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试行草案的通知
为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防止噪声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和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同北京医学院疫站和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协作试行草案
现批准颁发
共同研究编制了
北京市卫生防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从一九八0
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望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试行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卫生部并抄送北京市劳动科学研究所耳鼻喉科研究所以便研究修订
附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害保障工人身体健康
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
试行草案
特制订本标准
分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
第三条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
脉冲声除外
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四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负责解释第五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贝分贝
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
第六条 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八小时的工种根据企业种类和条件噪声标
准可按表
相应放宽
按
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
要采用新技术
进行新工艺
新设备
第七条 工业噪声检测方法
第八条 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
自动化
密闭化措施
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
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第九条
新建
包括引进项目
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企业同时投产
必须把噪声的控
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业所在的省市做好竣工验收
自治区卫生严格把关
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
认真审查设计
劳动和有关部门合理选择厂址
劳动部门签字盖章
没有卫生不准施工和投产
第十条
在现有工业企业中所
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凡噪声超过本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限期达到本标准要求
在未达到标准前
厂
矿企业必须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以保障工人健康
第十一条 各机械制造部门要提高产品质量在产品标准中应有噪声卫生标准的要求
关于颁发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试行草案的通知
为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防止噪声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和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同北京医学院疫站和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协作试行草案
现批准颁发
共同研究编制了
北京市卫生防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从一九八0
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望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试行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卫生部并抄送北京市劳动科学研究所耳鼻喉科研究所以便研究修订
附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害保障工人身体健康
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
试行草案
特制订本标准
分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
第三条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
脉冲声除外
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四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负责解释第五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贝分贝
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
第六条 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八小时的工种根据企业种类和条件噪声标
准可按表
相应放宽
按
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
要采用新技术
进行新工艺
新设备
第七条 工业噪声检测方法
第八条 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
自动化
密闭化措施
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
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第九条
新建
包括引进项目
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企业同时投产
必须把噪声的控
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业所在的省市做好竣工验收
自治区卫生严格把关
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
认真审查设计
劳动和有关部门合理选择厂址
劳动部门签字盖章
没有卫生不准施工和投产
第十条
在现有工业企业中所
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凡噪声超过本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限期达到本标准要求
在未达到标准前
厂
矿企业必须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以保障工人健康
第十一条 各机械制造部门要提高产品质量在产品标准中应有噪声卫生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