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
目 录
第一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
1、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2
2、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8
3、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0]6号)〃〃〃〃〃〃9
4、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招办函[2012]3号)〃〃〃〃〃〃〃〃16
5、西安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西安市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市招考办发[2012]1号)〃〃〃〃〃〃〃〃〃〃〃〃〃〃〃〃〃〃〃〃〃〃〃〃〃〃〃〃〃〃〃〃〃〃〃〃〃〃〃〃〃〃〃〃〃〃18 第二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医院和工作人员〃〃〃〃〃〃21 第三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程序和现场组织管理〃〃〃〃〃〃〃〃〃〃〃〃〃〃〃〃〃〃〃〃〃〃〃〃〃〃〃〃〃〃〃〃〃〃〃〃〃〃〃〃〃〃〃〃〃23 第四部分:体检操作和记录〃〃〃〃〃〃〃〃〃〃〃〃〃〃〃〃〃〃〃〃〃〃〃〃〃24 第五部分:体检表填涂〃〃〃〃〃〃〃〃〃〃〃〃〃〃〃〃〃〃〃〃〃〃〃〃〃〃〃〃〃25 第六部分:考生体检须知〃〃〃〃〃〃〃〃〃〃〃〃〃〃〃〃〃〃〃〃〃〃〃〃〃〃〃26
第一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
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学[2003]3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是:
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2.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3.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4.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三、•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并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省级招办在录取阶段要给高等学校提供完整、清晰的考生体检电子档案,以便于高等学校录取时审核。残疾考生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省级招生委员会可吸收本省残联作为成员单位,加强协调与合作。
五、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及•指导意见‣尽快转发至本地区各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
体育各专业。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水产类、测绘类、海洋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武器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旅游管理类、草业科学类各专业,
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不宜就读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铁道与桥梁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水产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武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医学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7、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
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9、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四、其他
1.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2.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按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执行。
3.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按[1997]后联字2号文件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
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学厅(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要求,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涉及乙肝检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
二、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三、研究生招生对学生的入学身体检查,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请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据此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O一O年二月二十日
陕西省招生办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陕招办(2010)6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招生办(考试管理中心),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各县(区)招生办: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规范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制
对考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区)、县(区)要充分认识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规范管理,落实责任,确保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顺利进行。
(一)各市(区)、县(区)要成立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任组长,教育局、卫生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招办主任、体检医院院长为成员。体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处理体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市(区)、县(区)招办要严格选定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医院,所选医院必须是二级甲等或县级(含)以上医院,并能够满足考生体检需求,严禁以体检工作站等形式取代体检医院的工作。
(三)要认真选聘体检工作人员,条件为:遵纪守法、责任心强、身体健康、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主检医师必须由主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其中鉴定体检结论的医师必须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要对体检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培训,组织其学习体检工作的各项规定,使之熟练掌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体检操作方法及体检表填写要求等。要教育体检工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考生服务的思想,认真做好体检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四)各市(区)、县(区)招办要落实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责任制并与体检医院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体检医院与体检工作人员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对错检、漏检、结论错误等影响考生录取或在体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市(区)体检工作4月10日前结束。省招办安排体检表扫描工作。
