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
--------------------------------------------------------------------------------
海船检[2003]34号 2003年1月30日
前 言
一、为了提高船舶法定检验质量和船舶检验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关于船舶检验管理方面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A•739(18)和A•789(19)决议案的有关要求,应用国际上质量管理的先进理念,结合我国船舶法定检验实际情况,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本办法充分考虑了质量管理的八项原则,为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提供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的标准。
三、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建立和实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简称“质量管理体系”)是主管机关的强制性要求。鉴于船检机构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受其组织结构、业务范围及检验过程等因素影响,本办法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结构和文件形式不作统一规定。
第一章 适用范围
一、总则
(一)本办法为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以便:
1.证实其有能力提供满足顾客(包括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要求的产品;
2.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以及保证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要求,增强顾客的满意程度。
(二)质量管理体系应涵盖船检机构所有业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及其所属的执行检验而不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或不出具检验报告的办事机构执行船舶法定检验的各个过程。
二、应用
(一)本办法的要求具有通用性,适用于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
(二)当本办法的要求因船检机构的业务范围受限制而不适用时,可对其进行删减,但这种删减仅限于本规则第七章中那些不影响船检机构提供合格产品的能力或职责的要求。
第二章 引用文件
编制本办法引用了下列文件。当这些文件被修订时,主管机关将使用最新版本。
一、GB/T19000族标准。
二、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除以下术语和定义以外,本办法中其它关于质量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与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规定一致。
一、主管机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二、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船舶法定检验系指船检机构按照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和(或)我国承认的有关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议定书及规则的规定,对船舶、海上设施、船用产品和集装箱、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强制性检验和审查,以及检验、审查合格后发证与认可。法定检验的相关服务系指为顾客提供与法定检验有关的服务,如技术咨询、信息提供及相关机构的认可等。
三、船检机构:指受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组织。
四、顾客:本办法所指船检机构的顾客,是指下列组织或个人:
(一)船舶法定检验对象,即指接受法定检验的组织或个人,如船舶设计部门、船厂、船用产品生产厂、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以及船检工作的授权或委托部门等;
(二)社会公众,即指船舶法定检验的相关方或受益方。
五、一般不合格项:是指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与本办法和(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有较小的抵触或轻微的不符合,这些抵触与不符合对质量管理体系连续和有效运行的影响表现为明显的偶然性、局限性或轻微性。
六、严重不合格项:是指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与本办法和(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有较大的抵触或严重的不符合,这些抵触与不符合对质量管理体系连续和有效运行的影响表现为明显的系统性或区域性。
七、合同:指船检机构与船舶法定检验对象之间以任何方式确定的经双方同意的约定。
八、项目垂直审核:审核组对验船人员在船舶、海上设施和有关工厂针对某项具体检验的工作过程进行的审核。这是根据船舶检验工作特点来评价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正常运行的一种审核方式。
九、采购对象:主要包括采购物资和外委检验或检测机构及人员。其中采购物资主要包括船舶检验仪器或设备、办公用品、交通和通讯设备等。外委人员和机构为有关技术专家、代表本机构执行检验的其他船检机构或提供专业服务的检测机构,如无损检测机构、钢板测厚机构等。
十、产品:即过程的结果,船检机构的产品包括:
(一)服务(船舶法定检验过程及相关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
(二)软件(如证书、检验报告、审图意见和计算机系统软件等)。
十一、不合格产品:船检机构的产品不符合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规定以及顾客的要求。
第四章 质量管理体系
一、总要求
船检机构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船检机构应:
(一)根据主管机关的授权范围,明确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各种过程及其在本机构中的应用(见第一章之二);
(二)确定这些过程的先后顺序和相互作用;
(三)确定为确保这些过程的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方法;
(四)确保能获取必需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行和监控;
(五)监视、测量和分析这些过程;
(六)针对分析结果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实现这些过程的策划结果,并持续改进。
(七)控制任何影响产品质量的外委过程,并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识别此类外委过程的控制。
二、文件要求
(一)总则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1.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质量手册;
3.本规则所要求形成文件的程序;
4.船检机构为确保各个过程的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文件;
5.本规则所要求的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多少和详略程度取决于船检机构的规模和业务范围、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的复杂程度以及人员的能力。
文件与记录可采用任何形式或类型的媒体。
(二)质量手册
船检机构应编制和保持质量手册,质量手册应包括:
1.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包括任何删减的细节和合理性(见第一章之二);
2.为质量管理体系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对其引用;
