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伴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购物以其便利快捷的特点逐渐走入大众视野,并得到迅速发展。然而它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实惠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安全交易权以及隐私权等权益常常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但现行法律制度却缺乏对这些权益应有的保护。因此,本文就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展开论述并作出制度建议。 关键字: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议 1、加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也逐渐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有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强劲势头。网络购物具有成本低、方便快捷的优势,并且涉及到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网络购物消费者不能直观的触摸和鉴别商品,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由于我国目前针对网络购物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网络购物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屡屡发生。因此加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2、网络消费者权益面临的问题 2.1、网络消费侵权 (1)知情权 消费者对于所购商品或服务应当享有知情权。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通过网上宣传、图片了解商品信息,通过网络订货,在网上付款,由配送机构送货上门,这样很难保证消费者能充分获得信息并保证该信息的真实性。 (2)履行和退货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经营者一般都通过物流配送来履行。由于多数消费者都是先付款,后经营者联系物流配送。因此,会发生经营者收到货款后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行为,或配送过程中导致货物毁损。关于退货,一方面,经营者从自己利益出发,在商品出售后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货,有时甚至直接在格式合同中明文规定某些商品不得退货。另一方面,即使同意退货,一般也要消费者自行承担运费以及因退货造成的其他损失。 2.2、安全权 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主要表现在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合法性上。比如:(1)窃取和篡改信息。消费者将个人信息或数据发给销售商时,这些信息可能在传递过程中被窃取。另外还有黑客会侵入计算机系统篡改消费者上网账号、交易账号等,划走消费者资金,导致消费者遭受重大损失。(2)虚假订单。假冒者可能会以消费者名义来订购商品并收到商品,而此时被冒名的消费者却被要求支付货款或退换商品。(3)恶意破坏。入侵者可能向销售商的服务器发送大量虚假订单来进行恶意破坏,从而使消费者不能得到正常服务。(4)电脑病毒侵害等等。 2.3、隐私权 在网络消费者,消费者在经营者预先设置的表格中填写个人信息是购买商品的前提条件,一些网络购物网站在注册过程中也会要求消费者填写个人基本资料。由于互联网具有强大的信息整理和分类的功能,消费者的信息随时都有可能被收集和扩散的危险。 2.4、格式条款问题 在网络消费时,为了节省时间,格式合同被大量使用。经营者的格式合同中存在着减轻、免除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的隐藏性令消费者忽略了其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经营者往往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限制甚至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3、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议 3.1、完善立法确立网络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 (1)进一步明确细化网络交易参与者的责任 首先,明确网络经营者提供有关信息的义务。比如收取的费用的款项,支付和交付条款,售后服务和担保条款等信息。将网络经营者的权利告知义务法定化,要求经营者在交易完成之前,明确告知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 其次,保障商品质量的义务。明确规定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以虚假广告诱惑消费者,不得提供假货、次货等。 再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更改交易信息。如果出现擅自更改交易信息的现象,消费者可以享有对交易合同的无条件撤销的权利,或享有恢复被更改事项的权利。 最后,针对交易参与者的责任推诿现象,规定按份额承担责任,若无法证明份额,则平均分担,不得滥用格式条款的免责义务。在责任的证明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可能负有责任者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此举可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缓解其举证困难的局面。 (2)加强技术平台供应商的责任 对于要从事网络交易的商业网站,工商部门要协同电信部门共同制定出相关管理规定,从资质认证、经营范围、手段、注册场所、风险资金抵押等方面进行规定,建立我国电子商务经营的申请、注册、审批、管理机制,并且针对网络交易的特殊性,采取经营者交纳风险抵押金的方式,由管理机构定期在专门网站上公布诚信网络交易的企业或商家名单以及交易风险上限额,充分保证消费者利益免受侵害。 还可以借鉴国外立法在网络交易中加强技术平台供应商(网站)的责任,引入先行赔付机制。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直接向网站专业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组织经营者和消费者先进行协商,如不能及时得到妥善处理则由网站向消费者先进行赔付,同时网站赔付之后享有向经营者或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3)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 可参照美国的有关立法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这一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成立专门网站,建立消费者在线投诉机制,由消费者协会对违规经营者处以罚款,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更多途径。 (4)确立交易当事人的诚信管理制度 当前,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已着手研究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信用系统标准,将买家和卖家双方的交易信息进行汇总,形成个人诚信记录的一部分。今后,不诚实交易的买方和卖方都有可能被列入恶意欺诈黑名单中,在各大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通报,阻止其交易。 (5)设立处理小额消费争议的司法程序 在网络交易中,小额诉讼程序额的设立对方便公民解决纠纷起到推动作用。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受理小额诉讼的法庭,比如美国、日本、新加坡等。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构建一套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小额诉讼程序。