二、体检表填写说明
(一)表中所需填写的内容使用黑色水笔(签字笔)填写,“体检结论”中的信息点用“2B”铅笔涂黑,印章用黑色或深蓝色印油。
(二)字体要工整,不许连笔。填写错误时在错字旁边直接改写并签名。
(三)各项检查栏目内设有正常等“□”。对检查结果正常者在相应栏目的“正常□”内记录“√”,对检查结果不正常者不准记录“√”,必须在该栏目内如实记录疾病名称或阳性体征,不准填写“不正常”、“不合格”等。所有项目的检查结果必须签署主检医师全名。
(四)既往病史栏目由考生本人如实填写。有慢性疾病者填写疾病名称,如“慢性肾炎”,不能只填写“有”;没有既往病史的则填写“无”。
(五)县(区)招办和体检医院印章必须在虚线所示的圆圈内。
(六)禁止在体检表上、下端的黑色检测点上写字或污损。
三、体检操作方法
(一)眼科
1.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
(1)裸眼视力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如:4.9。
(2)任何一眼的裸眼视力低于4.8者,需要用矫正镜片测视力并附矫正视力达到4.8时的矫正度数,矫正度数填写为近视或远视度数和/或散光度数,如 - 4.5DS或+ 4.5DS或“- 2.00 DS / - 0.50 DC×90°”。
(3)矫正不到4.8者应检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而无其它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记录实际检查的矫正视力和矫正度数。
2.色觉检查用•俞自萍色盲检查图‣(第五版或更新版)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医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勾选“正常”或轻度色觉异常或色觉异常II度。
3.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识别色彩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不正常者检查此项。在对应方框内勾选不能识别的单色。按以下两种方法交替进行。
(1)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任选一种让考生识别,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
(2)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该种颜色。
4.让考生两眼平视正前方,观察有无斜视。若有则在眼病一栏中具体填写。若还有其它眼病写出具体疾病名称。若无眼病则勾选“无”。
对眼科检查异常者,需将所有异常情况填写在“检查结果”栏内,如“近视450度”或“远视450度”、“斜视”、“轻度色觉异常”或“色觉异常II度”,色觉异常II度者还应写明不能识别的颜色等。
(二)外科
1.皮肤、面部、颈部:通过视诊观察,若有异常则写
出具体的阳性体征。
2.脊柱:观察脊柱有无侧弯、后凸。若有则写出具体体征。
3.四肢、关节:取立位,同时观察四肢及关节有无畸形;让考生活动各关节并且行走数步,观察有无运动障碍。 外科检查除了身高、体重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外,其余各项正常时应在“正常”框内勾选“√”,若有阳性发现,请写明具体内容,不能用“(+)”、“(-)”或“不正常”代替。
(三)内科
1.血压:测量血压的舒张压时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40/90mmHg,并伴有心率快的考生,嘱其休息15分钟到30分钟进行第二次测量,选其中的低值;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选其中的低值,但必须以当日坐位时右臂血压为准。血压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血压数值,血压单位用“毫米汞柱”表示。
2.发育情况:通过年龄、智力并结合身高、体重和第二性征来判断。应分别在“良好”、“一般”、“不良”框内勾选“√”。
3.心脏及血管:心脏听诊中,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考生取卧位,安静听诊肺动脉瓣区,杂音在3级及3级以下,其它瓣膜区杂音达到2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以做出“正常”结论;若有异常,写出具体的体征。心脏及血管检查正常时应在“正常”框内勾选“√”,不正常时应写出具体阳性体征,不能用“(+)”或“(-)”、“不正常”代替。
4.呼吸系统:考生取坐位或卧位,听诊肺部有无哮鸣音及固定的湿性罗音。若有,使之变换体位,并少许咳嗽后再次听诊该部位。如果罗音仍然存在,可约定治疗1周后复查。呼吸系统检查正常时应在“正常”框内勾选“√”,不正常时应写出具体阳性体征。不能用“(+)”或“(-)”、“不正常”代替。
5.神经系统:检查生理反射和病理反射,如膝腱反射、
巴彬斯基征。神经系统检查正常时应在“正常”框内勾选“√”,如有阳性体征,应写出具体阳性反射名称,不能用“(+)”或“(-)”、“不正常”代替。
6.腹部器官:肝脾检查时,以平卧位平静呼吸时检查为准。如果发现肝、脾大,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具体数值,以厘米为单位,并写明性质;若肝、脾肋下未触及,在肝、脾和性质栏内均划“/”。
(四)耳鼻喉科
1.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检查环境要安静。检测结果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液体(如无酒精可用白酒)。全部都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部不能辨别为丧失(检查为非正常且患感冒者,约定1周后复查)。嗅觉正常者应在“正常”框内勾选“√”,若发现阳性,请写明迟钝或丧失。
耳、鼻、咽喉无阳性发现应在“正常”框内勾选“√”,如发现阳性,应写出具体内容,不能填写“不正常”。
(五)口腔科
口腔检查:先观察考生口腔外观。后嘱其张开嘴,观察腭部及牙齿。通过交谈观察是否口吃。
1.唇腭检查无阳性发现应在“正常”框内勾选“√”,如发现阳性,应写出具体内容。
2.口吃检查结果只需勾选“无”或“有”。
3.牙齿检查正常者,该栏不需填写,有缺齿者应在“+” 的相应位臵用阿拉伯数字记录。
(六)胸部透视
胸部透视主要检查肺、心脏和膈肌。透视正常者在相应栏目勾选“正常”,胸透发现异常者填写异常情况。
四、肝功检查
(一)2010年起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
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异常的复查问题 对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结果超过规定的正常值者必须进行第二次复查,第二次复查可在第一次化验结果确定后即刻进行。第二次复查不正常者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三)检查结果记录方法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检查必须将具体数值填写在化验单上,化验结果正常者在“正常”框内勾选“√”,化验结果不正常者将诊断结果如实填写在该栏目内。
化验单上必须填写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检查结果为“不正常”的化验单,由体检医院整理后交县(区)招办保存。
五、体检结论
体检结论分为4项内容,即合格、学校可不录取、有关专业可不录取、不宜就读专业。其中:
“合格”即为学校录取不受影响。该信息点已印制为黑色,不需另涂。
“学校可不录取”设臵了6个信息点,分别对应•指导意见‣第一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6条内容。
“有关专业可不录取”设臵了5个信息点,分别对应•指导意见‣第二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5条内容。
“不宜就读专业”设臵了9个信息点,分别对应•指导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9条内容。
体检结论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做出。根据各项目的检查结果对考生做出体检结论。体检结论只需使用“2B”铅笔涂黑对应信息点,不需另外填写。对考生所患
疾病无对应信息点的,在体检结论栏目的空白处写明疾病名称。体检结论做出后,无论是否选涂了信息点,都必须签署医师全名。