3.为质量管理体系各个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关系的描述。
(三)文件控制
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控制,记录是特殊类型的文件,应依据第四章之二(四)的要求进行控制。
应编制并实施文件控制程序,以确保:
1.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
2.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再次得到批准;
3.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
4.在使用场所能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5.文件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
6.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7.防止作废文件的误用,若因任何原因需保留作废文件时,应加以适当的标识。
(四)记录控制
船检机构应编制并实施记录控制程序,以建立、保持必要的记录,并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提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第五章 管理职责
一、管理承诺
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对建立、实施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作出承诺,并通过以下活动对承诺提供证据:
(一)向船检机构全体人员传达满足顾客和船检适用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要求的重要性;
(二)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三)定期进行管理评审;
(四)确保船检机构获得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资源。
二、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船检机构应确保船舶法定检验符合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和主管机关的要求,向顾客提供满意的服务和合格的产品[见第七章之二(一)和第八章之二(一)]。
三、质量方针
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质量方针:
(一)与船检机构的宗旨相适应;
(二)包括对满足要求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
(三)提供制订和评审质量目标的原则;
(四)在船检机构内部各个层次得到沟通和传达,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五)得到评审以保持其持续适宜性。
四、策划
(一)质量目标
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
1.在船检机构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
2.质量目标应包括满足船检机构产品要求所需的内容[见第七章之一(一)];
3.质量目标是可以测量的,并与质量方针相一致。
(二)质量管理体系和策划
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
1.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策划,以满足质量目标以及第四章之一的要求;
2.在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进行策划和实施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五、职责、权限与沟通
(一)职责和权限
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机构内的职责和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
(二)管理者代表
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任命一名管理者代表,其职责和权限包括:
1.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进行有效的管理;
2.确保全体人员提高对满足顾客要求和船检适用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要求的重要性的认识,使这种认识贯彻于实际工作中;
3.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情况包括改进的需求。
(三)内部沟通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船检机构内部就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及其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沟通。
六、管理评审
(一)总则
最高管理者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评审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其持续运行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管理评审应包括评价质量管理体系改进的机会和变更的需要,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管理评审的结果应记录并予以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
(二)评审输入
管理评审的输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审核、外部审核的结果;
2.顾客反馈的信息;
3.船舶法定检验过程及检验质量和符合性;
4.纠正和预防措施情况;
5.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的跟踪措施;
6.可能导致质量管理体系变化的内外部因素;
7.改进建议。
(三)评审输出
管理评审的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有效性的改进;
2.船检机构产品的改进;
3.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需求。
第六章 资源管理
一、资源的提供
船检机构应确定和提供所需的资源,以便:
(一)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二)提高船舶法定检验质量、船检管理水平和顾客的满意度。
二、人力资源
(一)总则
船检机构应保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检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有关规定,从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等方面考核和聘用人员,使船检机构的人力资源满足主管机关要求。
(二)能力、意识和培训
船检机构应:
1.按主管机关的有关要求,确定本机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人员所必须具备的能力;
2.提供为人员达到这些能力所需的培训;
3.评估培训的有效性;
4.确保全体人员认识到所从事工作的相关性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质量目标作出各自贡献;
5.保持人员相关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方面的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
三、基础设施
船检机构应确定并提供和维护为使产品符合规定要求所需的设施。包括:
(一)建筑物、工作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过程设备(如硬件和计算机软件);
(三)支持性服务(如运输或通讯)。
四、工作环境
船检机构应确定并管理船舶法定检验相关人员开展工作所需的工作环境,以保证他们能安全有效地开展船舶法定检验工作。
第七章 产品实现
一、产品实现的策划
船检机构应策划船舶法定检验实施及相关服务所需的过程,这种策划应与质量管理体系其他过程的要求相一致(见第四章之一)。
策划应确定以下方面内容:
(一)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质量目标和要求;
