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江经济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各科室:
《晋江经济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31日的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程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各有关科室应严格验收程序加强施工过程控制,确保开发区市政工程质量。
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9月28日
晋江经济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晋江经济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流程,切实加强对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保证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等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验收和移交。
二、本办法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道路、桥梁、涵洞、给排水、泵站及防洪、挡土墙护坡等市政工程,绿化、景观工程,路灯、道路标线等交通设施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本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分为分部、竣工预验收(初验)、竣工验收、保修期满验收。
四、分部验收不合格的环节,不得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验收和移交工作由国土规划建设科或工程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应事先拟定竣工验收方案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邀请有关专家或质监单位参与验收,有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由市住建局建设工程执法大队(质监站)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验收实施全面监督。
六、分部验收
(一)分部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路基(天然路基,回填路基,软基处理)、基层,砼及沥青面层;
2、排水:沟槽、管基、管道安装、管道检查井;
3、桥梁(涵洞):基础及下部构造,主体(上部构造预制安装或上部构造现场浇筑)、桥面系统及附属构筑物。
4、监理(建设)单位或市质监站根据工程特点及有关规定确认的有关分部(子分部)工程。
(二)基本程序:
1、施工单位报检:施工单位分部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工程质量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同步整理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报监理单位审核。
2、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申请表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特殊情况应即时审核),同时对工程实物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审核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市质监站。
3、建设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报验申请表以及完整的技术资料后,工程部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分部验收,在1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即时组织)验收,邀请市质监站监督员现场实施验收监督,验收内容:检查工程实体,查阅工程技术资料。
4、验收后,各有关单位人员应作出质量评价,并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意见,填写《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并加盖有关单位公章后,2日内送市质监站备案。
5、验收合格且分部分项工程资料同步完整后,方可按形象进度进行工程进度款拨付。
七、工程竣工预验收(初验)
(一)工程按规范完成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检验合格,经建设单位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及负责人核实确已具备验收条件,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
(二)工程竣工预验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参加的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必要时邀请市质监站共同参加,竣工验收资料需经过项目监理单位审查后在预验收时同步由资料验收组验收。
(三)工程竣工预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工程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预验收;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竣工报告签署意见后,将工程监理资料(包括工程监理日志、监理通知单、监理月报等)报至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工程部收到上述工程竣工报告、竣工资料及监理资料后,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前检查。
3、工程竣工预验收时,监理单位首先简单介绍情况,提出工作要求,规定完成和开总结会时间,然后把参加的人员一般分成外观组、资料组、实测组三个组,指定各组组长。组长由监理人员担任,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人员根据需要分别分到各组。分组后,各组在组长的引领下分别开展工作,工作完成各组把结果整理后验收组开会总结。总结时重点指出工程实体和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工程外观、资料、实测打分,最后评出综合分和质量等级,要求施工单位对存在问题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如果发现问题较多,则指出问题,先不打分,留待问题整改完毕再评分。对于存在的问题,监理必须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单位限期整改。
4、整改完毕,施工单位应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书面报项目监理部进行复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由总监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市政监-10表),并拟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市政监-26表)由总监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写出《监理工作总结》一并交项目业主(有时直接送市质监站)。
(四)工程竣工预验收的主要依据有:
1、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竣工的文件和规定;
2、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等;
3、招标投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
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和规范。
(五)工程竣工预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全套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主要检查的内容包括:
1、人员配备、到位情况;
2、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3、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评审记录;
5、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6、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和试(检)报告
7、施工试验、检验报告;
8、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日志;
9、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
10、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11、实用功能试验记录;
12、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工程现场签证;
13、竣工图;
14、其它需提供的验收资料。
八、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工程初验合格,并按初验要求整改完毕,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检验合格。
2、施工单位应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该工程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及盖章。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及盖章。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及盖章;