县(区)招办要将体检结论及时反馈给考生本人。
六、体检终裁
陕西省人民医院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各市(区)、县(区)招办对体检结论提出异议的考生要安排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对原体检医院无法确诊的问题,市(区)招办于4 月15日前报送省招办,统一安排终检。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七、体检工作总结
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市(区)招办要认真做好体检工作总结,包括体检总人数,体检结论4个项目的分项人数;体检组织管理机构,体检医院名称,确保工作质量采取的措施等。于4月20日前报送省招办。
二○一○年三月八日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
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陕招办函[2012]3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招生办(考试管理中心),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各县(区)招生办:
为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根据•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招办
[2010]6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体检是普通高校招生十分重要的工作环节之一,事关考生对专业的选择和高校择优录取。各市、县(区)招办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管理,严格标准,努力做到体检工作无差错。体检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复核审查,指定专人负责,重点对考生填写的既往病史是否属实,体检医生填写的项目是否规范以及有无错检、漏检,主检医生填写的体检结论是否准确等问题进行复核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3月5日前,各市(区)招办将本市及所属县(区)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体检审核复查负责人名单一并上报省招办。
二、加强宣传,明确政策
按照教育部规定,所有考生必须参加体检。各市、县(区)招办要做好宣传工作,明确告知考生如果不参加体检就不能参加高考录取。考生收到专业受限信息后,如对结论有异议,应及时按程序提出复议。各地要明确体检复议的受理程序,详细记录,依法办事,各县(区)招办对没有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考生要做好登记并注明原因,市(区)招办汇总后,于4月20日前随体检工作总结一并报送省招办。
三、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各市、县(区)招办要落实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责任制,坚持与体检医院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体检医院与体检工作人员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办法,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体检、谁负责”。省招办将加大对体检工作的检查力
度,对各地体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全省通报,对因体检差错影响录取工作正常进行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西安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西安市2012年普通
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市招考办发[2012]1号
各区(县)招生办、莲湖区教育考试管理中心:
根据陕西省招生办•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0] 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按照省招办•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0]6号)文件精神要求,成立西安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我市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
组 长:李颖科 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黄新南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顺智 市卫生局副局长
组 员:张创荣 市教育考试中心党总支书记、主任 王红艳 市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市卫生局医政
处处长
张锋善 市教育考试中心副主任
各区县也要成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县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制定体检工作实施方案,处理体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严格选择体检医院,选聘和培训体检工作人员
1、必须选择二级甲等或县级(含)以上医院,并能够满足考生体检需求,严禁以体检工作站等形式取代体检医院的工作。体检医院对考生体检结论的真实性负责。非指定医院为考生所做的体检结论无效。
2、各区县要按照省招办通知要求,做好体检工作人员的选聘和培训。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人员的选聘条件为:遵纪守法、责任心强、身体健康、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
员,主检医师必须由主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其中鉴定体检结论的医师必须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
要对体检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培训,组织体检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省招办•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0]6号)文件精神,明确体检表填涂和条形码粘贴要求,掌握体检操作方法、标准和检查结果记录方法。教育体检工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考生服务的思想,认真做好体检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体检表填涂和条形码粘贴要准确规范,确保体检结论准确、客观、公正。
3、要认真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责任制。各区(县)招办要与体检医院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体检医院与体检工作人员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对错检、漏检、结论错误等影响考生录取或在体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要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中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区(县)招办、体检医院要对工作人员,学校要对考生进行安全教育,体检中要有带队老师,负责考生体检中的安全事宜。体检医院要制定紧急情况处臵预案,合理安排体检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要佩证上岗,合理安排体检流程,防止不安全事件发生。
5、体检表填写要做到字迹清楚、数字准确、填涂规范,以保证体检信息采集准确。体检表不得折损和潮湿。体检结论要及时反馈给考生,完善确认办法。各区县招办对体检结论提出异议的考生,要在一周内安排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对原体检医院无法确诊的问题,各区县务于4月14日前报送市招办,4月15日市招办统一上报省招办,安排终检。逾期不再受理。
6、各体检医院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中要实行封闭式管理,要悬挂红底白字“西安市2012年普通高等学
