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与非交易
—《企业变革与发展》优秀文章精选
交易是伟大的,在中国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商品能够快速到达各个角落,都是交易的神奇力量。交易是整个经济系统的灵魂,交易让企业充满活力,产业欣欣向荣,消费者成为最大受益者。自由交易让物品如此丰富,市场呈现出熙熙攘攘的景象。
不交易,也就是在非交易状况下,整个经济系统马上就会变成一潭死水;长期不交易,将会造成物质紧缺,企业缺失竞争,产业停滞不前,地区经济会贫穷落后。非交易,表现出来的就是闭关锁国、国际贸易或者区域贸易的产业保护政策等等,这些行为在短期来看可能能够得到暂时的好处,但从长期的发展来看都是弊大于利,谁都不能违背交易的规律。
同时交易在市场中也存在各种问题:如:套利性、囤积居奇、找差价,作为其表象就是提高物价等。对于交易的重要性认识上的不足和价值观的偏见等问题,在中国不同发展时期,就经常出现,如在历史上出现的“重农抑商”“闭关锁国”的情况;在近代的一段特殊时期甚至将交易当作“投机倒把”进行定罪;在现代,特别是在物价飞涨的时候,政府以各种形式将物价飞涨的责任推给市场交易,指责商人是奸商,强制商家压低物价等等。而这些破坏市场中的交易行为,都将付出沉痛代价,给市场、企业、产业带来伤害,造成地区和国家经济贫穷等等。
破坏交易的案例:投机倒把在中国近代的发展和消失。
投机倒把的出现:
投机倒把罪,顾名思义即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犯罪。“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七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投机倒把行为出现了明显分化,有的成为正常市场行为,有的则上升至法律规范。但在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之后,投机倒把条例却在一浪高过一浪的撤销呼声中存活到2008年1月。
价格双轨制与“第一桶金”:
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同一产品有两个价格,在价格双轨制和商品短缺的作用下,“倒爷”开始出现。1983年前后,第一批“倒爷”出现在北京和深圳。前者是政策资源和权钱交易的中心,后者则有宽松的商业氛围和对外开放的窗口效应。
1986年,全国有各种公司36万多家,其中25万多家是在流通领域混饭吃,也就是传说中的“皮包公司”,不少人因此掘到了人生中的第一桶金。“十亿人民九亿倒,还有一亿在寻找”,这句当时流行的顺口溜形象地刻画了人们对这一特种甜头的向往。
曾有人讲过这么一个故事:“1988年腊月,我88岁的奶奶病危,临终前最后一个愿望是想吃西瓜。寒冬腊月,上哪儿去找西瓜啊?功夫不负有心人,姑姑终于在市场上找到卖西瓜的。问摊主:‘这么冷的天,谁家地里结西瓜啊?’摊主说:‘当地不结外地结啊。’姑姑一咬牙,拿出月工资的1/10买了半个西瓜。”这种高价贩卖外地产品的做法,在当时就是投机倒把。
一年里头判了三万人投机倒把:
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颁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投机倒把条例”),规定的11种投机倒把行为,都是当时没有法律规范的行为。
1981年,为了禁止乡镇社队企业的“无序”生长,避免同国企争夺原料,国务院两次发出紧急文件严厉打击投机倒把。同年,韩庆生等4名国企工程师到乡镇企业“炒更”,设计了两套生产污水净化器,韩庆生却因“技术投机倒把罪”被判入狱。1982年,温州柳市镇的8名个体户因投机倒把被通缉,这就是著名的“八大王事件”,也是当时全国打击投机倒把的一个缩影。这一年,有3万人因投机倒把被判刑。
尽管在当时生产力不足、商品短缺的情况下,“投机倒把罪”保护了战略物资的供应和消费者的利益。但在当时国家多次的打击行动中,投机倒把行为包括就地转手倒卖、购买大型运输工具贩运等,个体户、下海商人也是重点关注的投机倒把分子。这对于当时中国人刚被点燃的创富热情而言,无异于迎头的一盆冷水。
死于投机倒把罪的最后一人:
1986年“温州抬会事件”的主角之一郑乐芬,在1991年成为中国最后一个因投机倒把罪被判死刑的人。“抬会”是浙江南部对民间融资活动的一种称呼。二十世纪80年代初,温州民间企业已十分发达,对资金需求迫在眉睫。由于他们无法从国营银行贷款,一种被称为“抬会”的地下钱庄应运而生。资料显示,1985年前后的温州,以这种方式流通的民间资金超过3亿元,成为当地私人企业发展最重要的资金动力。
“抬会”由规模不等的人员组成,一开始只是由几个人组成的互助会,各人出钱集资,需要用钱的人付给其他人高于银行的利息。但后来,“抬会”变成了一种传销式的集资套利。会员在付给会主1.16万元的会费,并在今后的100个月里每月交费,总额为26.4万元。会主则在这100个月内逐月返还给会员一笔钱,总额为90万元。会主为了支付高额差价,几何级地发展新会员,而新会员则被巨额利润冲昏头脑疯狂要求加入。这个明显无法平衡的金钱游戏,在侥幸和暴利的狂热驱使下席卷温州。
