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认真贯彻执行《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防止瓦斯事故,强化瓦斯抽放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瓦斯抽放与管理应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讲义》、《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煤矿安全规程》、抚顺矿区实施细则〉等执行。

第3条:分公司经理对瓦斯抽放工作全面负责;分公司总工程师对瓦斯抽放技术和管理负领导责任;分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对瓦斯抽放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4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瓦斯抽放系统,严格执行“逢采必抽”以及“予抽瓦斯”、“边采(掘)边抽”、“采空区抽放”为辅的综合抽放措施。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5条:各矿必须将矿井抽放工作列入矿井的正常生产程序,在编制矿井长远和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相应的矿井长远和年度的瓦斯抽放计划,在设计新水平,新采区(采面)时,必须认真考虑瓦斯抽放工作,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确保瓦斯抽放工程(计划)按期实施。

第6条:结束的采区或综放面要及时整理瓦斯资料。对其通风瓦斯量、抽放瓦斯量、风流瓦斯量、风流状态、采出煤量及相对瓦斯量等应认真分析总结,建立资料档案,并每隔5年修改一次瓦斯浓度值。

第7条:瓦斯抽放工程必须有专门设计、抽放钻场、施工钻孔及管路安装必须有质量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8条:已建立抽放系统的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 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是不合理的,必须进行瓦斯抽放。

第9条:预抽率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采区或采面,在准备前应由分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制定“逢采必抽”、和“边采边抽”等措施,随同采区设计一并报矿业集团总工程师批准。

第10条:每个抽放系统必须定期测定瓦斯流量、负压、浓度与参数,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干支管与抽放钻场(密闭)至少每旬测定一次,凡进行采空区抽放瓦斯的综放面,每天测定一次,并测量温度,采样分析。如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向区调度和有关领导汇报,按要求及时调整负压控制抽放。

第11条:抽放瓦斯管路必须专人定期检查维护,水平大巷瓦斯管路必须每天检查一次,绞车道每季度检查一次,做好记录。及时放水,不漏气,不水堵,在常压放水无效必须降压放水时,

降压放水前,必须向区调度和有关领导汇报,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12条:抽放瓦斯地点必须设置调控气门。随时调整抽放负压。当一氧化碳大于50ppm或管内温度超过50℃,综放面尾巷瓦斯浓度低于80%或抽放钻场低于20%时,必须控制或停止抽放。

第13条: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放台帐和抽放瓦斯系统图,并有专人管理,抽放系统必须与实际相符,实行动态管理。

第14条:改设瓦斯管路需要采取临时抽放措施和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

第15条:区调度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前和恢复运转前及降压,必须 提前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和井下受影响采掘工作面的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第16条:在向综放面的尾巷注水、下砂子、注泥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通知好受影响的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第17条:密切注意和观测采掘工作面瓦斯变化情况,大气压变化情况,气体化验分析和瓦斯抽放泵站运转情况等,当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汇报。

第18条:井下瓦斯抽放系统必须建立专人定期检查制度,对打瓦斯钻的地点和抽放瓦斯的钻场(密闭)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将瓦斯管内外瓦斯浓度、温度、抽放负压等情况做好记录,做到“三对口”即牌板、手册、台账三对口。抽放密闭每周采集气样

二次、煤巷钻场每天采集气样,发现异常跟踪采集气样化验分析、汇报处理。

第19条:抽放检测仪表齐全,定期校正,保证好用。

第20条:抽放瓦斯钻场,必须有栅栏、免进牌、检查板、流量板和原始记录板,各种记录、台帐齐全。

第21条:抽放钻机完好率85%以上,使用率50%以上,达到上级规定标准。

第三章:瓦斯抽放

第22条:重点边掘边抽和综采两顺钻场抽放瓦斯为主。

第23条:打瓦斯钻时,施工钻场必须有钻孔设计施工图板,施工安全措施,钻机安装平稳牢固,按设计要求定向,有防止瓦斯突出、喷出的安全设施。

第24条: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地点施工时,还必须制定防止突出的专门措施,施工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自救器。