校招生体检XX区(县)体检医院”横幅,要设有体检考生须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医院科室分布平面图、体检流程图等宣传栏,要设有候检考生和带队老师休息处。
7、体检工作结束要及时组织复核审查,指定专人负责,重点对考生填写的既往病史是否属实,体检医生填写的项目是否规范以及有无错检、漏检,主检医生填写的体检结论是否准确进行复核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补检或更正。
三、体检工作时间安排
2012年2月29日,召开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会,安排布臵体检工作,领取体检表和条形码。
3月3日前,区县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上报体检工作实施方案(包括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体检审核复查负责人名单);选择体检医院;选聘和培训体检工作人员。
4月1日前,对考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4月7日前,核查体检表,向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高招部上报体检工作总结。同时对没有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考生登记造册注明原因,一并上报。
4月11日-4月20日,采集考生体检信息(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规范管理,严格收费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关系广大考生切身利益,涉及千家万户,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区(县)要严格收费标准,不得超标收费、变向收费或搭车收费。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二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医院和工作人员
一、体检医院
1、医院选择:所选医院必须是二级甲等或县级(含)以上医院,并能够满足考生体检需求,严禁以体检工作站等形式取代体检医院的工作。
2、体检医院的设施要求:
科室齐全,体检设备齐全、状态良好;
有候检考生和带队老师休息室(处);
便于实施封闭式管理;
保暖、照明、安全设施附合要求;
要悬挂红底白字“西安市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XX县(区)体检医院”横幅;
设有体检考生须知、体检科室分布平面图、体检流程图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宣传栏。
3、体检医院的管理组织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工作到位、指导监督有力;
有体检组织实施方案,和紧急情况处臵预案;
体检程序安排合理、现场组织严密;
体检场所相对封闭式管理,各类工作人员佩证上岗。
4、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终检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
二、工作人员
1、体检工作人员选聘条件:
遵纪守法、责任心强、身体健康、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
主检医师必须由主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其中鉴定体检结论的医师必须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
要对体检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培训,组织其学习体检工作的各项规定,使之熟练掌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
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体检操作方法及体检表填写要求等; 要教育体检工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考生服务的思想,认真做好体检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2、各类工作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程序和现场组织管理
1、抽血的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到学校组织抽血,但要准备心电图机、血压计、便携式氧气瓶、内科急救箱、葡萄粮注射液、葡萄粮酸钙注射液、肾上腺注射液等必要设备和药品。
2、体检工作流程:
第四部分:体检操作注意事项
1、各科各项目体检内容的体检操作方法,必须执行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0]6号)中“体检操作方法”之规定。
2、“肝功”项目只做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对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结果超过规定的正常值者必须进行第二次复查,第二次复查可在第一次化验结果确定后(用原血清)即刻进行。第二次复查不正常者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3、视力检查须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不得使用小表,须用标准验光配镜箱,进行完裸眼视力检查后,进行矫正视力检查。
4、阳性体征描述、体检结论须符合各科疾病诊疗规范。
5、复查和终检:区县招办对体检结论提出异议的考生要安排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对原体检医院无法确诊的问题,市招办于4 月15日前报送省招办,由省招生办统一安排终检。
第五部分:体检表的填涂(陕招办[2010]6号文件要求)
1、表中所需填写的内容使用黑色水笔(签字笔)填写,“体检结论”中的信息点用“2B”铅笔涂黑,印章用黑色或深蓝色印油。
2、字体要工整,不许连笔。填写错误时在错字旁边直接改写并签名。
3、各项检查栏目内设有正常等“□”。对检查结果正常者在相应栏目的“正常□”内记录“√”,对检查结果不正常者不准记录“√”,必须在该栏目内如实记录疾病名称或阳性体征,不准填写“不正常”、“不合格”等。所有项目的检查结果必须签署主检医师全名。
4、既往病史栏目由考生本人如实填写。有慢性疾病者填写疾病名称,如“慢性肾炎”,不能只填写“有”;没有既往病史的则填写“无”。
5、县(区)招办和体检医院印章必须在虚线所示的圆圈内。
6、禁止在体检表上、下端的黑色检测点上写字或污损。
第六部分:考生体检须知
1、考生在接到招生办公室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按指定程序接受体检,考生应提前半小时到达体检现场。服从学校和体检医院的管理。
2、肝功能检查应在空腹状态下采血。
3、在体检中如果部分考生出现了心慌、精神紧张等情况而影响体检结果的,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应如实向体检医生反映,请求稍事休息,再进行重新测量,以免因精神紧张而导致体检部分项目不合格,影响专业的选择和学校的报考。
4、体检期间患病(如感冒、发烧等常见病,不包括肝炎等影响参加高考报名的疾病)的考生,应事先向老师和医生说明情况以作体检项目调整,由老师与医生约定复检时间。
5、既往病史栏目由考生本人如实填写。有慢性疾病者填写疾病名称,如“慢性肾炎”,不能只填写“有”;没有既往病史的则填写“无”。
签字确认时,应当认真听取医务工作人员讲解,认真核对相关体检结论,并在规定位臵签名。
6、不允许在体检中弄虚作假。
7、在体检的前几天,应注意充分休息,并做好眼保健操,避免因学习时间太长,用眼过度造成的视力下降。在检查视力前3~5分钟,也可抓紧时间望一下远方或做一下眼保健操或点几滴缓解眼部疲劳的眼药水,使眼球调整到最佳状态,确保视力检查效果最佳。
8、体检前一天晚12时前禁食过于油腻的食品和含酒精的饮料和对肝功能有影响的药物,晚12时后禁食禁水,否则,易引起谷丙转氨酶升高,使检查结果出现偏差。
9、实施过“PRK(激光光学角膜切削术)和LASIK(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手术的考生,在参加招生体检时,必须出具手术证明(内容:手术医院、手术时间、术后疗效、原有裸眼视力和矫正视力度数),以便作出适当的体检结论。
10、对体检结果存疑的考生,可以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后1周内,向所在县(区)招生办申请复检,经县(区)招生办同意后,复检在原体检医院进行。
允许复检的范围:肝脾肿大、可疑肺部病灶、心脏杂音、听力、嗅觉、色弱、视力、身高、尿常规等。
血压、过早搏动等不得要求复查。
11、对原体检医院无法确诊的问题,由县(区)招办报市招办,市招办于4 月15日前报送省招办,由省招办统一安排终检。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西安市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
