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资本维持原则作为公司法中重要的原则之一,在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健全公司财务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新的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融资技术的发展,这一原则也越来越显现出局限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司的稳健发展,本文试图阐明传统资本维持原则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困境,对其反思从而提出对其改革的相关构想。 【关键词】资本维持原则;股权资本;资本担保价值;资本经营价值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整个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其实际财产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原则。公司法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以达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司信用基础的作用;二是为了防止股东对公司盈余的过高要求而导致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 一、传统资本维持原则的理论基础与内在逻辑 第一,确保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理念。随着有限责任制度在公司法中的确立,股东对公司仅承担有限的出资责任。当公司经营不善亏损甚至破产时,由于债权人不能追究股东个人的财产责任,这就使得股东可能把剩余的债务责任推给债权人,这样就使得债权人蒙受巨大损失而导致法益关系失衡。为了达到利益均衡,法律规定公司必须维持一定资产作为债权人的担保。资本维持原则就是要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确保每份资本后都有等值资产为后盾,避免资本水准虚伪不实,误导投资者。 第二,严格管制的信用安全观念。现代社会是信用经济社会,而安全则是信用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在公司法领域内也不例外。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和公司独立人格的结合一方面产生了股东与其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即公司内部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产生了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矛盾,通常被称为公司与外部的利益冲突。公司法存在的意义就是要平衡这两对矛盾创造出有利于公司生存的社会秩序和信用安全。 第三,促进公司稳健经营的理念。既然公司资本是债务清偿和债权担保的基础,那么,在公司成立后就必须以具体的财产充实抽象资本,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就必须维持与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资本维持原则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的设计,严格禁止股东虚假出资等欺骗性投机行为,试图使公司平稳、健康和有序地发展。 二、资本维持原则的现实困境与功能缺陷 (一)对资本维持的“资本”认识不清 传统资本维持原则对资本内涵的理解仅限于股权资本,又称为公司股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中确定的股东出资所构成的公司财产的总和。但是公司资本是由股权资本、债权资本和自生资本三者构成,资本维持原则是以规制股权资本为基础展开的,所以股东侵占公司资本中的债权资本和自生资本实际上就逃避了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制。 (二)过分强化资本担保价值而弱化其经营价值 众所周知,公司作为一个商主体最大的特征是营利性。所以股权资本的经营价值才应该是第一位的,而担保价值只能是其从属价值。但是由于我国公司法一直保有对股权资本 担保价值的盲目崇拜和迷信,严格固守资本维持,将担保价值置于经营价值之前,造成了本末倒置的局面,弱化了营利性才是公司的本质属性。 (三)忽视已经变化了的债权人的信赖基础 诚然,资本维持原则制度设计的初衷及其曾发挥过的对经济安全的保障作用我们是无法否认的,但是自20世纪末期人类社会经历过一场深刻的技术革命,市场经济活动的关键生产要素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知识、技术等“精神要素”逐步活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超越“物质要素”对经济活动的推动作用,创造性知识及人才的出现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在某些领域正一步步超越物质资本。 三、对资本维持原则的反思与构想 (一)促进“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 如前所述,公司资本是由股权资本、债权资本和自生资本三者构成,我们不应仅仅关注股权资本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作用,关注这个在工商登记中的数字而忽视了真正对公司信用产生实质影响的公司履约能力和偿债能力等,决定公司信用最重要的因素是公司“资产”,资产是随着公司经营活动随时变动的数字,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资本维持不仅要维持股权资本,更要维持整个公司资产。债权人对资产负债表的关注也体现了资产信用的重要性,因为债权人知道,资本维持原则对资本的维持只能在形式上保证他们的权益,而公司内部的经营状况好才是维护他们权益的根本。 (二)提高资本的经营价值 资本的经营价值一直被资本维持原则的制度设计所掩盖,因其一直在试图强化资本的担保价值,而多年的公司经营实践表明,提高资本的经营价值才是公司存续发展的关键所在,是应该被放在第一位的任务。我国公司法在规定出资形式上有不少限制,并严格限制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忽视股东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没有充分挖掘出资本的经营价值。所以,在坚持资本维持原则的基础上应该适度放松对资本的管制,比如对折价发行股份应该允许特殊情形的例外以缓解公司资金的困难,又如,对法定公积金10%的提取比例应该在特殊情况下在小幅度内允许变通。 (三)突出“精神要素”的创造性价值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诚然,公司法这样规定有它制度设计的考量,是为了保证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但正如前文所述,在某些特定的领域,知识、技术等“精神要素”经济活动的推动作用远远超过了物质要素。允许一些高精尖的人才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等无形资产出资,一方面可以增加股东出资的种类,活跃公司资本,另一方面可以此挽留一些优秀的人才,可谓一举两得。 参考文献: [1]赵万一 商法学[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2]王保树 资本维持原则的发展趋势[J] 法商研究,2004(01) [3]傅穹 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现代思考[J] 社会科学战线,2004(01)
