一审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本题中,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且并非为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因此,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选项D错误。《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被告是甲县人民政府,复议机关应为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即市政府或省政府。
3、A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1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直接决定了转让登记行为作出的依据是否存在、法院是否应撤销登记行为,而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将确定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该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必须民事案件
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行政诉讼案件应中止审理,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选项A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只确定了对民事争议的行政裁决案件及行政许可的赔偿问题可以与行政诉讼合并审理。本案中的登记行为并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不可要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故选项B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本案中,房屋登记机关是根据买卖合同作出了转让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就不复存在了,在此情形下,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转让登记行为,而不是“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故选项C错误。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
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本案中,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则该转让登记行为合法,但王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撤销登记行为,属于变更判决,而确认合法则为确认判决,与王某的诉讼请求不符,故法院不能作出确认合法的判决。法院不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故选项D错误。本案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房屋转让登记行为,如作出维持判决将导致该转让登记行为不可变更、不可撤销,不利于将来的物权变动,因此本案也不适宜作维持判决。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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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据此可知,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社保局对夏某工伤的认定,夏某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是本案的第三人,可以主动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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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定项选择题
1、(2011—97—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不服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某人保局以李某体检不合格为由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
B.某公安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孙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取消录用
C.某人保局给予工作人员田某记过处分
D.某财政局对工作人员黄某提出的辞职申请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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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案被告为乙镇政府
B.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C.如10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D.如10户居民对此决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甲县政府
3、(2010—99—行政诉讼裁判与执行)张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买王某一套住房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后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行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以张某
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本案行政诉讼中止,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B.法院可以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
C.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判决驳回王某的行政诉讼请求
D.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当判决确认转让登记行为合法
4、(2014—98—行政诉讼证据)经夏某申请,某县社保局作出认定,夏某晚上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属于工伤。夏某供职的公司认为其发生交通事故系醉酒所致,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认定。某县社保局向法院提交了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夏某住院的病案和夏某同事孙某的证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夏某为本案的第三人
B.某县社保局提供的证据均系书证
C.法院对夏某住院的病案是否为原件的审查,系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D如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确系夏某醉酒所致,法院应判决撤销某县社保局的认定
答案与解析
三、不定项选择题
1、A
【解析】选项A正确。因为此时李某还未完全取得公务员的身份,故他与人保局的争议为外部行政法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选项B、C、D错误。《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选项B、C、D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处理行为,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
2、BC
【解析】选项A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据此可知,本案被告应当为县政府,因为强制拆除决定是由“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
设指挥部”作出的,应由甲县政府为被告。镇政府只是执行人,并非该决定的作出者,不能成为被告。
选项B正确。《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一审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本题中,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且并非为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因此,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选项D错误。《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被告是甲县人民政府,复议机关应为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即市政府或省政府。
3、A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1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直接决定了转让登记行为作出的依据是否存在、法院是否应撤销登记行为,而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将确定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该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必须民事案件
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行政诉讼案件应中止审理,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选项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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