(二)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过程及所需资源以及支持性文件;
(三)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验收标准及验证;
(四)所需的记录。
二、与顾客有关的过程
(一)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确定
船检机构应确定:
1.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要求;
2.顾客提出的要求;
3.顾客没有明确要求,但在长期工作中形成的合适的惯例;
4.船检机构确定的附加要求。
(二)与产品有关的要求和评审
1.船检机构应评审与产品有关的要求,评审应在船检机构向顾客作出提供产品的承诺之前进行,并应确保:
(1)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要求得到规定;
(2)准确理解顾客要求;
(3)有能力满足顾客的要求;
(4)评审结果和采取的措施形成记录并予以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
2.若顾客对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的要求变更时,船检机构应对顾客要求进行确认,应
确保相关文件作同步修改,并确保相关人员知道要求的变更。
3.受理检验申请时,对法定检验服务对象提出的违反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和主管机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应予以回绝。
(三)顾客沟通
船检机构应就下列相关内容与顾客进行有效沟通:
1.主管机关的管理措施、处理意见和决定;
2.顾客关于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要求或要求变更的信息;
3.顾客咨询或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过程中发生问题的处理;
4.顾客意见的反馈,包括顾客抱怨和投诉。
三、设计与开发
(一)设计与开发策划
1.船检机构设计与开发的范围和职责是:
(1)受主管机关的委托,编制船舶法定检验规范、规则或编制适用于某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及某水域内特殊用途和特殊种类船舶的检验规则或技术规则;
(2)将上述编制的船舶法定检验规范、规则或技术规则报主管机关审批。
2.船检机构应对设计与开发进行策划和控制。策划包括:
(1)设计和开发阶段的划分,确定每一阶段工作内容和要求;
(2)对每个阶段实施适合的评审、验证和确认;
(3)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3.船检机构应明确参加设计与开发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关系,并予以管理。若在设计与开发进行中发生要求的变更,则策划的输出应随之进行更新。
(二)设计与开发输入
船检机构应确定与产品要求有关的输入,并保持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这些输入包括:
1.顾客对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要求;
2.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规定;
3.以往类似设计与开发中的可用信息及审图、检验中的反馈信息;
4.有关船舶技术的科研成果。
船检机构应确保设计与开发输入信息的准确,并对输入的合理性、完整性和适宜性进行评审,不应存在含糊不清和相互抵触的要求。
(三)设计与开发输出
船检机构应验证设计与开发输出是否满足输入的要求,设计与开发输出是船检机构设计与开发的结果,应形成文件,文件应包括合法性、安全性与可行性等基本要求,经批准后使用。设计与开发输出应作为船检机构的采购、船舶法定检验或相关服务的输入。
(四)设计与开发的评审
船检机构在适当阶段应根据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三(一)]对设计与开发进行系统的评审,以便:
1.评价设计与开发的结果满足要求的能力;
2.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参与评审的人员应包括与所被评审的设计与开发阶段有关职能部门代表。评审结果及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以保持[见第四章之二(四)]。
(五)设计与开发验证
船检机构应根据设计与开发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三(一)],对设计与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与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验证结果及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以保持[见第四章之二(四)]。
(六)设计与开发确认
船检机构应根据设计与开发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三(一)]对设计与开发进行确认,确保产品能满足规定或预期的要求。确认工作应尽可能在产品交付或实施之前完成。确认结果以及必要措施应形成记录并予以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
(七)设计与开发更改的控制
船检机构应对设计与开发所做出的更改加以标识,并保存相应的记录。适当时,更改应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更改之前得到批准。更改所作的评审结果和必要措施应形成记录并予以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
四、采购
(一)采购过程
船检机构应对采购的设备和外委检验或检测机构和人员进行控制,使之符合规定的要求,以保证船检机构的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最终满足顾客的要求。船检机构应:
1.识别并评估采购产品或服务对其船检或服务的影响,根据影响的程度,对采购过程实施相应的控制;
2.根据供方提供合格产品的能力评估和选择合格供方;
3.规定选择和定期评价供方能力的准则;
4.保持评估结果和必要措施的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
(二)采购信息
船检机构应提出采购信息应表述拟采购的产品,适当时包括:
1.有关产品的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
2.有关程序、供方过程、供方设备要求;
3.供方人员资格鉴定要求;
4.供方质量管理体系(如有)的要求。
在与供方沟通前,船检机构应确保采购要求是充分与适宜的。
(三)采购产品的验证
船检机构应实施验证,以确保所采购设备和外委检验和检测符合要求。船检机构在与供方签订的合同或委托书中应明确对采购设备和外委检验或检测的验证要求,包括验证安排,设备和外委检验或检测交付方法和顾客对供方设备和外委检验或检测的验证等,应保留对采购的验证记录。
五、产品的提供
(一)产品提供的控制
船检机构应对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全部过程进行控制,使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申请受理、检验和发证等过程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受控情况下进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船检机构的过程控制活动包括:
1.向实施检验的部门或人员提供必需的最新船检法规、技术标准、检验须知等有效文件及检验要求;
2.使用适宜的设备;
3.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
4.按照任务的需求,指派适任的验船人员实施相应的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
5.实施对产品质量监控,定期对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过程及产生的检验报告、船检证书和质量记录进行抽查并保存抽查记录;
6.应控制检验报告、船检证书的签发与交付,确保检验报告和船检证书的签发与交付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过程的确认
若检验项目不能通过后续的测量和检测进行验证时,船检机构应对此类船检过程实施确认,应识别这些船检过程,并分析影响其质量的因素,制定监控的文件,包括对有关设备和检验人员规定特殊要求,专门的作业方法和程序及记录的要求[见第四章之二(四)],必要时对此类过程进行重新确认。