第25条:施工钻场必须按规定使用便携式瓦斯抽放报警仪,瓦斯超限不准作业,钻孔见煤前,必须形成抽放系统,见煤后必须采取“边钻边抽”的措施。

第26条:用聚氨脂封孔时煤层不低于3m。岩层水泥、沙浆封孔时,不低于2.5m,养生时间必须超过24小时,否则不准钻进施工。

第27条:瓦斯钻场钻孔布置必须有专门设计,正常情况钻场断面不小于6m2长度3.5m,间距不大于30m,钻场要比邻巷至少高出0.5m,孔间距不小于400mm。

第28条:岩石开孔直径必须达到¢146mm,插管长度不小于

2.5m,煤层开孔直径必须达到¢89mm及以上。正常情况下瓦斯浓度应控制在40%以上,负压控制在6000-13000Pa。

第29条:钻场停抽后必须及时撤出集中管等设施,封堵好钻孔。

第30条:当煤层钻场出现温度升高,有CO和瓦斯抽放浓度降低等现象时,控制或停止抽放,直至用河砂下死。

第四章:边采边抽

第31条:突出区域预抽率达不到要求时,生产准备及回采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第32条:综放工作面因瓦斯涌出量大,准备和回采中必须采用边采边抽的综合措施。

第33条:边采边抽工作必须编制设计,根据投产采区或综放工作面预测的相对瓦斯量,并考虑相关的瓦斯系数和通风能力确定抽放方式和抽放能力。原则是准备和开采期间的瓦斯浓度不能超限。

第34条:边采边抽的抽放负压应控制在2600Pa以下,瓦斯浓度应在80%以上,减少向煤体内漏风供氧。

第35条:综放工作面的上、下顺槽,瓦斯道和抽放钻场等必须按设计施工并维持好,否则,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36条:综放工作面采用尾巷抽放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在瓦斯较大的区域必须埋设二趟瓦斯管,管位应大于¢300mm,一趟使用、一趟备用,或同时使用。

2、管路应有大于10°的流水坡度,在适当位置设放水装置定期放水。

3、管口要用双层金网保护好,周围打好木垛。加固管路,瓦斯管路必须用河砂或木垛等固定好,防止瓦斯管折断进水进货等,影响瓦斯抽放。

4、必须在尾巷的适当位置设对门,间距5-10m,用河砂充实,砂门滤水后,必须用泥进行二次充填,对门以外必须设料石密闭抹好抹严,在砂门与密闭间应设气室进行注氮。

第37条:综放工作面采用埋管抽放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埋管的管位必须根据预计抽出的瓦斯混合量进行合理确定。

2、管口埋设的位置、高度必须便于保护和放水。

3、管口周围必须打好木垛,架设牢固,用双层金属网保护好。

4、瓦斯管要定期放水,防止水堵,当抽放效果不好时必须及时埋设新管。

第38条:综放工作面采用注浆道钻孔抽放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注浆道应高于回风顺槽,断面不小于6m2,与回风顺槽的水平间距不小于10m。

2、从注浆道向工作面上端头和架后采空区打钻,钻孔距架后应不小于20m,特殊情况经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间距可适当缩短。

3、注浆道和钻场必须按设计施工,并维护好该巷道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稳定、可靠。

4、当瓦斯管内一氧化碳超过50ppm时,必须控制抽放向钻孔内采取注水、注砂、注泥措施。

第39条:综放工作面采用顶板瓦斯道抽放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瓦斯道超前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50m。断面应不小于4m2,底板距架上高度不得低于3m。

2、瓦斯管径应根据预计的混合瓦斯量确定,瓦斯管要接至斜上的平盘处,并在斜巷设对门进行及时充填封闭,充填长度不得小于6m。

第五章:旧区抽放

第40条:结束的采区、采面或报废的巷道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及时封闭。根据瓦斯情况进行旧区抽放。

第41条:旧区抽放必须选在巷道状态好的地点设对门,长度5-10m,充满、充实、接顶,砂门脱水后,必须用泥或河砂进行二次充填。在距砂门适当位置必须砌筑永久密闭。

第42条:抽放密闭必须按质量标准施工,在密闭上部设有抽放瓦斯的穿膛管,观测孔和防火充填管。

第43条:抽放负压应控制在500-2000Pa,当瓦斯浓度低于10%时,应停止抽放。

第44条:根据密闭前观测孔管内或穿膛管内的瓦斯浓度及时调整抽放负压。

第45条:火区密闭严禁抽放瓦斯。

第六章:瓦斯管路

第46条:瓦斯管工程安装前,必须编制设计和安全措施报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47条:确定瓦斯管路直径时应进行经济技术比较,管路中的平均瓦斯流速应按15m/s选取。

