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矿采空区管理规定

安徽省煤矿采空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采空区管理工作,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7号)、《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等规定和有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各类煤矿的采空区管理。

第三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采区、采煤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火设计。采区设计中必须合理确定开采方法,明确采掘接替顺序,原则上不得布置孤岛面开采;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火措施,明确灌浆、注氮、消防管路安设的规格、长度、标准和位置

等具体要求。

第五条 煤柱的留设必须充分考虑自然发火、防治水、地应力因素,采煤工作面不得随意丢顶、底煤,对采空区遗煤必须标明位置和范围,并采取措施进行管理。

第六条 煤矿必须制定采空区管理制度,总工程师必须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由通防、技术、地测防治水和安监等部门参加的采空区隐蔽致灾因素排查,排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煤矿按照规定配齐防火、防治水人员和装备,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八条 煤矿制定的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应包含采空区灾害内容,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九条 以下情形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或专项)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一)净煤柱≤10m 的沿空掘进工作面;

(二)采掘工作面过老空(或距老空≤10m );

(三)采煤工作面停采、收作期间;

(四)已注销火区周围进行采掘活动;

(五)近距离煤层开采在下邻近层进行采掘作业;

(六)已完全密闭的采空区确需抽采瓦斯;

(七)采煤工作面过构造可能丢煤的。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合理确定采煤方法、工作面面长和推进速度。厚煤层分层开采的,上分层开始掘进前,必须编制防火设计和措施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以下地点必须安设传感器,实现在线连续监测。

(一)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或回风巷安设CO 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采区回风巷安设CO 传感器。

(二)瓦斯抽采泵管路进(出)气端、采空区抽采管路和密闭墙内出现CO 的墙外,安设CO 传感器;

(三)井下生产区域内的密闭墙内瓦斯浓度超过3%的,应在墙外安设CH 4传感器,其报警值设为≥0.8%。

第十二条 严格信息汇报制度。防火观测点及其他地点CO 、O 2、CH 4等气体和空气温度变化异常、采空区水温及水量变化异常等必须立即向煤矿技术负责人和矿长汇报。风流中连续出现CO 、采空区CO 浓度达到50ppm 、有发火预兆、有突水征兆等,矿必须立即汇报煤矿企业。

第三章 采空区密闭管理

第十三条 井下密闭墙构筑前要根据现场情况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高抽巷、采煤面设永久密闭前宜先建防爆密闭。永久密闭必须采用双墙结构,两墙间隔不小于1.0m ,中间用水泥砂浆等材料带压注实,料石墙体厚度不小于0.8m ,混凝土墙体厚度不小于0.5m 。永久密闭墙体要留设连通采空区的取样观察孔和措施孔。

第十四条 建立采空区密闭墙周巡回检查分析制度。取样测定和分析密闭墙内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墙外的空气温度、水温、瓦斯浓度和墙内外空气压差等。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录入防火台帐。

第十五条 连通采空区的放水孔、观察孔、注浆孔等各类孔(管)打开期间,必须有人看管,工作完毕必须及时关闭或封堵严实;连通采空区的瓦斯治理、探放水钻孔停用时必须及时有效封堵。

第十六条 密闭墙检查应由专职人员进行,每次对密闭墙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两人一前一后,相互照应。

第十七条 密闭栅栏外5m 范围内,不得摆放电气设备,不得作为临时车场和贮物场所。

第十八条 已施工的采空区密闭,必须加强管理,达不到严密封闭效果的,必须喷(注)浆加固处理或扩大范围再次密闭。

第十九条 当通风系统发生较大调整时,必须对影响区域密闭墙内、外的瓦斯、CO 和O 2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章 采空区防火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和分析制度。

(一)煤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确定井下各地点防火观测点的布置、测定方法、次数和内容;

(二)煤矿应对预测预报及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及时整理和分析观测结果,一旦发现某一指标出现异常变化或达到临界值,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一条 以下地点必须进行防火预测预报,建立台账:

(一)采空区密闭墙内、外;

(二)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流、采空区(测点必须进入采空区或煤岩体内不少于300mm );

(三)中、底分层工作面两巷对应的上分层采空区;

(四)距邻近采空区宽度≤10m 的煤柱内;

(五)采空区抽采管路、地面钻井抽采管路、顶(底)板抽采巷管路;

(六)其它需要设点检查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 严格采空区瓦斯抽采管理。煤矿企业应明确采煤工作面最低月推进度。小于最低月推进度的采煤工作面且O 2浓度>12%的采空区抽采地点,应控制瓦斯抽采量。

第五章 采空区防治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受采空区积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应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组织开展老空水防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煤矿应建立采空区积水相关资料台账,明确采空区状况、积水、探放水钻孔等情况,并评估其对采掘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在矿井充水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分开采煤层标注采空区积水范围和积水量,确定警戒线和探水线。存在动水流出的密闭采区,按规定对水温、水量等进行

观测。

第二十六条 煤矿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地测等相关部门定期分析采空区积水对采掘生产的影响,对自燃与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积水处理方案及措施应与技术、通防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七条 老空区积水原则上应采取集中探放。沿空掘进或留窄煤柱巷道掘进时,已查明积水范围、水头高度、积水量等条件的老空区,可实行“无压”探放(水压<0.01MPa )。

第二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过上覆老空积水区的安全间距必须按规定计算,小于安全间距的,必须进行探放和疏干。