(三)标识和可追溯性
船检机构应对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过程及验证状态进行标识,确保只有通过所要求的验证才能签发检验报告和船检证书。当有可追溯性要求时,船检机构应控制并记录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过程的唯一性标识[见第四章之二(四)]。
(四)船舶法定检验对象的财产
船检机构应对其控制下或使用的由船舶法定检验对象提供的财产,如:检验设备、文件及知识产权等进行识别、验证、维护。若发生丢失、损坏或发现不适用的情况时,就通知船舶法定检验对象,并保持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
(五)产品防护
船检机构应确保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审图意见书等技术资料、检验报告和船检证书等产品在贮存和交付过程中不发生丢失或损坏,这种防护应包括标识、传递、贮存和保护等。
六、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
(一)船检机构应确定船舶法定检验过程中所需的监视和测量,并确定测量活动中所需的测量和监视装置,为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符合确定要求[见第七章之二(一)]提供证据。
(二)船检机构应在使用前对测量和监控装置进行验证和确认,以确保其:
1.定期按照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或有关规定进行校准或检定,并进行标识,以确保其校准状态。
2.必要时进行调整,在搬运、维护和贮存期间防止损坏或失效。如发现装置不符合要求时,船检机构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并对该装置和任何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并保持校准和验证结果的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
第八章 测量、分析和改进
一、总则
(一)船检机构应对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等进行监视、测量,以便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使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质量符合要求,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使顾客满意。
(二)船检机构应根据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过程,对监视和测量活动进行策划,包括使用统计技术。
二、监视和测量
(一)顾客满意
船检机构应对顾客满意度进行监视,并作为测量质量管理体系业绩和实施改进的依据。
(二)内部审核
船检机构应编制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内部审核的目标、范围、方法、时间间隔等,并按程序规定实施内部审核。
策划和实施内部审核以及报告结果和保持记录的职责和要求应在形成文件的程序中予以明确。
船检机构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内部审核,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
1.符合产品实现的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一)、本规则的要求以及机构所确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2.得到有效的实施与保持。
内审员应经过主管机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其内部审核的实施应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
和公正性,内审员不应审核自己的工作。
受审船检机构的管理者代表应确保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所发现的不合格项及其原因,并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验证[见第八章之五(二)],有关的记录应予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
(三)过程的监视和测量
船检机构应采取适宜方法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进行监视,这些方法应能证明质量管理体系的所有过程达到预定目标,当未能达到预定目标时,则应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以确保这些过程符合策划安排的要求。
(四)产品的监视与测量
船检机构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一),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对产品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确保交付的产品满足规定要求,对产品的监视和测量应形成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记录应指明验证部门和责任人。包括其它外委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提交的报告或证书。
三、不合格品的控制
船检机构应编制并实施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不合格产品的控制以及不合格产品处置的有关职责和权限作出规定.船检机构应采用下列方法处置不合格产品:
(一)采取措施,消除发现的不合格;
(二)经有关授权人员批准,改变原先的使用意向。
船检机构应在不合格品得到纠正后对其再次进行验证,以确定符合要求。当交付和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船检机构应针对不合格的影响或潜在影响采取措施。不合格的性质及随后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第四章之二(四)]。
四、数据分析
船检机构应确定、收集和分析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关数据,以证实和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寻找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机会。
船检机构的数据分析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顾客满意度[见第八章之二(一)];
(二)与产品要求的符合程度[见第七章之二(一)];
(三)船检过程和产品的特性及发展趋势,包括采取预防措施的时机;
(四)供方的有关情况等。
五、改进
(一)持续改进
船检机构应利用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管理评审、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二)纠正措施
船检机构应建立和实施纠正措施控制程序,以消除不合格的原因,防止其再发生。该程序应规定以下方面的要求:
1.识别并评审产品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不合格:
2.确定不合格的原因;
3.评价采取纠正措施的必要性;
4.确定和实施纠正措施,并记录结果[见第四章之二(四)];
5.评审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三)预防措施
船检机构应建立并实施预防措施控制程序,以消除潜在不合格的原因,防止其发生,该程序应包括:
l.通过收集有关影响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信息,确定潜在不合格及其原因;
2.评价采取预防措施的必要性;
3.确定并实施所需的预防措施;
4.记录采取措施的结果[见第四章之二(四)];
5.评审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第九章 附 则
一、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和发证由主管机关另行制订管理规定。
二、等效原则
凡按照主管机关认可的与本办法等效的有关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建立并运行、且经有关国际组织审核发证的质量管理体系,经主管机关确认后可视同符合本办法要求。但应接受主管机关的验证性审核或抽查。
三、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