5、市质监站及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资料及工程实体进行检查并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将验收报告、全部验收资料及工程监理资料(包括工程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进度、质量、安全控制等)上报至建设单位,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审核验收资料。未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由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审核竣工验收资料,再经工程部负责人把关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报建设科拟定验收日期及参加对象,由建设科报开发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由建设科通知市质监站(有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并联系好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进行现场随机抽检,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业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总工室等各方和有关专业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步骤进行:
(1)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2)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3)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汇报工程施工情况、自检情况及竣工情况,出示竣工资料,提交施工总结;
(4)设计单位对工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发表意见;
(5)监理单位通报工程监理中的主要内容,发表竣工验收的意见,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6)建设单位代表根据在竣工项目检查发现的问题、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对施工单位提出限期整改处理的意见;
(7)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4、市质监站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5、参与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统一后,重新组织验收。
(三)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单位要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四)工程质量、外观符合要求,由参加验收的参建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意见书,并协助业主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完成工程的施工建设过程,工程进入质量保修期,或称缺陷责任期。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建设单位审定后,由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将完整结算送审资料转交招投标中心,由招投标中心协助施工单位,汇同全部计量和结算资料报财局办理工程结算审核。
九、保修期满验收
(一)工程保修期满,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检验合格,方可组织保修期满验收。
(二)工程保修期满验收由建设科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的代表及物业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等各方参加。
(三)工程保修期满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设施使用的观测情况、局部损坏的维修保养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提供维修工程竣工图和维修费用资料,并填写《市政工程保修期满认定书》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工程部审核。
2、建设单位工程部审核同意后,提前三个工作日向验收参加单位发放保修期满验收通知及相关资料。
3、建设单位建设科组织保修期满验收,各参加单位按相应市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4、参验单位在《市政工程保修期满认定书》上签字确认后,工程正式通过保修期满验收。
十、工程移交
(一)工程移交工作分为临时交接、竣工验收交接和保修期满交接。
(二)工程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需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手续。
(三)工程部负责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及竣工资料移交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维护、管理,工程移交后属保修范围内的维护由工程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由建设单位委托设施养护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从工程保修金中扣除后支付给养护单位。
(四)工程质量保修期以建设单位批准的提前使用时间或正式通过竣工验收时间开始计算。
(五)工程通过保修期满验收后,由开发区物业公司安排有关设施养护单位进行设施的全面管理与养护。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晋江经济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各科室:
《晋江经济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31日的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程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各有关科室应严格验收程序加强施工过程控制,确保开发区市政工程质量。
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9月28日
晋江经济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晋江经济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流程,切实加强对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保证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等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验收和移交。
二、本办法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道路、桥梁、涵洞、给排水、泵站及防洪、挡土墙护坡等市政工程,绿化、景观工程,路灯、道路标线等交通设施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本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分为分部、竣工预验收(初验)、竣工验收、保修期满验收。
四、分部验收不合格的环节,不得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验收和移交工作由国土规划建设科或工程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应事先拟定竣工验收方案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邀请有关专家或质监单位参与验收,有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由市住建局建设工程执法大队(质监站)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验收实施全面监督。
六、分部验收
(一)分部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路基(天然路基,回填路基,软基处理)、基层,砼及沥青面层;
2、排水:沟槽、管基、管道安装、管道检查井;
3、桥梁(涵洞):基础及下部构造,主体(上部构造预制安装或上部构造现场浇筑)、桥面系统及附属构筑物。
4、监理(建设)单位或市质监站根据工程特点及有关规定确认的有关分部(子分部)工程。
(二)基本程序:
1、施工单位报检:施工单位分部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工程质量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同步整理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报监理单位审核。
2、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申请表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特殊情况应即时审核),同时对工程实物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审核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市质监站。
3、建设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报验申请表以及完整的技术资料后,工程部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分部验收,在1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即时组织)验收,邀请市质监站监督员现场实施验收监督,验收内容:检查工程实体,查阅工程技术资料。
4、验收后,各有关单位人员应作出质量评价,并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意见,填写《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并加盖有关单位公章后,2日内送市质监站备案。
5、验收合格且分部分项工程资料同步完整后,方可按形象进度进行工程进度款拨付。
七、工程竣工预验收(初验)
(一)工程按规范完成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检验合格,经建设单位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及负责人核实确已具备验收条件,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
(二)工程竣工预验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参加的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必要时邀请市质监站共同参加,竣工验收资料需经过项目监理单位审查后在预验收时同步由资料验收组验收。