目 录
第一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
1、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2
2、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8
3、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0]6号)〃〃〃〃〃〃9
4、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招办函[2012]3号)〃〃〃〃〃〃〃〃16
5、西安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西安市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市招考办发[2012]1号)〃〃〃〃〃〃〃〃〃〃〃〃〃〃〃〃〃〃〃〃〃〃〃〃〃〃〃〃〃〃〃〃〃〃〃〃〃〃〃〃〃〃〃〃〃〃18 第二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医院和工作人员〃〃〃〃〃〃21 第三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程序和现场组织管理〃〃〃〃〃〃〃〃〃〃〃〃〃〃〃〃〃〃〃〃〃〃〃〃〃〃〃〃〃〃〃〃〃〃〃〃〃〃〃〃〃〃〃〃〃23 第四部分:体检操作和记录〃〃〃〃〃〃〃〃〃〃〃〃〃〃〃〃〃〃〃〃〃〃〃〃〃24 第五部分:体检表填涂〃〃〃〃〃〃〃〃〃〃〃〃〃〃〃〃〃〃〃〃〃〃〃〃〃〃〃〃〃25 第六部分:考生体检须知〃〃〃〃〃〃〃〃〃〃〃〃〃〃〃〃〃〃〃〃〃〃〃〃〃〃〃26
第一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
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学[2003]3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是:
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2.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3.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4.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三、•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并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省级招办在录取阶段要给高等学校提供完整、清晰的考生体检电子档案,以便于高等学校录取时审核。残疾考生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省级招生委员会可吸收本省残联作为成员单位,加强协调与合作。
五、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及•指导意见‣尽快转发至本地区各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
体育各专业。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水产类、测绘类、海洋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武器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旅游管理类、草业科学类各专业,
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不宜就读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铁道与桥梁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水产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武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医学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7、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
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9、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四、其他
1.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2.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按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执行。
3.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按[1997]后联字2号文件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
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学厅(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要求,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涉及乙肝检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
二、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三、研究生招生对学生的入学身体检查,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请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据此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O一O年二月二十日
陕西省招生办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陕招办(2010)6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招生办(考试管理中心),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各县(区)招生办: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规范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制
对考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区)、县(区)要充分认识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规范管理,落实责任,确保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顺利进行。
(一)各市(区)、县(区)要成立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任组长,教育局、卫生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招办主任、体检医院院长为成员。体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处理体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市(区)、县(区)招办要严格选定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医院,所选医院必须是二级甲等或县级(含)以上医院,并能够满足考生体检需求,严禁以体检工作站等形式取代体检医院的工作。
(三)要认真选聘体检工作人员,条件为:遵纪守法、责任心强、身体健康、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主检医师必须由主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其中鉴定体检结论的医师必须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要对体检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培训,组织其学习体检工作的各项规定,使之熟练掌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体检操作方法及体检表填写要求等。要教育体检工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考生服务的思想,认真做好体检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四)各市(区)、县(区)招办要落实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责任制并与体检医院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体检医院与体检工作人员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对错检、漏检、结论错误等影响考生录取或在体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市(区)体检工作4月10日前结束。省招办安排体检表扫描工作。