--------------------------------------------------------------------------------
海船检[2003]34号 2003年1月30日
前 言
一、为了提高船舶法定检验质量和船舶检验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关于船舶检验管理方面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A•739(18)和A•789(19)决议案的有关要求,应用国际上质量管理的先进理念,结合我国船舶法定检验实际情况,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本办法充分考虑了质量管理的八项原则,为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提供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的标准。
三、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建立和实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简称“质量管理体系”)是主管机关的强制性要求。鉴于船检机构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受其组织结构、业务范围及检验过程等因素影响,本办法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结构和文件形式不作统一规定。
第一章 适用范围
一、总则
(一)本办法为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以便:
1.证实其有能力提供满足顾客(包括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要求的产品;
2.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以及保证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要求,增强顾客的满意程度。
(二)质量管理体系应涵盖船检机构所有业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及其所属的执行检验而不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或不出具检验报告的办事机构执行船舶法定检验的各个过程。
二、应用
(一)本办法的要求具有通用性,适用于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
(二)当本办法的要求因船检机构的业务范围受限制而不适用时,可对其进行删减,但这种删减仅限于本规则第七章中那些不影响船检机构提供合格产品的能力或职责的要求。
第二章 引用文件
编制本办法引用了下列文件。当这些文件被修订时,主管机关将使用最新版本。
一、GB/T19000族标准。
二、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除以下术语和定义以外,本办法中其它关于质量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与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规定一致。
一、主管机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二、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船舶法定检验系指船检机构按照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和(或)我国承认的有关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议定书及规则的规定,对船舶、海上设施、船用产品和集装箱、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强制性检验和审查,以及检验、审查合格后发证与认可。法定检验的相关服务系指为顾客提供与法定检验有关的服务,如技术咨询、信息提供及相关机构的认可等。
三、船检机构:指受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组织。
四、顾客:本办法所指船检机构的顾客,是指下列组织或个人:
(一)船舶法定检验对象,即指接受法定检验的组织或个人,如船舶设计部门、船厂、船用产品生产厂、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以及船检工作的授权或委托部门等;
(二)社会公众,即指船舶法定检验的相关方或受益方。
五、一般不合格项:是指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与本办法和(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有较小的抵触或轻微的不符合,这些抵触与不符合对质量管理体系连续和有效运行的影响表现为明显的偶然性、局限性或轻微性。
六、严重不合格项:是指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与本办法和(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有较大的抵触或严重的不符合,这些抵触与不符合对质量管理体系连续和有效运行的影响表现为明显的系统性或区域性。
七、合同:指船检机构与船舶法定检验对象之间以任何方式确定的经双方同意的约定。
八、项目垂直审核:审核组对验船人员在船舶、海上设施和有关工厂针对某项具体检验的工作过程进行的审核。这是根据船舶检验工作特点来评价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正常运行的一种审核方式。
九、采购对象:主要包括采购物资和外委检验或检测机构及人员。其中采购物资主要包括船舶检验仪器或设备、办公用品、交通和通讯设备等。外委人员和机构为有关技术专家、代表本机构执行检验的其他船检机构或提供专业服务的检测机构,如无损检测机构、钢板测厚机构等。
十、产品:即过程的结果,船检机构的产品包括:
(一)服务(船舶法定检验过程及相关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
(二)软件(如证书、检验报告、审图意见和计算机系统软件等)。
十一、不合格产品:船检机构的产品不符合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规定以及顾客的要求。
第四章 质量管理体系
一、总要求
船检机构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船检机构应:
(一)根据主管机关的授权范围,明确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各种过程及其在本机构中的应用(见第一章之二);
(二)确定这些过程的先后顺序和相互作用;
(三)确定为确保这些过程的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方法;
(四)确保能获取必需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行和监控;
(五)监视、测量和分析这些过程;
(六)针对分析结果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实现这些过程的策划结果,并持续改进。
(七)控制任何影响产品质量的外委过程,并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识别此类外委过程的控制。
二、文件要求
(一)总则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1.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质量手册;
3.本规则所要求形成文件的程序;
4.船检机构为确保各个过程的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文件;
5.本规则所要求的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多少和详略程度取决于船检机构的规模和业务范围、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的复杂程度以及人员的能力。
文件与记录可采用任何形式或类型的媒体。
(二)质量手册
船检机构应编制和保持质量手册,质量手册应包括:
1.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包括任何删减的细节和合理性(见第一章之二);
2.为质量管理体系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对其引用;
3.为质量管理体系各个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关系的描述。