(三)工程竣工预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工程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预验收;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竣工报告签署意见后,将工程监理资料(包括工程监理日志、监理通知单、监理月报等)报至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工程部收到上述工程竣工报告、竣工资料及监理资料后,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前检查。
3、工程竣工预验收时,监理单位首先简单介绍情况,提出工作要求,规定完成和开总结会时间,然后把参加的人员一般分成外观组、资料组、实测组三个组,指定各组组长。组长由监理人员担任,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人员根据需要分别分到各组。分组后,各组在组长的引领下分别开展工作,工作完成各组把结果整理后验收组开会总结。总结时重点指出工程实体和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工程外观、资料、实测打分,最后评出综合分和质量等级,要求施工单位对存在问题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如果发现问题较多,则指出问题,先不打分,留待问题整改完毕再评分。对于存在的问题,监理必须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单位限期整改。
4、整改完毕,施工单位应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书面报项目监理部进行复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由总监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市政监-10表),并拟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市政监-26表)由总监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写出《监理工作总结》一并交项目业主(有时直接送市质监站)。
(四)工程竣工预验收的主要依据有:
1、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竣工的文件和规定;
2、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等;
3、招标投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
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和规范。
(五)工程竣工预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全套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主要检查的内容包括:
1、人员配备、到位情况;
2、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3、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评审记录;
5、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6、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和试(检)报告
7、施工试验、检验报告;
8、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日志;
9、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
10、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11、实用功能试验记录;
12、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工程现场签证;
13、竣工图;
14、其它需提供的验收资料。
八、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工程初验合格,并按初验要求整改完毕,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检验合格。
2、施工单位应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该工程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及盖章。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及盖章。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及盖章;
5、市质监站及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资料及工程实体进行检查并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将验收报告、全部验收资料及工程监理资料(包括工程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进度、质量、安全控制等)上报至建设单位,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审核验收资料。未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由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审核竣工验收资料,再经工程部负责人把关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报建设科拟定验收日期及参加对象,由建设科报开发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由建设科通知市质监站(有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并联系好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进行现场随机抽检,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业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总工室等各方和有关专业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步骤进行:
(1)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2)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3)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汇报工程施工情况、自检情况及竣工情况,出示竣工资料,提交施工总结;
(4)设计单位对工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发表意见;
(5)监理单位通报工程监理中的主要内容,发表竣工验收的意见,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6)建设单位代表根据在竣工项目检查发现的问题、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对施工单位提出限期整改处理的意见;
(7)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4、市质监站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5、参与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统一后,重新组织验收。
(三)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单位要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四)工程质量、外观符合要求,由参加验收的参建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意见书,并协助业主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完成工程的施工建设过程,工程进入质量保修期,或称缺陷责任期。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建设单位审定后,由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将完整结算送审资料转交招投标中心,由招投标中心协助施工单位,汇同全部计量和结算资料报财局办理工程结算审核。
九、保修期满验收
(一)工程保修期满,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检验合格,方可组织保修期满验收。
(二)工程保修期满验收由建设科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的代表及物业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等各方参加。
(三)工程保修期满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设施使用的观测情况、局部损坏的维修保养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提供维修工程竣工图和维修费用资料,并填写《市政工程保修期满认定书》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工程部审核。
2、建设单位工程部审核同意后,提前三个工作日向验收参加单位发放保修期满验收通知及相关资料。
3、建设单位建设科组织保修期满验收,各参加单位按相应市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4、参验单位在《市政工程保修期满认定书》上签字确认后,工程正式通过保修期满验收。
十、工程移交
(一)工程移交工作分为临时交接、竣工验收交接和保修期满交接。
(二)工程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需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手续。
(三)工程部负责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及竣工资料移交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维护、管理,工程移交后属保修范围内的维护由工程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由建设单位委托设施养护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从工程保修金中扣除后支付给养护单位。
(四)工程质量保修期以建设单位批准的提前使用时间或正式通过竣工验收时间开始计算。
(五)工程通过保修期满验收后,由开发区物业公司安排有关设施养护单位进行设施的全面管理与养护。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