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

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教〔2012〕341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教育(体育)局:

为规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2012年11月20日

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实施我省营养改善计

划“地方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四条 “地方试点”营养膳食补助标准参照国家试点地区标准执行。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外,省财政总水平补助1元,具体对各地按学生人数、人均财力水平和财政管理体制等因素分配,其余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负担。

第五条 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不得用专项资金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上年提前通知、当年年终结算”的拨付方式。 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审核认定的符合营养改善计划政策范围的学生人数,向相关市(州)和扩权县提前通知下一学期的补助资金额度。市(州)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在收到提前通知额度文件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分解下达到各县。

每年3月底前,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据实上报当年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人数和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

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核定的学生人数,结合上一年度结余和提前通知额度情况,于6月底前下发资金结算文件。各市(州)和扩权县在收到文件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分解下达。

第八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在执行中,如果出现上级补助资金在途而不足支付的情况,县级财政部门必须先行全额垫付,确保食品采购的支付需要,待上级补助资金进帐后,再行冲抵归垫。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学校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因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由学校的同级财政安排。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根据实名制学生信息据实结算,资金结余滚动用于下一年度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供餐模式,并根据不同的供餐模式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方式。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部门的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

各学校应当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第十三条 各地应当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纪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

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教〔2012〕341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教育(体育)局:

为规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2012年11月20日

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实施我省营养改善计

划“地方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四条 “地方试点”营养膳食补助标准参照国家试点地区标准执行。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外,省财政总水平补助1元,具体对各地按学生人数、人均财力水平和财政管理体制等因素分配,其余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负担。

第五条 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不得用专项资金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上年提前通知、当年年终结算”的拨付方式。 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审核认定的符合营养改善计划政策范围的学生人数,向相关市(州)和扩权县提前通知下一学期的补助资金额度。市(州)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在收到提前通知额度文件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分解下达到各县。

每年3月底前,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据实上报当年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人数和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

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核定的学生人数,结合上一年度结余和提前通知额度情况,于6月底前下发资金结算文件。各市(州)和扩权县在收到文件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分解下达。

第八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在执行中,如果出现上级补助资金在途而不足支付的情况,县级财政部门必须先行全额垫付,确保食品采购的支付需要,待上级补助资金进帐后,再行冲抵归垫。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学校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因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由学校的同级财政安排。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根据实名制学生信息据实结算,资金结余滚动用于下一年度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供餐模式,并根据不同的供餐模式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方式。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部门的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

各学校应当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第十三条 各地应当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纪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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