郑乐芬在当时众多的“会主”之中规模只能算是中等。她在“抬会”发展到427名会员、集资6200万元、牟利近190万元时,因资金链条断裂崩盘而潜逃。被捕后,尽管法律界对其定罪量刑多有争议,她最终还是以投机倒把罪被执行死刑。
伴随改革开放30年终于落幕: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投机倒把行为出现了明显分化,有的成为正常市场行为,有的则上升至法律规范。但在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之后,投机倒把条例却在一浪高过一浪的撤销呼声中存活到2008年1月。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以“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为理由,宣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正式谢幕。虽然动作略显迟缓,但也是改革开放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重要标本。
“投机倒把”将成历史名词: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过时法律条文进行清理修改“投机倒把”将成历史名词
据新华社电“删去下列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2009年8月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了修改。 根据草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予以删去并作了修改。这意味着“投机倒把”这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名词将成为历
史名词,不再出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当中。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为了使正在形成并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统一、和谐,通过法律清理,对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法律之间明显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作修改,是必要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交易与非交易
—《企业变革与发展》优秀文章精选
交易是伟大的,在中国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商品能够快速到达各个角落,都是交易的神奇力量。交易是整个经济系统的灵魂,交易让企业充满活力,产业欣欣向荣,消费者成为最大受益者。自由交易让物品如此丰富,市场呈现出熙熙攘攘的景象。
不交易,也就是在非交易状况下,整个经济系统马上就会变成一潭死水;长期不交易,将会造成物质紧缺,企业缺失竞争,产业停滞不前,地区经济会贫穷落后。非交易,表现出来的就是闭关锁国、国际贸易或者区域贸易的产业保护政策等等,这些行为在短期来看可能能够得到暂时的好处,但从长期的发展来看都是弊大于利,谁都不能违背交易的规律。
同时交易在市场中也存在各种问题:如:套利性、囤积居奇、找差价,作为其表象就是提高物价等。对于交易的重要性认识上的不足和价值观的偏见等问题,在中国不同发展时期,就经常出现,如在历史上出现的“重农抑商”“闭关锁国”的情况;在近代的一段特殊时期甚至将交易当作“投机倒把”进行定罪;在现代,特别是在物价飞涨的时候,政府以各种形式将物价飞涨的责任推给市场交易,指责商人是奸商,强制商家压低物价等等。而这些破坏市场中的交易行为,都将付出沉痛代价,给市场、企业、产业带来伤害,造成地区和国家经济贫穷等等。
破坏交易的案例:投机倒把在中国近代的发展和消失。
投机倒把的出现:
投机倒把罪,顾名思义即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犯罪。“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七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投机倒把行为出现了明显分化,有的成为正常市场行为,有的则上升至法律规范。但在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之后,投机倒把条例却在一浪高过一浪的撤销呼声中存活到2008年1月。
价格双轨制与“第一桶金”:
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同一产品有两个价格,在价格双轨制和商品短缺的作用下,“倒爷”开始出现。1983年前后,第一批“倒爷”出现在北京和深圳。前者是政策资源和权钱交易的中心,后者则有宽松的商业氛围和对外开放的窗口效应。
1986年,全国有各种公司36万多家,其中25万多家是在流通领域混饭吃,也就是传说中的“皮包公司”,不少人因此掘到了人生中的第一桶金。“十亿人民九亿倒,还有一亿在寻找”,这句当时流行的顺口溜形象地刻画了人们对这一特种甜头的向往。
