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园林绿化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根据市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的指导意见,结合园林执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
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
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法、
合理。
第四条:徐州市市政园林局及其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
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根据园林行政违法案
件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将其划分为重大案件、一般案件和轻
微违法行为。
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案件,依法从
重处罚:
(一)在风景名胜区及其防护林带内偷伐、盗伐树木的;
(二)被新闻媒体曝光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毁绿行
为;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毁绿案件;
(四)同一当事人屡教不改,因同类毁绿行为受过两次
以上的行政处罚;
(五)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六)擅自砍伐树木超过十棵以上,或造成损失超过1
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案件,依法从
轻或减轻处罚:
(一)能够认识错误,及时恢复原状减少毁绿行为的危
害后果的;
(二)积极配合违法行为的查处,态度较好的;
(三)砍伐或移植树木数量在十棵以下或损失在1万元
以下的;
(四)擅自修剪树木十棵以下的;
(五)砍伐、修剪树木为经济价值较小的野生树种的。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轻微违法行为,依
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毁绿行为轻微并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的;
(二)毁绿行为轻微依法给予警告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树木倒伏影响安全时为抢险而先
行砍伐或修剪的,但未在3日内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或恢复原状的
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或恢复。对责令改正或恢复的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八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卷
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行政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
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建立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和监督审核机制。同时应建立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公示制度和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制度。
第十条: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由有
关行政机关暂扣、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执法证件;市市政园林局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反政纪的,由市市政园林局监察室依法依纪处
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附:《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拆分细则》
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拆分细则
一、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罚款、赔偿
执法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未经
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擅自
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擅自占
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拆分:
二、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工、赔偿损失、罚款
执法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擅自
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 擅自修
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其停工,赔偿损失,并可以按照造成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自由裁量权拆分:
三、建设单位擅自降低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率,缩小绿
地面积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二款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
位擅自降低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率,缩小绿地面积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拆分:
四、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规
划、同时设计、未按时完成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完成、罚款
执法依据:《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
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拆分:
五、未取得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格从事城市绿化
工程设计和施工的
处罚种类: 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
款 未取得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格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或施工的,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可对设计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按照所施工的绿化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十以下处以罚款。
自由裁量权拆分:
六、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罚款
执法依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
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 对不服
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自由裁量权拆分:
七、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执法依据:《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
款 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第二项 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非法设置营业摊点;第三项 在草
坪和花坛内堆积物料;第四项 在绿地内乱倒垃圾和乱扔废弃物;第七项 在树木上挂绳、钉钉、刻划和晾晒衣物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距树干外缘1.5米范围内堆积物
料,建造房屋,围圈院墙,或者埋设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等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自由裁量权拆分:
八、损毁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赔偿、罚款
执法依据:《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
款 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恢
复原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第八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可以按照造成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第二项 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非法设置营业摊点;第三项 在草坪和花坛内堆积物料;第四项 在绿地内乱倒垃圾和乱扔废弃物;第七项 在树木上挂绳、钉钉、刻划和晾晒衣物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距树干外缘1.5米范围内堆积物料,建造房屋,围圈院墙,或者埋设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等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三十条第八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践踏草坪、损毁花坛和绿篱;第六项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和攀折花木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可以按照造成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自由裁量权拆分:
11
九、擅自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或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
处罚种类: 赔偿、罚款
执法依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九款 擅自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或者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除责令其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外,可以按照造成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 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权拆分:
12
十、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市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的;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罚款
执法依据:《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市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权拆分:
13
14
徐州市园林绿化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根据市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的指导意见,结合园林执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
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
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法、
合理。
第四条:徐州市市政园林局及其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
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根据园林行政违法案
件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将其划分为重大案件、一般案件和轻
微违法行为。
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案件,依法从
重处罚:
(一)在风景名胜区及其防护林带内偷伐、盗伐树木的;
(二)被新闻媒体曝光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毁绿行
为;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毁绿案件;
(四)同一当事人屡教不改,因同类毁绿行为受过两次
以上的行政处罚;
(五)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六)擅自砍伐树木超过十棵以上,或造成损失超过1
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案件,依法从
轻或减轻处罚:
(一)能够认识错误,及时恢复原状减少毁绿行为的危
害后果的;
(二)积极配合违法行为的查处,态度较好的;
(三)砍伐或移植树木数量在十棵以下或损失在1万元
以下的;
(四)擅自修剪树木十棵以下的;
(五)砍伐、修剪树木为经济价值较小的野生树种的。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轻微违法行为,依
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毁绿行为轻微并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的;
(二)毁绿行为轻微依法给予警告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树木倒伏影响安全时为抢险而先
行砍伐或修剪的,但未在3日内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或恢复原状的
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或恢复。对责令改正或恢复的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八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卷
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行政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
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建立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和监督审核机制。同时应建立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公示制度和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制度。
第十条: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由有
关行政机关暂扣、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执法证件;市市政园林局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反政纪的,由市市政园林局监察室依法依纪处
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附:《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拆分细则》
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拆分细则
一、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罚款、赔偿
执法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未经
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擅自
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擅自占
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拆分:
二、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工、赔偿损失、罚款
执法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擅自
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 擅自修
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其停工,赔偿损失,并可以按照造成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自由裁量权拆分:
三、建设单位擅自降低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率,缩小绿
地面积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二款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
位擅自降低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率,缩小绿地面积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拆分:
四、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规
划、同时设计、未按时完成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完成、罚款
执法依据:《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
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拆分:
五、未取得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格从事城市绿化
工程设计和施工的
处罚种类: 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
款 未取得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格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或施工的,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可对设计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按照所施工的绿化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十以下处以罚款。
自由裁量权拆分:
六、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罚款
执法依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
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 对不服
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自由裁量权拆分:
七、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执法依据:《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
款 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第二项 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非法设置营业摊点;第三项 在草
坪和花坛内堆积物料;第四项 在绿地内乱倒垃圾和乱扔废弃物;第七项 在树木上挂绳、钉钉、刻划和晾晒衣物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距树干外缘1.5米范围内堆积物
料,建造房屋,围圈院墙,或者埋设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等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自由裁量权拆分:
八、损毁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赔偿、罚款
执法依据:《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
款 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恢
复原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第八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可以按照造成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第二项 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非法设置营业摊点;第三项 在草坪和花坛内堆积物料;第四项 在绿地内乱倒垃圾和乱扔废弃物;第七项 在树木上挂绳、钉钉、刻划和晾晒衣物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距树干外缘1.5米范围内堆积物料,建造房屋,围圈院墙,或者埋设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等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三十条第八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践踏草坪、损毁花坛和绿篱;第六项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和攀折花木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可以按照造成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自由裁量权拆分:
11
九、擅自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或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
处罚种类: 赔偿、罚款
执法依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九款 擅自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或者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除责令其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外,可以按照造成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 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权拆分:
12
十、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市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的;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罚款
执法依据:《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市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权拆分: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