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法律概念的界定

  【摘要】国外法律一般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或者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个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的界定不明确,并日益显示出弊端。理论界对消费者概念的认识也众说纷纭,有认为只包括个人的,也有认为包括单位的。消费者的概念应界定为,是指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消费者的消费目的要件是为了个人、家庭及亲友的消费,主体要件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单位不包括在内。  【关键词】消费者;概念;界定  1.国内外法律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1.1国外法律关于消费者的界定  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在市场关系中,消费者己经成为与政府、经营者并存在而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消费者一词也已经成为了法律上的专业名词,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地采用。相关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和地区基本上都在其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中对消费者作了明确的界定,虽然对其范围界定有所差别,但在表述上却大同小异。如国际标准化组织(150)的消费者委员会于1978年5月在其首届年会上对消费者所作的定义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俄罗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劳务)的意图以供个人生活需要的公民。”泰国《消费者保护法》则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和从生产经营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接受服务而接受生产经营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对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各国立法基本上规定得比较一致,一般的国家都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或者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个人。  1.2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在我国,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之前,各地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条例,也对消费者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并几乎一致地认为单位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例如,《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4年12月9日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他各省几乎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事实上,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关于单位消费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就存在争议。当时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也要消费,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也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以便得到更充分的保护。1994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消法》对消费者的概念虽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在其第2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但这并非对消费者的概念所下的定义,而是对消费动机或者说目的所作的限定。对于什么是消费者、消费者的范围包括哪些、单位是否可以成为该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等,法律上却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遗憾。  2.理论界对消费者概念的认识  我国《消法》对消费者界定的不明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消费者概念的外延不明确。从《消法》第2条的规定上难以看出消费者是单指自然人还是指自然人和单位,或者是其他社会主体。将消费者限定于社会个体成员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从我国法律的规定看,不能肯定这一点。我国的消费生活中有一个特殊的现象,特别是国有或集体单位没有实现充分的货币化分配,逢年过节单位或其工会购买日常消费品以福利的形式发给职工,这种集团消费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由于该法规定得不明确,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也不尽一致,大多数将单位列为消费者,也有部分地区仅仅指自然人,这样很容易造成相同的案例不同的判决。(2)消费者概念的内涵不明确,即何为“生活消费需要”法律并没有给我们一个解释。如果我们理解为最终生活消费需要,那人类的全部生产最终都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都要纳入该法调整,这显然不现实。如果理解为直接生活消费需要,那接受赠予获得生活消费品的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呢?如果理解为购买生活消费品,那为了社交而购买生活消费品赠予他人的行为能受《消法》保护吗?特别是社会上那些为获得双倍赔偿而知假买假的人是否属《消法》的调整范围呢?  基于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消费者的范围作出的解释也就众说纷纭了。理论界以此为依据,也纷纷对消费者进行了定义。如:杨紫恒主编的《经济法》认为:“所谓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这里的居民是指自然人或称个体社会成员。”也有将消费者定义为:“所谓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还有人认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理论界倾向于将消费者界定在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消费者的概念曾经因为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而在学术界引发了争论。有人认为,如果仅仅将消费者限定在满足消费者日用消费品消费的范围,未免对消费者概念理解得过于狭窄。事实上,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比较广泛。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物品的人,也包括为了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以及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消费者首先是与制造者相区别的。而在商品交易领域,消费者则是与商人相区别的概念。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因此,其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牛津法律词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人”。在市场中,所谓消费者应是指不以赢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摘要】国外法律一般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或者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个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的界定不明确,并日益显示出弊端。理论界对消费者概念的认识也众说纷纭,有认为只包括个人的,也有认为包括单位的。消费者的概念应界定为,是指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消费者的消费目的要件是为了个人、家庭及亲友的消费,主体要件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单位不包括在内。  【关键词】消费者;概念;界定  1.国内外法律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1.1国外法律关于消费者的界定  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在市场关系中,消费者己经成为与政府、经营者并存在而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消费者一词也已经成为了法律上的专业名词,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地采用。相关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和地区基本上都在其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中对消费者作了明确的界定,虽然对其范围界定有所差别,但在表述上却大同小异。如国际标准化组织(150)的消费者委员会于1978年5月在其首届年会上对消费者所作的定义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俄罗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劳务)的意图以供个人生活需要的公民。”泰国《消费者保护法》则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和从生产经营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接受服务而接受生产经营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对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各国立法基本上规定得比较一致,一般的国家都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或者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个人。  1.2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在我国,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之前,各地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条例,也对消费者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并几乎一致地认为单位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例如,《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4年12月9日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他各省几乎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事实上,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关于单位消费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就存在争议。当时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也要消费,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也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以便得到更充分的保护。1994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消法》对消费者的概念虽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在其第2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但这并非对消费者的概念所下的定义,而是对消费动机或者说目的所作的限定。对于什么是消费者、消费者的范围包括哪些、单位是否可以成为该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等,法律上却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遗憾。  2.理论界对消费者概念的认识  我国《消法》对消费者界定的不明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消费者概念的外延不明确。从《消法》第2条的规定上难以看出消费者是单指自然人还是指自然人和单位,或者是其他社会主体。将消费者限定于社会个体成员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从我国法律的规定看,不能肯定这一点。我国的消费生活中有一个特殊的现象,特别是国有或集体单位没有实现充分的货币化分配,逢年过节单位或其工会购买日常消费品以福利的形式发给职工,这种集团消费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由于该法规定得不明确,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也不尽一致,大多数将单位列为消费者,也有部分地区仅仅指自然人,这样很容易造成相同的案例不同的判决。(2)消费者概念的内涵不明确,即何为“生活消费需要”法律并没有给我们一个解释。如果我们理解为最终生活消费需要,那人类的全部生产最终都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都要纳入该法调整,这显然不现实。如果理解为直接生活消费需要,那接受赠予获得生活消费品的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呢?如果理解为购买生活消费品,那为了社交而购买生活消费品赠予他人的行为能受《消法》保护吗?特别是社会上那些为获得双倍赔偿而知假买假的人是否属《消法》的调整范围呢?  基于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消费者的范围作出的解释也就众说纷纭了。理论界以此为依据,也纷纷对消费者进行了定义。如:杨紫恒主编的《经济法》认为:“所谓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这里的居民是指自然人或称个体社会成员。”也有将消费者定义为:“所谓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还有人认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理论界倾向于将消费者界定在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消费者的概念曾经因为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而在学术界引发了争论。有人认为,如果仅仅将消费者限定在满足消费者日用消费品消费的范围,未免对消费者概念理解得过于狭窄。事实上,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比较广泛。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物品的人,也包括为了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以及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消费者首先是与制造者相区别的。而在商品交易领域,消费者则是与商人相区别的概念。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因此,其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牛津法律词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人”。在市场中,所谓消费者应是指不以赢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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