第48条:瓦斯管路敷设必须符合质量标准,每一分区系统和瓦斯管从边界至汇集点必须保持大于5‰的流水坡度。

第49条:抽放钻孔间应用铁管连接,如特殊情况需要胶管连接时必须采取防抽扁的措施。

第50条:矿井多系统抽放时,必须在主要阶段、水平设置带有可调控装置的联络管。

第51条:敷设瓦斯管路的巷道,瓦斯管和电缆要分别设在巷道的两侧,如受条件限制,必须敷设在巷道的一侧时,其电缆高出瓦斯管距离不得小于500mm。

第52条:瓦斯管路敷设要做到“一直两靠”,避免拐90°的硬弯。

第53条:每节瓦斯管至少吊挂一点或打一个垫墩。¢325mm及以上瓦斯管每隔10棵管打一个铁顶子。斜巷每隔50米打一组防滑卡子或抱柱。

第54条:瓦斯管工程峻工后,由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检查,进行打压试验。无问题方可移交。

第七章:瓦斯泵站

第55条: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口和主要建筑不得小于50m,并栅栏或围墙保护。

2、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3、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

4、地面泵房内,电器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5、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中瓦斯浓度流量、温度、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记录装置。

6、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

7、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瓦斯司机必须随时监视抽放与供气管路中正、负压、瓦斯浓度等参数的变化,如发现瓦斯浓度,正、负压急剧变化,必须立即向区、分公司调度及有关领导汇报。

8、瓦斯泵站运转室必须设置瓦斯报警装置,室内瓦斯达到0.5%时,必须报警,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每个抽放瓦斯泵站必须有不少于两套的专用电源及其附属设备。

10、瓦斯泵的进、出口都设有不小于抽放瓦斯管直径2/3的放空管。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11、泵房内要备有足够数量的防消火设备和器材。

第56条:抽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2、当抽放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立即停止向用户供气,同时进行调量放空,并由分公司总工程师负责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在恢复向用户送气前,必须先通知用户后,方可送气。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认真贯彻执行《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防止瓦斯事故,强化瓦斯抽放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瓦斯抽放与管理应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讲义》、《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煤矿安全规程》、抚顺矿区实施细则〉等执行。

第3条:分公司经理对瓦斯抽放工作全面负责;分公司总工程师对瓦斯抽放技术和管理负领导责任;分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对瓦斯抽放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4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瓦斯抽放系统,严格执行“逢采必抽”以及“予抽瓦斯”、“边采(掘)边抽”、“采空区抽放”为辅的综合抽放措施。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5条:各矿必须将矿井抽放工作列入矿井的正常生产程序,在编制矿井长远和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相应的矿井长远和年度的瓦斯抽放计划,在设计新水平,新采区(采面)时,必须认真考虑瓦斯抽放工作,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确保瓦斯抽放工程(计划)按期实施。

第6条:结束的采区或综放面要及时整理瓦斯资料。对其通风瓦斯量、抽放瓦斯量、风流瓦斯量、风流状态、采出煤量及相对瓦斯量等应认真分析总结,建立资料档案,并每隔5年修改一次瓦斯浓度值。

第7条:瓦斯抽放工程必须有专门设计、抽放钻场、施工钻孔及管路安装必须有质量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8条:已建立抽放系统的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 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是不合理的,必须进行瓦斯抽放。

第9条:预抽率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采区或采面,在准备前应由分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制定“逢采必抽”、和“边采边抽”等措施,随同采区设计一并报矿业集团总工程师批准。

第10条:每个抽放系统必须定期测定瓦斯流量、负压、浓度与参数,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干支管与抽放钻场(密闭)至少每旬测定一次,凡进行采空区抽放瓦斯的综放面,每天测定一次,并测量温度,采样分析。如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向区调度和有关领导汇报,按要求及时调整负压控制抽放。

第11条:抽放瓦斯管路必须专人定期检查维护,水平大巷瓦斯管路必须每天检查一次,绞车道每季度检查一次,做好记录。及时放水,不漏气,不水堵,在常压放水无效必须降压放水时,

