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所谓侵吞,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如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人账的不入账;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等。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案例一
陈成勇侵吞税款案
【案情简介】陈成勇,男,1964.年1月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浙江省苍南县国家税务局矾山税务分局征收员。
2005年9月~2008年12月期间,陈成勇在为他人开具电脑版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利用软件系统漏洞,采取在电脑上开具完税凭证后保存暂不打印,接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给纳税人,再将发票联和完税凭证在电脑上作废,同时设法保留完税凭证号码供下次重复使用等手段,将其中的部分应缴税款私自收取后占为己有,另外部分应缴税款擅自不征或少征。经法院查明,陈成勇用这样的方法开具电脑版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86份,票面金额累计9904671.52元,应收取增值税税款金额累计465011.98元,实际入库税款金额143.48元,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其中,陈成勇不征、少征税款16万余元,另29.6万余元应缴税款陈成勇在私自收取后侵吞。2008年12月25日,陈成勇向苍南县国家税务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009年6月24日,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成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点评与警示】本案中,陈成勇侵吞税款的手段是利用电脑软件系统的漏洞。随着信息化技术的推广,税务系统在征收管理、税务稽查以及日常办公等各个方面越来越广泛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这对提高税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当然,由于信息化技术仍然处于发展进程中,软件系统出现一些漏洞还难以完全避免。但是,如何对待已经发现的系统漏洞,则是对发现人和知晓人的考验。有人会想办法完善,有人会乘机盗取别人的信息甚至发起攻击。陈成勇也发现了开票电脑应用软件的漏洞,他没有积极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反而利用这个漏洞侵吞或不征、少征税款。他自以为聪明,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可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正所谓“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他亲手把自己送进了囹圄。
法院认定陈成勇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并且两罪并罚。这是因为,贪污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不是法条竞合或者牵连关系。所谓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刑法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实施绑架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在行为人牵连意思支配下实施的多个行为之间存在原因结果关系或手段目的关系,依法按照从一重罪处罚或从一罪从重处罚。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人员在收受贿赂后贪赃枉法的,依照一个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本案中,陈成勇侵害的对象虽然都是税款,但贪污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表现为将收取的税款占为己有;而不征、少征税款侵害的客体首先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客观表现为给国家税收造成直接损失。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行为人有两个犯意、实施两个犯罪行为,侵害的也是两个犯罪客体,符合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两个犯罪。所以,对陈成勇贪污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应当认定为两罪,实行两罪并罚。
案例二
陈鉴等合伙私分税款、公款案
【案情简介】陈鉴,男,1962年7月生,汉族,大专文化,曾任四川省巴中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会计、计征科科长、综合股股长、办公室主任。
曹忠诚,男,1958年12月生,汉族,大专文化,曾任巴中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局长。
魏林森,男,1942年12月生,汉族,大专文化,曾任巴中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局长。
张鸿英,女,1965年11月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巴中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会计。
1995年~1998年7月,为完成税款征收任务,调节、控制税款解缴人库进度,魏林森、陈鉴等人商议对已经征收的税款暂缓入库,保存于账外,再根据税款征收情况决定人库时间及金额,并由陈鉴保管滞留税款及税票。为此,陈鉴在不同银行以直属分局名义开设了15个账户,存人税款19783047.4元,已解缴入库13886405.33元,余款5896641.71元没有入账入库。
1998年7月,陈鉴调离会计岗位,只向张鸿英移交了2个账户,而将留税款339万元及相应税票列成清单交给了魏林森,同时隐瞒了2506641.7l元。
1999年下半年,陈鉴又调回计财科任科长,便与魏林森共谋将未入库的3390000元私分,除他人一张10万元的借条外,二人实际各分得164.5万元。
1998年8月,张鸿英接任陈鉴的会计工作后,又在4个银行开设了5个账户。至2000年12月,除已解缴的税款外,尚有1549280.18元没有人库人账。2001年春节前,魏林森、陈鉴、张鸿英共谋将上述税款私分,魏林森分得40万元,陈鉴、张鸿英各分得44.3万元。张鸿英另有263280.18元滞留税款未入库人账。
2001年12月11日,陈鉴让张鸿英以“误人退库”为由,从人行国库退库15万元存入陈鉴管理的银行账户,2003年8月两人与曹忠诚私分,每人各得5万元。
2001年~2005年3月案发时,陈鉴经手的7个银行账户尚有税款6956142.02元未入库入账。此间,除分给张鸿英5万元外,曹忠诚以借条形式取走93万元,余款597万余元被陈鉴据为已有。