二、体检表填写说明
(一)表中所需填写的内容使用黑色水笔(签字笔)填写,“体检结论”中的信息点用“2B”铅笔涂黑,印章用黑色或深蓝色印油。
(二)字体要工整,不许连笔。填写错误时在错字旁边直接改写并签名。
(三)各项检查栏目内设有正常等“□”。对检查结果正常者在相应栏目的“正常□”内记录“√”,对检查结果不正常者不准记录“√”,必须在该栏目内如实记录疾病名称或阳性体征,不准填写“不正常”、“不合格”等。所有项目的检查结果必须签署主检医师全名。
(四)既往病史栏目由考生本人如实填写。有慢性疾病者填写疾病名称,如“慢性肾炎”,不能只填写“有”;没有既往病史的则填写“无”。
(五)县(区)招办和体检医院印章必须在虚线所示的圆圈内。
(六)禁止在体检表上、下端的黑色检测点上写字或污损。
三、体检操作方法
(一)眼科
1.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
(1)裸眼视力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如:4.9。
(2)任何一眼的裸眼视力低于4.8者,需要用矫正镜片测视力并附矫正视力达到4.8时的矫正度数,矫正度数填写为近视或远视度数和/或散光度数,如 - 4.5DS或+ 4.5DS或“- 2.00 DS / - 0.50 DC×90°”。
(3)矫正不到4.8者应检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而无其它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记录实际检查的矫正视力和矫正度数。
2.色觉检查用•俞自萍色盲检查图‣(第五版或更新版)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医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勾选“正常”或轻度色觉异常或色觉异常II度。
3.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识别色彩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不正常者检查此项。在对应方框内勾选不能识别的单色。按以下两种方法交替进行。
(1)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任选一种让考生识别,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
(2)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该种颜色。
4.让考生两眼平视正前方,观察有无斜视。若有则在眼病一栏中具体填写。若还有其它眼病写出具体疾病名称。若无眼病则勾选“无”。
对眼科检查异常者,需将所有异常情况填写在“检查结果”栏内,如“近视450度”或“远视450度”、“斜视”、“轻度色觉异常”或“色觉异常II度”,色觉异常II度者还应写明不能识别的颜色等。
(二)外科
1.皮肤、面部、颈部:通过视诊观察,若有异常则写
出具体的阳性体征。
2.脊柱:观察脊柱有无侧弯、后凸。若有则写出具体体征。
3.四肢、关节:取立位,同时观察四肢及关节有无畸形;让考生活动各关节并且行走数步,观察有无运动障碍。 外科检查除了身高、体重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外,其余各项正常时应在“正常”框内勾选“√”,若有阳性发现,请写明具体内容,不能用“(+)”、“(-)”或“不正常”代替。
(三)内科
1.血压:测量血压的舒张压时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40/90mmHg,并伴有心率快的考生,嘱其休息15分钟到30分钟进行第二次测量,选其中的低值;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选其中的低值,但必须以当日坐位时右臂血压为准。血压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血压数值,血压单位用“毫米汞柱”表示。
2.发育情况:通过年龄、智力并结合身高、体重和第二性征来判断。应分别在“良好”、“一般”、“不良”框内勾选“√”。
3.心脏及血管:心脏听诊中,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考生取卧位,安静听诊肺动脉瓣区,杂音在3级及3级以下,其它瓣膜区杂音达到2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以做出“正常”结论;若有异常,写出具体的体征。心脏及血管检查正常时应在“正常”框内勾选“√”,不正常时应写出具体阳性体征,不能用“(+)”或“(-)”、“不正常”代替。
4.呼吸系统:考生取坐位或卧位,听诊肺部有无哮鸣音及固定的湿性罗音。若有,使之变换体位,并少许咳嗽后再次听诊该部位。如果罗音仍然存在,可约定治疗1周后复查。呼吸系统检查正常时应在“正常”框内勾选“√”,不正常时应写出具体阳性体征。不能用“(+)”或“(-)”、“不正常”代替。
5.神经系统:检查生理反射和病理反射,如膝腱反射、
巴彬斯基征。神经系统检查正常时应在“正常”框内勾选“√”,如有阳性体征,应写出具体阳性反射名称,不能用“(+)”或“(-)”、“不正常”代替。
6.腹部器官:肝脾检查时,以平卧位平静呼吸时检查为准。如果发现肝、脾大,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具体数值,以厘米为单位,并写明性质;若肝、脾肋下未触及,在肝、脾和性质栏内均划“/”。
(四)耳鼻喉科
1.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检查环境要安静。检测结果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液体(如无酒精可用白酒)。全部都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部不能辨别为丧失(检查为非正常且患感冒者,约定1周后复查)。嗅觉正常者应在“正常”框内勾选“√”,若发现阳性,请写明迟钝或丧失。
耳、鼻、咽喉无阳性发现应在“正常”框内勾选“√”,如发现阳性,应写出具体内容,不能填写“不正常”。
(五)口腔科
口腔检查:先观察考生口腔外观。后嘱其张开嘴,观察腭部及牙齿。通过交谈观察是否口吃。
1.唇腭检查无阳性发现应在“正常”框内勾选“√”,如发现阳性,应写出具体内容。
2.口吃检查结果只需勾选“无”或“有”。
3.牙齿检查正常者,该栏不需填写,有缺齿者应在“+” 的相应位臵用阿拉伯数字记录。
(六)胸部透视
胸部透视主要检查肺、心脏和膈肌。透视正常者在相应栏目勾选“正常”,胸透发现异常者填写异常情况。
四、肝功检查
(一)2010年起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
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异常的复查问题 对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结果超过规定的正常值者必须进行第二次复查,第二次复查可在第一次化验结果确定后即刻进行。第二次复查不正常者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三)检查结果记录方法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检查必须将具体数值填写在化验单上,化验结果正常者在“正常”框内勾选“√”,化验结果不正常者将诊断结果如实填写在该栏目内。
化验单上必须填写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检查结果为“不正常”的化验单,由体检医院整理后交县(区)招办保存。
五、体检结论
体检结论分为4项内容,即合格、学校可不录取、有关专业可不录取、不宜就读专业。其中:
“合格”即为学校录取不受影响。该信息点已印制为黑色,不需另涂。
“学校可不录取”设臵了6个信息点,分别对应•指导意见‣第一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6条内容。
“有关专业可不录取”设臵了5个信息点,分别对应•指导意见‣第二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5条内容。
“不宜就读专业”设臵了9个信息点,分别对应•指导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9条内容。
体检结论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做出。根据各项目的检查结果对考生做出体检结论。体检结论只需使用“2B”铅笔涂黑对应信息点,不需另外填写。对考生所患
疾病无对应信息点的,在体检结论栏目的空白处写明疾病名称。体检结论做出后,无论是否选涂了信息点,都必须签署医师全名。