降压放水前,必须向区调度和有关领导汇报,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12条:抽放瓦斯地点必须设置调控气门。随时调整抽放负压。当一氧化碳大于50ppm或管内温度超过50℃,综放面尾巷瓦斯浓度低于80%或抽放钻场低于20%时,必须控制或停止抽放。

第13条: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放台帐和抽放瓦斯系统图,并有专人管理,抽放系统必须与实际相符,实行动态管理。

第14条:改设瓦斯管路需要采取临时抽放措施和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

第15条:区调度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前和恢复运转前及降压,必须 提前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和井下受影响采掘工作面的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第16条:在向综放面的尾巷注水、下砂子、注泥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通知好受影响的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第17条:密切注意和观测采掘工作面瓦斯变化情况,大气压变化情况,气体化验分析和瓦斯抽放泵站运转情况等,当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汇报。

第18条:井下瓦斯抽放系统必须建立专人定期检查制度,对打瓦斯钻的地点和抽放瓦斯的钻场(密闭)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将瓦斯管内外瓦斯浓度、温度、抽放负压等情况做好记录,做到“三对口”即牌板、手册、台账三对口。抽放密闭每周采集气样

二次、煤巷钻场每天采集气样,发现异常跟踪采集气样化验分析、汇报处理。

第19条:抽放检测仪表齐全,定期校正,保证好用。

第20条:抽放瓦斯钻场,必须有栅栏、免进牌、检查板、流量板和原始记录板,各种记录、台帐齐全。

第21条:抽放钻机完好率85%以上,使用率50%以上,达到上级规定标准。

第三章:瓦斯抽放

第22条:重点边掘边抽和综采两顺钻场抽放瓦斯为主。

第23条:打瓦斯钻时,施工钻场必须有钻孔设计施工图板,施工安全措施,钻机安装平稳牢固,按设计要求定向,有防止瓦斯突出、喷出的安全设施。

第24条: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地点施工时,还必须制定防止突出的专门措施,施工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自救器。

第25条:施工钻场必须按规定使用便携式瓦斯抽放报警仪,瓦斯超限不准作业,钻孔见煤前,必须形成抽放系统,见煤后必须采取“边钻边抽”的措施。

第26条:用聚氨脂封孔时煤层不低于3m。岩层水泥、沙浆封孔时,不低于2.5m,养生时间必须超过24小时,否则不准钻进施工。

第27条:瓦斯钻场钻孔布置必须有专门设计,正常情况钻场断面不小于6m2长度3.5m,间距不大于30m,钻场要比邻巷至少高出0.5m,孔间距不小于400mm。

第28条:岩石开孔直径必须达到¢146mm,插管长度不小于

2.5m,煤层开孔直径必须达到¢89mm及以上。正常情况下瓦斯浓度应控制在40%以上,负压控制在6000-13000Pa。

第29条:钻场停抽后必须及时撤出集中管等设施,封堵好钻孔。

第30条:当煤层钻场出现温度升高,有CO和瓦斯抽放浓度降低等现象时,控制或停止抽放,直至用河砂下死。

第四章:边采边抽

第31条:突出区域预抽率达不到要求时,生产准备及回采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第32条:综放工作面因瓦斯涌出量大,准备和回采中必须采用边采边抽的综合措施。

第33条:边采边抽工作必须编制设计,根据投产采区或综放工作面预测的相对瓦斯量,并考虑相关的瓦斯系数和通风能力确定抽放方式和抽放能力。原则是准备和开采期间的瓦斯浓度不能超限。

第34条:边采边抽的抽放负压应控制在2600Pa以下,瓦斯浓度应在80%以上,减少向煤体内漏风供氧。

第35条:综放工作面的上、下顺槽,瓦斯道和抽放钻场等必须按设计施工并维持好,否则,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36条:综放工作面采用尾巷抽放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在瓦斯较大的区域必须埋设二趟瓦斯管,管位应大于¢300mm,一趟使用、一趟备用,或同时使用。

2、管路应有大于10°的流水坡度,在适当位置设放水装置定期放水。

3、管口要用双层金网保护好,周围打好木垛。加固管路,瓦斯管路必须用河砂或木垛等固定好,防止瓦斯管折断进水进货等,影响瓦斯抽放。

4、必须在尾巷的适当位置设对门,间距5-10m,用河砂充实,砂门滤水后,必须用泥进行二次充填,对门以外必须设料石密闭抹好抹严,在砂门与密闭间应设气室进行注氮。

第37条:综放工作面采用埋管抽放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埋管的管位必须根据预计抽出的瓦斯混合量进行合理确定。

