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程序

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程序

一、环保核查相关文件及技术要求

1、《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101号,2003年6月16日)。

2、《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环发[2007]105号,2007年8月13日)。

3、《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控司,2007年9月27日)。

4、《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编制方法与要求(试行)》(2007年11月)。

二、环保核查对象

1、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

2、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

3、重污染行业暂定为13个行业: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三、环境保护部受理的环保核查工作程序

四、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

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彀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二)申请再融资上市企业

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五、核查时段

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境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通过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在通过核查的同一日历年度内因再融资再次申请环保核查的,可不再委托第三方编制技术报告,由公司自行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环保核查所需时间视企业情况而定,建议上市企业要提早入手环保核查。

六、环境保护技术报告编制内容

环境保护技术报告编制包含9个方面内容:

1、新、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

2、依法进行排废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3、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 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得到落实。

4、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5、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情况。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情况。

7、产品、副产品及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

8、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9、模范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七、提交申请材料

上市公司申请环保核查,应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核查申请,提交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环境保护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核查申请应同时抄报核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

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环保核查的请示。

(2)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技术报告。

(3)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方案。

(4)证明符合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材料及环境保护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八、环境保护部审查和现场核查

环境保护部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期起,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

关机构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相关省环保局(厅)应向环保部出具审核意见,审查意见重点对核查九个方面逐条提出意见,并提出对企业环境行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九、现场核查内容和程序

(一)程序

1、现场核查开始前,核查组与生产企业的有关人员召开首次会议,并由核查组宣布环境保护部致生产企业的“关于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的函”以及本次现场核查的性质、内容和重点。

2、生产企业进行“计划书”的制订和(或)执行情况的介绍。

3、核查组按照生产企业的“计划书”进行现场核查。生产企业的有关人员应全程协助核查工作。

4、核查组与生产企业的有关人员召开末次会议。由核查组向企业通报核查情况,现场核查结束。

5、核查组编写《现场核查报告》报环境保护部。

(二)核查内容

1、现场核查“计划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核查与环保生产一致性质量控制相关的产品质量控制文件和技术文件:包括生产过程、采购过程以及例行检验和定期检验、不合格品控制及改进措施的质量管理控制过程。

2、现场核查“关键部件”与型式核准申请内容的一致性。

3、现场核查例行检验和定期检验试验记录(报告)以及检验设备管理记录和实际状况。

4、需要时抽取样品进行抽样检验,以评定生产一致性控制水平。

(三)核查结论

由核查组做出初步结论,送报环境保护部。由环境保护部做出最终结论并通告生产企业;

1、如果整个核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核查结果为合格;

2、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产品的环保生产一致性),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并经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核查结果为合格;

3、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生产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无法保证产品一致性时,则核查结果为不合格并终止核查。

十、公示

核查工作完成后,由环境保护部统一进行了公示,在环境保护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示10天,同时在相关省级环保局(厅)、企业所在地地级及以上市级环保局的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公示10天。

十一、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并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程序

一、环保核查相关文件及技术要求

1、《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101号,2003年6月16日)。

2、《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环发[2007]105号,2007年8月13日)。

3、《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控司,2007年9月27日)。

4、《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编制方法与要求(试行)》(2007年11月)。

二、环保核查对象

1、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

2、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

3、重污染行业暂定为13个行业: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三、环境保护部受理的环保核查工作程序

四、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

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彀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二)申请再融资上市企业

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五、核查时段

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境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通过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在通过核查的同一日历年度内因再融资再次申请环保核查的,可不再委托第三方编制技术报告,由公司自行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环保核查所需时间视企业情况而定,建议上市企业要提早入手环保核查。

六、环境保护技术报告编制内容

环境保护技术报告编制包含9个方面内容:

1、新、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

2、依法进行排废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3、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 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得到落实。

4、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5、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情况。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情况。

7、产品、副产品及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

8、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9、模范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七、提交申请材料

上市公司申请环保核查,应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核查申请,提交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环境保护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核查申请应同时抄报核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

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环保核查的请示。

(2)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技术报告。

(3)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方案。

(4)证明符合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材料及环境保护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八、环境保护部审查和现场核查

环境保护部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期起,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

关机构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相关省环保局(厅)应向环保部出具审核意见,审查意见重点对核查九个方面逐条提出意见,并提出对企业环境行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九、现场核查内容和程序

(一)程序

1、现场核查开始前,核查组与生产企业的有关人员召开首次会议,并由核查组宣布环境保护部致生产企业的“关于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的函”以及本次现场核查的性质、内容和重点。

2、生产企业进行“计划书”的制订和(或)执行情况的介绍。

3、核查组按照生产企业的“计划书”进行现场核查。生产企业的有关人员应全程协助核查工作。

4、核查组与生产企业的有关人员召开末次会议。由核查组向企业通报核查情况,现场核查结束。

5、核查组编写《现场核查报告》报环境保护部。

(二)核查内容

1、现场核查“计划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核查与环保生产一致性质量控制相关的产品质量控制文件和技术文件:包括生产过程、采购过程以及例行检验和定期检验、不合格品控制及改进措施的质量管理控制过程。

2、现场核查“关键部件”与型式核准申请内容的一致性。

3、现场核查例行检验和定期检验试验记录(报告)以及检验设备管理记录和实际状况。

4、需要时抽取样品进行抽样检验,以评定生产一致性控制水平。

(三)核查结论

由核查组做出初步结论,送报环境保护部。由环境保护部做出最终结论并通告生产企业;

1、如果整个核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核查结果为合格;

2、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产品的环保生产一致性),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并经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核查结果为合格;

3、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生产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无法保证产品一致性时,则核查结果为不合格并终止核查。

十、公示

核查工作完成后,由环境保护部统一进行了公示,在环境保护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示10天,同时在相关省级环保局(厅)、企业所在地地级及以上市级环保局的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公示10天。

十一、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并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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