1995年4月~1997年以及2001年一2005年3月,陈鉴经手的银行账户中共有其他公款683502.07元未入账。除支出外,尚有246502.07元未人账。
2002年~2003年,曹忠诚陆续打借条从陈鉴处借走93万元滞留税款用于做生意。2004年1月29日,曹忠诚担心查账被发现,将分次出具给陈鉴的借条撕毁,另出具了一张欠陈鉴个人资金93万元的借条。
在四川省审计厅审计该局账务期间,曹忠诚、陈鉴、张鸿英为了掩盖私分税款问题,多次商议应对,销毁计算机数据,并烧毁了部分账据。
巴中市人民法院查明,陈鉴参与贪污犯罪数额13522844.95元,获赃10499844.95元;魏林森参与犯罪数额4676000元,获赃1801681.70元;曹忠诚参与贪污犯罪数额150000元,获赃50000元,挪用公款930000元;张鸿英参与犯罪数额1312976.74元,获赃469977.15元。2007年3月22日,法院判决:陈鉴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魏林森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张鸿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曹忠诚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总刑期1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四人提起上诉。2008年11月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除因张鸿英一审认定的贪污数额有误改判有期徒刑10年外,其余维持原判。
【点评与警示】本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员既有征收分局的会计、计财科长,又有前后两任局领导,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贪污犯罪链。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他们舍伙作案,疯狂私分国家税款和单位公款,在一个小小的分局,贪污总额高迭1282万余元,人心之贪婪,难以置信;他们私设银行账户,隐瞒滞留税款,甚至销毁计算机数据,烧毁部分账据,手法之恶劣,无以复加。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犯罪组织的,则为犯罪集团。认定共同犯罪,客观方面,各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都知道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需要注意的是,在共同犯罪中,即使只有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只是间接故意,但只要双方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可认定共犯。由于共同犯罪使各人的犯罪行为形成一个共同的有机整体,因此共同犯罪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陈鉴、曹忠诚、魏林森、张鸿英都将犯罪目标指向税款和公款,有着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因而在贪污方面形成了共同犯罪。至于曹忠诚挪用公款、交通肇事,因为其他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也没有实施相关行为,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 陈鉴在共同犯罪中,因参与贪污数额高达1352万余元,获赃104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应当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魏林森尽管已经退休,但由于参与了共同犯罪,只能落得在监狱里悔恨余生了。
审案例三
郑作祥截留税收超收分成款案
【案情简介】郑作祥,男,1960年7月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95年~2000年曾任海南省琼山地方税务局云龙税务所所长,捕前系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琼山分局第三税务所征管员。
1990年,海南省原琼山县人民政府为增加财税收入,实行税收超收分成的财税管理体制。该县云龙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按全镇税收超收数额以一定比例奖励给原琼山地方税务局云龙镇税务所( 后改为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琼山分局云龙镇地方税务所 )一定数额的税收超收分成款,作为税务所维修、征管等工作经费。1995年1月~2001.年9月间,郑作祥利用担任云龙税务所所长的便利,分多次以墟镇道路工程款、水果基地机耕费、冬修水利款等名义开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临时经营专用发票,从原琼山市云龙镇人民政府财会部门领取了云龙镇政府奖励给云龙税务所的税收超收分成款计171.2万元。郑作祥领取上述款项后,均未交云龙税务所入账或保管,除了将部分款项作为回扣给相关引税人外,将其余的119.5万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购房及吃喝消费等生活支出。 2008年9月4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因郑作祥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毫无悔罪表现,且贪污数额巨大,拒不退赃,给国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依法判决郑作祥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郑作祥的非法所得继续追缴。
【点评与警示】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改善财政状况,或实现财政收入增长考核指标,纷纷出台了鼓励增加本级财政收入的措施。在上级税务部门下达的税收收入计划指标基础上,当地再次追加税收任务,并对税收超收部分给予分成奖励,就是其中被广泛采用的措施之一。地方政府的这个举措,对调动税务部门的积极性,促进税收的应收尽收,发挥了一
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当地方政府兑现超收分成奖励后,税务部门如何使用这笔预算外资金,也程度不同地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案就是其中一例。
原琼山县政府历年的相关文件都明文规定,税收超收分成款的使用范围是补充经费缺口、征收费用、宿舍修建费等。云龙镇政府根据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奖励给云龙镇税务所的税收超收分成款,也明确其用途是作为税务所的维修、征管等工作经费,不是给个人的奖金。郑作祥作为时任税务所长,并非不知道该款项的规范用途,然而他却利欲熏心,在任期间每年都是自己以虚开的发票从镇政府财会部门领回该款,且从未交税务所入账或保管,并将其中的119.5万元占为已有,用于个人购房及吃喝消费等生活支出,明显构成了贪污犯罪,应该受到法律惩罚。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所谓侵吞,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如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人账的不入账;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等。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案例一