第二十九条 探放采空区积水应制定防止有害气体溢出伤人措施和防止向采空区漏风措施,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煤矿采空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采空区管理工作,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7号)、《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等规定和有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各类煤矿的采空区管理。

第三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采区、采煤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火设计。采区设计中必须合理确定开采方法,明确采掘接替顺序,原则上不得布置孤岛面开采;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火措施,明确灌浆、注氮、消防管路安设的规格、长度、标准和位置

等具体要求。

第五条 煤柱的留设必须充分考虑自然发火、防治水、地应力因素,采煤工作面不得随意丢顶、底煤,对采空区遗煤必须标明位置和范围,并采取措施进行管理。

第六条 煤矿必须制定采空区管理制度,总工程师必须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由通防、技术、地测防治水和安监等部门参加的采空区隐蔽致灾因素排查,排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煤矿按照规定配齐防火、防治水人员和装备,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八条 煤矿制定的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应包含采空区灾害内容,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九条 以下情形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或专项)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一)净煤柱≤10m 的沿空掘进工作面;

(二)采掘工作面过老空(或距老空≤10m );

(三)采煤工作面停采、收作期间;

(四)已注销火区周围进行采掘活动;

(五)近距离煤层开采在下邻近层进行采掘作业;

(六)已完全密闭的采空区确需抽采瓦斯;

(七)采煤工作面过构造可能丢煤的。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合理确定采煤方法、工作面面长和推进速度。厚煤层分层开采的,上分层开始掘进前,必须编制防火设计和措施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以下地点必须安设传感器,实现在线连续监测。

(一)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或回风巷安设CO 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采区回风巷安设CO 传感器。

(二)瓦斯抽采泵管路进(出)气端、采空区抽采管路和密闭墙内出现CO 的墙外,安设CO 传感器;

(三)井下生产区域内的密闭墙内瓦斯浓度超过3%的,应在墙外安设CH 4传感器,其报警值设为≥0.8%。

第十二条 严格信息汇报制度。防火观测点及其他地点CO 、O 2、CH 4等气体和空气温度变化异常、采空区水温及水量变化异常等必须立即向煤矿技术负责人和矿长汇报。风流中连续出现CO 、采空区CO 浓度达到50ppm 、有发火预兆、有突水征兆等,矿必须立即汇报煤矿企业。

第三章 采空区密闭管理

第十三条 井下密闭墙构筑前要根据现场情况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高抽巷、采煤面设永久密闭前宜先建防爆密闭。永久密闭必须采用双墙结构,两墙间隔不小于1.0m ,中间用水泥砂浆等材料带压注实,料石墙体厚度不小于0.8m ,混凝土墙体厚度不小于0.5m 。永久密闭墙体要留设连通采空区的取样观察孔和措施孔。

第十四条 建立采空区密闭墙周巡回检查分析制度。取样测定和分析密闭墙内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墙外的空气温度、水温、瓦斯浓度和墙内外空气压差等。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录入防火台帐。

第十五条 连通采空区的放水孔、观察孔、注浆孔等各类孔(管)打开期间,必须有人看管,工作完毕必须及时关闭或封堵严实;连通采空区的瓦斯治理、探放水钻孔停用时必须及时有效封堵。

第十六条 密闭墙检查应由专职人员进行,每次对密闭墙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两人一前一后,相互照应。

第十七条 密闭栅栏外5m 范围内,不得摆放电气设备,不得作为临时车场和贮物场所。

第十八条 已施工的采空区密闭,必须加强管理,达不到严密封闭效果的,必须喷(注)浆加固处理或扩大范围再次密闭。

第十九条 当通风系统发生较大调整时,必须对影响区域密闭墙内、外的瓦斯、CO 和O 2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章 采空区防火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和分析制度。

(一)煤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确定井下各地点防火观测点的布置、测定方法、次数和内容;

(二)煤矿应对预测预报及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及时整理和分析观测结果,一旦发现某一指标出现异常变化或达到临界值,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一条 以下地点必须进行防火预测预报,建立台账:

(一)采空区密闭墙内、外;

(二)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流、采空区(测点必须进入采空区或煤岩体内不少于300mm );

(三)中、底分层工作面两巷对应的上分层采空区;

(四)距邻近采空区宽度≤10m 的煤柱内;

(五)采空区抽采管路、地面钻井抽采管路、顶(底)板抽采巷管路;

(六)其它需要设点检查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 严格采空区瓦斯抽采管理。煤矿企业应明确采煤工作面最低月推进度。小于最低月推进度的采煤工作面且O 2浓度>12%的采空区抽采地点,应控制瓦斯抽采量。

第五章 采空区防治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受采空区积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应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组织开展老空水防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煤矿应建立采空区积水相关资料台账,明确采空区状况、积水、探放水钻孔等情况,并评估其对采掘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在矿井充水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分开采煤层标注采空区积水范围和积水量,确定警戒线和探水线。存在动水流出的密闭采区,按规定对水温、水量等进行

观测。

第二十六条 煤矿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地测等相关部门定期分析采空区积水对采掘生产的影响,对自燃与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积水处理方案及措施应与技术、通防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七条 老空区积水原则上应采取集中探放。沿空掘进或留窄煤柱巷道掘进时,已查明积水范围、水头高度、积水量等条件的老空区,可实行“无压”探放(水压<0.01MPa )。

第二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过上覆老空积水区的安全间距必须按规定计算,小于安全间距的,必须进行探放和疏干。

第二十九条 探放采空区积水应制定防止有害气体溢出伤人措施和防止向采空区漏风措施,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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