县(区)招办要将体检结论及时反馈给考生本人。
六、体检终裁
陕西省人民医院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各市(区)、县(区)招办对体检结论提出异议的考生要安排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对原体检医院无法确诊的问题,市(区)招办于4 月15日前报送省招办,统一安排终检。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七、体检工作总结
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市(区)招办要认真做好体检工作总结,包括体检总人数,体检结论4个项目的分项人数;体检组织管理机构,体检医院名称,确保工作质量采取的措施等。于4月20日前报送省招办。
二○一○年三月八日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
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陕招办函[2012]3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招生办(考试管理中心),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各县(区)招生办:
为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根据•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招办
[2010]6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体检是普通高校招生十分重要的工作环节之一,事关考生对专业的选择和高校择优录取。各市、县(区)招办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管理,严格标准,努力做到体检工作无差错。体检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复核审查,指定专人负责,重点对考生填写的既往病史是否属实,体检医生填写的项目是否规范以及有无错检、漏检,主检医生填写的体检结论是否准确等问题进行复核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3月5日前,各市(区)招办将本市及所属县(区)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体检审核复查负责人名单一并上报省招办。
二、加强宣传,明确政策
按照教育部规定,所有考生必须参加体检。各市、县(区)招办要做好宣传工作,明确告知考生如果不参加体检就不能参加高考录取。考生收到专业受限信息后,如对结论有异议,应及时按程序提出复议。各地要明确体检复议的受理程序,详细记录,依法办事,各县(区)招办对没有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考生要做好登记并注明原因,市(区)招办汇总后,于4月20日前随体检工作总结一并报送省招办。
三、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各市、县(区)招办要落实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责任制,坚持与体检医院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体检医院与体检工作人员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办法,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体检、谁负责”。省招办将加大对体检工作的检查力
度,对各地体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全省通报,对因体检差错影响录取工作正常进行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西安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西安市2012年普通
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市招考办发[2012]1号
各区(县)招生办、莲湖区教育考试管理中心:
根据陕西省招生办•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0] 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按照省招办•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0]6号)文件精神要求,成立西安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我市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
组 长:李颖科 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黄新南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顺智 市卫生局副局长
组 员:张创荣 市教育考试中心党总支书记、主任 王红艳 市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市卫生局医政
处处长
张锋善 市教育考试中心副主任
各区县也要成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县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制定体检工作实施方案,处理体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严格选择体检医院,选聘和培训体检工作人员
1、必须选择二级甲等或县级(含)以上医院,并能够满足考生体检需求,严禁以体检工作站等形式取代体检医院的工作。体检医院对考生体检结论的真实性负责。非指定医院为考生所做的体检结论无效。
2、各区县要按照省招办通知要求,做好体检工作人员的选聘和培训。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人员的选聘条件为:遵纪守法、责任心强、身体健康、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
员,主检医师必须由主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其中鉴定体检结论的医师必须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
要对体检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培训,组织体检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省招办•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0]6号)文件精神,明确体检表填涂和条形码粘贴要求,掌握体检操作方法、标准和检查结果记录方法。教育体检工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考生服务的思想,认真做好体检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体检表填涂和条形码粘贴要准确规范,确保体检结论准确、客观、公正。
3、要认真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责任制。各区(县)招办要与体检医院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体检医院与体检工作人员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对错检、漏检、结论错误等影响考生录取或在体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要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中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区(县)招办、体检医院要对工作人员,学校要对考生进行安全教育,体检中要有带队老师,负责考生体检中的安全事宜。体检医院要制定紧急情况处臵预案,合理安排体检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要佩证上岗,合理安排体检流程,防止不安全事件发生。
5、体检表填写要做到字迹清楚、数字准确、填涂规范,以保证体检信息采集准确。体检表不得折损和潮湿。体检结论要及时反馈给考生,完善确认办法。各区县招办对体检结论提出异议的考生,要在一周内安排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对原体检医院无法确诊的问题,各区县务于4月14日前报送市招办,4月15日市招办统一上报省招办,安排终检。逾期不再受理。
6、各体检医院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中要实行封闭式管理,要悬挂红底白字“西安市2012年普通高等学