(三)文件控制
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控制,记录是特殊类型的文件,应依据第四章之二(四)的要求进行控制。
应编制并实施文件控制程序,以确保:
1.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
2.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再次得到批准;
3.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
4.在使用场所能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5.文件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
6.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7.防止作废文件的误用,若因任何原因需保留作废文件时,应加以适当的标识。
(四)记录控制
船检机构应编制并实施记录控制程序,以建立、保持必要的记录,并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提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第五章 管理职责
一、管理承诺
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对建立、实施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作出承诺,并通过以下活动对承诺提供证据:
(一)向船检机构全体人员传达满足顾客和船检适用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要求的重要性;
(二)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三)定期进行管理评审;
(四)确保船检机构获得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资源。
二、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船检机构应确保船舶法定检验符合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和主管机关的要求,向顾客提供满意的服务和合格的产品[见第七章之二(一)和第八章之二(一)]。
三、质量方针
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质量方针:
(一)与船检机构的宗旨相适应;
(二)包括对满足要求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
(三)提供制订和评审质量目标的原则;
(四)在船检机构内部各个层次得到沟通和传达,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五)得到评审以保持其持续适宜性。
四、策划
(一)质量目标
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
1.在船检机构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
2.质量目标应包括满足船检机构产品要求所需的内容[见第七章之一(一)];
3.质量目标是可以测量的,并与质量方针相一致。
(二)质量管理体系和策划
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
1.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策划,以满足质量目标以及第四章之一的要求;
2.在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进行策划和实施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五、职责、权限与沟通
(一)职责和权限
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机构内的职责和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
(二)管理者代表
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任命一名管理者代表,其职责和权限包括:
1.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进行有效的管理;
2.确保全体人员提高对满足顾客要求和船检适用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要求的重要性的认识,使这种认识贯彻于实际工作中;
3.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情况包括改进的需求。
(三)内部沟通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船检机构内部就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及其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沟通。
六、管理评审
(一)总则
最高管理者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评审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其持续运行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管理评审应包括评价质量管理体系改进的机会和变更的需要,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管理评审的结果应记录并予以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
(二)评审输入
管理评审的输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审核、外部审核的结果;
2.顾客反馈的信息;
3.船舶法定检验过程及检验质量和符合性;
4.纠正和预防措施情况;
5.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的跟踪措施;
6.可能导致质量管理体系变化的内外部因素;
7.改进建议。
(三)评审输出
管理评审的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有效性的改进;
2.船检机构产品的改进;
3.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需求。
第六章 资源管理
一、资源的提供
船检机构应确定和提供所需的资源,以便:
(一)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二)提高船舶法定检验质量、船检管理水平和顾客的满意度。
二、人力资源
(一)总则
船检机构应保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检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有关规定,从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等方面考核和聘用人员,使船检机构的人力资源满足主管机关要求。
(二)能力、意识和培训
船检机构应:
1.按主管机关的有关要求,确定本机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人员所必须具备的能力;
2.提供为人员达到这些能力所需的培训;
3.评估培训的有效性;
4.确保全体人员认识到所从事工作的相关性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质量目标作出各自贡献;
5.保持人员相关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方面的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
三、基础设施
船检机构应确定并提供和维护为使产品符合规定要求所需的设施。包括:
(一)建筑物、工作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过程设备(如硬件和计算机软件);
(三)支持性服务(如运输或通讯)。
四、工作环境
船检机构应确定并管理船舶法定检验相关人员开展工作所需的工作环境,以保证他们能安全有效地开展船舶法定检验工作。
第七章 产品实现
一、产品实现的策划
船检机构应策划船舶法定检验实施及相关服务所需的过程,这种策划应与质量管理体系其他过程的要求相一致(见第四章之一)。
策划应确定以下方面内容:
(一)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质量目标和要求;