陈成勇侵吞税款案
【案情简介】陈成勇,男,1964.年1月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浙江省苍南县国家税务局矾山税务分局征收员。
2005年9月~2008年12月期间,陈成勇在为他人开具电脑版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利用软件系统漏洞,采取在电脑上开具完税凭证后保存暂不打印,接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给纳税人,再将发票联和完税凭证在电脑上作废,同时设法保留完税凭证号码供下次重复使用等手段,将其中的部分应缴税款私自收取后占为己有,另外部分应缴税款擅自不征或少征。经法院查明,陈成勇用这样的方法开具电脑版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86份,票面金额累计9904671.52元,应收取增值税税款金额累计465011.98元,实际入库税款金额143.48元,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其中,陈成勇不征、少征税款16万余元,另29.6万余元应缴税款陈成勇在私自收取后侵吞。2008年12月25日,陈成勇向苍南县国家税务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009年6月24日,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成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点评与警示】本案中,陈成勇侵吞税款的手段是利用电脑软件系统的漏洞。随着信息化技术的推广,税务系统在征收管理、税务稽查以及日常办公等各个方面越来越广泛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这对提高税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当然,由于信息化技术仍然处于发展进程中,软件系统出现一些漏洞还难以完全避免。但是,如何对待已经发现的系统漏洞,则是对发现人和知晓人的考验。有人会想办法完善,有人会乘机盗取别人的信息甚至发起攻击。陈成勇也发现了开票电脑应用软件的漏洞,他没有积极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反而利用这个漏洞侵吞或不征、少征税款。他自以为聪明,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可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正所谓“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他亲手把自己送进了囹圄。
法院认定陈成勇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并且两罪并罚。这是因为,贪污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不是法条竞合或者牵连关系。所谓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刑法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实施绑架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在行为人牵连意思支配下实施的多个行为之间存在原因结果关系或手段目的关系,依法按照从一重罪处罚或从一罪从重处罚。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人员在收受贿赂后贪赃枉法的,依照一个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本案中,陈成勇侵害的对象虽然都是税款,但贪污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表现为将收取的税款占为己有;而不征、少征税款侵害的客体首先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客观表现为给国家税收造成直接损失。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行为人有两个犯意、实施两个犯罪行为,侵害的也是两个犯罪客体,符合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两个犯罪。所以,对陈成勇贪污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应当认定为两罪,实行两罪并罚。
案例二
陈鉴等合伙私分税款、公款案
【案情简介】陈鉴,男,1962年7月生,汉族,大专文化,曾任四川省巴中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会计、计征科科长、综合股股长、办公室主任。
曹忠诚,男,1958年12月生,汉族,大专文化,曾任巴中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局长。
魏林森,男,1942年12月生,汉族,大专文化,曾任巴中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局长。
张鸿英,女,1965年11月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巴中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会计。
1995年~1998年7月,为完成税款征收任务,调节、控制税款解缴人库进度,魏林森、陈鉴等人商议对已经征收的税款暂缓入库,保存于账外,再根据税款征收情况决定人库时间及金额,并由陈鉴保管滞留税款及税票。为此,陈鉴在不同银行以直属分局名义开设了15个账户,存人税款19783047.4元,已解缴入库13886405.33元,余款5896641.71元没有入账入库。
1998年7月,陈鉴调离会计岗位,只向张鸿英移交了2个账户,而将留税款339万元及相应税票列成清单交给了魏林森,同时隐瞒了2506641.7l元。
1999年下半年,陈鉴又调回计财科任科长,便与魏林森共谋将未入库的3390000元私分,除他人一张10万元的借条外,二人实际各分得164.5万元。
1998年8月,张鸿英接任陈鉴的会计工作后,又在4个银行开设了5个账户。至2000年12月,除已解缴的税款外,尚有1549280.18元没有人库人账。2001年春节前,魏林森、陈鉴、张鸿英共谋将上述税款私分,魏林森分得40万元,陈鉴、张鸿英各分得44.3万元。张鸿英另有263280.18元滞留税款未入库人账。
2001年12月11日,陈鉴让张鸿英以“误人退库”为由,从人行国库退库15万元存入陈鉴管理的银行账户,2003年8月两人与曹忠诚私分,每人各得5万元。
2001年~2005年3月案发时,陈鉴经手的7个银行账户尚有税款6956142.02元未入库入账。此间,除分给张鸿英5万元外,曹忠诚以借条形式取走93万元,余款597万余元被陈鉴据为已有。