曾有人讲过这么一个故事:“1988年腊月,我88岁的奶奶病危,临终前最后一个愿望是想吃西瓜。寒冬腊月,上哪儿去找西瓜啊?功夫不负有心人,姑姑终于在市场上找到卖西瓜的。问摊主:‘这么冷的天,谁家地里结西瓜啊?’摊主说:‘当地不结外地结啊。’姑姑一咬牙,拿出月工资的1/10买了半个西瓜。”这种高价贩卖外地产品的做法,在当时就是投机倒把。
一年里头判了三万人投机倒把:
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颁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投机倒把条例”),规定的11种投机倒把行为,都是当时没有法律规范的行为。
1981年,为了禁止乡镇社队企业的“无序”生长,避免同国企争夺原料,国务院两次发出紧急文件严厉打击投机倒把。同年,韩庆生等4名国企工程师到乡镇企业“炒更”,设计了两套生产污水净化器,韩庆生却因“技术投机倒把罪”被判入狱。1982年,温州柳市镇的8名个体户因投机倒把被通缉,这就是著名的“八大王事件”,也是当时全国打击投机倒把的一个缩影。这一年,有3万人因投机倒把被判刑。
尽管在当时生产力不足、商品短缺的情况下,“投机倒把罪”保护了战略物资的供应和消费者的利益。但在当时国家多次的打击行动中,投机倒把行为包括就地转手倒卖、购买大型运输工具贩运等,个体户、下海商人也是重点关注的投机倒把分子。这对于当时中国人刚被点燃的创富热情而言,无异于迎头的一盆冷水。
死于投机倒把罪的最后一人:
1986年“温州抬会事件”的主角之一郑乐芬,在1991年成为中国最后一个因投机倒把罪被判死刑的人。“抬会”是浙江南部对民间融资活动的一种称呼。二十世纪80年代初,温州民间企业已十分发达,对资金需求迫在眉睫。由于他们无法从国营银行贷款,一种被称为“抬会”的地下钱庄应运而生。资料显示,1985年前后的温州,以这种方式流通的民间资金超过3亿元,成为当地私人企业发展最重要的资金动力。
“抬会”由规模不等的人员组成,一开始只是由几个人组成的互助会,各人出钱集资,需要用钱的人付给其他人高于银行的利息。但后来,“抬会”变成了一种传销式的集资套利。会员在付给会主1.16万元的会费,并在今后的100个月里每月交费,总额为26.4万元。会主则在这100个月内逐月返还给会员一笔钱,总额为90万元。会主为了支付高额差价,几何级地发展新会员,而新会员则被巨额利润冲昏头脑疯狂要求加入。这个明显无法平衡的金钱游戏,在侥幸和暴利的狂热驱使下席卷温州。
郑乐芬在当时众多的“会主”之中规模只能算是中等。她在“抬会”发展到427名会员、集资6200万元、牟利近190万元时,因资金链条断裂崩盘而潜逃。被捕后,尽管法律界对其定罪量刑多有争议,她最终还是以投机倒把罪被执行死刑。
伴随改革开放30年终于落幕: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投机倒把行为出现了明显分化,有的成为正常市场行为,有的则上升至法律规范。但在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之后,投机倒把条例却在一浪高过一浪的撤销呼声中存活到2008年1月。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以“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为理由,宣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正式谢幕。虽然动作略显迟缓,但也是改革开放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重要标本。
“投机倒把”将成历史名词: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过时法律条文进行清理修改“投机倒把”将成历史名词
据新华社电“删去下列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2009年8月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了修改。 根据草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予以删去并作了修改。这意味着“投机倒把”这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名词将成为历
史名词,不再出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当中。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为了使正在形成并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统一、和谐,通过法律清理,对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法律之间明显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作修改,是必要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