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标 签】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5﹞34号
【发文日期】1995-02-20
【实施时间】1995-02-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培训中心:
为了适应税务机构分设后新形势的需要,及时掌握、解决税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7月全国税务局长会议上提出,要在全国税务系统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半年来,报告工作制度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多数省级税务机关能向总局定期报告工作。但此项制度在执行中还有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省还没有定期向总局报告工作或报告不及时,报告格式和报送单位渠道也不够统一,不便于总忆及时集中掌握情况和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指导工作。为了进一步抓好报告工作制度的落实,做到及时、规范,发挥应有作用,现对报告工作制度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告的形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含原为计划单列市的省会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每个季度要向国家税务总局写出书面报告。报告不用正式行文。题目统一为:××省第×季度工作报告。
二、报告的内容。主要报告本局在一个季度中贯彻落实上级方针政策、会议精神和领导指示,执行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组织收入,队伍建设等情况。报告要注意反映当前税收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带倾向性的新问题、新矛盾,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报告要突出重点,不必面面俱到,提倡领导亲自写调查报告。报告要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3000字。
三、报告的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综合处具体负责处理各地报告。请各地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号前将上季度的报告上报总局。报告一式两份,统一报送办公厅综合处。
各地要高度重视报告工作制度,领导亲自抓,分工专人负责,切实把报告工作制度执行
好,落实好。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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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标 签】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5﹞34号
【发文日期】1995-02-20
【实施时间】1995-02-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培训中心:
为了适应税务机构分设后新形势的需要,及时掌握、解决税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7月全国税务局长会议上提出,要在全国税务系统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半年来,报告工作制度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多数省级税务机关能向总局定期报告工作。但此项制度在执行中还有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省还没有定期向总局报告工作或报告不及时,报告格式和报送单位渠道也不够统一,不便于总忆及时集中掌握情况和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指导工作。为了进一步抓好报告工作制度的落实,做到及时、规范,发挥应有作用,现对报告工作制度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告的形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含原为计划单列市的省会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每个季度要向国家税务总局写出书面报告。报告不用正式行文。题目统一为:××省第×季度工作报告。
二、报告的内容。主要报告本局在一个季度中贯彻落实上级方针政策、会议精神和领导指示,执行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组织收入,队伍建设等情况。报告要注意反映当前税收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带倾向性的新问题、新矛盾,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报告要突出重点,不必面面俱到,提倡领导亲自写调查报告。报告要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3000字。
三、报告的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综合处具体负责处理各地报告。请各地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号前将上季度的报告上报总局。报告一式两份,统一报送办公厅综合处。
各地要高度重视报告工作制度,领导亲自抓,分工专人负责,切实把报告工作制度执行
好,落实好。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