1995年4月~1997年以及2001年一2005年3月,陈鉴经手的银行账户中共有其他公款683502.07元未入账。除支出外,尚有246502.07元未人账。
2002年~2003年,曹忠诚陆续打借条从陈鉴处借走93万元滞留税款用于做生意。2004年1月29日,曹忠诚担心查账被发现,将分次出具给陈鉴的借条撕毁,另出具了一张欠陈鉴个人资金93万元的借条。
在四川省审计厅审计该局账务期间,曹忠诚、陈鉴、张鸿英为了掩盖私分税款问题,多次商议应对,销毁计算机数据,并烧毁了部分账据。
巴中市人民法院查明,陈鉴参与贪污犯罪数额13522844.95元,获赃10499844.95元;魏林森参与犯罪数额4676000元,获赃1801681.70元;曹忠诚参与贪污犯罪数额150000元,获赃50000元,挪用公款930000元;张鸿英参与犯罪数额1312976.74元,获赃469977.15元。2007年3月22日,法院判决:陈鉴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魏林森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张鸿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曹忠诚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总刑期1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四人提起上诉。2008年11月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除因张鸿英一审认定的贪污数额有误改判有期徒刑10年外,其余维持原判。
【点评与警示】本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员既有征收分局的会计、计财科长,又有前后两任局领导,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贪污犯罪链。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他们舍伙作案,疯狂私分国家税款和单位公款,在一个小小的分局,贪污总额高迭1282万余元,人心之贪婪,难以置信;他们私设银行账户,隐瞒滞留税款,甚至销毁计算机数据,烧毁部分账据,手法之恶劣,无以复加。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犯罪组织的,则为犯罪集团。认定共同犯罪,客观方面,各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都知道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需要注意的是,在共同犯罪中,即使只有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只是间接故意,但只要双方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可认定共犯。由于共同犯罪使各人的犯罪行为形成一个共同的有机整体,因此共同犯罪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陈鉴、曹忠诚、魏林森、张鸿英都将犯罪目标指向税款和公款,有着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因而在贪污方面形成了共同犯罪。至于曹忠诚挪用公款、交通肇事,因为其他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也没有实施相关行为,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 陈鉴在共同犯罪中,因参与贪污数额高达1352万余元,获赃104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应当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魏林森尽管已经退休,但由于参与了共同犯罪,只能落得在监狱里悔恨余生了。
审案例三
郑作祥截留税收超收分成款案
【案情简介】郑作祥,男,1960年7月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95年~2000年曾任海南省琼山地方税务局云龙税务所所长,捕前系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琼山分局第三税务所征管员。
1990年,海南省原琼山县人民政府为增加财税收入,实行税收超收分成的财税管理体制。该县云龙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按全镇税收超收数额以一定比例奖励给原琼山地方税务局云龙镇税务所( 后改为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琼山分局云龙镇地方税务所 )一定数额的税收超收分成款,作为税务所维修、征管等工作经费。1995年1月~2001.年9月间,郑作祥利用担任云龙税务所所长的便利,分多次以墟镇道路工程款、水果基地机耕费、冬修水利款等名义开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临时经营专用发票,从原琼山市云龙镇人民政府财会部门领取了云龙镇政府奖励给云龙税务所的税收超收分成款计171.2万元。郑作祥领取上述款项后,均未交云龙税务所入账或保管,除了将部分款项作为回扣给相关引税人外,将其余的119.5万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购房及吃喝消费等生活支出。 2008年9月4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因郑作祥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毫无悔罪表现,且贪污数额巨大,拒不退赃,给国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依法判决郑作祥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郑作祥的非法所得继续追缴。
【点评与警示】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改善财政状况,或实现财政收入增长考核指标,纷纷出台了鼓励增加本级财政收入的措施。在上级税务部门下达的税收收入计划指标基础上,当地再次追加税收任务,并对税收超收部分给予分成奖励,就是其中被广泛采用的措施之一。地方政府的这个举措,对调动税务部门的积极性,促进税收的应收尽收,发挥了一
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当地方政府兑现超收分成奖励后,税务部门如何使用这笔预算外资金,也程度不同地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案就是其中一例。
原琼山县政府历年的相关文件都明文规定,税收超收分成款的使用范围是补充经费缺口、征收费用、宿舍修建费等。云龙镇政府根据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奖励给云龙镇税务所的税收超收分成款,也明确其用途是作为税务所的维修、征管等工作经费,不是给个人的奖金。郑作祥作为时任税务所长,并非不知道该款项的规范用途,然而他却利欲熏心,在任期间每年都是自己以虚开的发票从镇政府财会部门领回该款,且从未交税务所入账或保管,并将其中的119.5万元占为已有,用于个人购房及吃喝消费等生活支出,明显构成了贪污犯罪,应该受到法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