(二)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过程及所需资源以及支持性文件;
(三)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验收标准及验证;
(四)所需的记录。
二、与顾客有关的过程
(一)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确定
船检机构应确定:
1.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要求;
2.顾客提出的要求;
3.顾客没有明确要求,但在长期工作中形成的合适的惯例;
4.船检机构确定的附加要求。
(二)与产品有关的要求和评审
1.船检机构应评审与产品有关的要求,评审应在船检机构向顾客作出提供产品的承诺之前进行,并应确保:
(1)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要求得到规定;
(2)准确理解顾客要求;
(3)有能力满足顾客的要求;
(4)评审结果和采取的措施形成记录并予以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
2.若顾客对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的要求变更时,船检机构应对顾客要求进行确认,应
确保相关文件作同步修改,并确保相关人员知道要求的变更。
3.受理检验申请时,对法定检验服务对象提出的违反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和主管机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应予以回绝。
(三)顾客沟通
船检机构应就下列相关内容与顾客进行有效沟通:
1.主管机关的管理措施、处理意见和决定;
2.顾客关于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要求或要求变更的信息;
3.顾客咨询或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过程中发生问题的处理;
4.顾客意见的反馈,包括顾客抱怨和投诉。
三、设计与开发
(一)设计与开发策划
1.船检机构设计与开发的范围和职责是:
(1)受主管机关的委托,编制船舶法定检验规范、规则或编制适用于某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及某水域内特殊用途和特殊种类船舶的检验规则或技术规则;
(2)将上述编制的船舶法定检验规范、规则或技术规则报主管机关审批。
2.船检机构应对设计与开发进行策划和控制。策划包括:
(1)设计和开发阶段的划分,确定每一阶段工作内容和要求;
(2)对每个阶段实施适合的评审、验证和确认;
(3)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3.船检机构应明确参加设计与开发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关系,并予以管理。若在设计与开发进行中发生要求的变更,则策划的输出应随之进行更新。
(二)设计与开发输入
船检机构应确定与产品要求有关的输入,并保持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这些输入包括:
1.顾客对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要求;
2.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规定;
3.以往类似设计与开发中的可用信息及审图、检验中的反馈信息;
4.有关船舶技术的科研成果。
船检机构应确保设计与开发输入信息的准确,并对输入的合理性、完整性和适宜性进行评审,不应存在含糊不清和相互抵触的要求。
(三)设计与开发输出
船检机构应验证设计与开发输出是否满足输入的要求,设计与开发输出是船检机构设计与开发的结果,应形成文件,文件应包括合法性、安全性与可行性等基本要求,经批准后使用。设计与开发输出应作为船检机构的采购、船舶法定检验或相关服务的输入。
(四)设计与开发的评审
船检机构在适当阶段应根据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三(一)]对设计与开发进行系统的评审,以便:
1.评价设计与开发的结果满足要求的能力;
2.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参与评审的人员应包括与所被评审的设计与开发阶段有关职能部门代表。评审结果及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以保持[见第四章之二(四)]。
(五)设计与开发验证
船检机构应根据设计与开发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三(一)],对设计与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与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验证结果及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以保持[见第四章之二(四)]。
(六)设计与开发确认
船检机构应根据设计与开发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三(一)]对设计与开发进行确认,确保产品能满足规定或预期的要求。确认工作应尽可能在产品交付或实施之前完成。确认结果以及必要措施应形成记录并予以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
(七)设计与开发更改的控制
船检机构应对设计与开发所做出的更改加以标识,并保存相应的记录。适当时,更改应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更改之前得到批准。更改所作的评审结果和必要措施应形成记录并予以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
四、采购
(一)采购过程
船检机构应对采购的设备和外委检验或检测机构和人员进行控制,使之符合规定的要求,以保证船检机构的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最终满足顾客的要求。船检机构应:
1.识别并评估采购产品或服务对其船检或服务的影响,根据影响的程度,对采购过程实施相应的控制;
2.根据供方提供合格产品的能力评估和选择合格供方;
3.规定选择和定期评价供方能力的准则;
4.保持评估结果和必要措施的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
(二)采购信息
船检机构应提出采购信息应表述拟采购的产品,适当时包括:
1.有关产品的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
2.有关程序、供方过程、供方设备要求;
3.供方人员资格鉴定要求;
4.供方质量管理体系(如有)的要求。
在与供方沟通前,船检机构应确保采购要求是充分与适宜的。
(三)采购产品的验证
船检机构应实施验证,以确保所采购设备和外委检验和检测符合要求。船检机构在与供方签订的合同或委托书中应明确对采购设备和外委检验或检测的验证要求,包括验证安排,设备和外委检验或检测交付方法和顾客对供方设备和外委检验或检测的验证等,应保留对采购的验证记录。
五、产品的提供
(一)产品提供的控制
船检机构应对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全部过程进行控制,使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申请受理、检验和发证等过程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受控情况下进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船检机构的过程控制活动包括:
1.向实施检验的部门或人员提供必需的最新船检法规、技术标准、检验须知等有效文件及检验要求;
2.使用适宜的设备;
3.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
4.按照任务的需求,指派适任的验船人员实施相应的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
5.实施对产品质量监控,定期对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过程及产生的检验报告、船检证书和质量记录进行抽查并保存抽查记录;
6.应控制检验报告、船检证书的签发与交付,确保检验报告和船检证书的签发与交付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过程的确认
若检验项目不能通过后续的测量和检测进行验证时,船检机构应对此类船检过程实施确认,应识别这些船检过程,并分析影响其质量的因素,制定监控的文件,包括对有关设备和检验人员规定特殊要求,专门的作业方法和程序及记录的要求[见第四章之二(四)],必要时对此类过程进行重新确认。
(三)标识和可追溯性