2、管口埋设的位置、高度必须便于保护和放水。

3、管口周围必须打好木垛,架设牢固,用双层金属网保护好。

4、瓦斯管要定期放水,防止水堵,当抽放效果不好时必须及时埋设新管。

第38条:综放工作面采用注浆道钻孔抽放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注浆道应高于回风顺槽,断面不小于6m2,与回风顺槽的水平间距不小于10m。

2、从注浆道向工作面上端头和架后采空区打钻,钻孔距架后应不小于20m,特殊情况经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间距可适当缩短。

3、注浆道和钻场必须按设计施工,并维护好该巷道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稳定、可靠。

4、当瓦斯管内一氧化碳超过50ppm时,必须控制抽放向钻孔内采取注水、注砂、注泥措施。

第39条:综放工作面采用顶板瓦斯道抽放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瓦斯道超前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50m。断面应不小于4m2,底板距架上高度不得低于3m。

2、瓦斯管径应根据预计的混合瓦斯量确定,瓦斯管要接至斜上的平盘处,并在斜巷设对门进行及时充填封闭,充填长度不得小于6m。

第五章:旧区抽放

第40条:结束的采区、采面或报废的巷道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及时封闭。根据瓦斯情况进行旧区抽放。

第41条:旧区抽放必须选在巷道状态好的地点设对门,长度5-10m,充满、充实、接顶,砂门脱水后,必须用泥或河砂进行二次充填。在距砂门适当位置必须砌筑永久密闭。

第42条:抽放密闭必须按质量标准施工,在密闭上部设有抽放瓦斯的穿膛管,观测孔和防火充填管。

第43条:抽放负压应控制在500-2000Pa,当瓦斯浓度低于10%时,应停止抽放。

第44条:根据密闭前观测孔管内或穿膛管内的瓦斯浓度及时调整抽放负压。

第45条:火区密闭严禁抽放瓦斯。

第六章:瓦斯管路

第46条:瓦斯管工程安装前,必须编制设计和安全措施报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47条:确定瓦斯管路直径时应进行经济技术比较,管路中的平均瓦斯流速应按15m/s选取。

第48条:瓦斯管路敷设必须符合质量标准,每一分区系统和瓦斯管从边界至汇集点必须保持大于5‰的流水坡度。

第49条:抽放钻孔间应用铁管连接,如特殊情况需要胶管连接时必须采取防抽扁的措施。

第50条:矿井多系统抽放时,必须在主要阶段、水平设置带有可调控装置的联络管。

第51条:敷设瓦斯管路的巷道,瓦斯管和电缆要分别设在巷道的两侧,如受条件限制,必须敷设在巷道的一侧时,其电缆高出瓦斯管距离不得小于500mm。

第52条:瓦斯管路敷设要做到“一直两靠”,避免拐90°的硬弯。

第53条:每节瓦斯管至少吊挂一点或打一个垫墩。¢325mm及以上瓦斯管每隔10棵管打一个铁顶子。斜巷每隔50米打一组防滑卡子或抱柱。

第54条:瓦斯管工程峻工后,由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检查,进行打压试验。无问题方可移交。

第七章:瓦斯泵站

第55条: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口和主要建筑不得小于50m,并栅栏或围墙保护。

2、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3、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

4、地面泵房内,电器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5、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中瓦斯浓度流量、温度、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记录装置。

6、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

7、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瓦斯司机必须随时监视抽放与供气管路中正、负压、瓦斯浓度等参数的变化,如发现瓦斯浓度,正、负压急剧变化,必须立即向区、分公司调度及有关领导汇报。

8、瓦斯泵站运转室必须设置瓦斯报警装置,室内瓦斯达到0.5%时,必须报警,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每个抽放瓦斯泵站必须有不少于两套的专用电源及其附属设备。

10、瓦斯泵的进、出口都设有不小于抽放瓦斯管直径2/3的放空管。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11、泵房内要备有足够数量的防消火设备和器材。

第56条:抽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2、当抽放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立即停止向用户供气,同时进行调量放空,并由分公司总工程师负责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在恢复向用户送气前,必须先通知用户后,方可送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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