校招生体检XX区(县)体检医院”横幅,要设有体检考生须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医院科室分布平面图、体检流程图等宣传栏,要设有候检考生和带队老师休息处。
7、体检工作结束要及时组织复核审查,指定专人负责,重点对考生填写的既往病史是否属实,体检医生填写的项目是否规范以及有无错检、漏检,主检医生填写的体检结论是否准确进行复核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补检或更正。
三、体检工作时间安排
2012年2月29日,召开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会,安排布臵体检工作,领取体检表和条形码。
3月3日前,区县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上报体检工作实施方案(包括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体检审核复查负责人名单);选择体检医院;选聘和培训体检工作人员。
4月1日前,对考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4月7日前,核查体检表,向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高招部上报体检工作总结。同时对没有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考生登记造册注明原因,一并上报。
4月11日-4月20日,采集考生体检信息(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规范管理,严格收费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关系广大考生切身利益,涉及千家万户,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区(县)要严格收费标准,不得超标收费、变向收费或搭车收费。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二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医院和工作人员
一、体检医院
1、医院选择:所选医院必须是二级甲等或县级(含)以上医院,并能够满足考生体检需求,严禁以体检工作站等形式取代体检医院的工作。
2、体检医院的设施要求:
科室齐全,体检设备齐全、状态良好;
有候检考生和带队老师休息室(处);
便于实施封闭式管理;
保暖、照明、安全设施附合要求;
要悬挂红底白字“西安市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XX县(区)体检医院”横幅;
设有体检考生须知、体检科室分布平面图、体检流程图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宣传栏。
3、体检医院的管理组织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工作到位、指导监督有力;
有体检组织实施方案,和紧急情况处臵预案;
体检程序安排合理、现场组织严密;
体检场所相对封闭式管理,各类工作人员佩证上岗。
4、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终检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
二、工作人员
1、体检工作人员选聘条件:
遵纪守法、责任心强、身体健康、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
主检医师必须由主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其中鉴定体检结论的医师必须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
要对体检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培训,组织其学习体检工作的各项规定,使之熟练掌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
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体检操作方法及体检表填写要求等; 要教育体检工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考生服务的思想,认真做好体检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2、各类工作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程序和现场组织管理
1、抽血的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到学校组织抽血,但要准备心电图机、血压计、便携式氧气瓶、内科急救箱、葡萄粮注射液、葡萄粮酸钙注射液、肾上腺注射液等必要设备和药品。
2、体检工作流程:
第四部分:体检操作注意事项
1、各科各项目体检内容的体检操作方法,必须执行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0]6号)中“体检操作方法”之规定。
2、“肝功”项目只做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对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结果超过规定的正常值者必须进行第二次复查,第二次复查可在第一次化验结果确定后(用原血清)即刻进行。第二次复查不正常者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3、视力检查须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不得使用小表,须用标准验光配镜箱,进行完裸眼视力检查后,进行矫正视力检查。
4、阳性体征描述、体检结论须符合各科疾病诊疗规范。
5、复查和终检:区县招办对体检结论提出异议的考生要安排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对原体检医院无法确诊的问题,市招办于4 月15日前报送省招办,由省招生办统一安排终检。
第五部分:体检表的填涂(陕招办[2010]6号文件要求)
1、表中所需填写的内容使用黑色水笔(签字笔)填写,“体检结论”中的信息点用“2B”铅笔涂黑,印章用黑色或深蓝色印油。
2、字体要工整,不许连笔。填写错误时在错字旁边直接改写并签名。
3、各项检查栏目内设有正常等“□”。对检查结果正常者在相应栏目的“正常□”内记录“√”,对检查结果不正常者不准记录“√”,必须在该栏目内如实记录疾病名称或阳性体征,不准填写“不正常”、“不合格”等。所有项目的检查结果必须签署主检医师全名。
4、既往病史栏目由考生本人如实填写。有慢性疾病者填写疾病名称,如“慢性肾炎”,不能只填写“有”;没有既往病史的则填写“无”。
5、县(区)招办和体检医院印章必须在虚线所示的圆圈内。
6、禁止在体检表上、下端的黑色检测点上写字或污损。
第六部分:考生体检须知
1、考生在接到招生办公室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按指定程序接受体检,考生应提前半小时到达体检现场。服从学校和体检医院的管理。
2、肝功能检查应在空腹状态下采血。
3、在体检中如果部分考生出现了心慌、精神紧张等情况而影响体检结果的,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应如实向体检医生反映,请求稍事休息,再进行重新测量,以免因精神紧张而导致体检部分项目不合格,影响专业的选择和学校的报考。
4、体检期间患病(如感冒、发烧等常见病,不包括肝炎等影响参加高考报名的疾病)的考生,应事先向老师和医生说明情况以作体检项目调整,由老师与医生约定复检时间。
5、既往病史栏目由考生本人如实填写。有慢性疾病者填写疾病名称,如“慢性肾炎”,不能只填写“有”;没有既往病史的则填写“无”。
签字确认时,应当认真听取医务工作人员讲解,认真核对相关体检结论,并在规定位臵签名。
6、不允许在体检中弄虚作假。
7、在体检的前几天,应注意充分休息,并做好眼保健操,避免因学习时间太长,用眼过度造成的视力下降。在检查视力前3~5分钟,也可抓紧时间望一下远方或做一下眼保健操或点几滴缓解眼部疲劳的眼药水,使眼球调整到最佳状态,确保视力检查效果最佳。
8、体检前一天晚12时前禁食过于油腻的食品和含酒精的饮料和对肝功能有影响的药物,晚12时后禁食禁水,否则,易引起谷丙转氨酶升高,使检查结果出现偏差。
9、实施过“PRK(激光光学角膜切削术)和LASIK(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手术的考生,在参加招生体检时,必须出具手术证明(内容:手术医院、手术时间、术后疗效、原有裸眼视力和矫正视力度数),以便作出适当的体检结论。
10、对体检结果存疑的考生,可以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后1周内,向所在县(区)招生办申请复检,经县(区)招生办同意后,复检在原体检医院进行。
允许复检的范围:肝脾肿大、可疑肺部病灶、心脏杂音、听力、嗅觉、色弱、视力、身高、尿常规等。
血压、过早搏动等不得要求复查。
11、对原体检医院无法确诊的问题,由县(区)招办报市招办,市招办于4 月15日前报送省招办,由省招办统一安排终检。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