摘 要:伴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购物以其便利快捷的特点逐渐走入大众视野,并得到迅速发展。然而它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实惠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安全交易权以及隐私权等权益常常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但现行法律制度却缺乏对这些权益应有的保护。因此,本文就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展开论述并作出制度建议。 关键字: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议 1、加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也逐渐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有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强劲势头。网络购物具有成本低、方便快捷的优势,并且涉及到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网络购物消费者不能直观的触摸和鉴别商品,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由于我国目前针对网络购物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网络购物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屡屡发生。因此加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2、网络消费者权益面临的问题 2.1、网络消费侵权 (1)知情权 消费者对于所购商品或服务应当享有知情权。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通过网上宣传、图片了解商品信息,通过网络订货,在网上付款,由配送机构送货上门,这样很难保证消费者能充分获得信息并保证该信息的真实性。 (2)履行和退货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经营者一般都通过物流配送来履行。由于多数消费者都是先付款,后经营者联系物流配送。因此,会发生经营者收到货款后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行为,或配送过程中导致货物毁损。关于退货,一方面,经营者从自己利益出发,在商品出售后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货,有时甚至直接在格式合同中明文规定某些商品不得退货。另一方面,即使同意退货,一般也要消费者自行承担运费以及因退货造成的其他损失。 2.2、安全权 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主要表现在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合法性上。比如:(1)窃取和篡改信息。消费者将个人信息或数据发给销售商时,这些信息可能在传递过程中被窃取。另外还有黑客会侵入计算机系统篡改消费者上网账号、交易账号等,划走消费者资金,导致消费者遭受重大损失。(2)虚假订单。假冒者可能会以消费者名义来订购商品并收到商品,而此时被冒名的消费者却被要求支付货款或退换商品。(3)恶意破坏。入侵者可能向销售商的服务器发送大量虚假订单来进行恶意破坏,从而使消费者不能得到正常服务。(4)电脑病毒侵害等等。 2.3、隐私权 在网络消费者,消费者在经营者预先设置的表格中填写个人信息是购买商品的前提条件,一些网络购物网站在注册过程中也会要求消费者填写个人基本资料。由于互联网具有强大的信息整理和分类的功能,消费者的信息随时都有可能被收集和扩散的危险。 2.4、格式条款问题 在网络消费时,为了节省时间,格式合同被大量使用。经营者的格式合同中存在着减轻、免除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的隐藏性令消费者忽略了其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经营者往往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限制甚至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3、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议 3.1、完善立法确立网络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 (1)进一步明确细化网络交易参与者的责任 首先,明确网络经营者提供有关信息的义务。比如收取的费用的款项,支付和交付条款,售后服务和担保条款等信息。将网络经营者的权利告知义务法定化,要求经营者在交易完成之前,明确告知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 其次,保障商品质量的义务。明确规定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以虚假广告诱惑消费者,不得提供假货、次货等。 再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更改交易信息。如果出现擅自更改交易信息的现象,消费者可以享有对交易合同的无条件撤销的权利,或享有恢复被更改事项的权利。 最后,针对交易参与者的责任推诿现象,规定按份额承担责任,若无法证明份额,则平均分担,不得滥用格式条款的免责义务。在责任的证明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可能负有责任者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此举可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缓解其举证困难的局面。 (2)加强技术平台供应商的责任 对于要从事网络交易的商业网站,工商部门要协同电信部门共同制定出相关管理规定,从资质认证、经营范围、手段、注册场所、风险资金抵押等方面进行规定,建立我国电子商务经营的申请、注册、审批、管理机制,并且针对网络交易的特殊性,采取经营者交纳风险抵押金的方式,由管理机构定期在专门网站上公布诚信网络交易的企业或商家名单以及交易风险上限额,充分保证消费者利益免受侵害。 还可以借鉴国外立法在网络交易中加强技术平台供应商(网站)的责任,引入先行赔付机制。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直接向网站专业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组织经营者和消费者先进行协商,如不能及时得到妥善处理则由网站向消费者先进行赔付,同时网站赔付之后享有向经营者或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3)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 可参照美国的有关立法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这一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成立专门网站,建立消费者在线投诉机制,由消费者协会对违规经营者处以罚款,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更多途径。 (4)确立交易当事人的诚信管理制度 当前,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已着手研究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信用系统标准,将买家和卖家双方的交易信息进行汇总,形成个人诚信记录的一部分。今后,不诚实交易的买方和卖方都有可能被列入恶意欺诈黑名单中,在各大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通报,阻止其交易。 (5)设立处理小额消费争议的司法程序 在网络交易中,小额诉讼程序额的设立对方便公民解决纠纷起到推动作用。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受理小额诉讼的法庭,比如美国、日本、新加坡等。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构建一套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小额诉讼程序。