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级劳模等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

近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简称《意见》),就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改革人员的范围

参加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为,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退休费)范围的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国家明确列示的53户中央驻晋机关事业单位在省社保局参保。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聘用到军队工作的人员,依照《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6】2号)精神,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中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本人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本息的处理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本息如何处理?

《意见》表明,参加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本人的职业年金账户。划转时采取实账方式划入,不能实账方式划入的,也可以采取记账方式划转,但应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

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员,如在职时实行个人缴费,退休后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扣除个人已经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后,剩余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未实行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针对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待遇发放等问题,《意见》规定,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养老保险关系。

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其养老保险待遇暂按现行退休费计算办法核定,从原渠道发放。启动实施后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比例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退休年龄)的当月后停止缴费,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一次性退休补贴的规定

《意见》出台后,省人社厅接着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原劳模等荣誉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为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

据了解,此次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范围为,2014年9月30日前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荣誉称号等符合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岗位)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的计发比例×180。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执行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

同时符合多个相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工作人员,按其中最高的一个计发比例计算一次性退休补贴;同时符合多个不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合并计算一次性退休补贴,但提高后比例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100%。

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可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由工作人员退休时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符合领取一次性退休补贴人员,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省直、中央驻晋单位的工作人员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中央驻晋单位由主管部门管理的干部,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各市、县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如按原规定享受了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待遇的,要清理后改按本通知规定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链接】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人员范围及计发比例  ●原提高基本退休计发比例15%的对象

1.获得两次和两次以上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

2.获得一次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并获得一次以上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

3.获得中央军委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的复员、转业军人。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复员、转业军人。

4.获得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农村技术承包奖的特等、一等、二等奖。

5.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农村技术承包奖的特等、一等、二等奖。

6.国家科委、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7.获得两项以上省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特等奖;获得两项以上省地方志优秀成果奖的特等奖。

●原提高基本退休计发比例10%的对象

1.获得一次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

2.获得两次和两次以上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

3.获得军级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的复员、转业军人。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复员、转业军人。

4.获得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农村技术承包奖的三等、四等奖,获得一项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农村技术承包奖的特等、一等、二等,或获得两项以上三等、四等奖。

5.1978年第一次全国科技大会至1985年期间,获得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未分等级的,由国家科委颁发的。

6.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

7.获得一项省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特等奖或两项以上一等奖;获得一项省地方志优秀研究成果奖的特等奖或两项以上一等奖的。

●原提高基本退休计发比例5%的对象

1.获得一次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

2.获得一项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农村技术承包奖的三等、四等奖。

3.1978年第一次全国科技大会至1985年期间,获得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未分等级的,由省(部)颁发的。

4.获得一项省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等奖;获得一项省地方志优秀研究成果奖的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等奖的。

5.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

6.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复员、转业军人。

7.中小学(含中专、技校)从事教学工作满30年以上的男教师、满25年以上的女教师。

(记者何玉梅)

近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简称《意见》),就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改革人员的范围

参加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为,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退休费)范围的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国家明确列示的53户中央驻晋机关事业单位在省社保局参保。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聘用到军队工作的人员,依照《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6】2号)精神,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中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本人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本息的处理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本息如何处理?

《意见》表明,参加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本人的职业年金账户。划转时采取实账方式划入,不能实账方式划入的,也可以采取记账方式划转,但应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

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员,如在职时实行个人缴费,退休后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扣除个人已经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后,剩余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未实行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针对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待遇发放等问题,《意见》规定,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养老保险关系。

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其养老保险待遇暂按现行退休费计算办法核定,从原渠道发放。启动实施后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比例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退休年龄)的当月后停止缴费,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一次性退休补贴的规定

《意见》出台后,省人社厅接着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原劳模等荣誉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为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

据了解,此次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范围为,2014年9月30日前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荣誉称号等符合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岗位)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的计发比例×180。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执行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

同时符合多个相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工作人员,按其中最高的一个计发比例计算一次性退休补贴;同时符合多个不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合并计算一次性退休补贴,但提高后比例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100%。

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可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由工作人员退休时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符合领取一次性退休补贴人员,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省直、中央驻晋单位的工作人员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中央驻晋单位由主管部门管理的干部,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各市、县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如按原规定享受了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待遇的,要清理后改按本通知规定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链接】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人员范围及计发比例  ●原提高基本退休计发比例15%的对象

1.获得两次和两次以上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

2.获得一次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并获得一次以上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

3.获得中央军委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的复员、转业军人。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复员、转业军人。

4.获得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农村技术承包奖的特等、一等、二等奖。

5.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农村技术承包奖的特等、一等、二等奖。

6.国家科委、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7.获得两项以上省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特等奖;获得两项以上省地方志优秀成果奖的特等奖。

●原提高基本退休计发比例10%的对象

1.获得一次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

2.获得两次和两次以上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

3.获得军级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的复员、转业军人。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复员、转业军人。

4.获得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农村技术承包奖的三等、四等奖,获得一项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农村技术承包奖的特等、一等、二等,或获得两项以上三等、四等奖。

5.1978年第一次全国科技大会至1985年期间,获得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未分等级的,由国家科委颁发的。

6.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

7.获得一项省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特等奖或两项以上一等奖;获得一项省地方志优秀研究成果奖的特等奖或两项以上一等奖的。

●原提高基本退休计发比例5%的对象

1.获得一次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

2.获得一项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农村技术承包奖的三等、四等奖。

3.1978年第一次全国科技大会至1985年期间,获得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未分等级的,由省(部)颁发的。

4.获得一项省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等奖;获得一项省地方志优秀研究成果奖的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等奖的。

5.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

6.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复员、转业军人。

7.中小学(含中专、技校)从事教学工作满30年以上的男教师、满25年以上的女教师。

(记者何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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