【摘要】资本维持原则作为公司法中重要的原则之一,在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健全公司财务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新的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融资技术的发展,这一原则也越来越显现出局限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司的稳健发展,本文试图阐明传统资本维持原则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困境,对其反思从而提出对其改革的相关构想。 【关键词】资本维持原则;股权资本;资本担保价值;资本经营价值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整个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其实际财产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原则。公司法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以达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司信用基础的作用;二是为了防止股东对公司盈余的过高要求而导致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 一、传统资本维持原则的理论基础与内在逻辑 第一,确保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理念。随着有限责任制度在公司法中的确立,股东对公司仅承担有限的出资责任。当公司经营不善亏损甚至破产时,由于债权人不能追究股东个人的财产责任,这就使得股东可能把剩余的债务责任推给债权人,这样就使得债权人蒙受巨大损失而导致法益关系失衡。为了达到利益均衡,法律规定公司必须维持一定资产作为债权人的担保。资本维持原则就是要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确保每份资本后都有等值资产为后盾,避免资本水准虚伪不实,误导投资者。 第二,严格管制的信用安全观念。现代社会是信用经济社会,而安全则是信用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在公司法领域内也不例外。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和公司独立人格的结合一方面产生了股东与其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即公司内部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产生了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矛盾,通常被称为公司与外部的利益冲突。公司法存在的意义就是要平衡这两对矛盾创造出有利于公司生存的社会秩序和信用安全。 第三,促进公司稳健经营的理念。既然公司资本是债务清偿和债权担保的基础,那么,在公司成立后就必须以具体的财产充实抽象资本,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就必须维持与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资本维持原则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的设计,严格禁止股东虚假出资等欺骗性投机行为,试图使公司平稳、健康和有序地发展。 二、资本维持原则的现实困境与功能缺陷 (一)对资本维持的“资本”认识不清 传统资本维持原则对资本内涵的理解仅限于股权资本,又称为公司股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中确定的股东出资所构成的公司财产的总和。但是公司资本是由股权资本、债权资本和自生资本三者构成,资本维持原则是以规制股权资本为基础展开的,所以股东侵占公司资本中的债权资本和自生资本实际上就逃避了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制。 (二)过分强化资本担保价值而弱化其经营价值 众所周知,公司作为一个商主体最大的特征是营利性。所以股权资本的经营价值才应该是第一位的,而担保价值只能是其从属价值。但是由于我国公司法一直保有对股权资本 担保价值的盲目崇拜和迷信,严格固守资本维持,将担保价值置于经营价值之前,造成了本末倒置的局面,弱化了营利性才是公司的本质属性。 (三)忽视已经变化了的债权人的信赖基础 诚然,资本维持原则制度设计的初衷及其曾发挥过的对经济安全的保障作用我们是无法否认的,但是自20世纪末期人类社会经历过一场深刻的技术革命,市场经济活动的关键生产要素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知识、技术等“精神要素”逐步活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超越“物质要素”对经济活动的推动作用,创造性知识及人才的出现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在某些领域正一步步超越物质资本。 三、对资本维持原则的反思与构想 (一)促进“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 如前所述,公司资本是由股权资本、债权资本和自生资本三者构成,我们不应仅仅关注股权资本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作用,关注这个在工商登记中的数字而忽视了真正对公司信用产生实质影响的公司履约能力和偿债能力等,决定公司信用最重要的因素是公司“资产”,资产是随着公司经营活动随时变动的数字,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资本维持不仅要维持股权资本,更要维持整个公司资产。债权人对资产负债表的关注也体现了资产信用的重要性,因为债权人知道,资本维持原则对资本的维持只能在形式上保证他们的权益,而公司内部的经营状况好才是维护他们权益的根本。 (二)提高资本的经营价值 资本的经营价值一直被资本维持原则的制度设计所掩盖,因其一直在试图强化资本的担保价值,而多年的公司经营实践表明,提高资本的经营价值才是公司存续发展的关键所在,是应该被放在第一位的任务。我国公司法在规定出资形式上有不少限制,并严格限制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忽视股东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没有充分挖掘出资本的经营价值。所以,在坚持资本维持原则的基础上应该适度放松对资本的管制,比如对折价发行股份应该允许特殊情形的例外以缓解公司资金的困难,又如,对法定公积金10%的提取比例应该在特殊情况下在小幅度内允许变通。 (三)突出“精神要素”的创造性价值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诚然,公司法这样规定有它制度设计的考量,是为了保证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但正如前文所述,在某些特定的领域,知识、技术等“精神要素”经济活动的推动作用远远超过了物质要素。允许一些高精尖的人才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等无形资产出资,一方面可以增加股东出资的种类,活跃公司资本,另一方面可以此挽留一些优秀的人才,可谓一举两得。 参考文献: [1]赵万一 商法学[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2]王保树 资本维持原则的发展趋势[J] 法商研究,2004(01) [3]傅穹 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现代思考[J] 社会科学战线,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