船检机构应对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过程及验证状态进行标识,确保只有通过所要求的验证才能签发检验报告和船检证书。当有可追溯性要求时,船检机构应控制并记录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过程的唯一性标识[见第四章之二(四)]。
(四)船舶法定检验对象的财产
船检机构应对其控制下或使用的由船舶法定检验对象提供的财产,如:检验设备、文件及知识产权等进行识别、验证、维护。若发生丢失、损坏或发现不适用的情况时,就通知船舶法定检验对象,并保持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
(五)产品防护
船检机构应确保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审图意见书等技术资料、检验报告和船检证书等产品在贮存和交付过程中不发生丢失或损坏,这种防护应包括标识、传递、贮存和保护等。
六、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
(一)船检机构应确定船舶法定检验过程中所需的监视和测量,并确定测量活动中所需的测量和监视装置,为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符合确定要求[见第七章之二(一)]提供证据。
(二)船检机构应在使用前对测量和监控装置进行验证和确认,以确保其:
1.定期按照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或有关规定进行校准或检定,并进行标识,以确保其校准状态。
2.必要时进行调整,在搬运、维护和贮存期间防止损坏或失效。如发现装置不符合要求时,船检机构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并对该装置和任何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并保持校准和验证结果的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
第八章 测量、分析和改进
一、总则
(一)船检机构应对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等进行监视、测量,以便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使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质量符合要求,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使顾客满意。
(二)船检机构应根据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过程,对监视和测量活动进行策划,包括使用统计技术。
二、监视和测量
(一)顾客满意
船检机构应对顾客满意度进行监视,并作为测量质量管理体系业绩和实施改进的依据。
(二)内部审核
船检机构应编制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内部审核的目标、范围、方法、时间间隔等,并按程序规定实施内部审核。
策划和实施内部审核以及报告结果和保持记录的职责和要求应在形成文件的程序中予以明确。
船检机构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内部审核,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
1.符合产品实现的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一)、本规则的要求以及机构所确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2.得到有效的实施与保持。
内审员应经过主管机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其内部审核的实施应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
和公正性,内审员不应审核自己的工作。
受审船检机构的管理者代表应确保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所发现的不合格项及其原因,并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验证[见第八章之五(二)],有关的记录应予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
(三)过程的监视和测量
船检机构应采取适宜方法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进行监视,这些方法应能证明质量管理体系的所有过程达到预定目标,当未能达到预定目标时,则应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以确保这些过程符合策划安排的要求。
(四)产品的监视与测量
船检机构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一),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对产品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确保交付的产品满足规定要求,对产品的监视和测量应形成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记录应指明验证部门和责任人。包括其它外委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提交的报告或证书。
三、不合格品的控制
船检机构应编制并实施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不合格产品的控制以及不合格产品处置的有关职责和权限作出规定.船检机构应采用下列方法处置不合格产品:
(一)采取措施,消除发现的不合格;
(二)经有关授权人员批准,改变原先的使用意向。
船检机构应在不合格品得到纠正后对其再次进行验证,以确定符合要求。当交付和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船检机构应针对不合格的影响或潜在影响采取措施。不合格的性质及随后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第四章之二(四)]。
四、数据分析
船检机构应确定、收集和分析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关数据,以证实和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寻找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机会。
船检机构的数据分析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顾客满意度[见第八章之二(一)];
(二)与产品要求的符合程度[见第七章之二(一)];
(三)船检过程和产品的特性及发展趋势,包括采取预防措施的时机;
(四)供方的有关情况等。
五、改进
(一)持续改进
船检机构应利用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管理评审、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二)纠正措施
船检机构应建立和实施纠正措施控制程序,以消除不合格的原因,防止其再发生。该程序应规定以下方面的要求:
1.识别并评审产品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不合格:
2.确定不合格的原因;
3.评价采取纠正措施的必要性;
4.确定和实施纠正措施,并记录结果[见第四章之二(四)];
5.评审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三)预防措施
船检机构应建立并实施预防措施控制程序,以消除潜在不合格的原因,防止其发生,该程序应包括:
l.通过收集有关影响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信息,确定潜在不合格及其原因;
2.评价采取预防措施的必要性;
3.确定并实施所需的预防措施;
4.记录采取措施的结果[见第四章之二(四)];
5.评审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第九章 附 则
一、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和发证由主管机关另行制订管理规定。
二、等效原则
凡按照主管机关认可的与本办法等效的有关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建立并运行、且经有关国际组织审核发证的质量管理体系,经主管机关确认后可视同符合本办法要求。但应接受主管机关的验证性审核或抽查。
三、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